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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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少年男女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2013年全国少年男女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2013年全国少年男女柔道锦标赛竞赛规程一、主办单位: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黑龙江省体育局三、竞赛日期和地点:2013年7月24日至26日在黑龙江省嘉荫县举行。

四、竞赛项目:(一)男子个人赛:-55公斤级、-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

(二)男子团体赛:-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90公斤级。

(三)女子个人赛:-45公斤级、-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8公斤级、+78公斤级。

(四)女子团体赛:-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0公斤级。

五、参赛单位:(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电力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北京顺义、齐齐哈尔、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州、淄博、濮阳、武汉、南京、无锡、宁波、广州、深圳、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厦门、山西晋城;济南军区体工队;首都、天津、沈阳、西安、安徽体院。

六、参赛资格:(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年龄必须是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者。

运动员需提交监护人签名同意参加比赛的书面材料。

(二)每支参赛队伍如有未注册的队员参赛,需赛前两个月到举摔柔中心进行纸质注册,每支参赛队伍的纸质注册运动员不能超过三人,并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通过。

(三)所有参加少年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运动员赛前文化测试,测试时间安排在赛前一天上午进行。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体青字〔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体青字〔201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体育院校,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国家体育总局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

经过04、08、12年三个奥运周期,“基地”认定已经成为业余训练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激励和调动了各省市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各级体校在办学、管理、训练、教学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业余训练质量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发展,达到了更好地服务奥运、为国争光的目的。

2016年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

为全面做好新周期的“基地”认定工作,现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评分表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评分细则体育总局2014年9月25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4年认定1次。

认定条件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以及其他形式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1.02.12•【文号】体群字[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12日体群字〔2001〕6号)现将《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中遵照执行。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民体质监测工作,保证国家获取客观准确的国民体质资料,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民体质监测是指国家为了系统掌握国民体质状况,以抽样调查的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国民体质监测指标,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对监测对象统一进行测试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条国民体质监测对象为3至69周岁的中国公民。

按年龄分为幼儿、儿童青少年(学生)、成年和老年等四组人群。

第四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监测对象进行体质测试;建立国民体质数据库;统计与分析监测数据;公布监测结果,为相关工作决策和研究提供服务。

第五条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应坚持科学、统一、系统的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取样客观、操作规范、结果准确。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国务院体育、教育、卫生、计划、科技、民族、民政、财政、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儿童青少年(学生)的体质监测工作。

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国民体质监测工作。

第二章网络构建与职责第七条国家建立由国家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省(区、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地(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和监测点构成的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实行分级管理。

浅析我国高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补偿及救济机制

浅析我国高校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补偿及救济机制
1 我 国 学校体 育 伤 害事故 补偿 及救 济 机制
体育运动是具有对抗性 、 竞争性和挑战性 的身体活动 , 这种特殊性 , 决定了在体育运动中不可
避免会发生意外伤害。特别重特大伤害事故 , 给学生和家庭带来 了不可想象的痛苦 , 更是把教育主 管部门、 学校及体育教师推上了风 口浪尖。因而大多数学校为了安全起见 , 把长跑 、 器械体操、 田径 中的投掷项 目等所谓的“ 危险” 项目 都取消了, 体育的健身性 、 趣味性大打折扣。体育作为整个学校
球又一次造成右手桡骨骨折( 和原来 的位置不 同) , 还是 因为无法承担高昂的手术 费用 , 又一次找 民间接骨 , 故费用还是 自付。但是右手桡骨的二次骨折 , 给右手造成严重的后遗症 , 刘同学不得不
告别 他心 爱 的篮球 场 。
案例三 : 2 0 1 2 级戴同学 , 2 0 1 3 年5 月1 2 日, 全校篮球赛 中左脚跟腱断裂 , 送省城 医院住院治疗 , 除了“ 在榕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中报销外 ( 报销范围是医保能报销部分的9 5 %) , 其余费用均
为 自费 。这对 于来 自福 建 闽北 山 区家 庭 的戴 同学来 说 , 是 个 非常 大 的经济 负担 。 1 . 3 我 国 高校 学校 体 育伤 害事故 的补偿 及救 济机 制
目前 , 据笔者调查我 国唯一一家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是 由中国保监会批准 、 隶属 国家体育 总局系统的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但是他们只承担竞技体育这方面的业务。而学校体育保险业 务只是商业保险公 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 , 主要是意外伤 害保险和综合责任保险。我省针对高校学 生伤害事故的补偿 , 现在通常有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 、 幼儿意外伤害保险。
浅析我 国高校 学校体 育伤 害 事故 补偿及 救济机制

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鲁体青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体育(教育和体育)局、公安局,省射击自行车运动管理中心,省青岛体育训练中心:《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已由省体育局和省公安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公安厅2021年4月22日附件:山东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我省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山东省体育局批准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所配置、配备、所有或持有的运动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公安厅主管全省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山东省体育局指导、协调全省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运动枪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负责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运动枪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第六条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应向山东省体育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和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法人登记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七)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八)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中国体育法规

中国体育法规

体育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党 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积极支持下,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的体育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 的成就。全民健身体系不断完善,人民体质普遍增强;竞技运动水平 稳步提高,成为世界体育舞台上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体育产业、 体育科技、教育、宣传、对外交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都有了长足 的进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项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体 育法制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体育法制的进步也为保障、 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基本方略的实施,体育法制工作更加得到重视,取得了重要进展。体 育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陆续建立,体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体育执法 逐步推进,体育法治研究日益深入,全社会和体育界的体育法律意识 不断增强。但是也要看到,相对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和体育改革不断 深化的形势,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仍然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 节。一些重要领域的体育立法还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 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个别领域、某些阶段还比较突出,体育法 制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在我国,随着西方体育的传入,尤其是20世纪初,伴随中国教育 与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逐渐受到各界人士的重视。1902年,清政府 颁布了《壬寅学制》,此系第一部政府对学校教育中的体育做出要求 的法令性文件。1903年的《癸卯学制》是全国范围真正得以实施的学 制 。国民政府时期,近代体育体制的雏形逐渐出现。1923年,国民政 府颁布《中小学课程纲要》,改“体操”为“体育”,扩大了体育的实施 范围。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针对体育而 专门制定的法令。1932年又颁布了《国民体育实施方案》,该方案在 体育行政机构的地位、场馆建设、体育经费筹措及体育师资培训方面 都有所涉及。1941年公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另外,《教育部体 育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中小学卫生教育设计委员会章程》、《民 众业余运动会办法大纲》等都有关于体育的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全国垒球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全国垒球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及评定办法试行
(1)测试科目 (2)测试场地 (3)测试器材 (4)评定标准 四、评定办法................................................................. 4 (一)高水平运动员技术等级评定办法....................................... 5 (二)大众运动水平等级评定办法........................................... 5 1.赛事评定方法....................................................... 6 2.技术测试评定方法................................................. 6-9 (1)一垒跑测试方法 (2)全垒跑测试方法 (3)掷远测试方法 (4)传准测试方法
(二)测试评定管理........................................................ 13 1.受测者要求........................................................ 13 2.主考与考委要求.................................................... 13 (1)基本素质 (2)考委资格 (3)考委选派 3.测试机构要求...................................................... 13 (1)测试场地要求 (2)测试设备要求 (3)测试器材要求 (4)测试环境要求
(四)等级证书发放........................................................ 14 1.高水平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发放...................................... 14 2.大众运动水平等级证书发放..........................................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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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15号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
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
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第三章招生与学籍
第十一条少体校按学年度面向普通中小学招生。

少体校招生,对拟招收学生进行体检和选材测试。

第十二条少体校招生后,应当对招收的新生进行试训。

经试训不适宜继续进行专项运动训练的学生,仍回原学校。

第十三条少体校录取的学生学籍的变动和管理,按照当地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思想品德与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少体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教育教学活动应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第十五条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开展文明行为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中华体育精神及体育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六条少体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选用国家审定的教材,实施文化课教学,并可因地
制宜地开发具有区域特色的校本课程和其他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少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中小学毕业证书。

第五章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八条少体校应当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做好选材、育才的基础训练工作。

第十九条少体校应当按照少年儿童以学习为主、训练为辅的原则,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和训练时间。

第二十条少体校应当按照全国青少年教学训练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科学系统的训练,每天训练时间原则上控制在2.5小时以内(含早操)。

专项运动成绩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一条少体校应当坚持利用假期、形式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通过竞赛推动少年儿童体育训练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二条少体校学生可以代表在训少体校和原输送学校参加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竞赛代表资格发生争议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体育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少体校应当加强学生医务监督,禁止使用兴奋剂,禁止超负荷训练,禁止体罚。

第六章教师、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
格。

公办少体校文化课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

第二十五条少体校教练员实行聘任制。

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员资格和任职条件。

少体校可以聘请兼职教练员任教。

第二十六条少体校教师、教练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少体校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少体校中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七章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少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少体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

第二十九条少体校文化课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少体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

文化课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少体校学生、教练员的伙食标准每人每日不低于20元,运动服装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

各省(区、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物价水平,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伙食标准和
运动服装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动态增长机制。

第三十一条少体校应当为学生办理保险。

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特点,办理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少体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校园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预防、保险、应急处理和报告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少体校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训练竞赛、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学生、教练员和教师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少体校文化教育实施情况。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对少体校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少体校在训练竞赛、教育教学等活动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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