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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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信息获取权的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信息获取权的保障

权 利最早 的界 定 , 于《 源 世界人权宣言 》 9 8年 , 合 国在 。14 联 《 界人权 宣言》 1 世 第 9条规定 :人人有权享 有主张和发表 意 “
见的 自由 , 此项权利包 括持有 主张而不受 干涉 的 自由, 和通 过任 何媒 介 和不论 国界 寻求 、 受 和传递 消 息和 思想 的 自 接 由 。” 即规定 了两种 不同意 义的信息权利 : 一是生产与发布 信息 的权 利 , “ 即 人人 有权享有 主张和发 表意见 的 自由” 二 ; 是获取信息 的权利 , 即有权“ 寻求 、 受和传 递” 接 信息 的 自由 。
利看 成 了 一种 “ 要 的 新 权 利 ” 重 。
在现代社会 , 信息已逐渐成为人们赖 以生存 和发展 的重
要 资源 , 人们 渴望得 到更多 的信息指导 自己的生 活 , 信息获
取是社会信息链 中最重要 的环节 , 正在影 响现代 社会 的每一 个人 , 信息 获取不仅 能保 障公 民的知情 权 , 是建设 和谐社 也 会、 推动 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因而在全世 界范围内 已经受 3 1 ,
政府 信息获取 方式是指社会 公众获 得政府信 息 的途径 与手段。政府信息获取方式是联结社会公众和政府信息的中 介, 主要包括主动获取与被动获取两种方式。主动获取方式 是指社会 公众通过 一定的手续 和程序 主动向政府部 门 申请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权实现研究— —基于网络治理的实证分析 ’项 目 ’ ( 编号 :O 04成果之一 lD 7 )
重要权利 , 政府信息公开 立法保 障公 民信息获取权 , 应充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 使公 民信 息
获取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 词 】 府信 息公 开 关键 政 【 类号 1 2 0 分 G 5 公 民信 息 获 取 权 保 障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方制定和发 布的政府信息。 那么 , 此类知情 、 知晓的信息是否
属 于“ 获取” 的信息呢?对于这一 问题不应 笼统 回答是或不
是, 而应具体分析 。 倘若行政机关对此类信息没有控制 、 使用 和所有权 , 只是暂时的借用 , 则不属于“ 获取” 的信息 ; 反之则 负有 公开该信息的义务 。美 国解决 这一问题 的做法 值得借 鉴 : 院在判决 某项记录是否是行政机关 的记 录时 , 用一 法 适
在政府信 息的公开方面 , 而不适用于制作抑或获取政府信息 方面 , 尽管后者是实现前者 的前提和基础。 换句话说 , 行政机 关只提供 、 开已经存在 的政府信 息 , 因相对人 的申请 而 公 不 负担制作 、 获取信息的义务 。
中图分类号 : 3 D05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3 8 7 ( 0 9 0 — 0 6 0 10 — 47 2 0 )6 03 — 4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 ( 公开 条例》实施直至今 日, ) 各种政府信息 的“ 第一 申请” 频频见诸 于报端 , 各地的政府信 息诉讼“ 第一案” 纷纷涌现、 备受瞩 目。无论是北大教授 申请
部 门行政机关之 间也可 能因为履行职务 的关 系需要 知晓对
体而言 , 包括狭义的行政机关 和被授权组 织。 与此同时, 政府 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和政府信息的主体要素 是一致 的。“ 行 政机 关” 这一主体要素 区别于掌握信息 的其他 主体 , 如立法
机关 、 司法机关 、 军事机关 、 委会和公民个 人等 , 村 并且也不 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进一步说 , 公共企 事业单位在提供公
首都机场高速收费 ,1 f还是沈阳市民申请公开政府 的财务账 1
问题还有待行政主体制度 、 行政组织法 的完善和救济制度 的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龙头的政务公开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是我国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阳光政府建设实践的一个里程碑。

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

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最好手段,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利益。

一、政府信息公开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政府统治是经由人民民意及授权而来,政府的权力源于人民,是人民权力的让渡和授予。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人是社会公仆,如果仆人知道一切而主人却这也不让知道、那也不让知道,不能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这就颠倒了主人和仆人的关系,违背了我国国家性质。

在我国,现在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运作过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的行使状况,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基本信息支持,让公众能充分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直接影响政府决策,保证政府忠实执行民意。

(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

一个政府的民主化程度,要看其行政民主化的发展状况和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程度。

只有公民的参与才能化解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如果没有公民参与,公共权力的运行就可能偏离社会公共目标。

由于公民行政参与和信息公开密切相关,所以政府只有通过积极、主动的信息公开,才能有效提升民众对政府管理的认同程度,扩大民众的参与度,增加政府与民众行为取向的一致性,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公民的行政参与也仅是一句空话。

二、政府信息公开将增进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一)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消除“民怨”。

信息公开的实质是利益的共享与转移,很多地方政府把信息公开当作一种“恩赐”而非义务,把信息当成自己的“特权”,既不愿主动公开信息,又对公民申请公开信息置之不理,将自己掌握的公共信息资源视为私有财产,使信息不对称甚至不透明,如进口一桶原油能炼多少吨汽油、柴油,其中的炼油成本、运输成本及销售成本是多少,当国际原油价格为每桶90美元时,相对应的国内成品油价应该是多少,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到底还有多少差距,普通民众无从对油价涨跌作出判断。

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围, 但政 府信 息公 开的程度 还是政府说 了算, 公众是无权过问 的。 而相关部门的“ 报喜不报忧 ” 的做法也严重损害了公民的 知情权 。政府信息公 开措 施被当做 了一种政府 办事制度 , 被 看成 了政府 的一种职权 , 没有成 为受宪法和法律保护 的普遍
制 度 Ⅲ 。
( ) 一 中国政府信息公 开制度存在 表面化 、 形式化 的倾 向
关 键 词 : 府 ; 息公 开 ; 情 权 ; 政 信 知 完善 中 图分 类 号 :6 D3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1 7 4 ( 0 0 O — 0 0 —0 17 - 7 0 2 1 )3 2 7 2
2 0 年 5月 1日,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 据 自身生产 、 08 《 生活 、 科研 等特殊需 要 , 向国务院部 门 、 方各 地 ( 以下 简称 《 条例》 开始正式施行。 条例》 ) 《 自施行 以来取得 了
证 。 目前, 中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取得 了一定的进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的施行标 志着 中国首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 权 法规 的诞 生, 但在 其 实施过 程 中还存 在着不 少问题 。 我们 亟待转 变观念 , 从制度、 宣传 、 法律 、 监督等 方面完善信 息
公 开 的相 关制 度 。
信息公开存在的~些 问题进行 归类总结和对 比 , 并提 出与之 相匹配的完善意见。

政府会 接受他们的公开 申请 , 认为就算 他们主动 申请 ,政府
也会 因为其 自身利益或 其他利 益而不 予理会 或找所谓 的合

中国政 府信 息公 开现 状及 存在 的问题
理 理由搪塞敷衍他 们 。虽然《 条例》 规定 了公开 的 内容 和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讨论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下是几个可行的措施:
1.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积极推动信息公开,确保公民获得
与公共事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渠道,提供透明、及时、全面的信息,使公民了解政府决策和行为的依据,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2.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应鼓励并组织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
的决策和管理。

建立定期的公民咨询、听证、公众讨论等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和考虑公众意见,使公众能够参与决策,表达观点,参与问题解决过程。

3.保护表达自由:政府应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创造有
利于言论交流和表达的环境。

依法维护公民的新闻报道自由和言论权益,防止言论压制和打压,鼓励多样化、独立的媒体发声,促进公民对社会问题的讨论和表达。

4.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使公民能够有效监督
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

加强独立的监察机构建设,鼓励公民举报腐败和不法行为,保护举报人权益。

同时,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解决公民的合法诉求和维护公民权益。

5.加强公民教育: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参
与意识。

通过教育培养公民的知情能力、批判思维能力和
参与能力,使公民具备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的能力。

以上措施有助于增强公民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的权利,提高公民在公共事务中的能动性。

政府在推进这些措施的过程中,应重视民意、回应公众需求,使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实现民主决策、执政为民的目标。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

论⾏政相对⼈知情权论⾏政相对⼈知情权“知情权”,⼜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

“知情权”⼀词作为特指⼀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Kent Copper)在1945年1⽉的⼀次演讲中⾸次提出来的。

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问题的凸现,是现代信息技术、民主政治和法制发展的产物。

⼈们经常从公权⼒和私权利两个⾓度来界定知情权,即按照知情权适⽤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将知情权分为公权性的知情权和私权性的知情权。

公权性的知情权是⼀种政治权利,如宪法性知情权、⾏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般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政法律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宪法诉讼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

这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般为公民,⽽义务主体则为国家机关,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信息资源基本上被控制在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政府⼿中。

私权性的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是⼀种民事权利,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了权利主体知情的必要性。

社会知情权和公众知情权基本上属于此类。

它主要通过民商法等民事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8条关于委托代理⼈为了被代理⼈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的同意的请求权规定;但也会由宪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公法来调整,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对其购买、使⽤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知悉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病⼈对⾃⾝病情的了解权。

⼆、⾏政相对⼈知情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对⾏政相对⼈知情权的规定体现的⽐较分散,在宪法、⾏政处罚法、⾏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中都有规定。

公民对国家⾏政机关的处罚⾏为不服,依法可以进⾏申诉。

为了便于当事⼈申辩争讼,⾏政处罚法、⾏政复议法、⾏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在受⾏政处罚之前和对⾏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复议向⼈民法院起诉这三个阶段中,均享有知情权。

申论写作延伸阅读:简议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申论写作延伸阅读:简议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条例》涉及了信息公开的三大要素——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和对象。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或范围是信息公开的核心要素。根据《条例》第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第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的对象主要包括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回到知情权和信息公开的“权利——义务”语境下,就会发现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权利主体积极行使权利,会促使义务主体更好地履行义务。于是,在承认我国政府主导制度变迁的前提下,如果能够积极地行使公民的知情权,无疑会有助于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公众参与是民主的重要形式,公民行使知情权,正是一个有效参与公共信息的获得和处理及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只有公众积极地行使知情权,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才能促使公民和政府官员在法律和政策问题上养成一种知情下达的共识,从而转化为信息公开的强大推力。在此意义上,发展以行使和保障知情权为核心的公众参与,也就成为构建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一种有益思路。
第三,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信息公开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是公共信息的主要发布渠道,可以通过新闻采访、新闻调查、新闻访谈等获取政府信息,还可以成为公民公开讨论问题的平台,由此实现对信息公开的监督,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当前,一方面要采取各种措施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另一方面要鼓励公民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共讨论、发表意见看法,使新闻媒体成为构建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


二、公民隐私权


1、隐私权含义:
国外学者对隐私权的表述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宪法权利说 和民事权利说。


宪法权利说认为隐私权是对于有关个人的私事如何决定个人有控制的权利
民事权利说主要有“信息说”、“接触说”、“综合说” 三种观点 主要争议: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3、《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 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建立公民知情权依据:
首先,知情权具有宪法上的依据。知情权是宪法所规定的表达自由的前提 性权利。一是宪法规定了公民参政权利的内容。二是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 权利的内容。三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自由。 其次,知情权具有理论依据。一是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内容 之一,早期就有学者认为人民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 。二是作 为知情权的重要基础即民主的公开性。三是作为中国的先辈们也提出了民 主公开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
隐私权作为一种不愿公开私人领域秘密或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内容必 然具有秘密性。同时,其内容均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


(4)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
隐私权是一种支配权,可在一定程度内自我放弃。权利人可在一定范围内 披露自己的隐私,也可允许他人在一定程度上介入自己的私人领域。准许 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 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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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马 红[内容提要] 知情权是一项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

知情权是民主与法治发展的产物,其核心是情报公开请求权。

知情权的充分实现需要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合。

许多国家制定了关于情报公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建立和完善情报公开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知情权 信息公开 情报公开 一、知情权的概念近来,“知情权”这个词越来越多的走进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消费知情权、医疗知情权、中小股民知情权、求职知情权等概念一再地引起国人对知情权的重新认识和重视。

知情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知情权(the righ t to know),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是二战后出现的概念。

这一概念是由美国率先提出的。

一位名叫肯特・库泊的编辑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首次提到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①后来,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兴起“知情权运动”,知情权一词被广泛引用并很快被作为公民的政治文化权利得到各国法律确认。

而现代,所谓公民的知情权,应当作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对方向本方公开一定情报的权利和在不违法的范围内获得各类信息的自由。

从范围上讲,它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领域及各法律部门。

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及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掌握的情报知道的权利。

该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主动公开某些信息的义务和应对方请求公开某些信息的义务②。

知情权概念从20世纪80年代就被引入中国,然而至今对相当多的公民来说却仍是一个比较陌生的字眼。

③虽然我国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公民知情权在我国实体法上不是没有根据的。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要管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就必须知道国家经济、文化、社会的各方面情报,而这些情报的来源多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国家机关应主动地或应公众请求公开这些情报,以使人民“知”和“行”,否则,让人民管理国家事务便是一句空话。

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此规定也包含着人民的知情权内容,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就包括了信息或情报的联系,人民要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发表“意见和建议”就必须知道政府的有关情况才能进行比较判断。

政府事事保密,人民群众对政府情况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则让人民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或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也只能是徒有虚名。

另外,对公民“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投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规定,也包含了知情权的内容。

近些年来,随着人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治地位的上升,普通民众对于天下事“早知道”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突出。

知情权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普通公民只有及时了解社会上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生活做出相应的安排,以使趋利避害,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政府信息公开(一)含义 提到公民知情权就不能不提到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政府的信息公开。

公民知情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的信息。

公民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是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有待于政府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义务。

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④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它是人们全面考察、评价社会情况,从事政治、经济、科教、军事、文化等活动所不可少的国家资源。

在中国80%的社会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信息生产者、使用者和发布者。

⑤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政府信息是用纳税人的钱生产、收集和加工的,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这就要求我们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开放,使其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供人们利用,政府信息的开放程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个国家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内容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信息公开不仅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而且是当代各国政府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全面发展方面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义务。

公民对政府和公共部门拥有的公共信息享有知情权。

信息技术的发达,给信息传播与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条件,这既为公民有效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创造了客观的物质条件,也对有关政府部门满足公民知情权,最大限度地做到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信息公开不仅是结果的公开,更是过程的公开。

政府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向公众发布和提供信息。

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工作方法和程序、有关的法规和文件、行政许可的标准和条件等内容,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

当依法有权获取政府信息者提出获取信息请求时政府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

负有特定义务的政府部门应增加有关信息的透明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得以实现,并根据政府部门的类别提出不同的信息发布与信息提供要求。

政府部门间,包括上下级部门间和同级各部门间,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和获取信息的权利,禁止任何政府部门通过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妨碍提供政府信息的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政府信息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许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大政府活动,重大战略部署或重大社会动态,还有的涉及公民的个人情况,一旦发生不适的扩散,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就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时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政府有权依法对特定的政府信息活动进行控制。

对豁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些信息应为:1.涉及国防的保密信息;2.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经济和外交利益的保密信息;3.对国家利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密信息;4.涉及公民隐私权、著作权、职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5.其他重要或敏感信息。

政府信息的保密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提供利用则是绝对的、根本的。

无论设密、降密及解密,提供利用应贯穿始终,只是提供利用的范围和对象不同罢了,任何机构不得以保密为名滥用政府信息的控制权。

三、我国公民行政知情权的现状及分析公民的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我国社会而言,至今仍然属于新生事物。

一方面,普通公民对于知情权较为陌生,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也不大习惯。

其实,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具体体现政府帮助公民实现知情权的例子并不少见。

例如,每天的天气状况以及台风、暴雨、霜冻、雪灾、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都是由国家通过自己创建的事业机构向公众发布有关预报或预告,以便公众能够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预防或者尽量减少这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再如,我国政府建立了面向国内和公众的政府发言制度,不定期向整个社会公布某一方面的政府事务,并就公众关心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介做出回答或解释。

此外,随着社会信息化步伐的加快,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许多部门纷纷实行政府上网工程,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因特网自由地查询自己所关心的政府信息。

所有这些均表明,我们的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开始实践,而公民实现知情权的渠道也正在逐步得到拓展。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信息公开”还存在一些缺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公开内容不完整,即应该让公民知晓的内容没有完全公开;第二,公开的内容不真实,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已经发现个别部门政务公开的内容有虚假成分,其中,假公开都集中在与群众经济利益相关的项目上,如采用半公开、合并项目公开、转移项目公开等手段,将不合理开支以及由违规行为产生的数字、内容进行模糊处理等;第三,公开时间不及时;第四,目前的公开只是单方面的公开,公开的主动权常常掌握在行政机关中,公开什么,怎么公开,对什么人公开等,一切都由行政机关自己说了算,普通公民对此缺乏请求权和强制公开的权利。

造成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现状的原因主要来自制度和观念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不完善。

具体表现为信息公开法的缺位和保密法的滞后。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首要问题是依法行政,即政府依法办事。

在现实中已经有了信息公开的实践要求,但是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法,而其他法律中仅有零星的法律条文,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政府行为得不到规范,导致了行政公开行为的随意和无序,不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而且我国1989年制定的《保密法》,距今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在内容上,对于秘密的范围规定过于宽泛且模糊,给行政机关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行政人员为避免承担泄密责任,往往选择保密。

此外,对于定密、解密、泄密处罚等方面的制度设置已落后于时代的需要,造成真正的秘密未必能保住,而毫无保密价值的又不公开,因此应修改保密法,明确秘密范围,与信息公开法共同协调国家利益和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二是观念落后。

由于长期的专制统治,我国官本位意识浓厚。

政府官员作为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习惯于对人民发号施令,仅仅根据管理需要,而不是公民利益的需要公开与否和公开什么。

这种观念是与专制统治相适应的,有利于统治阶级达到奴役人民,维护集权统治的目的。

因此,转变行政人员的观念对于行政公开至关重要。

行政人员应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积极履行公开义务,这是法治的必然要素。

从公民方面来说,由于封建社会权力至上,义务本位思想长期浸润,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普遍欠缺,个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自治主体,是国家权力的源泉,而习惯对政府命令俯首听命,把政府公开文件当作恩赐,而没有意识到这是公民理应享有的权利,公民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而不必战战兢兢看行政人员的脸色。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公民还可以到法院诉讼,捍卫自己的知情权。

四、对我国知情权与信息公开立法的思考从我国整个知情权法律体系来看,对行政知情权的立法的空白是最多的,而在中国公民的行政知情意识日益增强的趋势下,没有法律对公民的行政知情权进行保障是显然不行的。

因此,要真正保障公民的行政知情权,必须对信息公开进行立法。

因为,单纯的权利宣告是不够的,权利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权利在未被法律明示的情况下,往往只是一种习惯权利和道德权利。

没有法律、法规把信息公开确立下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开,也不可能是真正的知情,更不会有真正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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