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

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第一篇:政府官员的公众知情权不大于个人隐私权四辩总结总结对于我方之前的观点,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他们最基本的一个身份是国家的公民,而隐私权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而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二条也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而对于辩题中所述“公众知情权”,我们认为从法律上讲它应该属于知情权中的“知政权”,也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一个人活在这个世界上所应享受到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而公众知情权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应该是针对于其权力以及财产这类国家赋予给他们的东西的,而不是针对其私生活和家庭状况这类私人信息的。
其次,我想从大众反应这个角度来谈一谈。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现在的社会当中,存在一些思想偏激甚至是极端,心态消极悲观,只看到了社会阴暗面的人。
那么假设公众知情权比隐私权更重要,如果我们将官员的各种隐私向大众公布、披露,如果被这些思想消极的人所利用,在网络上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具有煽动力的言论,于大众与社会都没有好处。
而广大人民群众由于缺乏对事件的根本了解,很可能没有足够的理性思考与分析,阅读这些人的言论后很容易受其影响,从而对我们的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所以从这个客观原因来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政府官员公众知情权不应大与个人隐私权。
或许有人会说我刚才的叙述有些片面,有因噎废食之嫌。
那么我就从官员自身这个方面来谈一谈。
不论我们平时了解到多少贪污、腐败等负面案例,我想说,在这个世界上,好的官员仍旧是占了绝大多数的!试想你是一个工作兢兢业业,一心为民,从来没有一丝一毫贪污腐败的想法的官员。
法律与社会公众知情权

法律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在一个社会中,法律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维护秩序和公平,还能够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而社会公众知情权作为法律之一环节,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关系以及知情权的意义。
1. 法律保障的基础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不仅通过制定法规和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还给予人们在有限的范围内自由行动的权力。
同时,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这意味着,人们有权获得相关信息,以便做出理性和明智的决策。
2. 知情权的重要性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是一种基本权利,它使人们能够了解和认识到自身权益所在。
没有知情权,人们将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将难以对社会事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价。
知情权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公正。
3. 知情权的范围和限制然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非没有限制。
在信息传递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中,个人隐私和商业保密等因素需要得到考虑。
有些信息不适合向社会公众公开,因为这可能会损害个人的权益或者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因此,法律需要明确知情权的范围和界限,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
4. 法律的演变与知情权的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不断进步和完善。
传统上,人们对信息的获取途径有限,主要依赖于政府和媒体的发布。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信息传递的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人们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等途径快速获取各种信息。
法律也在不断适应这一变化,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手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5. 案例分析:大众消费品安全事件大众消费品安全事件是一个经常影响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话题。
过去曾经发生的某些大众消费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甚至存在安全隐患,但消费者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信息。
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然而,随着法律的进步,相关部门和企业被要求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
6. 对公众知情权的呼吁在不断演化和进步的社会中,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范文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与此同时,公职人员也享有隐私权,其个人生活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分析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及意义1.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私密信息的控制权,包括个人生活、家庭生活、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公职人员的隐私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之外的私人生活和信息的保护权利。
2. 公众知情权:公众知情权是指公众有权知晓与其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的权力。
在民主社会中,公众知情权是保障公民参与、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
三、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存在天然的冲突。
一方面,公职人员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其职责的特殊性使得公众对其个人生活和信息的关注度较高;另一方面,过度关注公职人员的隐私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公职人员涉及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时,公众对知情权的追求与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保护也会产生冲突。
四、冲突的协调与平衡1. 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职人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为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合理行使。
2.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开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等信息。
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需求,减少对公职人员隐私的过度关注。
3. 媒体责任担当: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客观、公正地报道公职人员的行为和决策。
避免过度炒作公职人员的隐私,保障其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知情权

国外对于公民知情权的发展较为久远,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研究部门和系统性的方法。而且在公共管理学、法学、新闻学等领域都在不断研究。“知情权”在18世纪70年代的黑格尔时期便开始启蒙。但这样的理解仅仅限制于对执政党作出决策的公开,还缺乏公民与政府间的平等对话的概念。在这之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西方资本主义广泛普及,人们将更多地精力放在发展经济上,政府和公民之间没有较大的冲突,公民对政府相对较为信任,公民也不是非常关心政府的各种行为,也不关心政府对信息的公开。
3.4知情权保障的问题
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历史,官本位思想在很多政府官员心中根深蒂固,掌权的人是“父母官”,公民一直是被视作被管理的对象,要顺从“父母官”的意志,很多官员对当官过于迷恋和迷信,认为手中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这就导致了我国很多地方政务公开做的不够好,很多权力和政府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公开,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受到侵害。第一,一些地方政府公开的信息是过于表面化的信息或者是失去时效性的信息,很多内容是对公民没有参考价值的,例如:公开一些领导政务活动和会议安排等等,这些对公民来说是毫无价值的。缺乏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公开与发布。第二,一些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被修饰过,一些涉及到金额和时间的内容可能会被删除掉,或者是一笔带过。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投资招商的实际成果的公开还不够,这就导致社会上一些谣言很容易被散播。从而会扰乱了社会大众的心态,对社会的秩序稳定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对政府的形象也是一种伤害。例如:“非典”事件就值得我们去深思,各级政府在舆论的不断猜测中始终缄口不言,这就给社会谣言增添了生存的空间,很容易造成了社会的恐慌,中央政府意识到事态严重性后,果断采取了拯救措施才避免了事态的扩大化。而“5.12汶川地震”时各级政府表现出来的公开透明和自信,是前所未有的,政府积极面对,积极反应,给社会和百姓交上了满意的答卷。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

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协调与平衡【摘要】随着新闻报道自身水平的提高和报道方式的改进,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从而导致相关争论的迭起。
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新闻活动不可回避的社会责任。
针对现实生活中二者的矛盾,我们应适宜地采取措施。
使二者的矛盾降至最低。
【关键词】公众知情权公民隐私权新闻伦理新闻职业道德权利的有无以及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当今这个传媒经济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已被深深唤醒,“为权利而斗争”这句话不知鼓舞了多少人为争取权利而奋斗不息。
权利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主体对利益的追求。
由于利益的类型多种多样,因此权利也有很多分类。
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再加上权利本身具有的相对性,致使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种不可避免的发生权利冲突。
隐私权与知情权作为一对互相对立的权利,两者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
随着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概念的界定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的隐私肇始于1890年的美国,首先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他们的著名论文《隐私权》1中提出来的。
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国内法学界尚意见不一。
有的学者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夫妻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和秘密的权利。
3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私事;隐私权则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过程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关于加强公众知情权保护的思考
当前,社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公众的知情权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出现了一
些违反公众知情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对公众的知情权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有可能会损
害公众的利益,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
因此,政府和社会应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
知情权,确保公众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首先,政府应加强相关政策制定,制定有关保护知情权的合法条款,全面明确公众知
情权的保护范围,对违反公众知情权的行为施以有力的处罚,加强对此的执法力度,以此
确保知情权得到充分保护,建立健全侵害公众知情权的法律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得到及
时有效的保护。
其次,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有效措施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对
公民的知情权的企业和机构实施全面公开的监督,加强对公众知情权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实时掌握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得到妥善保护。
此外,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公众保护自身的知情权,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公众对于其知情权的认识,培养公众的法定意识。
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的咨询服务机制,
开展培训,充分激发公众的法定知识,以实现公众知情权的有效保护。
以上是加强公众知情权的一些思考,政府和社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制度
和机制,以尽最大努力加强对公众知情权的保护。
只有对公众知情权有效保护,才能保障
公众利益,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最新-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 精品

谈公民知情权的国家根本法保护摘要我国宪法对知情权规定的缺失,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其弊端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现实发展迫切需要我国宪法对知情权问题做出积极回应,应当将公民知情权上升为最基本的权利,以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知情权,同时,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建设,最终实现公民知情权。
关键词公民知情权;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知清权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就狭义而言,则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接受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力妨碍与干涉的权利以及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本文作为从宪法层面研究的知情权,采用的是狭义的知情权概念。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知情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知情权也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宪法中确认知情权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走向。
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否认我国公民知情权的存在。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是建立在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的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的,如果公民没有知情权就不可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知是前提,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己隐含地赋予了公民的知情权,显然知情权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隐含权。
但不可否认的是,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可以说是一个缺陷。
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到知情权的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规定,《证券法》对股东知情权保护的规定,还有《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对有关知情权的规定等等。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新闻报道中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新闻报道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公众提供了了解世界的窗口,还对社会的监督和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
个人隐私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它涵盖了个人生活中不愿意被公开的诸多方面,如家庭情况、个人健康、财务状况等。
这些隐私信息一旦被不当曝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伤害,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例如,_____的个人病历被未经授权地公开,这不仅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他在社交和职业方面遭受歧视。
公众知情权则是指公众有权了解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重大事件等。
例如,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需要了解相关的应对措施、救援进展等信息,以便做好自身的防护和应对。
那么,在新闻报道中,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又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呢?首先,新闻从业者需要明确新闻价值的判断标准。
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具有新闻价值,也并非所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都必须公开。
在选择报道内容时,应优先考虑那些对公众利益影响较大、具有普遍意义的信息。
对于那些仅仅涉及个人隐私而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应当予以舍弃。
其次,新闻报道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这意味着新闻工作者在获取和传播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如窃听、偷拍、非法入侵他人电脑系统等。
同时,在报道过程中,也要注意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处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泄露。
另外,适度原则也是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关键。
在报道中,即使某些信息与公共利益相关,也应注意把握披露的程度和范围。
比如,在报道犯罪案件时,可以提及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相关证据,但不应过度曝光其家庭背景、个人成长经历等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
同时,新闻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
在新闻报道发布之前,应由专业人员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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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
2008-01-20
公众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它为新闻界、出版界等舆论单位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新闻界为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和公正评论的要求,大量报道和评估公众感兴趣的事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个人隐私问题。
随着人格平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隐私权问题引发的新闻官司成为热门话题。
为正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笔者认为,在对新闻自由予以必要法律保护的同时,需对其作出适当的限制,以防止新闻自由权的滥用。
有关他人隐私的报道,应限于不使当事人感到不安的限度,即把握好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两种权利的“度”。
首先,要划清普通公民与社会知名人士的界限。
名人、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并构成社会公共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一些隐私已成为公众社会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对名人隐私权的保护要进行必要的限制。
名人、明星效应离不开新闻媒体的.宣传和披露,名人获利于新闻媒体,也就应受制于新闻媒体,放弃一部分隐私权也是他们获得成功所付出的必然代价。
其次,要区分一般公民与政治人物的界限。
政府官员从一方面讲是普通公民,应该享有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对公共事务负有特别的责任,自然就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品德、优秀的才能,保持一定的“透明度”,而且其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要受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故其隐私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最后,普通人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隐私范围,要区别对待。
某些本来纯属普通人私人事务的事情,在特定情况下也会与社会公共生活发生联系而不能成为隐私。
这主要指普通人违反了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因卷入引人注目的特殊事件等原因而成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保护的范围则较普通人正常情况下相对缩小。
公众知情权行使要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