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确定规则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第六条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一)主动型行为是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过错行为,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二)被动型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过错行为。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公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准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本标准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二、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标准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交通意外不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原则3。
1、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责任,应当在事实基本清楚,相关证据基本查明当事人有过错,且过错与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关系.3。
2、当事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但不是导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3。
3、尊重交通参与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权利。
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权、优先通行权的,为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的首要因素。
四、本标准适用规则4.1、一方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引发交通事故过错的,不论分值多少,均负全部责任。
4.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本标准情形的,按计算分值认定事故过错责任。
分值大的负主要责任,分值小的负次要责任。
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具有同一档次的分值,或各方当事人的分值相差10个百分点以内的,负同等责任。
4。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不认定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4。
4、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现场快速处理.应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5、遇有本标准未列举情形的交通事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门机构集体研究,可不适用本标准确认当事人事故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If you want to live an ordinary life, you will encounter ordinary setback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
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
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
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
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
(三)主观过错原则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
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人帮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
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
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9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
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月实施的《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一、道路交通事故基本规定(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应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方式来确定事故的发生经过。
2.确定主次责任:依法确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其中主要责任应由违法行为方承担,次要责任应由过失方承担。
3.尊重公正: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确保公正、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4.快速处理:依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及时追究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1.定义: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由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人员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2.责任认定:根据事故的发生经过,判断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规则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如果一方存在交通规则违法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该方应负主要责任;如果多方都存在违法行为,并且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各方之间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3.交通规则的作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应根据交通规则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责任承担。
4.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仅仅是针对事故责任的划分,还包括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1.全责:一方完全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较大过失,但不完全违反交通规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双方交通违法行为存在相同程度的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4.次要责任:一方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责任相对较轻。
5.无责任:无违法事实和责任发生。
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的收集和处理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处理非常重要。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和处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现场勘查: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记录现场的真实情况,并采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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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确定规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界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侵害人的“过错”在主观心理状态上通常是过失。
从意志方面来看,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是希望也不是放任,而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从认识因素上看,其
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的,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
在交通事故中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事故结果发生的态度只能是过失的,但对违法(章)行为所持的态度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的。
如闯红灯的行为,行为人既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因为没看见信号灯而过失闯了红灯,但是对于发生碰伤的事故后果则一定是过失的。
二、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过错”的规则
1.作用定性与过错定量规则
作用定性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作为一种定性的结论,其特征是具有相对合理性,即是“基本如此”的结论,而不是“必须如此”的结论。
这就需要我们用当事人的过错严重程度予以量化。
具体来讲就是要充分体现责任与作用、责任与过错严重程度相当。
试举一个事故案例。
岳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80 多公里的速度由东向西行驶,
秦某驾驶机动车以每小时90多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
到
达一个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双方均没有减速,秦某车辆前部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岳某车辆受较强外部撞击,车辆失控,撞到路旁的建筑物上,造成车上乘车人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
这起交通事故,双方到达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
交叉路口,均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减速慢行、停车瞭望。
从过程讲,岳某违反了让右方来车先行的规定,应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但是,从造成事故的后果看,秦某已经发现来车,仍没有减速行驶,且未采取任何避险措施,直接撞击岳某车辆的右侧,造成岳某车辆失控,撞在路旁的建筑物上。
秦某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到了导致后果发生的直接作用。
在以过错严重程度确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一方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力应大于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动因素,应设定补充规则,上调一个过错责任档次。
所以,对具有主动性,且又具有严重的过错行为的,应上调一个责任档次,由次要责任调整为同等责任,较好地解决作用与过错谁占主要过错的责任问题。
2.重错吸收轻错规则
所谓重错吸收轻错是指,一起交通事故有多个违法行为,抓住起决定性作用的违法行为,以此过错为主,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其他违法行为在事故经过中予以陈述,累加过错比重,确认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运用重错吸收轻错规则,需厘清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如何区别重错与轻错。
尽管理论上对重错与轻错的划分标准很多,但是笔者倾向于采取用分值划分确认过错严重程度。
因为相比其他区别标准,分值划分比较直观,也是一种比较好把握的标准。
具体来说,10 分的行为与8 分、6 分行
为比较,10分的行为是重错;同样道理,8分行为与6分行为
比较,8分行为肯定是重错。
二是重错吸收轻错应体现行为严重程度上的区别,不是简单地只认定一种行为作为责任认定依据。
常见的事故案例中,如一方当事人同时具有吸毒、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行驶,事实上
又难以分辨哪一种行为对交通事故后果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危害社会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几种行为之间不存在重与轻的问题,应当累加分值认定过错责任。
这样认定,虽然在责任比例上可能还会出现主次之分,但是在承担法律责任以及道德风险上,体现了程度的不同。
3.特别注意义务责任加重规则
对交通法规的遵守是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上注意义务的一项内容,但交通法规终归不是驾驶操作规程,不可能对机动车操作驾驶的方方面面作出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履行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例如,王某携女(6岁)乘客车至一村庄路口下车,其女
在无监护人带领下从客车前部横穿公路;与此同时,李某某驾
驶一辆货车正超越客车,待发现险情后,避让不及将幼女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在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并没有违反相关交通法规具体规定,车况良好,超越停靠路旁的客车也非违章之举,事故的不幸发生正是其违反了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在超越前面停靠客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已经注意到有乘客下车,在视线被客车遮挡的情况下,其应当预见有乘客从客车前部横穿公路的可能,此时应极尽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减速缓慢通行。
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到这种业务上的危险预见和结果避免义务,导致惨剧发生。
交警事后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负主要责任。
但笔者认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被告作为有资质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临近超车时未尽职业上的谨慎注意义务,以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主观过错明显,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是就双方的行为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作用力认定,而不是对民事责任的分配。
而在道路交通参与者中,行人相比于机动
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显然处于弱势,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因此,在民事方面李某某应承担较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