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件:价格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讲解
价格法培训讲义(PPT38张)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价格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价格关系: 1、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 门在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中 发生的价格关系; 2、经营者在自主定价过程中与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在价格指导、 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 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因执行或违反价格 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4、各种商品物生产者和经营者、服务的 提供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 因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 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 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 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 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 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根据国家对价格的控制程度,价格管理 体制有三种: 1、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其特点是 价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为主,价格管 理权集中于中央,国家直接规定和调整 各种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分散型的价格管理体制 这种类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实行于比较发 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特点是商品价格 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主体协商议定,除少 数商品的价格由国家进行一定的干预外, 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生产经 营者自主确定。国家对价格管理主要采 取经济和法律手段实行间接调控。
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品种范围。指导价一 般适用于供给弹性小或需求弹性小、自然垄断性 强、对生产和生活影响较大的商品和服务。对这 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直接管理,有利于 物价稳定和经营持续发展。 2、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划分。我国《价格法》 未作具体规定,而是在该法的第19条规定了处理 这种权限划分和分工的依据,即“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 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解读》PPT课件

7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释义:
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 额利润。暴利行为即严重背离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破坏了市场经济等 价交换、公平竞争的基本法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利行为还为 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价格信号,误导投资方向,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扭曲 了产业结构。制止牟取暴利的法律、法规,界定了暴利与合理利润的标准, 界定了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 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 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 幅度。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 定,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 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实施这项法规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合理幅度由各地选择确定。制止牟取 暴利的法规的立法宗旨是要求经营者依据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成本以及市场 供求状况等因素,合法、合理、规范定价。
价格法律制度(PPT 104张)

• 1997年12月29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9号令公布。《价 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 我国《价格法》的通过和施行,是我国 价格立法中一个伟大的成就,不仅对现 实的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会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 响。
• 正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公权力 需要对价格领域进行介入、调节、干预、 规范。这也是市场经济下权利本位、个 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进。
• 其二,一些自然垄断的行业,如自来水、 电力、煤气、热力等公用事业,其价格 的波动不能具有随意性,其定价的权力、 定价的程序、价格变动的程序都应经法 律规定。
• 第二,价格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和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
•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价格活动的当事人,他们在 商品交换中,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价格法保护 他们的合法权益,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价格法对各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作了禁 止性规定,反对不正当竞争,如:禁止操纵市 场价格,低价倾销行为等,以维护公平的竞争 环境,从而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 消费者的利益,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四,价格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
• 从根本出发点来看,确立价格行为的基本规则, 建立正常的价格关系,维护公平、合法的价格 竞争,就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 件。如果没有一个法律形式确立的适应市场经 济要求的价格机制,没有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 规范的价格行为,没有受到保护和鼓励的价格 竞争,都将有碍于市场机制的形成并影响其发 挥作用,也就不能引导和推进资源的高效合理 配置,也就不能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从 而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进程。
第十三节 价格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价格法律制度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概述(一)价格的概念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它反映的是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经济关系。
(二)价格的范围和形式1、价格的范围。
价格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价格是指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广义的价格除此之外还包括生产要素的价格,如劳动力价格——工资,资金的价格——利率,外汇的价格——汇率,以及保险费率,证券、期货价格。
《价格法》第2条明确规定,该法所称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因此,《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指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价格的形式。
《价格法》根据不同的定价主体和价格形成的途径,将价格划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
(1)市场调节价。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和政府定价有关的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础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有三种形式:一种是浮动价格;另一种是最高限价;再一种是最低保护价。
(3)政府定价。
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的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这种价格形式是从法律上确定了政府直接干预价格的权力,《价格法》规定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采用这种价格形式。
二、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的概念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标志着我国新的价格制度的确立。
(二)价格法的任务1.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2.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成机制。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4.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第二节价格法律制度一、我国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是指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和职能的规定。
价格法课件

3.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和惩处价格违 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 行为。
《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形式
• (一)市场调节价 • 1、定义: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
4、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由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指:商品和服务比较丰富,不属于资源稀缺 的范围,如已经普及了的电视、矿泉水等;商品 和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性,是可以由多个经营者 同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如衣服、邮政(快递) ;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 商品,如电脑。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 当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为整 个市场提供一种物品或劳务时,就形成自然垄断 主要是公用企事业。如水电气,公用交通等。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 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 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 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5、依据
• (1)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促进创新,获得更多利润。
荆州豆制品集体涨价
2007年8月2日,湖北省荆州市物价局 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 者突然集体涨价一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发 现,该市沙市区豆制品经营户于8月2日集 体串通,决定统一提高豆制品价格,并贴 出“公告”称:“因今年以来黄豆价格持 续上涨,经豆制品商会讨论通过,从2007 年8月2日起,上调豆制品价格。”并决定 提高香干子、豆腐等四种豆制品的市场销 售价格,平均涨幅20%左右。
《笫六章价格法》课件

02
价格行为规范
价格行为的定义
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的具体体现,也是生产经营者通过市场进行资 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
价格行为:指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依据市场 供求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市场竞争状况以及商品的 特点等自行决定和调整其销售或服务的价格,并依法 接受国家监督管理的行为。
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经济 联系和交往的纽带,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 要杠杆之一。
价格行为的分类
自主定价行为
生产经营者依据自己的生产经 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 决定销售或服务的价格的行为
。
价格垄断行为
经营者通过达成协议、协同行 动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操 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 重点检查等。
输标02入题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市场价格活动 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旨在及时发现和纠正价格违法行 为。
01
03
重点检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特定时期或特定情 况下市场价格活动进行的重点监督和检查,旨在保障
市场价格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 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歧视行为
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 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价格行为的管理
国家对价格行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有效调控的原则。
国家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 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公益 性服务等领域和商品的成本调查与监 审,并适时发布成本信息。
价格监督检查具有法定性、专业性和 权威性,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 格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PPT课件

法律适用的范围
1
法律适用的范围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具有法律效力 的规范性文件。
2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执 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应当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目的和原则。
06 行政执法中法律适用的挑 战与对策
法律适用面临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复杂性
行政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数量 庞大、内容复杂,执法人员难
以全面理解和掌握。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存 在时间差,导致法律法规难以 适应新的执法需求。
执法标准的模糊性
部分法律法规条款表述模糊, 导致执法人员在适用时难以把 握。
法律适用程序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当合理、公正 地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
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应当遵循正当的 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程序的具体步骤
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保障公民权利
行政执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 径,通过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 滥用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02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 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 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目的,维 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 法律目的。
2024版行政法培训课件(共29张PPT)

2024/1/25
24
复议机关审查处理程序规定
审查内容
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处理程序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03
公务员录用制度
录用的条件、程序及监督 机制。
2024/1/25
公务员考核制度
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 及程序。
公务员奖惩制度
奖励的种类、条件及实施 程序;处分的种类、适用 条件及程序。
10
公务员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
公务员权利保障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及其保障措施。
公务员救济途径
申诉、控告、检举等救济途径及实施程序。
亦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32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5
33
2024/1/25
21
案例剖析:常见违法行为处罚措施
案例一
某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并责 令停产整治。
案例二
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市场监管部 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三
某建筑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被住建部门处以罚款并 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2024/1/25
11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2024/1/25
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01
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及其相互关系。
内部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02
监督的方式、内容及实施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 价格违法行为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不正当价格行为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1.1.1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经营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行为。 •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行为。 •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 为。 •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行为。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 准的行为。 •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行为。 •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行为。 •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讲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价格行政执法贯彻决定要求必须做到依法行政 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学 法、知法、用法
价格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体系
价格行政执法 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责任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经营者不执 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 。”
1.1.2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假冒政府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法律责任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 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 。”
实体法
程序法
《价格法》
《反垄断法》
《广东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价格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
法律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
• • • • • •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广东省信访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
• • • •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 • • • • • •
反价格垄断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1.3 不正当价格行为
• 价格串通 • 低价倾销 • 哄抬价格
• 价格欺诈
• 价格歧视 • 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牟取暴利
• 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欺诈
• 虚假标价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 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 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 两套价格行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 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 模糊标价行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 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虚夸标价行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 品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 虚假折价行为-----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 度与实际不符的。 • 不标示处理品及处理品价格——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 处理品价格。 • 模糊赠售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 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价格欺诈
• 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 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 虚构原价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 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 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 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 谎称价格诱骗交易行为-----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 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 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实体法法律体系
• 价格违法行为 对应法律法规:《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 定》以及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 • 价格垄断行为 对应法律法规:《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以及 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对应法律法规: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 • • • 超过限定的差价率、利润率的行为。 不执行规定限价的行为。 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行为。
•
•
不执行调价备案制度的行为。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紧急措施的行为
•
• •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行为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行为 不执行法定的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