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
兼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圈蟹豳懑罄匿竺竺!!坠!f叁塑!查塾金蒹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平又的法律保护问题李云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对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民主欠缺,法制的不健全,责任追究的不落实等都成为制约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公民隐私权民主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一152—02现代公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与电子信息互联网络的发展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必要与可能。
这也是现代政府民主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志。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范围问题,哪些该公开,哪些该保密,对于涉及公民相关隐私信息泄露的责任追究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细化与落实。
一、法律的正义与权力的博弈据《中国青年报》昨日报道,河北邯郸市曲周县张丽平被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石某强奸后,到案发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报案后做的询问笔录中,详细描述了被强奸的整个过程。
之后不久,这份笔录却出现在县城的街道、广场的电线杆上、被挂在树上、扔在地上,甚至还出现在了互联网上。
为此两年来,张丽平多次找到丛台区、邯郸市等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但一直没有结果。
强奸笔录流入社会,公安机关应当清楚将是什么结果,这种行为不仅违法,并且是知法犯法,对受害人也会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在这起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案的背后,公检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犯罪嫌疑人曾威胁受害者说已经拿到了“强奸笔录”,如果不撤案将公布于众。
究竟一个犯罪嫌疑人有何能耐能这样张狂,我想这位曲周县河南疃镇原党委书记无非就是运用权力勾结公捡法部门肆意地践踏法律的尊严。
又为何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回响,社会主义法治在哪里,公正在哪里?司法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而公正则是司法的实质和最高价值追求。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第一,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第二,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第三,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在信息化时代,政府信息已经成为了人们了解政府行为,实现对政府监督的主要途径。
各级政府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基于政府信息的重要性,政府部门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接下来我们通过小编总结的这篇文章做个掌握吧。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权利原则(1)权利原则所体现的权利是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而实现的是公民知情权的内容。
(2)获得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提供政府信息是政府的义务。
(3)权利原则还包含着对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引发的各种权利进行平衡的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说明申请人向政府机构申请获得所需信息时,无需说明理由,政府应该依法提供。
(2)公开原则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法律规定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保密的信息,公民无权要求政府公开,政府也无权主动公开。
(3)行政公开主要通过旁听、报道与转播、刊载、查阅等方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也离不开这些方式。
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就是指人人具有平等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2)平等原则运用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领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做法,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3)平等原则得到落实,需要平等原则的程序化。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期限是什么?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公民知情权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构建

规 定等 。从 以上法 规中我 们可 以发 现我 国法律 对 公 民在行政 方 知情 权是 当今社 会的 一项基 本人 权 。如 《 . 世界人 权宣 言》 《 民 ,公 面 的知情权 规 定非常少 , 见于 《 政 处罚法》 第 4条与第 3 仅 行 的 l 权利 与政 治权利 国际 公约》 宣布知 情权 为一项 基本人 权 , 国 都 我 条 中, 得庆幸 的是我 国 《 值 政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终于施 行 了, 也 是这两 个公约 的缔约 国之一 ,u 权在 我国理应 得到宪法 的确认 但 击情
关键 词 知 情权 行政 信息公 开 制度 建设
中图 分类号 : 921 D 2.
一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00.2 .3 10.522 1)70 8 0
但公 民很 清楚 的体会到 , 以上权 利更好 行使 的前提就 是首先必 对Leabharlann 、知情 权 的含义
知情权, “ 或称 了解权” “ 、 知悉权”它有着丰富的涵义。一股 须 保障 公民的知情 权 , 则, 民在 行使其他 权 时只 能处于 “ , 否 公 无源
织对 国 家机关掌握的信息享有的了 解的权利。公民知情权的实 能 防止政府 权 力的滥用 , 防腐败 。 预
现有赖 于 国家机 关信息 的公开, 立法机 关公布 法律, 机关 公 如 行政
第二 , 立知情权 制度 是稳 定社 会秩序 的必 然要求 , 确 它能够 使各种谣 言消 失殆尽 , 人们摆 脱盲从 和猜忌 , 使 使社 会有序 运转 。 近 年来 发生于 全球 的 Hl 流感 , Nl 在我 国引发 初期 , 公 民中也 在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t S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谈民众知情权的尊重和维护

定的民事性质 ,是一个人有权 知道他应 当知道 的事情的权 用国家赔偿的方式赔偿给公众造成的损失。
信息并享 有在 法定范 围内获 取各类信 息的 自由。这项权 利
不仅涉及政 治 、经济 、社会 、文化 、教 育等各个领域 ,而
公众 的知情权 自我 维护意识 固然重要 ,但 政府和行政
且随着整 个社会信息化 的高度发展和公 民个人对公共事 务 人 员对公众知情权 的尊重更 为重要 。因为政府 信息公开是 越来越广 泛的参与和监 督 ,日益 凸显 其在 公民权利体 系中 政 府和行政人 员的责任和义 务 ,不是给予 ,更不是一种施
23 .强化 政 府 和 行 政 人 员 对 公 民 知 情 权 的 尊 重 意 识 。建 立 开放 、 民 主 的政 府
2 政府信息公开 的抉 择
知情权 是公民的一项 法定权利 ,它包括行政 知情权 、
司法知情权 、社会 知情权 以及个 人信息知情权 。知情权主 要属于公 民依 法享有的政治权 利和社会权 利 ,但也具有一 利。享有知情 权的公民有权 要求政府及其 部门公开有关的
实 现一 定 的 目标 ,采 用 各种 渠道 传递 信 息 、知识 、情 感 参 与国家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 。在 人民 民主 国家中知情权作
公众进 行信息交流和交 换 ,以达到对社 会进行有效管理 和 控 制的结果。在社会公共 管理中 ,沟通 是最重要 的工具 。 政 府只 有在 充 分掌握 真 实 、可靠 的社 会 公共 信息 的基 础 上 ,才能科学 、正确 的作出行政决策 、采取行政措 施 ;同 时 ,政 府行政工作攸关 社会公共 利益 ,与群众 的利益息息 相关 ,通过有效沟通 才能获得群众 的理解与支持 。这些都 有赖 于政府和公众 间畅通的信息 沟通 渠道 ,因此政 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一、引言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主动向公众提供政府活动和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这是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基础。
而公众知情权则是公民了解政府决策的权力,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分析其对社会稳定和民主制度的积极影响。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建立透明度和信任度。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与政府的透明度息息相关。
通过公开政府信息,公民可以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从而增加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信任关系有助于增强社会稳定,并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积极互动。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效能。
信息公开可以推动政府行政的阳光化,增强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审查,减少腐败行为。
同时,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来实现,促使政府更加重视民众的需求和利益,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促进公平正义。
信息公开可以减少政府对信息的垄断,避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利益偏袒。
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决策原因和依据,从而保障其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中享有公平的权益。
此外,信息公开也有助于揭示政府不透明行为和权力滥用,促进法制建设和社会公正。
三、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公众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众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政府决策的理由、程序和后果。
公众知情权的保障可以让每个公民都能参与决策过程,提高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民主性。
公众知情权有助于促进政治参与。
知情权的保障可以激发公民的政治热情,增加政治参与的积极性。
公众了解政府信息后,可以就政策和决策进行监督和建议,通过舆论的力量影响政府的决策方向。
这种民主参与促进了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增强了政府决策的合法性。
公众知情权有助于推动社会创新和发展。
政府信息对公众是一种基本的资源,对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信息公开可以激发公众的创造力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社会广角 TheSocialAngle32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文/孙倩摘要: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意味着政府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
但政府在公开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公开,由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公开就意味着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时就会发生公民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 的冲突,到底应该怎样选择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也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个人隐私权;利益衡量1 引言2019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条例》),其中第15条沿继前一版的第14条,该条款以但书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了规定,明确政府等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隐私信息,但同时也附加说明:“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这条制度规定以豁免的形式重新定义了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情况,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不受侵害,协调好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的冲突。
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种但书规定和具体的特殊情况的界定并没有充分践行起来,同时兼顾两个权利的价值观也并未树立起来。
《条例》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公开的信息中造成个人隐私的暴露和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更何况各地在具体适用条例时也不尽相同,导致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被统一规范地适用,或者干脆被忽略,从而影响公众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预测和认知。
对此,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争议和建议,有的学者强调该条款的存在反而为政府等行政机关不愿公开一些信息提供了理由,还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在两个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清楚,这些观点都对进一步修改该条文提供了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上还存在欠缺。
2 相关概念界定2.1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是指在行政管理和活动中由政府获取并制定的信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公民,其必然涉及到相对隐私的个人信息。
论公民知情权与行政信息公开

,
执法活动时应该时刻 想到执 法为 民。这 也是 对政府 转变 执政 理念 的要 求 。其次 ,坚持信息公开 , 保 障公 民知情权是维护社会稳定 的需 要。现 在的时代是 网络开放的时代 ,人们 通过微博 、微 信 、Q Q等工具 能很 快 传递各种信息 。然而有时这些信息并不真实 。一些不明真相 的民众看 到 后 ,由于没有其它渠道来辨别信息 的真伪 ,“ 只能本 能的反映 ,依 照个 人 的意志行动” , 只有听信这些假信息 。然而 ,如果这时政府如果切 实 做到坚持信息公开 ,保障了公 民的知情权 。这样的假信息不攻 自破 ,继 而维护 了社会的稳定。最后 ,坚持行政信息公开 ,保障公 民知情权是 社 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社 会 的发 展对 民 主的要求 ,对法 治的要 求更 严 格 。保障公 民知情权 ,坚持行政信息公开恰好是维护社会 的民主,提 高 社会 的法治水平。对与公民生活利 益相关 的行 政信息 ,公 民有知情 权 , 这是社会民主的要求 。而坚持行政信息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程序 正 当原则 ,是进一步促 进社会法治 的要求 。
论公 民知情 权 与行 政 信 息公 开
郭 平
摘 要 :行 政 执 法 与公 民 的 生活 息 息相 关 ,执 法 效 果要 想 实现 社 会 利 益 与 公 民利 益 的 统 一 。要 求政 府 在 执 法 活 动 中贯 彻 程 序 正 3 ' -的行 政原则,坚持行政信 息公 开原则 ,保障公 民的知情权。这是 完善行政信 息公开制度 ,也是化解执法 活动中产生的与公 民的矛盾 。真正做到
执 法 为 民 的 迫切 需要 。
关键 词:知 情权 ;行政信 息公开 ;法治社会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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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一、促进政府透明度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在传统的治理模式下,政府信息往往被视为机密,这不仅阻碍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了解,也容易滋生腐败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通过信息公开,政府的工作和决策过程得以向公众展示,使得政府运作更加透明,增强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
二、保障公民知情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
作为社会成员,公民有权了解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和政府决策,而知情权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基础。
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了公民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从而更好地参与社会管理和监督政府工作。
三、监督政府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对于监督政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通过获取政府信息,可以了解政府决策的依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
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四、提高决策质量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质量。
在决策过程中,充分的信息交流和讨论有助于发现问题的本质、预测可能的风险和评估各种方案的优劣。
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能够集思广益,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和可行。
五、预防腐败信息公开制度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透明度和监督的增加意味着权力滥用的风险降低。
当政府信息充分公开时,各种不当的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行为就难以隐藏。
这有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共资源不被私利侵占。
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可以揭露和举报腐败行为,形成对腐败的有力威慑。
总之,信息公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通过推行信息公开,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起更加开放、透明的互动关系,这对于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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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目录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 (2)(一)人民主权 (2)(二)知情权 (2)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 (3)(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3)(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 (4)三、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 (5)(一)公民知情权的宪法保障 (5)(二)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 (5)四、当前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限制性因素 (6)(一)政府方面...................................... . (6)(二)公民方面..................................... . (7)五、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7)(一)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7)(二)制定和完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 (8)六、结语 (8)参考文献 (9)论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的知情权[摘要]:我国要实现行政管理体制公正透明这一目标,必须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路子,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但由于其立法主体是政府,法律效力层级较低,而导致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拟就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进行一定的分析。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宪法权利保障机制以瑞典《新闻报道自由法》(1776年)为先河,以美国《情报自由法》(1966年)为榜样,西方其它国家如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韩国以及日本等也纷纷效仿,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
建立以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趋势。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理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
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主权从行使权力的来源看,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从行政权力内容看,行政权力涉及到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组织管理,行政权力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对它的监督的重要性;从行政权的行使方式看,行使行政权应当是公开的。
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建立的,大家必须服从公意。
公意即为最高权力,即主权。
主权应当属于人民。
政府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人民有权获得政府信息。
(二)知情权知情权首先是作为一项政治上的权利提出的。
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oper)率先使用了“知情权”一词。
【1】1945年1月23日,肯特·库柏在文章中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
”【2】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存在着消极对待政府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
肯特·库柏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3】世界范围内第一次在宪法中明确认可知情权的是西德,其1949年实施的基本法第5条规定: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依通常途径了解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主体,无论是与公民眼前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还是事关国家命运和社会发展大局,公民对此都享有知情权。
宪法意义上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负有责任,即国家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来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和应当享有的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而知情权是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的前提。
2008年5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的第五天,湖南省汝城县5名居民因县自来水公司改制问题,将县政府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公民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状告政府的第一宗案件。
对于这起案件,不管法院是否受理、结果如何,影响都是深远的。
它提醒各级政府: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有法律规定。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常务会议2007年1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媒体已开展了不少宣传,但未能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重视。
因为政府信息不公开,公民敢于将政府告上法庭,说明公民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在增强,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水平在提高,也说明我国法制环境正在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公众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还表明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度在提高,要求在增多。
各级政府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事情,与公民无关,更不能愿意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保密”。
在这一点上,信息公开条例把政府更多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于推动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意义深远。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和意义(一)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1、公开原则。
【4】世界各国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原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这一原则表达的意思是凡是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除了法律规定不公开的信息。
2、平衡原则。
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必须平衡由于公开政府信息而可能引起的,信息申请人的权利与第三人的隐私权利,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权利及政府特权(国家保密权)等权利或者利益的冲突。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与保密的价值不冲突,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一致的。
“保密是享有某些我们视为最珍贵的自由的前提。
有有效地追求社会、经济和政治目标,通常需要思想、表达和行为的保密性。
无疑,承认这些保密的权利违反了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的知情权。
但是,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上的权利,那么,就会丧失我们最为珍视的社会品质。
【5】3、免费原则。
所谓免费原则是指除法律的另有规定,政府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
其有三层含义:不得谋取利益,收取成本费用,减免经济困难的人应当支付的费用。
4、自由使用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自由使用原则也称市场化原则,它是指申请人获得支付信息后可以以市场化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再加工。
政府机关对信息的再开发利用不得禁止或者施加任何形式的限制,也不得主张政府信息的版权保护或类似保护,使政府信息的获得者可以自由地利用已经获得的信息,从而促进政府信息的自由流动。
5、救济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救济原则是当申请人认为其知情权或第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的途径获得救济。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意义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
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
1、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首要的意义就是促进公众参与国家管理。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就在宪法上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
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2、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6】3、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个人权利。
在行政过程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的公民个人在信息的占有量上处于劣地位,不可能与政府获得等量的信息资源。
而公民个人很多权益的实现都必须首先了解政府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使政府的信息资源在法律规范下得以重新分配,改变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息部对等的状况。
4、政府信息公开能促进经济增长,有效地与WTO规则接轨。
在信息时代,信息经济是经济的基础,政府是社会中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
因此,实现信息化或者信息社会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信息资源能够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WTO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是透明度,它要求成员方政府应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
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
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规制起来,有利于我国履行透明度的法律义务。
三、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机制(一)知情权的宪法保障1、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
“从宪法和法律上将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予以明示和确认,使之并列于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之中,以示对知情权这一当代重要人权和民主权利的充分尊重与保护”,这有助于解决保障知情权立法的宪法依据,因此,笔者建议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知情权”,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以适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的发展需要,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明方向。
2、建立知情权宪法救济制度。
在宪法中明确知情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只是完成了静态的权利确认,并不当然地意味着人们的基本权利就可以得到切实保障。
要使纸面上的宪法变成现实意义上的“活的宪法”,使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并真正具有权威,就必须在现实生活中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制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宪法的规定变为现实,以保证宪法最高效力的实现。
宪法救济制度具体包括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和特定主体(如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等) 启动的违宪审查两种平行的机制。
(二)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提起的绝大多数政府信息公开诉讼都被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
据统计,北京从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其受到10起诉讼,审结9起,5起不予管理,2起驳回,2起原告撤诉,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上海2004年5月1日到2008年底,共发生400余起,1起是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败诉,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公民知情权的司法保障的核心,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可以考虑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做如下设计:【7】1、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