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
王家岭透水事故案例

王家岭透水事故案例【篇一:王家岭透水事故案例】3月28日,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发生特别重大透水事故。
经查,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万元。
(一)事故煤矿基本情况。
王家岭矿为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
该矿所在区域小窑开采历史悠久,事故发生前该矿井田内及相邻共有小煤矿18个。
该矿由中煤能源集团和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焦煤集团)合资(各占50%股份)组建的华晋焦煤公司开发建设。
发生事故的王家岭矿碟子沟项目井巷工程由中煤能源集团下属的中煤建设集团第一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公司)第六十三工程处(以下简称中煤一建六十三处)施工,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迪监理公司)负责监理,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设计。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电法勘探研究所承担井巷探测项目。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 标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对39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其中,9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0名企业人员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详见附件2)。
同时,责成山西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书面检查,中煤能源集团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依法对华晋焦煤公司处以225万元罚款,对中煤一建公司处以210万元罚款。
观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有感

观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有感2010年3月28日中午,王家岭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3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37.29万元。
该矿多次发现透水征兆后并未引起高度重视,未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造成大量人员被困井下。
矿井探放水措施不落实,探查手段单一,没有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掘进巷道没有按要求配备探水钻机,缺少专业探水队伍和人员,工作中对“有掘必探”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井下实际超前探查只采用物探探测方法。
矿井充水水文地质条件认识不清,没有充分认识到老空水害防治的重要性。
矿方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劳动组织管理混乱。
要防止这类灾难的发生必须做到深入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中“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尤其对小窑破坏区严格执行“有掘必钻”的规定,井下探防水工作要坚持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工作程序,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积极开展水害探查、防范的研究工作,物探和钻探等手段要综合运用,物探不能代替钻探。
切实加强防治水组织机构建设,加强防治水制度建设,切实落实防治水责任制。
深入开展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加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基本建设矿井的施工管理。
王家岭煤矿突水事故总结(全面)

王家岭煤矿突水事故及救援之我见资源勘查工程0701姜涛2010年7月4日王家岭突水事故及救援之我见3月28日13时30分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
王家岭煤矿处于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境内,属于河东煤田,为在建煤矿,隶属于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
事故发生点为煤矿北翼盘101回风顺槽。
王家岭矿是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合资组建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每年600万吨,于2006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0年10月建成投产。
也就是说,这个矿还未建成投产就发生了严重的透水事故。
这给煤矿在设计施工阶段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提出了警告。
论文中将介绍以下几点内容:1.王家岭煤矿突水事故原因分析;2.王家岭煤矿突水事故援救措施;3.王家岭煤矿突水事故所暴露的一些问题。
具体内容分述如下:(一)王家岭煤矿突水事故原因1.王家岭透水事故的浅层原因经分析,事故原因为废弃小窑老空水。
老空水从学术上来说也叫做老窑水,主要是指由于过去的一些煤矿开采,包括本煤矿的开采,也包括其它一些小煤窑的开采,开采完以后遗留下一部分采空区,这部分采空区被后期的地下水或地表水充满,就形成了一些老窑积水。
如果后期的地下采掘工程触及到这种老窑水的水体的边缘的时候,这部分老窑水就会以突然溃入的方式溃入到井下,造成一些突发性的水害事故。
老窑水导致的水害事故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突发性,因为老窑水不是一种赋存于地下介质的含水层的水,它是一个小的地表水体,所以一旦采掘工程触及它,它就会以溃入的方式突然涌入到井下。
第二特点就是由于老窑积水常年处于一种封闭、缺氧的环境,它是一种高度的还原环境,所以老窑水往往是呈酸性状态,PH值都是非常低的。
第三个特点,就是由于这种高度还原环境,老窑积水里面往往富含有一些硫化氢的气体,而且硫化氢气体的浓度非常高。
有些老窑水冲入之后,这种硫化氢气体由于浓度比较高,有时候也会给现场的接触的人员造成一些窒息性的死亡或者伤害。
煤矿经典警示教育事故案例

煤矿警示教育事故案例山西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事故经过: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在基建施工中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为小窑老空水。
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1人作业,截至事故当晚统计,108人安全升井,153人被困井下。
经过抢救,事故共造成38人死亡,1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37.29万元。
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原因:该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致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标高以下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1.地质勘探程度不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查明老窑采空区位置和范围、积水情况。
2.水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现透水征兆后未采取有效措施。
3.施工组织不合理,赶工期、抢进度。
4.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防治水主体责任。
2.切实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
4.严格落实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责任。
5.全面加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制定水患避灾演习预案,加强员工防治水措施的学习与培训,并组织员工进行水患避灾演习。
甘肃屈盛煤业公司“9·25”斜井人车跑车事故事故经过:2012年9月25日0时10分,甘肃省白银市屈盛煤业公司煤矿发生钢丝绳断绳跑车事故。
34名井下作业人员在煤矿副井筒人车提升过程中距井口约80米处,钢丝绳断绳,人车下滑至距井口约230米处侧翻,造成人员伤亡。
发生事故的副井筒总长度704米,坡度28度。
14 王家岭煤矿

山西“3•28”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背景资料: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许,位于山西省乡宁县和河津市境内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事故造成153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山西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被困人员。
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已赶赴现场,指挥救援。
中央、地方各个环节紧密相扣,各方力量团结合作,不抛弃不放弃的以人为本,在无私奉献与顽强拼搏中赢得了与死神的赛跑,让世界再次见证了国人在灾难面前众志成城的感动力量。
此次王家岭创造了存活8天的奇迹,同时又刷新了一项纪录,矿难发生190小时后救出了大部分矿工,创造了中国矿难救援史上的一个奇迹。
经过紧张而揪心的八天八夜,王家岭逢凶化吉,截至4月7日19时,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被困人员中已有115人获救,遇难人数上升到9人,矿井下仍有29名工人被困。
奇迹让人感动,也让人反躬自省。
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显示,矿难的发生,有人祸因素,该矿施工过程中存在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劳动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此外,引发透水的原因至今还没有明确,之前的初步判断是凿穿了废旧煤窑,导致里面的老空水冲入巷道。
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特别是一些基础资料、基本情况要实事求是。
奇迹让人高兴,亦需戒慎恐惧的反思。
王家岭救援的成功,不是矿难的结束,只是吸取教训、洗心革面的开始。
如何让警钟真正长鸣,如何避免对生命的漠视,避免对隐患的麻木不仁,让王家岭成为安全生产的新起点。
知识精析:(一)经济生活角度1.国家必须加强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弱点和缺陷。
面对经济利益的巨大诱惑,面对原材料价格节节攀升的市场环境,面对大干快上的“GDP竞赛”的某些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巨大冲动,尤其是面临并深陷其中、处于锁定状态的高能耗、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模式,矿难的发生又具有必然性。
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特大透水事故案宣判

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特大透水事故案宣判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3·28”特大透水事故案宣判6月14日上午,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对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案的9名被告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姜世杰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其他8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王家岭煤矿属于基建矿,建设单位为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为中煤一建公司六十三处工程处,监理单位为北京康迪监理公司,井下物探单位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
2010年3月28日13时12分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碟子沟项目部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与附近小煤窑老空积水导通发生透水,造成153人被困井下。
经全力抢救,115人获救(均受伤),3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37.29万元。
经国务院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王家岭矿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小煤窑老空区积水情况未探明,且在事故当班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采取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等果断措施,掘进作业导通老空区积水透出,造成+583.168m标高以下的巷道被淹和人员伤亡。
被告人姜世杰时任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副处长兼碟子沟项目部经理、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组长,负责碟子沟项目部全面工作,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张军伟为碟子沟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副组长,负责项目部的技术工作;曹奎兴为碟子沟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常世坤为碟子沟项目部安监站长,负责监督、检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邹达山为碟子沟项目部地质水文负责人、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副组长,享受副经理待遇,负责生产、地质工作。
“3.28”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医疗救援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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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缺少卫生饮水
从生存条件来讲,水仅次于空气。在完 全断水的情况下,持续96小时就会出现较 为严重的健康损害,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健 康的损害将不断加重,通常情况下7天是缺 水存活的生理极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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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透水事故来讲并不缺水,缺的是符合 卫生标准的饮用水。笔者询问多名脱险 的矿工,他们在井下为了生存都曾迫不 得已或多或少的饮用了井下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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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水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有淹溺、水流冲 击所导致的创伤及由此引起的热量摄取中断 等次生伤害。此外,长时间在低于体温的水 里浸泡会导致人体热量不断丧失而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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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而言,以上三种事故从伤害后 果和生还几率讲,透水的生存概率最高, 冒顶次之,爆炸最小,瓦斯爆炸时如果 未能及时升井,此后就几乎没有存活的 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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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心理压力等
已知和未知都对人产生心理压力,其 中未知所带来的压力有时可能更大。就这 次透水事故,遇险人员都有很大的心理压 力,从已知角度讲,所有人都知道自己身 处险境;从未知角度讲,谁都不知道自己 最终能否获救?对于心理素质和适应调节 能力差的人,心理压力所造成的伤害相对 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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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王家岭煤矿透水 事故医疗救援经验总结
河南省平顶山市急救中心 武秀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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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8日下午13时 40分,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 王家岭矿发生严重透水事故, 导致153人遇险。事故发生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抢险救 援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全力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在事 发第6天井下出现生命迹象后, 卫生部在全国调集专家前往山 西河津加强指导医疗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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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岭透水事故

一次又一次的血泪教训再三证明,天灾虽难防,人祸却可免。
绝大多数的矿难,都是本可避免的人祸。
3月30日,在王家岭矿难发生后的第三天,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联合发出的事故通报称,王家岭煤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施工方为了经济利益赶工期,更被认为是导致矿难的首要原因。
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说,“王家岭矿难就坏在…勇争第一‟上。
”若无争进度第一争来的矿难,又何需百余名同胞平安被救的奇迹?在奇迹发生之后,奇迹很容易成为最耀人眼目的事件。
总结救援的经验,以便在今后的救援工作中发生更多的奇迹,这样的出发点当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我们不要忘掉矿难本身,奇迹的应当归于奇迹,责任的同样应当归于责任。
不能以奇迹来混淆和中和责任,与奇迹和救援成果需要肯定一样,事故的责任也必须有人来承担。
救援的成果将减轻事故的严重程度,这一点没有疑问,但这显然并不意味着事故可以因此一笔勾销。
只有责任的归于责任,人祸所导致的矿难才能有所遏制,生命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保障。
在这个基础上,奇迹才有价值和意义。
2、奇迹源自坚韧不拔和争分夺秒[9]5日,王家岭煤矿透水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5日凌晨0点至1时15分之间,首批9名生还者顺利升井,截至15时40分左右共有115人被救升井。
看着一名名被救工人鱼贯而出,接受诊治,恐怕没有人不激动和感慨。
这是生与死的搏斗,这是曙光与黑暗的博弈,这是欣喜与悲伤的交织,这是梦魇与现实的交错。
所幸的是,已经有115名工人被营救出来,115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复原,这些焦灼而揪心等待的被困工人家属终于可以有所释然了。
报道中有一个令人感到温情的细节――一名获救工人躺在病床上,向医生借手机,他要给家人打一个电话,报一声平安。
当医生把手机交给他时,他激动地拨通了熟悉的电话号码,对自己的妻子说:“我很好,你和孩子还好吗?”一句报好,一句问好,寥寥数字,让人热泪盈眶,只要工人好就好,工人好了,这个家庭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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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晋焦煤王家岭煤矿“3·28”透水事故事故概况:2010年3月28日14时30分左右,中煤集团一建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的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在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境内,为中煤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作组建的华晋煤业公司所属)北翼盘区101回风顺槽发生透水事故,初步判断为小窑老空水。
事故造成153人被困。
经全力抢险,115人获救,另有38名矿工遇难。
事故原因:从公开信息分析事故原因(一)施工方赶进度,掘进过程中导通老空区而引发透水事故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第一时间就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发出通报。
通报指出,发生事故的王家岭矿是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与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合资组建的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的基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于2006年12月开工建设,计划于2010年10月建成投产,由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第一建设公司63处碟子沟项目部施工。
事故发生在王家岭煤矿20101工作面回风巷掘进头,初步分析是掘进过程中导通老空区而引发透水事故。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该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未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劳动组织管理混乱,为了赶工期、赶进度,当班安排14个掘进队同时作业,作业人员过度集中,且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不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特别是今年3月份以来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现巷道积水,但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一些巷道存水量远远高于前期预测,这是因为巷道长度与图纸规划不符。
说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超挖、多挖行为。
4月9日新闻发言人、山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刘德政称在救援过程中,抢险指挥部发现,据媒体报道,按照施工计划王家岭煤矿将在2010年10月投产,提前5个月产煤。
为了能够按期投产,施工方中煤一建不断加快进度。
中煤一建63处碟子沟项目部进入3月以来日进尺连续攀升,最高111.6米,22日经甲方验收月成巷进尺1998.6米。
“进度,进度!”这是中煤一建63处领导挂在嘴边最多的话。
中煤一建甚至提出“花钱买进度”。
资本逐利的本能与安全第一的理念发生了冲突,抢工期、“勇争第一”的偏激理念催生煤矿管理人员的冒险行为。
(二)设计方勘察有误:作为设计方,中煤西安设计公司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中煤西安设计工程公司起草的《山西乡宁矿区王家岭矿井建设规模论证》中,对王家岭煤矿有这样的描述:“主采煤层为2号煤层和10号煤层。
煤层赋存平缓,一般倾角3°~5°,顶板稳定,地质构造简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涌水量小,低瓦斯,开采技术条件较好,适合综合机械化开采。
”从上述材料推断,作为国家大型综合甲级设计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公司对王家岭水文地质情况有了偏低的估计。
华晋焦煤副总经理、王家岭煤矿项目建设总指挥孙守仁则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当发现巷道出现有淋水后,我们请中西安煤科院技术人员前往勘查,结合此前地质勘查报告,得出的结论是周边没有深水层,可以继续掘进。
”这一误判使建设方放松了警惕,更加放心大胆的疯狂挖掘。
(三)建设单位违规操做,没有设探水队: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王家岭煤矿竟然没有探水队。
根据规定,凡是矿井、采区进行采煤作业,首先应该对地质、水文、周边小煤矿等情况全部排查清楚。
而此次事故发生时,地质报告还正在审核中,施工人员便进行了开采作业。
这一严重过失导致设计方的误判无法被察觉,煤矿淋水完全成了盲点。
(四)监理单位不具备资格,涉嫌违规:公开信息表示,王家岭煤矿项目由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而从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公司网站上能够看到这样一句话:“在原煤炭部基建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独立经营的国有企业。
主管上级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按照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而北京康迪监理公司与中煤一建却同属于中煤能源公司,由此可见北京康迪监理公司并不具备王家岭煤矿碟子沟项目监理的资格。
掉进河里自己拉自己头发是肯定出不来的,监理公司对项目的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也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三、救援成功之后重新反思事件谁来有效监督国企?中国70%的能源都来自煤矿业。
根据官方数据,2009年,中国有2631名矿工丧生。
这也就意味着,中国每天都会有约7名煤矿工人丧生。
在国内外媒体将关注聚焦放在救援大获成功之时,我们不禁要问,类似的事件怎样才能杜绝?中国煤矿工人的生命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回忆起去年,山西省政府大刀阔斧开展煤炭业整合。
当时山西干部概括了小煤矿的…四大害‟,破坏生态、浪费资源、草菅人命、腐蚀干部。
当时山西煤监局对近两年国有大矿与地方小矿的产量和百万吨死亡率进行比较,乡镇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则高达国有重点煤矿的11.3倍,小煤矿产1吨煤要付出十倍于大矿的生命代价。
山西省政府国进民退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当公众为山西省政府的决心和魄力叫好的时候,山西王家岭矿难无疑给决策者泼了冷水。
公众不禁怀疑,国有企业取代了私营企业之后,安检制度真的得到更好执行了吗?矿难的发生真的得到有效控制了吗?事故后的思考:通过王家岭矿难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种煤矿产业逻辑,项目的设计方,承包方,监理方都是中煤的下属公司,自己设计自己干,自己监督的模式无疑促成了效率最大化,但是在这个封闭的结构里谁来监管,谁来制约,谁又来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呢?国有企业集中优势资源拉动GDP的背后存在着无法回避的隐忧。
一味追逐利益的国企如果把矿工的生命安全弃之不顾,那么就是对温家宝总理“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重要承诺的挑战。
司法监督何时出面?山西在过去五年内换了四位省长。
临汾在过去五年间换了五位市长,而矿难还是没有根本性的得到解决,仅仅依靠行政部门的问责机制是否真正有效值得商量。
加强对矿难的司法干预,发挥司法对煤矿企业的监督作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对煤矿工人生命安全的尊重,是对煤矿企业违规操作的有效制约。
王家岭事件的法律意义在司法部门在调查事件的同时,作为法律学习者,我翻开法条查找事件中涉及的罪状。
1、相关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王家岭矿难事件关系最密切。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相关司法解释200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第四条的规定最具有参考价值,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借鉴和使用。
该解释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通过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我们得知,如果依据法律程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王家岭矿难死亡28人。
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和“情节特别恶劣”。
也就意味着事故责任人要承担至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zhuanti/china/shanxikuang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