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室档案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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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室、档案室岗位职责

一、病历室

1.在医教科和信息科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2.经常检查各种病历书写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3.负责病案的回收、整理、装订、归档、检查和保管工作。

4.负责病案资料的索引、登记、编码、利用工作。

5.查找再次入院和复诊病员的病案号,保证病案的供应,办理借阅病案的手续。

6.提供教学、科研、临床经验总结等使用的病案。

7.做好病案室管理工作,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和火灾

二、档案室

1.档案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遵守纪律,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管理水平。

2.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

3.科学管理室藏档案资料,负责室内档案资料的分类排列、编号、整理、装盒和立卷归档统计工作,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和档案检索工具。

4.确保档案室资料安全,保证不霉烂,不被虫、鼠咬,不潮湿,认真做好防火、防光、防盗工作。

5.接收移交档案必须认真核对、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6.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好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

7.凡是借出的案卷,要严格办理借阅登记签字手续,并负责催办归还。

8.对归还的档案当面查清,如有损坏、任意涂改、丢失、应及时追查责任,认真处理。

9.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局各股室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病历室工作制度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

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

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

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

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

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

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因病案不仅是医教科研的宝贵资料,又是医疗纠纷、伤残理赔、

保险、复诊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益,所以病案借阅是病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须高度重视。为保障病案及时、完整、高质量地提供给每一位所需人员,为此现将合理的病案借阅制度总结体会如下: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

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病案借阅实行登记本及机化管理制度,

院内人员借阅病案需把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科室、借阅人姓名及日期、

借阅份数、用途、归还人姓名及日期填写在登记本上,最后管理人员输入微

机,进行双重管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

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签字同意或委托书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

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要严格保存,病案中的一切资料严禁涂改、损坏、拆散、

丢失、带离院外、复制或复印,要确保病案完好无损的归还病案室。丢失病

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

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1)病员本人或其

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

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

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

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

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

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

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

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

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

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

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

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

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档案室工作制度

一、档案保管权限

1.财务部档案由财务部保存;

2.人事部档案由人事部保存;

3.医院证、章、信由院长指定负责人保存;

4.其它各类档案由办公室保存。

二、档案保管期限

1.财务档案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执行。

2.医院证、章、信及相关文件资料属永久保存档案。

3.政府职能部门授予、发放的各种许可证书、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奖状、奖

章、奖杯、锦旗等原件属永久保存档案。

4.本医院的历史沿革、重要事项记载及反映本医院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

音、录像等属永久保存档案。

5.普通文档保管期限为3年至5年。

6.保密文档须于失效当日即刻销毁。

三、文档的保存形式:

1.文字性普通文档分为文字与电子两种方式保存。

2.计算机存储的涉密文件应采取加密保护措施,文件密码由指定的文件保管人

设定,并须将该文件路径及密码报院办公室备存,并保证其真实性。

3.机密文档以书面或实物形式保存。

四、档案类型

1.行政档案,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

(复印件);对内、对外收、发的《通知》、《决定》、《函》、《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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