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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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附件1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正文:---------------------------------------------------------------------------------------------------------------------------------------------------- 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2012年12月17日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 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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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三、企业文件材料的鉴定
1、归档文件材料的鉴定
归档文件材料完整性的鉴定 归档文件材料准确性的鉴定 归档文件材料保存价值和保管期限的鉴定
2、保管期限的划分
注意文件之间的联系,防止孤立地划分其价值 考察文件的实际内容,防止从形式上看其价值 考虑文件的长远需要,防止静止地看待问题
一、收集工作 2、企业管理文件材料在收集积累时应注意的事项 (1)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范围要符合企业档案的归 档范围。 (2)在收集积累过程中,尽可能保留文件正文和原 件。 (3) 收集积累的文件一定要进行登记。
“文件的档案化管理”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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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收集工作 3、做好档案收集工作要做到 :
归档文件的主要来源; 归档范围要突出反映企业的特点和主要活动。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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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工作规范》7.3.2.1中明确规 定:企业在筹备、建设、生产、经营、管 理等活动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 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都应纳入归 档范围。国有企业文件归档范围应符合档 发〔2004〕4号文件要求(《国有企业文 件材料归档办法》)。
扩大档案收集对象 扩大档案收集范围 扩大档案收集渠道 有针对性地指导 档案服务要到位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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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档工作
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是指企业内部职 能部门,把在其职能范围活动中形成的、 已办理完毕或项目告一段落,经鉴定具有 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归档制度的要 求,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移交给本单位 档案部门的工作。
“双套制” 的规定
2019年5月16

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解读1-5

10号令《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解读1-5

加强基础建设,促进企业自律——解析国家档案局10号令发布浅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编制方法(10号令解读之一)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令)。

2013年4月又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要求各企业用3年的时间完成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保管期限表”)的编制,这是贯彻实施10号令的关键和重要环节。

国家档案局从2013年开始已着手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编制指导与审核工作。

截止到2014年底,共完成20家中央管理企业管理类保管期限表的审核批准。

但在指导与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少企业仍未很好掌握编制保管期限表的正确方法和技巧,至使编制出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质量不高。

本文就企业如何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中存在问题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进行讨论,以供大家参考。

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档案保管期表编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前期业务指导和审核情况总结,企业在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遗漏重要文件材料。

许多应纳入归档范围的重要文件材料没写入保管期限表中,尤其是一些新业务产生的文件材料和非红头文件容易遗漏。

第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不合理。

该定为永久保管的档案定为30年或10年,该定为30年定为10年。

第三,表述太笼统。

文件材料内容条目过多使用模糊语言,过多使用“重要的”、“一般的”等用语,至使保管期限表对鉴定业务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第四,表述不准确。

文件材料内容使用的词语易引起歧义,同一含义内容前后使用不一致词语,或是不使用标准化用语。

第五,文件材料内容重复、交叉现象严重。

同一层次文件材料分类原则不一致,文件材料内容逻辑混乱,同一内容多次反复出现。

(二)原因分析企业在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过程中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保管期限表编制没有严格按照机构设置及职责说明来进行,照抄照搬10号令或照抄搬其他企业保管期限表,更有甚者将企业原有保管期限表进行翻版后直接报审。

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规定

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规定

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为了完整、系统地保存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提高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以适应领导决策和机关各项工作的需要,为国家积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档案史料,结合本单位文件形成的实际情况,制定《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

(一)文书档案文件材料(二OO七年度前的文书档案)的归档和不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单位机关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1、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1.1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1.1 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1.1.2 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单位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单位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1.1.3 党和国家领导人,人民代表,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等材料;1.1.4 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1.1.5 上级机关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人员处分、干部职工录用等文件材料;1.1.6 上级机关转发本单位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1.2 本单位机关的文件材料1.2.1 本单位召开的党代会、人代会、工、青、妇代表大会、工作会议的全套会议文件材料;1.2.2 本单位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会议、专业会议文件材料;1.2.3 本单位机关颁发的(包括转发及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重要的修改稿;1.2.4 本单位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单位的批复文件;1.2.5 本单位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报告;1.2.6 本单位反映科技活动的文件材料;1.2.7 本单位检查下级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文件材料;1.2.8 本单位下级机关及本单位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1.2.9 本单位党委、政府、团委、工会、妇联及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2.10 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1.2.11 本单位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等材料;1.2.12 本单位机关区域变化,山林、地界、水利纠纷,土地使用管理等文件材料;1.2.13 本单位有关机构建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信、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1.2.14 本单位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1.2.15 本单位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反映本单位重要活动的剪报、荣誉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材料;1.2.16 本单位(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团员、干部、职工、名册、报表、干部、职工吸收录用、转正、定级、调资、离退休、退职、抚恤等文件材料;1.2.17 本单位党支部改选、党员吸收、转正、干部、职工奖励、违纪处分等文件材料;1.2.18 本单位有关干部、职工工资转移,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1.2.19 本单位财产、物资、档案交接凭证清册;1.2.20 本单位编印简报,情况反映;1.2.21 本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1.2.22 本单位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可行性报告,章程等文件材料;1.2.23 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1.3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1.3.1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机关主管业务但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1.3.2 有关业务机关对本单位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1.3.3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与本单位密切关系的文件材料;1.3.4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文件;1.4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1.4.1 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表等文件;1.4.2 下级机关报送的备案文件材料;2、不归档的文件材料的范围2.1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2.1.1 上级机关任免、奖惩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普发性的文件材料;2.1.2 上级机关发送来供参考的抄件。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参考Word)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参考Word)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可不归档范围:(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6.1.1
重要的
永久
6.1.2
一般的
30年
代表发言、经验交流文件材料、简报
10年
7
本企业承办的大型展览会、博览会、论坛、学术会议、国际性会议的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组建文件材料、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简报、新闻报道
永久
13.3.2
企业管理方案实施、检查验收文件材料
30年
资本经营工作文件材料
13.4.1
资本经营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条例、制度、办法、规定、决定等
永久
13.4.2
资本经营工作通知、纪要、记录、调研报告
30年
财务工作文件材料
13.5.1
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总结
永久
13.5.2
财务管理工作计划、报告、通知
永久
代表发言、经验交流
30年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议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30年
8
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社会知名人士检查、视察、调研本企业工作时形成的文件、工作汇报、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9
本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批示
永久
11.4.2
本企业签署的长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
11.4.2.1
重要的
永久
11.4.2.2
一般的
30年
11.4.3
本企业签署的短期合同或协议及其补充件
11.4.3.1
重要的
30年
11.4.3.2
一般的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

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年月日国家档案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档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归档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自筹建以来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明确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时间、要求,保证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纳入企业各项工作计划,纳入企业领导工作议程,纳入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企业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按要求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五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本企业及所属单位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责任追究制度。

不按要求归档的应由有关单位追究当事人或部门的责任。

第二章归档范围第七条企业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一)本企业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包括境外机构)应报本企业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带来的文件材料;(四)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五)本企业参与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应向本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六)本企业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材料。

第九条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三章归档时间第十条管理性文件材料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产品、非工业企业业务项目、科研课题、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后或财务决算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第十二条外购设备仪器或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或接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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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党务综合性工作、党员代表大会或党组织其他有关会议。

(二)党组织建设、党员和党员干部管理、党纪监察工作、重要政治活动或事件。

(三)宣传及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女工工作。

(五)专业学会、协会工作,群众团体活动。

二、行政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筹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申请、批准,企业章程。

(二)企业领导班子(包括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下同)构成及变更,企业内部机构及变更。

(三)企业领导班子活动。

(四)综合性行政事务,企业事务公开,文秘、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印鉴的管理。

(五)法律事务,纪检监察,公证工作。

(六)审计工作。

(七)职工人事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职务任免,职称评聘。

(八)职工教育与培训工作。

(九)医疗卫生工作。

(十)后勤福利,住房管理。

(十一)公安保卫,综合治理,防范自然灾害。

(十二)外事工作。

三、经营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改革,经营战略决策。

(二)计划管理,责任制管理,各种统计报表,企业综合性统计分析。

(三)资产管理,房地产管理,资本运作,对外投资,股权管理,多种经营管理,产权变动、清产核资。

(四)属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及其管理。

(五)企业信用管理,形象宣传。

(六)商务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材料,有关的资信调查等。

(七)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价格管理,会计管理。

(八)物资采购、保存、供应和流通。

(九)经营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

(十)境外项目管理。

(十一)招投标项目管理。

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生产准备、生产组织、调度工作。

(二)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工作。

(三)能源管理。

(四)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科技管理。

(五)生产安全,消防工作,交通管理。

(六)环境保护、检测与控制。

(七)计量工作。

(八)标准化工作。

(九)档案、图书、情报工作。

五、产品生产或业务开发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A工业企业
(一)产品的市场调研、立项论证、设计。

(二)产品的工艺、工装、试制、加工制造。

(三)产品的检验、包装。

(四)产品的销售与售后服务。

(五)产品鉴定、评优。

(六)产品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B非工业企业
(一)业务项目的研发与形成。

(二)业务项目的经营。

(三)业务项目的保障与监督。

六、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科研项目的调研、申报立项。

(二)科研项目的研究、试验。

(三)科研项目的总结、鉴定。

(四)科研项目的报奖、推广应用。

七、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勘探、测绘、招标、投标、征迁工作,以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二)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

(三)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

(四)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理。

(五)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和验收。

(六)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评奖、创优。

(七)基建项目的使用、维修、改建、扩建。

(八)事故分析和处理。

八、设备仪器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购置设备、仪器的立项审批,购置合同。

(二)设备、仪器的开箱验收或接收。

(三)设备、仪器的安装调试。

(四)设备、仪器的使用、维护和改造、报废。

(五)事故分析和处理。

九、会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及报表。

(四)其他文件材料。

十、职工个人管理形成的文件材料
(一)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死亡职工)的履历材料。

(二)职工的鉴定、考核。

(三)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四)职工的奖励与处分。

(五)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六)职工的培训与岗位技能评定等。

(七)其他记载个人重要社会活动的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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