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doc
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附件1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和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一般性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一、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经营管理文件: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市场营销方案等文件。
2.人事管理文件:包括员工招聘文件、员工档案、薪酬福利方案等文件。
3.财务管理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会计凭证等文件。
4.合同管理文件:包括与供应商、客户签订的合同文件。
5.技术管理文件:包括产品设计方案、技术规范、研发报告等文件。
6.法律合规文件:包括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政府执照等文件。
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档案保管期限是指企业对文件材料进行保管的时间长度,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管理、业务需要、法律法规要求等方面的要求。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企业业务特点和需要进行合理确定。
1.经营管理文件:一般建议保管期限为5年以上,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2.人事管理文件:人事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件而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20年,考勤记录和培训记录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5年。
3.财务管理文件:一般建议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文件的保管期限为10年以上,以备查验和审计需要。
4.合同管理文件:合同文件的保管期限一般为5年以上,以防止纠纷和责任问题。
5.技术管理文件:技术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而定,一般为10年以上。
6.法律合规文件:法律合规文件的保管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件而有所不同,如劳动合同的保管期限为10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照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应注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一刀切的原则。
对于一些重要的文件和证照,可以考虑永久保留,以备后续查阅和凭证。
总之,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合作的顺畅进行,也是保证企业合规运营的重要措施之一、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和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定,并加强对应的档案管理工作,以确保文件材料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便于保管和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公司文件材料是指公司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工作.文化建设.部门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公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公司.部门和员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公司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部门.业务协作单位等的文件材料;下级分公司或子公司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公司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五)公司重要部门如财务部.HR部.业务部.法务部等,对其专有文件档案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文件材料不予归档范围是:(一)上级单位或者部门发来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公司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我公司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公司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公司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公司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公司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业务协作公司发来的文件材料中,不需我公司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分/子公司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公司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向本公司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公司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10年.3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公司制定的制度.政策性文件材料;(二)本公司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包括重要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等;(三)本公司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本公司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本公司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六)本公司房屋租赁等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上级主管单位或者部门制发的属于本公司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八)同级合作公司.下级子(分)公司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公司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的期限规定

公司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的期限规定1.归档范围:-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等公司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和规程等文件;-公司行政、人力资源、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的业务文件;-公司合同、协议、报价单、商业往来函件等相关文件;-公司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等相关文件;-公司会议记录、决议议案、会计报告等管理层文件;-公司员工的个人档案、培训记录、绩效评定等人力资源相关文件。
2.档案保管期限:-永久保管期:公司章程、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等公司基本法律文件应该永久保管;-长期保管期: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和规程等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10年以上;-中期保管期:公司行政、人力资源、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的业务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5年以上;-短期保管期:公司合同、协议、报价单、商业往来函件等相关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3年以上;-临时保管期:公司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制造、销售等相关文件应该按照具体需要保管1年以上;-根据法规要求: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对于特定类型的文件,如劳动合同、纳税申报等,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保管。
3.档案处理:对于已经达到保管期限的文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销毁:对于没有保留价值的文件,可以采取销毁的方式处理,确保文件的安全性;-转让:对于有保留价值但公司不再需要的文件,可以将其转让给相关机构或机构,以确保文件的传承和利用价值;-永久保管:对于具有历史价值的文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移给国家档案馆或其他专业档案机构进行永久保管。
总之,公司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的期限规定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制定,并确保根据法规的要求和保管的需要来进行处理和保管,以确保文件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解读

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
•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 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 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 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执行。
明确各级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本企业总部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要履行审查 程序;也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审查工作 的依据。
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
• 第十七条 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 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应在出现下列变化时,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修改:
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
• 第十五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 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 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应 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规范文件材料归档范 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 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是对《档案法》第七条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的贯彻落实; 将有助于企业强化自身的内控管理和提高对下属单位的 管控能力。 注意:企业对下属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保管期限表的审 查,应该包括所有的档案类别,而不仅仅是管理类档案。
是重点内容之一
10号令正文条款的解读
• 第五条 企业下列文件材料可不归档: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 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 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 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 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 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 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 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 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 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13.1.2
本企业年度计划、任务目标、总结、统计文件材料
永久
13.1.3
本企业半年、季度、月份等计划、总结、统计文件材料
10年
13.1.4
本企业、所属和控股企业的经营目标责任书、业绩考核评价文件材料
30年
13.2
建设项目工作文件材料
13.2.1
建设项目工作规划、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永久
13.2.2
重要事项
永久
3.5.2
一般事项
30年
4
本企业资产管理文件材料
4.1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材料
4.1.1
本企业土地、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产权登记文件材料,重要的技术装备、设备等固定资产登记文件材料,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申请、批准、登记的文件材料
永久
4.1.2
本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技术诀窍等知识产权创造、申请、审批、登记、运用、保护和管理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物资管理文件材料
13.6.1
物资管理工作制度、规定、办法
永久
13.6.2
物资台账、统计报表
30年
13.6.3
物资分配计划、记录
10年
13.6.4
物资采购审批手续、招投标文件材料、合同、协议、来往函件,物资保管台账、出入库记录等
13.6.4.1
重要物资的
30年
13.6.4.2
一般物资的
10年
13.7
产品与服务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7.2
代表发言、经验交流
30年
7.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议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氍
闻
典 型 人 物 的宣传 报道 ; ( 十一 ) 有 关机 关和 上 级 主 管单位 领 导 、 社 会 知
文 件 材 料 的 归档 范 围和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定 、 标准 , 结合 企业 实际 执行 。
名 人 士 等重 要 来 宾到 本企 业 检查 、 视察 、 调研、 参 观
单 位 的复 函、 批复 , 有 关机 关和 上级 主 管单 位 、 行 业 协 会 制 发 的 需 本 企 业 贯 彻 执 行 的 一 般 性 文 件 材 料 和 对 本 企 业 出 具 的一 般 性 证 明 文 件 ,本 企 业 与 其 他 单
央 所 属文 化企 业 等 ) 总 部 的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管
保 管 期 限表 。企 业应 按 资产 归属 关 系 , 指 导 所 属企
材料 , 发布 的一 般 性公告 ;
( 四 ) 本 企业 经 营管理 工 作 的一般 性 文件 材 料 ;
业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各 类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档 案 保 管 期 限表 的 编 制 并 审批 所 属 企 业 的 文件 材 料
( 二 ) 本 企 业 部 门工 作 或 专 项 工 作 规 划 , 半年、
相关规定 , 结 合 本 企 业 生 产 组织 方式 、 产 品和 服 务
季度 、 月份计 划 与 总结 等 文件材 料 ;
( 三 ) 本企 业 召开 会议 、 举 办 活 动 的一 般 性 文件
特点 , 编 制 本 企 业 的 各 类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档 案
档 案 保管 期 限表 。 第 十八 条 企 业 在 编 制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和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便于企业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企业主要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设立、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吝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企业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一)政府部门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吝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报和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定期一般分为30 年、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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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文件材料是指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企业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权益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需要贯彻执行的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需要执行或查考的文件材料;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本企业有关的文件材料;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企业各项活动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企业文件材料可不归档范围:
(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普发性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企业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企业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会议讨论、未经领导审阅和签发的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来信、来电记录,企业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企业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非隶属关系单位发来的不需贯彻执行和无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四)所属和控股企业报送的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其他社会组织抄送不需本企业办理的文件材料;
(五)其他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凡属企业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企业档案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企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永久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破产或其他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构成、变更、召开会议、履行职责和维护权益的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资产和产权登记、评估与证明文件材料,资产和产权转让、买卖、抵押、租赁、许可、变更、保护等凭证性文件材料,对外投资文件材料;本企业资本金核算、确认、划转、变更等文件材料,企业融资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关于重要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其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单位制发的需本企业办理的重要文件材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对本企业做出的重要决定、出具的审计、公证、裁定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的重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材料;
(四)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改革、年度计划和总结文件材料;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机构演变,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其他重要文件材料;企业文化建设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九)本企业党群工作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新闻媒体对本企业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典型人物的宣传报道。
(十一)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等重要来宾到本企业检查、视察、调研、参观时的讲话、题词、批示、录音、录像、照片及企业工作汇报等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重大活动的重要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级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二)本企业直属单位、所属、控股、参股、境外企业和机构报送的关于重要问题的报告、请示和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定期保管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企业资本金管理、资产管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二)本企业部门工作或专项工作规划,半年/季度/月份计划与总结等文件材料;
(三)本企业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发布的一般性公告;
(四)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五)本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六)本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本企业党群工作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八)本企业关于一般性问题向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报表及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复函、批复;有关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制发的需本企业贯彻执行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和对本企业出具的一般证明文件;本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形成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文件材料;
(九)直属单位、所属和控股企业一般性问题的请示、报告、来函与本企业的批复、复函等文件材料;
(十)本企业参与国家和社会活动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职工参加省以上党、团、工会、人大、政协等代表大会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本企业接待重要来宾的工作计划、方案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第九条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行政管理、党群工作等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见附件。
第十条企业产品生产和服务业务、科研开发、基本建设、设备仪器、会计、干部与职工人事等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期限,各企业在具体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可选择高于本规定的年限。
第十二条企业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重要修改意见和批示的修改稿及有发文稿纸或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企业对于无相应纸质或确实无法输出成纸质的电子文件应纳入归档范围并划分保管期限。
企业对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三条多个企业联合召开的会议、联合研制的产品、联合建设或研究的项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企业归档,其他企业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四条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组织方式、产品和服务特点,编制本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企业应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规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五条中央管理的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总部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资本结构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七条企业在编制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统筹考虑纸质文件材料与其他载体文件材料的管理要求,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企业,中国在境外经营的企业,由企业总部参照本规定提出实施要求;科技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