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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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一: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说明:一、参与我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为主项资质或增项资质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系列的施工企业。

二、企业状况计算规则为:具有单项资质的权重计为1;拥有多项公路系列施工资质的企业,计算机系统将对企业基本信息符合每项资质情况分别进行评分;施工企业每项资质评分得出后,若企业主项资质为公路系列,则该企业的企业状况得分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企业主项资质评分权重为0.5,所有公路系列增项资质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权重为0.5;若企业主项资质为非公路系列,则该企业的企业状况得分为所有公路系列增项资质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若发生《山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行为,各考核单位仍应对其进行考核评分,对应考核指标得分为0分,并将其违法违规具体行为与考核评分表一同上报。

四、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项目办。

五、建设单位负责通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指标进行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评价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评价结果。

六、对于参加建设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仅对其投标行为指标中投标资料真实有效情况(5分)及投标行为规范情况(5分)进行评价。

七、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履约信誉评价完毕后,应首先在信用评价网络平台上填报评价结论,根据填报结果打印相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交通主管部门;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的,审核后,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首先在信用评价网络平台上填报审核结论,根据填报结果打印相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八、扣分项最多扣至该项0分,加分项最多加至该项规定最高分值。

九、原则上一事不能重复扣分,同一事件取扣分值大的评价指标扣分。

十、建设单位评分及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应以有关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书、决定书、鉴定书等相关书面材料为依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 )投标行为评价。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质量: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质量,包括工程结构的牢固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工程质量验收等指标。

2. 工期进度: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工期管理能力,包括合理的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的控制、提前或延期完成工期等指标。

3. 施工安全: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控制等指标。

4. 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能力,包括符合环境法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指标。

5. 技术能力: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设计能力、施工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指标。

6. 经济效益: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表现,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比、成本控制能力、施工成本变动等指标。

以上是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一般规则,具体评价指标和权
重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将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中的竞争力及信誉度。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是一套被广泛采用的准则,用
于评估公路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

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路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并确保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企
业的信誉记录、资质等级、安全管理水平、工期管理、质量保证、合同履行能力等方面。

其中,企业的信誉记录是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对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履行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记录的评估,可以了解企业在工程实施中的信用水平。

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能力水平,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估是确保公路施工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评价者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记录、员工培训情况、安全设施和流程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能力和表现。

工期管理和质量保证也是评价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能按时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的质量达标,直接关系到公路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合同履行能力也被纳入评价的考量范围。

良好的合同履行
能力不仅表明企业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还能提高企业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合作信任,推动公路施工行业的整体发展。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解读,对于提升公路建设行
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准确评估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业务能力,可以为业主选择合适的施工企业提供参考,同时也促使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公路建设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公路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公路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公路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 ≤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认定为D级以及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该省份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2年以上在该省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该省份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该省份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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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促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价标准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部门、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十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动态评价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一条动态评价是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3月31日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所列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帐,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

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

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

其他行为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其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应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汇总的基础上,计算出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得分,并根据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确定信用等级。

被1个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 级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C级;被2个及以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或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

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过程中,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评价人应按相应标准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分别予以扣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台帐,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对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进行投诉或举报。

申诉、投诉或举报时应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企业在某省份或全国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具体应用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相关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企业初次进入某省级行政区域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或以下等级对待。

(三)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信用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在招投标、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或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三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向部报备实施细则,明确组织机构、评价程序、台帐管理、签认机制、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建立对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委托机构评价工作的考核、处罚机制,确保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记录企业不良行为,并按照标准进行扣分,及时告知相应从业企业,或在局域网络、互联网络、行业媒体公示。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徇私舞弊,不得随意扣分或规避扣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年度检查,重点对信用管理台帐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准确性、告知或签认程序完备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1: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i i n T T 1/(i 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 i ni iiiC C L L 11/(i 为企业在某省份被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的合同段数量,i=1、2、…n ,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C i 为企业所履约合同段的标价)施工企业在从业省份综合评分:X =a T +b L -∑=ni 1Q i(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 , Q i 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某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 当企业在某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某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三、全国综合评价:∑∑∑∑∑=====--+=p k ql l k n j j n j j j m i i R G Q C C L b m T a X 11111//)(/(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投标行为评分。

L j 为施工企业在某省份履约行为评分,且L 1≥L 2≥…≥L J 。

Q k 为企业在某省其他行为评价的扣分分值。

C j 为企业在该省份参与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段的标价总额。

i 、j 、k 分别为对企业进行投标信用评价、履约信用评价和其他行为评价的省份数量,G 为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全部省份数量。

l 为部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数量,R l 为部级层面认定的不良行为。

a 、b 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本区企业评价结果时,应同时上报T i、L j、Q k、C j等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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