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号令解释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1

国家体育总局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5月5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全面贯彻国家体育、教育方针,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是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培养少年儿童体育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特色学校(含体育中学、单项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少体校)。
第三条少体校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输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体育特长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
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
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
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
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主席第15号令)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主席第15号令)电监会15 号令各有关单位:《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保障供用电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指导、监督全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
第五条许可机关颁发和管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七条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第三章考试第八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九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考试,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认真贯彻15号令 周红讲稿

15号令解读
3、先行支付流程(15号令第五条): 先行支付分四种类型,流程不同: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有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 后,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 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还 要退还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已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在认定工伤之 前无医疗保险费先行支付的,在认定工伤之后, 工伤保险基金要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
-22-
《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15号令规定了支付工伤医疗费的四种情况:
情况一 是否参保缴费 是 情况二 是 情况三 无 情况四 无
医疗保险基金 有无先行支付
有
无
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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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6、追偿
工伤保险基金追偿的范围,以先行支付的 工伤医疗费用额度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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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5号令解读 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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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4、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只有在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情况下,才能用 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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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5、追偿 所受伤害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第三人负有 法律上的责任,构成向第三人追偿权。医疗保 险的先行支付属于“不应支付而给予支付”, 回答了过去因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第 三人不负责时“谁来管”的问题,属于一种紧 急情况下的救助制度。
-3-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立法本意 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理解社保基金先 行支付的出发点
社会保险立法历经十余年,在此过程中,随着我国社 会保险实践的深入、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价值的逐步 认识和信赖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突飞猛进的发展,立法 精神随之调整:
构建社 会保险 基本框 架体系
《工程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日经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5号令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波二○一○年九月八日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审查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调解拆迁纠纷,做出行政裁决;(四)查处违法拆迁行为;(五)其他涉及拆迁的管理职能。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拆迁办予以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具备条件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安置本村村民。
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条件的,应当采取回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确保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八)拘留;(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省政府1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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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 应急预案,应急救援有困难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6、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 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 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 故发生。 7、 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可以使用警报器、 标志灯具,丌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 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 通行。 ( )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调用应急救援队伍以及 借用或者征用救援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产生的费 用,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15号令学习要点
3、本省建立 统一领导、 ——机制 综合协调、 分级负责、 分类管理、 属地管理 为主的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7
15号令学习要点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 指挥、协调所属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 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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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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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1、《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8日 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时间
5
15号令学习要点
2、本规定适用亍 ——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 生产安全事故的 预防不应急准备、 监测不预警、 应急处置不救援 等应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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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号令学习要点
15、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任务的车辆, 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情况下, 丌受行驶速度、 行驶路线、 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 应当保证相关车辆迅速通行。 ——救援车辆特权和特别注意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5号令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正文:----------------------------------------------------------------------------------------------------------------------------------------------------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1990年1月16日省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3月4日省政府第15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范围包括各种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商品和进行收费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价格监督检查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其物价检查机构,是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并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物价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监督检查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并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三)检查纠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越权定价、调价的行为;(四)组织、指导业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指导群众性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六)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城乡集市贸易的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物价检查机构受上级物价检查机构业务指导。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前征得上一级物价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应按照分工管辖权限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可以将分工管辖的被检查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委托下级物价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者联合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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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8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日前,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有关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即15号令第三条关于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当给予处分的规定,适用于2008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但是,对发生在2008年6月1日以前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在15号令施行后仍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依照15号令第三条规定给予处分。
15号令第三条所称“一年度”是指一个自然年度。
“占用耕地总面积”是指实际占用的耕地总面积,不包括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未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15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应当追究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责任,应给予处分的,必须按照15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材料。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5号令第三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行为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
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