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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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建设标准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
院基本建设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 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抢救床
氧气瓶导尿包
洗胃机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徐卫基层〔2022〕11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计生)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基层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2年)的通知》(徐政办发〔2022〕5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家庭医生工作室)5个规范化建设标准。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对标找差,加快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确保2022年建设达标率100%。

附件:1、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2、徐州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3、徐州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4、徐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规范化建设标准5、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4日附件1: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一、设置原则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科室设置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某光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
防治结合型卫生院 业务科室设置: (一)防保组、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二)门诊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中医诊室、外科与换药处置室、妇产 科及其检查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隔离留观室、中(西)药房。医技科 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室、X光室。(减少了五官科) (三)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人相对分开。有基本工作流程的手术室和产房。(标准 的手术室) 床位设置要求: 中心卫生院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0.8—1.0床设置病床,最多不超过30张病床。 业务用房建设: (一)业务用房的基本面积应不少于600平方米;每高一张床,建筑面积应增加30-40 平方米。 (二)消除了危房 (三)门诊部与住院用房功能分区清楚,传染病诊室、隔离留观室基本符合规范要求。 (四)院内平面布局合理,远离污染源与高压线路及其设施,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医疗区与生活区分开。 人员配置:(简约)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 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查看爱卫组织网络,(县、镇(乡)、街道、社区、村的联络名单与电话)


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查看各委员单位的分工文件。(各委员单位的分工责任,查看绩效考核内容, 未实现目标管理和奖罚兑现的扣分)



湖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与人员配置指导标准
中心卫生院 业务科室设置: (一)防保组、门诊部、住院部分开设置。 (二)门诊独立设置急诊(抢救)室、内儿科诊室、中医诊室、外科诊室、妇产 科及其检查室、五官科诊室、换药处置室、注射室、留观室、传染病诊室与 隔离留观室、中(西)药房。医技科室应独立设置化验室、心电与超声检查 室、X光室。 (三)住院部的外科、内科、产科病室相对分开。有符合标准的手术室和产房。 床位设置要求: 中心卫生院按平均每千服务人口0.8—1.0床设置病床。 业务用房建设: (一)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0-55平方米/床。 (二)消除了危房 (三)门诊部与住院部分设,功能分区合理,传染病诊室、隔离留观室符合 规范要求。 有独立的免疫接种室、防保办公室、防保资料室等预防保健工作用房。 (四)院内平面布局合理,医疗区与生活区分开,远离污染源与高压线路及 其设施,院内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人员配置:(简约)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199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现将我部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附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目录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设置标准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单位,对于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具
有重要意义。

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健康,也关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和服务水平。

下面将从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服务范围、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等方面,探讨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

首先,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职能应当包括基本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监督等。

基本医疗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和常规医疗服务;预防保健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慢性病管理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妇女儿童保健、孕前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卫生监督包括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等。

这些基本职能应当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保障。

其次,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范围应当覆盖所在乡镇的所有村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保证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同时,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转诊制度,对于需要进一步诊治的病患能够及时转诊到县级或市级医院。

再次,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置应当包括合格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公共卫生
医师等,人员数量应当与服务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

此外,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保障卫生院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最后,乡镇卫生院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包括诊疗室、医
技室、药房、医疗器械设备等,同时还应当有基本的水电供应和卫生设施,以保证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

总之,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医疗卫生服
务的特点,保障其基本职能的发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三) 至少有4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1名中药师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中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3名护士。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给氧装置 呼吸机
麻醉机 电针仪
手术器械 手术床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是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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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定员至少5人;(二)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三)从事防保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

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急诊抢救箱氧气瓶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抢救床观察床诊查床妇科检查床产床接产包切开缝合包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箱电冰箱干燥箱X光机观片灯开口器舌钳阴道检查器械人流吸引器上取环器械导尿包身高体重计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器械盘器械柜污物桶担架车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二)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呼吸球囊电动吸引器急诊抢救箱抢救床氧气瓶导尿包心电图机新生儿体重计新生儿保温箱万能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干燥箱分光光度计血球计数仪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X光机观片灯B超身高体重计冲洗车产床接产包阴道检查器械上取环器械人流吸引器器械柜药品柜紫外线灯无菌柜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担架车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二)至少有5名护士;(三)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电冰箱心电图机显微镜B超尿常规分析仪X光机血球计数器人工呼吸机紫外线消毒灯洗胃机药柜气管插管调剂台吸引器静脉切开包高压灭菌设备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一、科室设置: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

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

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一、科室设置:(一)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二)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四)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一、牙椅: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不设分科。

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

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一)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一)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显微镜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超声洁治器铸造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每牙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1台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医师座椅1个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整形外科门诊部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整形外科、观察室、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整形外科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整形外科医师;(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在两台手术床的基础上,每增加1台手术床应增加手术室使用面积7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整形外科手术器械吸引器显微镜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美容门诊部一、床位: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手术床2台。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外科、皮肤科、物理治疗室、美容咨询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手术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4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4名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四)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四)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手术床2台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皮肤磨削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吸引器电冰箱双极电凝器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一、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人员:(一)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二)至少有1名护士。

三、房屋:(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每室必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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