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本科教学外聘任课教师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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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

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

大学聘任兼课教师暂行规定**校发[**]50号(**年四月二十六日)一、教学院(系)聘任兼课教师的条件1.学期内人均实际教学工作量超过150学时,且超过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2.人均承担3门(含3门)以上课程,且超过课程部分校内无法调剂安排的;3.新开课程暂无人承担的;4.为保证教学质量,确需外聘高级职称教师授课的。

二、兼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教书育人,为人师表;2.身体健康,能承担任教课程的教学工作;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具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才;4.主干课程教师必须具有与我校相同或以上教育层次院校同专业五年以上的任教经历。

三、外聘兼课教师的程序1.教研室提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2.教务处对该教研室承担的课程与教学工作量进行核实;3.拟聘教师填写《外聘兼课教师呈报表》(附证明材料);4.人事处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5.人事处与外聘兼课教师签定聘任协议,颁发聘任证书。

四、外聘兼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1.全校外聘兼课教师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任教师总数的5%以内,所需经费由学校支付,兼课教师的课时单独计算,不计入各院(系)学时总数;2.教务处对外聘兼课教师实施宏观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品;3.所在院(系)负责对外聘兼课教师进行日常管理,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采取学生评议、审查教案及老师听课等形式对其教学质量进行抽查考核;4.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对不合格者,应及时终止其授课,并予以解聘。

五、外聘兼课教师的待遇学校只负责支付外聘兼课教师的课时酬金,其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标准课时的折算按教务处规定的折算办法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关于外聘

关于外聘

关于外聘(返聘)教师聘任和管理暂行办法为发挥外聘(返聘)教师在我院教学工作中的补充作用,进一步规范外聘(返聘)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原则l、学院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专业系(教研室)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原则上超过该系(教研室)额定工作量120%及以上。

2、紧缺急需的专业课教师和公共课教师。

3、课程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急需提高教学水平。

3、其他特殊情况。

二、外聘(返聘)教师条件l、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并具有所聘教学岗位必须的教学能力。

4、实践教学环节或第二课堂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及以上学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相应专业丰富的实践经历和经验。

该类教师鼓励从企事业单位聘请。

三、外聘(返聘)教师的管理l、外聘(返聘)教师要遵守我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2、各教学系(部、中心))要按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将外聘(返聘)教师的教学纳入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统一要求和考核。

对责任心不强、教学效果差或不能按学院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工作学生反映强烈的外聘(返聘)教师要及时更换。

3、对于聘期较长教学质量好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系(部、中心))可发给聘书,作为师资力量的组成部分。

四、外聘教师(返聘)的聘用程序1、各教学系(部、中心)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学计划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系(部、中心)外聘(返聘)教师计划,并于第18周前将下一学期《外聘(返聘)教师聘用计划一览表》(见附表1)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2、新学期开学2周内,将本学期《外聘(返聘)教师聘用情况一览表》(见附表2)报人事处,上述表格须附电子文档。

并同时将外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复印2份,1份报送人事处,l份系(部、中心)留存备案。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我院办学需要,加强和规范对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建设一支高水平、有活力、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被我院教学、科研单位聘请,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且不列入我院正式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为便于管理,根据其来源等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外聘兼职教师,指从国内教学或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在职人员中聘请的,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2、外聘专职教师,指在我院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社会流动专业技术人员或留学回国人员。

3、外国、港澳台教师,主要是指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

聘请外国、港澳台教师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条各部门应从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优先聘用紧缺或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的教师,并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聘用。

聘用与管理第三条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外聘教师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向学院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用人计划时一并提交外聘教师计划,拟聘外国、港澳台教师的应同时抄报学院外事处。

外聘兼职教师人数占本部门专任教师的比例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四条外聘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1、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具备本学科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科研、创作方面有良好业绩。

2、应具备相应专业讲师资格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聘请外籍学者或留学回国人员为外聘教师的,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3、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拟任教的学科专业对口,并且是我院当前重点发展的学科与专业。

4、身体健康,能履行聘用合同,按要求来我院授课、讲学或进行其它学术交流活动。

5、来我院合作、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外聘教师,还应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要求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聘用审批程序与权限1、外聘兼职教师审批程序与权限各教学部门可在外聘教师计划允许的范围内、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择优选聘教师在我院兼职从事教学工作,并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报人事处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下列材料:①聘任报告,应包括聘任目的、拟任教课程,拟聘人员工作和学习简历、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教育教学能力评价意见等内容(下同);②《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一式2份);③拟聘教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资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关于外聘教师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外聘教师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外聘教师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为加强学校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力度,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努力建立一支专职与外聘相结合的教师队伍,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本暂行管理办法所指的外聘教师是指非本院编制内人员受本院聘任,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并按所讲授的课时数领取课时酬金的人员。

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原则上应由本院编制内在职教师讲授,由于学校在职教师数量不足,又不能及时补充,确需从院外聘任教师授课的,可外聘教师授课,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缺少教师的。

2.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某些专业课程有关章节需要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讲授的。

3.教学课时量大,本院教师完成确有困难,需要外聘教师授课的。

三、外聘教师的条件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仪态大方,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课堂组织、传授知识能力。

3.专业对口,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

在校外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外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能从时间上保证我校教学工作。

5.身体健康。

四、外聘教师选聘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系(部)根据下学期课程任务的落实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所需外聘教师的人数及课程的聘任计划申请。

2.各系(部)提出的外聘教师聘任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副院长批准,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组织招聘。

3.外聘教师聘任计划经批准后,各系(部)应极积利用各种渠道落实外聘教师的选聘工作,提出具体外聘教师人选。

4.教务处协同各系(部)主任及相关教学人员对外聘教师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中听课,了解其授课水平是否符合我校的教学要求。

对于上学期已在我校授课的外聘教师无需集中听课,按上学期外聘教师评分决定其是否留用。

5.经审定合格的外聘教师由教务处报教学副院长审批。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我校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落实“从严治校,从严执教”的要求,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1.二级学院专职教师(除兼职教师)按其专业背景课时量均达到16节且本二级学院内部无法调剂。

2.本二级学院教师无法胜任。

3.外聘教师总数原则上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25%。

4.曾出现过教学事故且情节严重的或教学反映特别差的,不再聘用。

二、聘用条件(一)基本条件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

3.热爱学生,有责任心,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身体健康。

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承担体育专业的户外实践技能性课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二)资格条件应聘本科专业教学的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应聘专科专业教学(除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教师资格条件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技术带头人等特殊人才或知名人士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

三、聘用程序1.制定计划。

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需要,制订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送教务处审核后,由人事处汇总,报学校校长审定。

2.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批准的外聘计划,进行宣传,组织报名,资格初审,并填写《XX学院外聘教师申请审批表》和《XX学院外聘教师汇总表》,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备案。

3.试讲。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外聘教师试讲,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督导组参与监督。

4.学校审批。

人事处根据资格审查和试讲情况,提出外聘教师拟聘人选报校长批准。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兼课教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外聘兼课教师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兼课教师是指经学校批准来我校兼职授课,系统讲授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计划内课程或指导教学计划内实践实训,获取相应课酬的校外人员。

(一)包括:1.从其他公办高校正式教师和退休教师中聘用的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从公办科研院所正式科研人员和退休科研人员中聘用的教师;2.从在读优秀博士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聘用的教师;3.从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聘用的教师(适用于少数实践性强的专业)。

(二)不包括: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研究生校外导师、名誉(兼职)教授、外籍教师。

第三条基本条件(一)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学有专长,敬业爱生, 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所承担课程相关的教育背景,原则上具有本学科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研究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深厚的专业功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突出;或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实务部门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管理职务,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和较强教学能力;(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心健康,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第四条基本职责(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二)根据学院(系、部)的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工作(包含但不限于课堂教学、实验(实习)指导、辅导、命题、阅卷等);(三)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教学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承担课程范围学院(系、部)对本校教师紧缺的课程或确无合适校内教师人选的课程,可向学校申请邀请外聘兼课教师承担。

主要包括:(一)数学、计算机、外语、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等全校公共课;(二)新建专业、基础薄弱专业所需开设的课程;(三)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及其他实务性较强的本科课程。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

学院外聘兼职兼课教师管理办法随着学院办学规模的发展,外聘兼职兼课教师(以下简称“外聘教师”)已成为学院任课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保证外聘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保障外聘教师的利益,对《学院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华职教〔2010〕55号)进行修订完善。

一、外聘教师的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同时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二)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实践工作经验,为本行业、企业的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能工巧匠,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三)具有丰富的本职业技能实践工作经验,为行业、企业中的能工巧匠或具有本职业技能技师(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资格的技能人才,同时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授徒能力和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外聘教师的聘用(一)聘用原则1.应具有承担本专业课程或承担本职业(工种)技能工艺理论和国家三级以上技能等级实训课程的能力;2.应能弥补在职教师的专业课程授课专业的缺陷,有利于教师队伍学缘、职称、专业结构的改善;3.应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青年教师的成长,有助于本系(部)、本教研室教师资源的培养和开发。

(二)招聘与推荐各教学系(部)因教学需要聘用外聘教师,可由各教学系(部)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要求,由人事处负责招聘,或各教学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向人事处推荐适用人选。

(三)聘用审批1.如实填写《学院外聘教师(专家)审批表》,同时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职业技能资格、职务(含行政、技术)等资历证书和身份证等原件(核查后退回)、复印件。

2.人事处组织教务处、用人系(部)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试讲,根据面试、试讲的评价确定是否聘用和适授课程。

3.应聘人员与用人系(部)相应教研室负责人确认授课课程及授课安排,依次报系(部)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拟批;人事处核定课酬标准,报学院领导审批。

大学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规定

大学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规定

大学外聘教师聘任及管理规定为了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教师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推动指导作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任原则1.课程确需聘请外校教师授课。

2.确需外聘教师,应首先考虑在校内相近专业人员中调剂或返聘本校离退休教师,校内不能解决,则可在校外聘请教师。

3.教师数已经超编的教学单位不允许外聘教师。

4.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要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确保质量和聘任工作的严肃性。

5.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外聘教师。

二、聘任条件1.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

2.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3.专业对口,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4.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愿意且能够为我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

5.在聘期内能够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三、对外聘教师的要求1.外聘教师在聘期内,能自觉遵守的各项法规,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外聘教师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服从管理。

3.外聘教师在聘期内,不得随意中途解约。

4.外聘教师必须履行聘用岗位职责,违规者,视情节轻重将给予扣发酬金直至解聘的处罚。

四、聘任程序1.需外聘教师的教学单位,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向人事处、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

2.聘用单位须对缺乏教学经验的外聘人员,进行相关教学能力和水平考核认定,并提供考核结果。

3.经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同意聘用的教师,由教学单位与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协议,并颁发聘用证书,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4.如需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也须按本规定办理。

五、外聘教师管理及考核1.开课部门需加强对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续聘。

2.外聘教师档案由学院管理。

六、本规定根据有关文件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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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我校办学水平,保证本科教学质量,规范外聘教师管理工作,现将我校聘请编外教师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聘请编外教师的条件与原则
1.学院教师编制不足,教学工作确实需要,可外聘教师。

2.外聘教师应优先从本校退休教师中选聘。

3.有新上专业的学院,在该专业未定编、定岗前,根据新开专业课的需要,可以外聘教师。

4.为加强高校之间合作和相互学习,可聘请到我校进修、学术交流的外校教师任教。

5.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外聘教师。

二、受聘教师的条件和要求
1.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业务基础扎实,能胜任正常教学工作。

3.受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4.受聘教师要授课认真,工作敬业,保证教学质量。

5.受聘教师要接受有关单位和教学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我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服从教学安排。

三、外聘教师的聘请程序和管理
1.学院需要外聘教师,首先要对拟聘教师进行全面考察,并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经教务处主管处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受聘教师开课前,学院教学院长应责成系主任或有关教师向其讲明我校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要求以及教学管理规定等。

3.受聘教师任课后,教学院长应安排系主任或其他有关教师随机听课,以了解教学情况。

4. 受聘教师所在学院要全面负责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学期末或结课时对其进行教学质量测评和检查,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5. 受聘教师的酬金由聘任学院支付。

其酬金标准可参照社会通行标准,依据本人职称、学术水平、社会知名度、课程性质、授课学生数等情况确定。

河北科技大学外聘教师登记表
注:1.系部意见应说明外聘教师原因,及所聘教师适合该课程教学的情况。

2.此表一式两份, 一份教务处备案, 一份学院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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