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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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化我国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论强化我国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成真正 意义上 的信 息 公 开型 政 府 , 方 位 保 障公 众 的 知 情 不 应 把 知 情 权 的 权 利 主体 限 制 在 公 民 。因 为 不 论 组 织 还 是 全 权这一 目标 的实现还 有漫长 的路 要走 。 个人 , 要形成 一定 的判 断 并 做 出一 定 的 行为 都 需要 一 定 的 信息作 为参考依 据 , 甚至 于国家 也是 如此 , 只是 由于 国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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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 贸工业 Mo enBuies rd d s y d r s s T a eI ut n n r
21 0 1年第 l 2期
论 强化我 国知情权 的法律保 障
谢 雄 军
( 湖南长 沙华 菱钢铁 集 团财务有 限公 司 , 湖南 长 沙 1 6 0 ) 3 2 0 摘 要 : 为现代 公 民不 可或缺 的一项基 本权利 , 情权 是指 自然人 、 作 知 法人 及 其 它组 织 享有 的知 悉、 获取 情 权 作 为 法 学 概 念 上 的 权 利 主 张 , 早 是 由 曾 任 美 大多数信 息的直 接掌控者 , 有 大量 个体 、 人或 其它 组织 最 以及 国内外的海 量信 息 , 同时 又享 有 主 动 的权力 ( 调 查 、 如 联 社总 经理 的肯特 ・ 伯 ( n o pr 提 出 , 当时 在讲 库 Ke t p e) C 它 , 故 演 中呼 吁公 民的知情 权 , 让公 民知道其 应 当知道 的信 息 , 政 登记等) 属于强 势一 方 , 本文 不 将其 作 为 知情 权 的权 利 而将其作 为 一 个 基本 的义 务 主体 。考 虑 到知 情权 从 府 应保 证公 民在 最 大 范 围 内享有 获 取 信 息 的权 利 , 并且 建 主体 , 议 将其 推升为 一 种 宪法 权 利 。作 为 知 情权 的热 心 主 张 者 , 其产生之 日起便 定位 于 保 护 均势 或 弱势 方 的 利益 , 于公 由 本 法人及 其 它组 织 , 同) 具有 国家权 下 不 美 国的威 金斯 ( g is认为该 权利 至少包括 :1 取 得信息 众( 文中包括公 民 、 Wign ) () 因此 的权利 ;2 不经 事前控 制而印 刷 的权 利 ;3 印刷而 无 须担 力而在获 取信息 的数 量 和 质 量方 面 都相 对 处 于 弱势 , () ()

如何维护知情权

如何维护知情权

如何维护知情权知情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涉及其相关权益的事务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明确的信息,以便做出理性决策的权利。

维护知情权对于个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如何维护知情权,并提供一些实用的方法和建议。

一、知情权的重要性知情权的保护是人权的基本要求之一,它不仅保障了个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还有助于提升社会的透明度和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在个体层面上,知情权能够帮助个人做出理性的决策,并保护其享有的其他权利;在社会层面上,知情权能够促进信息公开、有效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立,增强社会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二、政府角色与知情权的保护政府在知情权的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执行。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舆情监测和回应机制,及时公开重要决策的理由和依据,回应公众关切,增加政策的透明度。

三、加强个人知情权的保护个体在维护知情权方面也承担着重要责任。

以下是一些方法和建议,供个人参考:1.主动获取信息:个体应积极主动地获取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如互联网、媒体、公开会议等)了解与自己相关的事务。

2.培养信息素养:信息素养是人们处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

加强自身的信息素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信息,提高判断能力。

3.参与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比如社区活动、公民讲座等,能够了解更多有关公共决策的信息,并发表个人意见。

4.维权渠道的利用:如果个人的知情权受到侵犯,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途径。

5.公民监督:个人可以通过发起舆情监督、参加公众听证会等方式,监督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促进知情权的保障。

四、企业责任与知情权的保护企业在知情权的保护中也有相应的责任。

企业应遵守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回应消费者的疑虑和问题,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五、加强法律保护知情权的保护需要依法进行。

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应加强知情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知情权得到充分保障。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日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显得尤为重要。

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不仅享有基本的隐私权保护,还需承担向公众公开其部分信息的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方式。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内涵(一)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其在工作及个人生活中享有的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他人侵扰的权利。

尽管公职人员因公职身份受到社会监督,但依然应享有与其个人生活有关的私密信息的保护。

(二)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道与其利益相关的政府工作信息、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利。

在公职人员领域,公众对公职人员的行为、品行、能力等有知情权,以便对其履行公职的能力和诚信度进行评估。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一)冲突的表现在现实操作中,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常常发生冲突。

如公职人员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被公开,可能侵犯其隐私权;而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行为和决策,又需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二)冲突的原因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以及权力运行的不透明性等。

此外,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公众情绪的极端化等因素也加剧了这种冲突。

四、协调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界限,如哪些信息属于应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等。

同时,加强法律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都得到合法保护。

(二)提高透明度政府应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将公职人员的决策和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三)平衡利益关系在处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时,应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

新闻报道如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在当今社会,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更是维护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关键力量。

公众的知情权意味着他们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以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真实情况,而言论自由则保障了公众能够自由地表达观点和意见。

新闻报道在这两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要真正实现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维护,并非易事。

首先,新闻报道维护公众知情权的核心在于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

准确是新闻的生命,任何虚假、夸大或歪曲的报道都会损害公众的知情权。

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报道信息时,必须以严谨的态度核实来源,确保所传播的内容真实可靠。

例如,在报道重大突发事件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新闻媒体应当迅速派出记者深入现场,获取第一手资料,通过多渠道、多视角的报道,为公众呈现事件的全貌。

全面的报道意味着不仅要呈现事件的表面现象,还要深入挖掘背后的原因、影响和趋势。

以经济新闻为例,不能仅仅报道某个企业的盈利数据,还应分析其经营策略、市场环境以及对行业和社会的整体影响。

只有这样,公众才能获得完整的信息,从而做出明智的判断和决策。

及时性也是新闻报道维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因素。

在信息快速传播的时代,公众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最新的动态。

新闻媒体应当建立高效的采编机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迅速将重要信息传递给公众。

比如,在社交媒体普及的当下,新闻机构可以通过官方账号实时发布消息,抢占信息传播的先机。

然而,要做到准确、全面、及时并非一帆风顺。

新闻工作者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信息来源的复杂性、时间压力、利益诱惑等。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追求独家报道或吸引眼球,一些媒体可能会放松对新闻质量的把控,导致虚假新闻的出现。

这就需要新闻行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审核机制,同时也需要公众提高媒介素养,对所接收的信息进行批判性思考。

新闻报道在维护公众言论自由方面同样具有重要责任。

它应当为公众提供一个开放、包容的平台,让各种声音得以表达。

浅谈公众知情权

浅谈公众知情权

浅谈公众知情权前言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首先是公法领域内的概念。

现今,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其外延已不断扩大,不仅涉及公法领域,也涉及私法领域,如消费者知情权即是知情权扩展至私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法领域内的一项政治权利,故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一公众知情权1.知情权的宪法依据知情权是一种信息自由权,它“主要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包括传播信息的自由”。

[在宪法典和其他重要的宪法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内涵。

如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1项关于“言论自由”规定:“每个人都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表达和传播其意见的权利并有权从一般的允许取得情报的来源不受阻碍地进行了解,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和电影进行报导的自由受到保障,不受检查。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知情权首先出现在属于非宪法范畴的普通法律中。

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1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属于民事知情权的消费者知悉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此外,联邦德国还通过法院组织法、宪法法院法、行政法院法、等系列组织法的形式来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在宪法没有直接确认知情权的国家,通常通过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自由法、隐私权法的形式确定知情权及其法律界限,如美、日、韩、澳大利亚等。

当然,各国还会通过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形式具体规定各类知情权的内容。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作者:伊强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3期摘要: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政府管理部门与群众良性互动与沟通的基础。

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参政、议政权利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部门与公众间的和谐,有助于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履行社会监督职能,从而促使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与执政能力。

结合我国当前信息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问题,从“顶层设计”与“微观对策”等维度给予思考。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26-02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普及,我国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得到提高,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表现之一就是老百姓的知情权观念日渐强烈。

近年来,关于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在我国的立法和执法环节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很多政府部门也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但是,与现实百姓的“知情度”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如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切实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落到实处,除在顶层制度建设方面继续完善既有政策之外,着实需要从以下微观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充分重视和弘扬网络新媒体的沟通价值尽管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成长为当下的“第一媒体”,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并且仍在迅速增长。

这种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在“质”与“量”上都实现了彻底的飞跃,传播内容的广泛性和传播时间上的即时性是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无可匹敌的。

尤其是在互联网的传播模式中,每一个网民都拥有了“受众”和“传播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互联网演变成为“民主”的舞台,一部普通的智能手机成为“民主”的便捷工具,一条微博就会“一呼百应”……这种传播与沟通的效率,使得我们的公共管理主体常常陷于“还没有来得及去想,它就出现”的窘境,以至社会公共管理常常落后于网络,甚至跟着网络在跑。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下是几个可行的措施:
1.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确保公民获得
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渠道,提供透明、及时、全面的信息,使公民了解政府决策和行为的依据,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2.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应鼓励并组织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
的决策和管理。

建立定期的公民咨询、听证、公众讨论等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和考虑公众意见,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表达观点,参与问题解决过程。

3.保护表达自由:政府应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创造有
利于言论交流和表达的环境。

依法维护公民的新闻报道自由和言论权益,防止言论压制和打压,鼓励多样化、独立的媒体发声,促进公民对社会问题的讨论和表达。

4.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使公民能够有效监督
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

加强独立的监察机构建设,鼓励公民举报腐败和不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权益。

同时,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解决公民的合法诉求和维护公民权益。

5.加强公民教育: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
与意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知情能力、批判思维能力和
参与能力,使公民具备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的能力。

以上措施有助于增强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提高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能动性。

政府在推进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应重视民意、回应公众需求,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实现民主决策、执政为民的目标。

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的措施

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的措施

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的措施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群众的知情权包括了对信息的获取、传播、使用和参与决策等方面的权益。

为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切实有效的措施。

首先,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特别是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决策和政策信息。

公开的信息应包括详尽的事实和相关数据,以及决策的原因和背景等。

同时,要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确保群众能够方便地获取和查阅相关信息,避免信息的滞后、不全面和不及时。

其次,建立健全媒体监督机制。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重要渠道,应发挥其监督和导向作用,向群众提供全面、客观、准确和独立的信息。

政府应建立健全媒体监督机制,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媒体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媒体监督,通过舆论监督促使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透明和负责。

第三,推进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

新闻记者是获取信息和传播信息的重要力量,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利对于群众知情权的保障至关重要。

政府应制定明确的新闻记者采访权保障相关法规,明确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权益,并依法保障其采访的自由和安全。

同时,要加强对新闻记者的权益保护和维权机制建设,确保新闻记者能够顺利、安全地开展采访工作。

第四,加大对群众知情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群众知情权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应组织开展相关知情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知情权的认知和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知情权的保障和维护。

同时,要加强相关知情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养和维权意识。

最后,要完善知情权保障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知情权保障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知情权保障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要加强信息的监测和评估,通过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指标来评估知情权保障的效果,并及时调整和改进相关工作。

总之,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需要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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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摘要:知情权是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政府管理部门与群众良性互动与沟通的基础。

强化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尊重,一方面是对行政相对人参政、议政权利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实现政府部门与公众间的和谐,有助于使行政相对人更好地履行社会监督职能,从而促使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与执政能力。

结合我国当前信息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问题,从“顶层设计”与“微观对策”等维度给予思考。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保障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普及,我国广大民众的民主意识得到提高,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表现之一就是老百姓的知情权观念日渐强烈。

近年来,关于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在我国的立法和执法环节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很多政府部门也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但是,与现实百姓的“知情度”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如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切实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落到实处,除在顶层制度建设方面继续完善既有政策之外,着实需要从以下微观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一、充分重视和弘扬网络新媒体的沟通价值
尽管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成长为当下的“第一媒体”,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一位并且仍在迅速增长。

这种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在“质”与“量”上都实现了彻底的飞跃,传播内容的广泛性和传播时间上的即时性是
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无可匹敌的。

尤其是在互联网的传播模式中,每一个网民都拥有了“受众”和“传播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互联网演变成为“民主”的舞台,一部普通的智能手机成为“民主”的便捷工具,一条微博就会“一呼百应”……这种传播与沟通的效率,使得我们的公共管理主体常常陷于“还没有来得及去想,它就出现”的窘境,以至社会公共管理常常落后于网络,甚至跟着网络在跑。

从“网络问责”到“网络反腐”,从“躲猫猫”到“房姐”……网络政治迅速崛起并且势不可挡。

事实表明,“网络民主”和“网络政治”不仅带来了政治福音,也暗藏政治危机。

这一切无不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智慧,考验着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和媒介素养,同时也要求媒介重新审视自身,发挥其应有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

就政府管理而言,互联网开辟公众“政治参与”的新渠道,为现有社会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

“网络民主”使得社会监督不再是一句空话,它能够使政府管理降能提效,助力政府体制改革,加快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步伐。

当然,阳光下总会有阴影。

互联网上的“虚拟身份”使得人们“畅所欲言”,必然有人利用这个平台传播不当信息,甚至从事一些非理性的活动。

但这绝不能把网络传播与“无序性”画上等号,正确的态度是以更加积极的境界来推动和引导互联网的发展。

古人云,“君子性非异,善假于物也。

”如何更好地发挥和利用好网络平台的特点,使之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值得我们“思”与“行”。

二、坚决防止行政主体的刻意隐瞒,在调查详尽的基础上尽快给出准
确结论
尽管互联网是一个信息“海量”的载体,但同时也伴随着严重的“信息污染”。

当一条信息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时,人们常常是“良莠不分”的。

这就依赖和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能在第一时间调查和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向公众披露信息的各方面属性。

比如2012年公众最为关注的河南“房妹”事件、陕西“表叔”事件等,当这类事件的最初处理结论映入公众眼帘的时候,受到愚弄的不仅仅是公众本身,更是对做出处理结果的行政主体无形的嘲讽。

因为当地政府悖于常理、无关痛痒的“结论”常常是违背一个正常人所理解中的常理。

而当地政府部门之所以愿意以这样的调查结论面对公众,一方面是由于其低估了公众的正常智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其主动介入案件调查的匮乏和对自身责任的忽视。

公众之所以有强烈地向公共机构了解事实真相的诉求,是因为这是它们的职责所在。

因为掌握公共权力,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也是信息真实性“最易接近者”。

因此当面对公众质疑的时候,行政主体必须要做到切实履行法律和人民赋予自己的职责,对公众关心的事件进行细致详尽的调查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以平复公众的好奇心或不满情绪。

同时,也能够使民众与政府一起去分享信息所带来的巨大价值。

但是,为什么屡屡出现某些政府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顾左而言他”,甚至“欲盖弥彰”呢?从信息作为一种产权来看,现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际上是对公共信息产权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

在当下我国的公共信息制度安排中,“官僚拥有最大、最多的产权,是现行产权结构
体系的受益者,改革既有的模式,建立现代信息公开制度,必然构成对官僚利益的一部分或相当多的剥夺,实质是对现有的公共信息产权结构的重新调整。

”正是由于信息公开涉及到政府、公众之间利益的争夺,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缺乏主动性。

因此,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就必须要防止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刻意隐瞒”和“无理拖延”,以求实现信息公开的最大化,勇于向公众呈现事件的真相。

三、通过合法途径平息公众质疑,提升面对公众质疑的反应速度
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社会,不存在“十全十美”的公共政策。

当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遭到来自公众的理性质疑时,恰恰是政府公信力建立过程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

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公众的质疑声往往会随着发生质疑的时间不断地推进呈几何倍增的趋势,同时这样的趋势在事件发生之初尤为明显。

因此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主体,政府部门必须要做到以最快速的速度来回应公众的质疑,从而在源头上切断恶意传播的信息以及抑制公众的恐慌情绪。

诚然,公众的质疑必然会对政府的工作造成巨大的压力,促使政府积极地去改进工作。

反之,通过政府工作的改进便会赢得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而使政府的公信力增强。

由此看来,公众存在质疑的过程和政府部门解决质疑的过程都是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基本的环节。

正因为如此,面对公众获取信息的诉求,政府部门不能采取任何非法律途径解决,更不能以不负责任的态度敷衍了事。

在高度的信息化与法制化并存的今天,只有“堂堂正正“的公开面对,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平息公众的质疑。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人们拥有了快速了解各类信息的渠道和手段。

一旦政府部门错过了出面平息公众质疑的最佳时间,再有说服力的解释也难以扭转公众固有的认知。

为此,必须重视利用公众质疑的契机。

只有及时、透明、客观、全面地公众质疑,才能获得“化干戈为玉帛”的社会效果。

四、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减少公众的盲目恐慌”之间的关系无论是由于客观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还是政府的“刻意隐瞒”,很多时候是为了减少“公众盲目恐慌”带来的社会失范和无序。

而这样做的结果,又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形成矛盾。

例如发生在2004年的“非典”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都鲜明地反映了两者之间难以平衡的关系。

其实,信息公开到何种程度的“底线”是看其对民众生活中影响的程度。

也就是说,政府管理过程中对公众知情权保障的缺失,大多情况下与其可能对公众的生产、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是对应的。

由于受到教育发展条件的制约,我国公民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在国际“HDI”指数排名中我国也处于中下游水平。

这就导致我国公民的“科学素养”严重缺失。

2011年2月,中国科协发布的第八次中国公民科学素养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众比例只占3.27%,相当于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的水平。

正是因为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科学认识的匮乏,面对各类事件时就会产生盲目的恐慌情绪。

甚至基于自身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对相关现象片面解读,并且散布和传播这些信息,最终导致了一轮轮的“绿豆风波”、“抢盐风波”、“世界末日风波”等风波的形成和蔓延。

换个角度而言,如果政府“有目的”的不去公开这些信息,又势必会被公
众解读为“掩盖”或对公众知情权的不尊重,这又“蚕食”了政府的信用。

而公众对政府信任的不足,就会体现在当危机发生之时,公众首先想到的不是求助、求解于政府,而是盲目恐慌和选择“从众”。

如何扭转当前的这一局面,最根本的途径无非是提高公众的素养,大力加强科普工作。

同时,政府也应调整工作思路。

只要我们始终本着对公众负责的理念,及时的、科学的应对所有的“事件”和“风波”,即使短暂造成或出现“混乱”,但很快就会因回归理性而平息,而且还会为政府的信用添砖加瓦。

公众知情权的保护始终是困扰我国民主发展的一个大问题。

从当前社会发展的现状来看,政府部门在公众面前的形象与信任仍然不高。

在西方国家,“诚信”被封为“帝王”原则。

在一个国家里,最可怕的就是人民不信任政府。

构筑我国政府的诚信,最基本的就是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开始。

建立“阳光政府”,不应停留在口号阶段。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需要过程的。

只要我们从每一个“细节”做起,“涓涓细流”终将形成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庞大引擎。

参考文献:
[1]刘源.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8(2).
[2]覃晖.论行政公开制度下的公民知情权[J].政法论坛,2011,(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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