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对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2022年2月7日《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体育领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含国际体育组织发布的技术性文件)、企业标准。
第四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协同治理;(二)深化改革、保障民生;(三)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四)统筹推进、服务社会;(五)适合国情、兼容国际。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管理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体育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体育标准化重大政策,建立健全体育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项目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统筹推动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3.05.29•【文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总政宣传部,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法规清理是法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1988年,原国家体委对建国后的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清理,废止了一批体育法规。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体育法规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需要,有些已被新的法规所代替,有些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
为了维护体育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更好地为体育事业服务,国家体育总局对现行体育法规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工作。
这次清理的对象是建国以来原国家体委及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314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文件不包括在内)。
经清理,截至到2002年底,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5件(包括需要修订的70件),应予废止的129件。
现予公布。
附件1: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2:现行有效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体育总局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废止的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9件)一、规章(91件)综合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关于制定体育法规程序国家体委 1987.7.18被《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群众体育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1979.3.29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2国家体委1979.3.29被《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教育部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3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1979.10.5被《》(试行)国家体委(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4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1979.10.5被《》(试行)国家体委(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委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5基层厂矿、企业、事业、全国总工会1981.1.23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机关体育协会章程(试行)国家体委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国家体委1983.12.28被《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教育部办法》(2000年7月28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发布)明令废止7国家体委关于下发《全国国家体委1987.6.14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体育先进县的标准和评选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办法》、《全国体育先进县新的方针政策或者标准的细则》的通知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业余国家体委1993.3.18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和考核、发放暂行办法 (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9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细则国家体育总局1998.4.8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的补充规定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0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国家体育总局1999.5.14被《关于停止全国群众体育进步奖评选办法先进奖、进步奖评选活动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竞技体育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关于颁布运动员国家体委1981.4.4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守则.教练员守则的通知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2国家体委关于推荐、申报国家体委1981.8.20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国际裁判的条件和办法办法(试行)》(1999年11月的通知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3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裁判员国家体委1981.8.20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守则的通知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4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国家体委1981.11.16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5关于组建临时国家队的国家体委1982.7.31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试行办法(草案)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6关于组建国家队的规定国家体委1982.9.2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草案)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7关于改进业余体校竞赛国家体委1983.5.15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的若干办法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8国家体委1984.12.31被《体育运动全国纪录审批制度》(1989年5月30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9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方案国家体委1986.2.14被《体育运动学校办校暂行规定》(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10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国家体委1986.2.14被《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学籍试行办法管理办法》(1991年7月8日国家体委.国家教委发布)代替11开展拳击运动暂行规定国家体委1986.9.17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12拳击竞赛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86.9.17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13关于社会各行业与体委国家体委1987.2.23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系统合办体育竞赛的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管理办法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14武术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87.3.5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15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和国家体委1987.10.30被《全国体育竞赛最佳赛区优秀赛区评选办法和优秀赛区评选实施办法》(1999年3月18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16体育运动学校学生国家体委1991.7.8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学籍管理办法国家教委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17健美操裁判员报批、晋升国家体委1992.7.18被《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18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国家体委1994.9.8被《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办法(试行)(1998年5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19国家体委1996.9.6被《全国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试行)》(1998年10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体育经济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关于参加国际体育活动的国家体委1977.3.8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比赛服装、体育器材以及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援外教练运动服装配备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和管理的规定2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经费国家体委1978.12.30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包干暂行办法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3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体委1978.12.30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关于全国性运动会竞赛经费财政部财务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商业部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4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优秀国家体委1979.2.21被《关于国家级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的运动服装财政部运动员、教练员运动服装(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专用服装)发放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1989年6月5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5关于体育出国留学人员的国家体委1980.2.11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运动服装和工作服的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不相符合6国家体委关于举办国际国家体委1980.4.7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体育邀请赛、锦标赛经费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包干试行办法(草案)的通知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7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附属国家体委1980.10.24被《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竞技体育学校经费开支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暂行标准规定(试行)规定》(1983年2月27日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8国家体委举办讲习班、国家体委1982.2.8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训练班等业务活动费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划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不相符合9关于招待来访的体育团队国家体委1982.3.5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费用中央与地方开支划分财政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10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固定国家体委1982.8.23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11关于体育运动学校经费国家体委1983.2.27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开支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财政部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行规定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12各级体委所属公共体育场所国家体委1983.4.4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13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国家体委1985.12.9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财政部.商业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标准的规定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14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国家体委1986.3.10被《国家体委直属体育事业单位收入留成试行办法单位“预算包干”暂行办法》(1989年5月4日国家体委发布)令废止15关于接待来华访问体育国家体委1986.7.2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外宾经费包干补助办法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的补充规定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6体委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86.9.5被《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17关于加强体育广告管理的国家工商局1986.11.24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暂行规定国家体委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18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家体委1987.8.29被《》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19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材料、国家体委1987.8.29被《》低值易耗品管理试行办法(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20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家体委1988.1.22被《国家体委直属单位基本投资包干责任制试行办法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1992年9月16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21关于参加国际大奖奖金国家体委1988.5.30被《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的单位提成办法奖品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20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22国家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国家体委1988.7.1被《体育训练基地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工作管理办法》(1992年6月11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禁止23国家体委向直属公司、文教国家体委1991.11.15适用期已过,企业集中部分留利的试行办法实际上已失效24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国家体委1993.12.30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财政部制度》(1997年6月11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25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增收国家体委1994.1.3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节支管理暂行办法制度》(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26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国家体委1994.1.3被《体育事业单位财务"预算包干"管理暂行办法制度》(1997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体委发布)代替271994-1995年度体育彩票国家体委1994.7.8适用期已过,发行管理办法实际上已失效28国家体委1995.12.8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29体育彩票奖品组织管理国家体委1997.3.2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暂行办法办公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劳动人事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关于体委系统优秀运动队国家人事局1981.11.27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班(队)干部试行住队国家劳动总局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补贴的规定国家体委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2关于体育援外教练人员国家体委1986.11.21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经费收支管理规定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3国家体委关于贯彻《翻译国家体委1987.9.12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实施细则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4国家体委关于贯彻《新闻国家体委1987.9.12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条例》的实施细则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5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厂长国家体委1995.12.7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经理)奖惩试行办法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6国家体委直属企业工资国家体委1996.5.8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管理暂行办法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体育科技、教育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关于体育学院国家体委1981.1.27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参加全国竞赛的暂行规定规定》(1991年1月19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2国家体委关于全国体育国家体委1981.9.15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学院竞赛工作暂行规定规定》(1991年1月19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3体育系统专职教练员文化国家体委1983.5.16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理论进修暂行办法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4体育学院竞赛工作的国家体委1984.2.8被《全国体育学院竞赛工作补充规定规定》(1991年1月19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5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国家体委1985.7.28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进步奖奖励条例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6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国家体委1985.7.28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7关于执行《优秀运动队工作国家体委1986.12.19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条例》中有关文化教育工作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的暂行规定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8全国体育学院教材委员会国家体委1987.3.17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暂行工作条例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9全国体育学院教材推荐、国家体委1987.6.24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评审、出版试行办法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0国家体委1989.1.6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1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国家体委1989.2.24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委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12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学院国家体委1989.6.29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班主任工作的规定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3国家体委关于直属体育国家体委1989.6.29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学院辅导员工作的规定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4国家体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体委1989.7.10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鉴定办法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5严禁举重运动员使用禁用国家体委1990.6.10被《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药物的规定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1998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16国家体委软科学研究管理国家体委1991.10.15被《国家体委体育社会科学、暂行办法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997年4月10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体育宣传、外事、监察、审计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1991.10.20被《国家体委系统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6月21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21994-1995年度体育国家体委1994.12.8适用期已过,彩票审计工作规定实际上已失效其它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关于航空运动学校飞行国家体委1976.5.4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方面的有关规定空军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2体育文物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委1983.7.26被《近现代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3体育档案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国家体委1986.12.9被《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2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4国家体委1987.3.30被《》(1994年9月28日国家体委发布)明令废止5举办健美竞赛、表演和国家体委1987.4.23被《关于加强健美运动竞赛.训练班的暂行规定表演及技术培训工作管理的规定》(1998年10月27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明令废止6国家体委机关文书档案国家体委 1988.12.12被《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7国家体委 1994.9.28被《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2002年6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8国家体委 1996.10.11被《大型运动会档案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4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代替二、规范性文件(38件)综合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关于加强武术国家体委1987.8.6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工作的决定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群众体育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委1983.5.15适用期已过,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实际上已失效2国家体委关于对群众自办国家体委1983.8.18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武术馆和私人教拳加强管理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的意见的通知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国家体委关于体育部门国家体委1984.5.5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所属体育场、馆向儿童、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少年开放的通知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4国家体委关于加强县国家体委1984.12.20被《国家体委关于深化改革体育工作的意见加快发展县级体育事业的意见》(1996年1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代替5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国家体委1988.6.3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等级标准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6业余电台值机员技术国家体委1988.6.3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等级标准实施细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等级标准》(2001年9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代替7关于公共体育场所进一步国家体委1994.2.1被《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发挥体育功能、积极向群众开放的通知》(1995年2月群众开放的通知25日国家体委发布)代替8关于开展争创全国体育国家体委1994.10.12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先进县活动的通知财政部.农业部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自行失效9国家体委关于贯彻《全民国家体委1995.6.23试用期已过,健身计划纲要》实施“全民实际上已失效健身一二一工程”的意见竞技体育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家体委1983.5.15适用期已过,业余训练的意见实际上已失效2国家体委关于加速培养国家体委1986.4.15适用期已过,高水平运动后备人才的指示实际上已失效3国家体委关于加速提高国家体委1988.7.10适用期已过,游泳运动水平的决定实际上已失效4国家体委1995.7.6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体育经济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发布日期说明1国家体委关于下发摩托国家体委1976.3.15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训练车辆管理办法、安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规则和摩托运动训练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合格证的通知2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教育部1978.10.12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商业部关于体育教师、体育国家体委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专业学生粮食定量和教学工作财政部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运动)服装供应问题的通知商业部自行失效3教育部、国家体委、财政部教育部1979.7.26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粮食部、商业部、国家劳动国家体委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总局关于体育教师粮食定量财政部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和教学工作(运动)服装粮食部、商业部自行失效供应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劳动总局4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全国1979.10.25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关于纺织工业部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调整体育专业运动服装和轻工业部自行失效胶鞋供应标准的通知化学工业部、国家体委5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国家体委1979.11.14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财政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相应提高途中伙食补助费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等问题的通知自行失效6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国家体委1981.8.6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关于保证优秀运动员、专职财政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教练员伙食标准的通知商业部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7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国家体委1984.4.26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财政部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标准问题的意见要求不相符合,自行失效8国家体委关于调整全国性国家体委1985.2.2被《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财务运动会经费包干定额的通知管理办法》(1996年3月6日国家体委、财政部发布)代替9国家体委关于加强直属国家体委1985.9.18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的意见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0国家体委关于在部分国家体委1985.10.26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体育训练基地试行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集训经费定额包干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办法的通知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11国家体委关于接待来华国家体委1985.10.31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访问体育外宾试行经费已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包干补助办法的通知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体办字〔2015〕78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工作办法》修订颁行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公文处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但仍存在行文不规范、公文格式不正确、文件运转不顺畅等问题。
近来,中办、国办对公文处理工作也有一些新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体育总局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效率,经总局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除总局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外,应当以单位名义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不得以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名义向总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在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的同时并列主送或抄送总局领导。
二、各直属单位向体育总局报送公文,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公文格式细则》的要求,对公文格式作规范编排。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应正确编排,公文应加盖印章,版记应编排在附件之后。
三、各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向体育总局报送请示性公文,要给办理部门和总局领导预留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避免“立等可取”、“立等审批”。
四、各省(区、市)报送体育总局的公文,内容涉及相关直属单位职能的,办公厅先分送相关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由相关直属单位正式行文按程序报体育总局审批。
有关部委或相关单位(组织)送交体育总局的公文,由办公厅根据公文内容和体育总局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分办;公文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或公文所涉及的职责暂时无法界定的,由办公厅根据业务对口原则提出主办部门(单位),主办部门(单位)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办理。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1.09•【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通知各司、局:为做好2018年度机关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确保档案应归尽归,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立卷工作。
要根据工作实际,全面收集2018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认真整理,规范排列,便于在利用时准确检索和调阅。
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合理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严格划定案卷保管期限,尤其要严格对“永久”案卷的划定。
二、加强审核把关。
各司、局综合部门要做好本司、局案卷目录的整理和审核工作,并指导本部门各处室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
要严格落实处室负责人签字认定制度,各处室负责人要对本处室形成的每卷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卷内备考表》上签字,缺少处室负责人签字的案卷将退回补签。
三、按时完成移交工作。
请各司、局按照立卷归档相关要求,及时完成收集、整理、立卷等相关工作,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办公厅信息档案处移交2018年度文书档案。
四、严格落实借阅利用制度。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借阅档案的期限为1个月,到期未还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为保证档案管理、利用工作有序开展,请各司、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归还借阅的档案。
如需继续使用,请及时办理续借登记。
体育总局办公厅2019年1月9日。
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运动会是学校中一项重要的大型活动,为了保证其顺利进行和后续的评估、总结,对于与运动会相关的文件材料进行归档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
首先,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包括筹备阶段的文件材料。
在筹备阶段,学校通常会成立运动会筹备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筹备相关事务。
这些筹备阶段的文件包括运动会计划书、工作分工表、预算报表、联络通讯记录等。
这些文件记录了筹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和责任分工,对于后续的评估和总结非常有价值。
其次,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还包括组织阶段的文件材料。
在运动会组织阶段,各个部门和小组协同工作,组织参赛队伍、场地布置、奖项准备等。
这些文件包括参赛队伍报名表、场地布置方案、赛程安排、场地使用申请表、志愿者招募通知等。
这些文件记录了组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安排和准备,对于今后的参考非常重要。
第三,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还涵盖比赛阶段的文件材料。
比赛阶段是运动会最关键的部分,这其中的文件材料包括参赛选手名单、比赛成绩记录、裁判记录表、比赛纪律记录表等。
这些文件记录了运动员的参赛情况、比赛成绩以及比赛中的违纪行为等,对于今后的评估和总结非常有价值。
最后,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还包括总结评估阶段的文件材料。
运动会结束后,学校通常会进行总结评估工作,这其中的文件材料包括总结报告、评估表、反馈意见等。
这些文件记录了整个运动会的组织与实施情况并进行了总结和评估,对于今后的运动会的改进和提升非常有帮助。
综上所述,运动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筹备阶段、组织阶段、比赛阶段和总结评估阶段的文件材料。
通过对这些文件进行归档,可以为今后的参考和运动会的改进提供有力支持,确保运动会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持续发展。
【推荐】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3号《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苟仲文2017年12月5日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在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联合制定,以总局令形式公布,规范体育管理工作、调整体育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对下列事项进行规范应当制定规章:(一)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二)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较大影响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涉及体育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对全国体育系统具有管理指导作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可以作为体育行政管理依据、除规章以外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公文、安保、外事、党务、后勤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仅布置一次性具体工作的文件;(三)不具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文件;(四)单纯转发的文件;(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和协调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各厅、司、局和直属单位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机关文书档案
立卷归档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20.03.1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档案管理
正文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机关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工
作的补充通知
各司、局: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举办线下集中培训,为顺利完成总局机关2019年度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工作,提升立卷整理质量,根据国家档案局和体育总局相关制度规定、标准规范,我们制定了《文书档案立卷归档操作说明》予以印发,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关文档可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网站办公厅页面
(/bgt/)的文件公告栏目”中查看并下载。
各部门档案移交时间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附件:1. 文书档案立卷归档操作说明
2. 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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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档案管理工作,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件材料是指体育总局在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体育总局办公厅具体负责体育总局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体育总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体育总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体育总局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体育总局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体育总局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体育总局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以下文件材料不需归档:(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体育总局办理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体育总局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符合第四条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机关各部门按照规定向办公厅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七条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第八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反映体育总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体育事业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二)体育总局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三)体育总局各部门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四)体育总局机构演变、各级领导任免等文件材料;(五)体育总局各部门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六)体育总局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七)上级机关印发的属于体育总局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机关针对体育总局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九)各直属单位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请示与体育总局的批复文件;(十)体育总局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固定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材料。
第九条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反映体育总局一般工作活动,在一定时间内对体育总局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体育总局机关各部门在职能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三)体育总局机关各部门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四)体育总局机关各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会议和培训班形成的文件材料;(五)人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六)上级机关印发的属于体育总局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七)体育总局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简报、统计报表等;(八)各直属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请示与体育总局机关的批复;(九)各直属单位报送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形成的会计、基建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体育总局与其他机关联合举办活动、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体育总局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体育总局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三条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要根据体育总局机关的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形成的档案重要程度不同,正确分析和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鉴定档案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分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判定档案的价值,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便于为体育系统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5月国家体委办公厅制订的《国家体委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同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目录一、办公厅-------------------------------(7)二、政策法规司---------------------------(11)三、群众体育司---------------------------(14)四、竞技体育司---------------------------(16)五、青少年体育司-------------------------(18)六、体育经济司---------------------------(20)七、人事司-------------------------------(23)八、对外联络司---------------------------(26)九、科教司-------------------------------(29)十、宣传司-------------------------------(31)十一、直属机关党委-----------------------(33)十二、离退休干部局-----------------------(35)一、办公厅(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针对体育总局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永久(二)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请示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批复永久(三)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报告、简报永久(四)体育总局领导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1.体育总局领导在会上的发言和体育总局为大会准备的文件材料永久2.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30年(五)中共代中央、国务院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上报稿永久(六)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等视察、检查总局的指示、讲话、题词等文件材料永久(七)体育总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中国奥委会常务执委会会议、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席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讨论决定的文件材料永久(八)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体育工作的指示、讲话、方针、决定及文件材料永久(九)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和体育总局领导出席重要赛事、任名誉职务的文件永久(十)体育总局领导出席大型运动会的安排及与承办大型运动会城市的来往函件30年(十一)办公厅编制的简报1.国家体育总局简报永久2. 信息快报(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3. 信息专报(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4.全国体总通讯30年(十二)依法查处泄密案件的文件材料永久(十三)保密工作文件材料30年(十四)全国体育局长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邀请函、名单、简报、日程、主持词、祝酒词、座位图、决议、决定、纪要永久2、简报、(照片)30年(十五)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会议文件材料1.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章程、领导讲话、工作报告、总结、决定、决议、纪要永久2.请示、批复、通知、邀请函、名单、简报、日程、主持词、祝酒词、永久3.典型材料、代表发言、交流材料、简报30年(十六)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形成的文件材料1.主办的永久2.协办的30年3.请示、工作方案、综合分析、总结报告30年(十七)以体育总局名义举办重大体育活动组织协调的请示、批复、通知、日程、位置图、主持程序等30年(十八)本机关制定的公文、档案、安全、保密、印章等制度永久(十九)治丧管理工作文件1.治丧管理制度永久2.治丧工作10年(二十)与服务部门签订体育总局产权的办公区域和住宅小区的服务协议10年(二十一)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30年(二十二)体育总局分配经济适用房的请示、批复、实施方案、细则、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统计等文件材料永久(二十三)体育总局机关房地产管理、房屋维修基建管理文件永久(二十四)体育总局的计划生育、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无偿献血、人防管理、节能减排、公务用车改革工作文件材料10年(二十五)体育总局机关办公设备采购的请示、批复、招投标、政府采购计划等文件材料30年(二十六)体育总局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升级、设备更新的请示、批复、合同有关文件材料30年(二十七)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材料30年(二十八)体育总局信息网站管理工作文件材料10年(二十九)协调援疆、援藏、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文件材料30年(三十)体育总局机关历史沿革永久(三十一)档案管理工作文件材料10年(三十二)安全保卫、安全检查工作文件材料10年(三十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文件材料1.重大突发事件永久2.其他30年(三十四)人民来信和来访文件材料1.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2.一般处理结果的10年(三十五)《体育总局信访工作情况》10年(三十六)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三十七)汇总各司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三十八)全国体育系统及总局系统报送的工作计划、总结10年(三十九)起草制定的工作条例、制度、办法、规定永久(四十)专题工作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邀请函、名单、日程、议程、主持词、座位图、领导讲话、总结30年2.典型材料、简报10年(四十一)培训班文件材料10年(四十二)体育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四十三)有关机关印发的非体育总局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材料10年(四十四)同级单位的来函与本机关的复函,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二、政策法规司(一)体育总局体育体制改革方案永久(二)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永久(三)起草制定的有关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文件材料永久(四)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课题报告、批复文件材料永久(五)重大问题的调研报告及提出的决策方案永久(六)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工作文件材料30年(七)全国体育局长会议文件材料1.领导讲话及会议主要报告、总结永久2.重要报告修改稿、交流材料30年(八)《体育工作情况》等体育总局编辑的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出版物永久(九)体育总局规章制定计划10年(十)对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的复函10年(十一)体育总局起草的法规、规章备案30年(十二)体育法规文件清理10年(十三)体育法规汇编永久(十四)体育执法调研、检查文件材料30年(十五)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律服务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30年(十六)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检查、视察体育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十七)体育总局领导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1.体育总局领导在会上的发言和体育总局为大会准备的文件材料永久2.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30年(十八)代中共中央、国务院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上报稿永久(十九)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二十)起草制定的工作条例、制度、办法、规定永久(二十一)专题工作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邀请函、名单、日程、议程、主持词、座位图、领导讲话、总结30年2.典型材料、简报10年(二十二)培训班文件材料10年(二十三)上级机关印发的属于体育总局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30年(二十四)有关机关印发的非体育总局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材料10年(二十五)同级单位的来函与本机关的复函,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1.重要的永久2.一般的10年三、群众体育司(一)全国群众体育工作表彰的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决定、领导讲话、审批表、先进材料永久2.典型材料、交流材料、代表发言、简报30年(二)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文件材料30年(三)全民健身宣传、活动的文件材料10年(四)国民体制监测、测定等文件材料30年(五)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的文件材料永久(六)检查、监督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质量文件材料30年(七)指导推动农村体育活动开展工作文件材料30年(八)全国体育大会的文件材料永久(九)协助有关部委组织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工人运动会文件材料30年(十)参加残奥会、特奥会、聋奥会组团、参赛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十一)起草制定的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文件材料永久(十二)《群体简报》10年(十三)体育总局领导参加中央、国务院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1.体育总局领导在会上的发言和体育总局为大会准备的文件材料永久2.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30年(十四)代中共中央、国务院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上报稿永久(十五)起草制定群众体育工作有关规划、方针、政策、法规性重要业务问题的文件材料永久(十六)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十七)起草制定的工作条例、制度、办法、规定永久(十八)专题工作会议文件材料1.请示、批复、通知、邀请函、名单、日程、议程、主持词、座位图、领导讲话、总结30年2.典型材料、简报10年(十九)培训班文件材料10年(二十)体育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二十一)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