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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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七)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七)

五、社会⼯作者对社会⼯作专业的伦理责任 5.01专业的正直 (a)社会⼯作者应致⼒于维持并提升⾼标准的实务⼯作。

(b)社会⼯作者应⽀持和促进专业的价值、伦理、知识与使命。

社会⼯作者应透过适当的调查和研究、积极的讨论,及对专业负责任的批判来保护、提⾼与增进专业的正直。

(c)社会⼯作者应贡献时间和专长,以促进对社会⼯作的价值、正直与能⼒的尊重。

这些⾏动包括:教学、研究、咨询、服务、⽴法公证会、社区中的演说,以及参与专业组织。

(d)社会⼯作者应对社会⼯作知识基础有所贡献,并且和同事分享⾃⼰在实务⼯作、研究和伦理⽅⾯所得的知识。

社会⼯作者应寻求对专业知识的贡献,并且在专业会议和研讨会中分享知识。

(e)社会⼯作者应采取⾏动以预防不被认可和不符资格的社会⼯作服务。

5.02评估与研究 (a)社会⼯作者应监督和评估政策、⽅案的执⾏和实务⼯作的介⼊。

(b)社会⼯作者促进与催化对知识发展有益的评估和研究。

(c)社会⼯作者应批判地检视与取得最新的社会⼯作有关知识,并且在专业的实务中充分地使⽤评估与研究所得到的证据。

(d)社会⼯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审慎地考虑可能产⽣的后果,⽽且应该遵循已有的保护评估和研究参与者的指引。

并适时向机构的审查委员会提出咨询。

(e)社会⼯作者在从事评估或研究时,应获得参与者的⾃愿参与和书⾯的告知后同意;对于拒绝参与的情况,应该没有任何潜藏的或实质的剥削和处罚;也不能不当的诱导参加。

应对参与者的福祉、隐私权和尊严予以适当的尊重。

告知后同意的信息应该包括:请求参与的性质、范围和时间以及阐明参与研究的危险性与利益。

(f)当评估和研究的参与者没有能⼒给予告知后同意时,社会⼯作者应对参与者适当的解释,获得参与者能⼒范围内的同意,并且取得适当代理⼈的书⾯同意。

(g)社会⼯作者从不设计和执⾏未经参与者同意程序的评估和研究,例如:⾃然观察法和档案研究。

除⾮以下的情况除外:对研究加以严格和负责任地审查⽽发现它对未来具有科学性、教育性、应⽤性的价值;同时除⾮同等效果的替代⽅案并不需要告知后同意和告知后同意并不易得到。

社会工作的伦理

社会工作的伦理

(四)遵守社会工作伦理先后顺序和指导原则西方社会工作学家洛温伯格和多戈夫提出的伦理原则的优先顺序:1、保护生命,二、平等与差别平等,三、自主和自由,四、最少伤害,五、生活质量,六、隐私和保密,七、真诚原则。

[2]社会工作者雷默同时针对社会工作中所遇到的伦理困境也提出了四点指导原则:一、生存第一原则;二、生存权优于自由原则;三、自由优于幸福原则;四、个人由于团体原则。

[3]这两项伦理筛选原则非常有助于我们在实践工作解决具体的伦理困境,值得借鉴。

同时,我们也可以得出自己的自己的一些伦理筛选指导原则以供参考:一、生存第一原则: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任何权利都不能危及生命、健康。

社会工作者遇到案主的行为危及案主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时,一定要以保护生命原则为最优先,例如案主XiDu,危害生命和健康,此时保密原则打破。

二、法律规范优于道德情感:在禁毒社会工作中更多的涉及法律问题,法与情的碰撞时时发生。

但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任何道德情感是不能逾越法律。

三,社会公共利益优于案主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和谐同样是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且在中国的道德文化范畴内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该服从集体利益。

二、结束语价值观念和伦理冲突是十分复杂的,禁毒社会工者面对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和伦理冲突时要以专业价值理念来判断所遇到的问题,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去分析问题。

在实践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总结经验,才能真正实现助人自助的目标。

参考书目:1、《社会工作基础知识》,张乐天、徐玲等,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2、《社会工作伦理——实务工作指南》(第七版),Ralph Dolgoff、Frank M.Loewenberg、Donna Hamington著,隋玉杰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3、《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沈黎,PDF4、《对中国社会下社会工作伦理困境指导原则的思考》,新浪博客网。

006.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

006.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

第三节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一、伦理守则的内涵 就社会工作而言,伦理是指一种专业范围内的价值观和道德约束,这些伦理包括:保密性、隐私、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对机构的忠诚等。

因此,社会工作专业范围内的伦理守则,主要是指通过专业价值观和专业共同体制定出的伦理守则,来约束社会工作者正确处理实践中的价值观问题。

二、社会工作专业伦理守则的内容与作用(2018年多选1题;2021年多选1题)。

(一)国际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基本内容国际社会工作者联盟(IFSW)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IASSW)在2018年通过实施了最新的《全球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声明》。

该声明涵盖了全球社会工作界最基本的伦理原则与伦理议题,具体阐述如下:1.确认人类与生俱来的尊严 社会工作在态度、言语和行动上都确认和尊重所有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

我们尊重所有的人,但质疑那些在信念和言行上贬低或标签自己或他人的情况。

2.促进人权 社会工作者拥护和促进所有人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社会工作的基础是所有人与生俱来的价值和尊严,与及由此所衍生的个人及社会/公民权利。

3.促进社会正义 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促进人们的社会正义,不论是在整体社会上还是在他们所服务的人群中,包括:(1)质疑歧视和制度的压迫;(2)尊重多样性;(3)获取公平的资源;(4)挑战不公平政策和措施;(5)建立团结。

4.促进自决的权利 在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尊重和促进个人作决定和选择的权利。

5.促进参与的权利 社会工作者致力建立人的自尊和能力,促进他们充分的投入和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所有决定和行动。

6.尊重保密性和私隐 社会工作者尊重和依循个人保密和私隐原则办事,除非存在危害自己或他人的风险,或有其他法定的规范。

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在工作上有关人士这些保密及私隐的限制。

7.把人视为全人 社会工作者确认人的生活有生理、心理、社会和精神层面,并把人作为全人来了解和看待。

8.合理使用科技和社交媒体 社会工作者必须认清运用数字技术和社交媒体或会对很多伦理标准带来威胁,社会工作者必须要获取必需的知识和技巧,防止在使用技术中不符合伦理守则的做法。

中国大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和美英两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比较研究

中国大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和美英两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的比较研究
中 国大 陆社 会 工作 伦 理 守 则 和 美 英 两 国 社 会 工 作伦 理 守则 的 比较研 究
马甜 甜
( 西北 大学 陕西 西安 7 1 0 0 0 0 )
作 者简 介 :马甜甜 ( 1 9 9 1 .1 1 一) ,女 ,汉 ,新疆 ,学生 ,在 读硕 士研究 生 ,西北大 学 ,民族社 会工 作和 社 区工作 。 摘 要 :在西 方较 早走上 社会 工作 专业 化和 职业 化道路 的 国家 比如 美 国和英 国较早 的制订 了本 国 的伦理 守则 ,我 国社会 工作 者 职 业道德 指 引是 2 0 1 2年 1 2月 2 8 日由民政部公 布 , 了解 和 比较 社会 工作 不 同国家 间的伦理 守则 的 内容和特 点 ,将有助 于我 国 的社会工 作 伦理 守 则 的
修 订和 完善 。
关 键词 :中国大 陆社会 工作 伦理 守则 ;美 、英社会 工 作伦理 守则 ; 比较 中图分 类号 :Q 5 9 9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5 8 3 2( 2 0 1 6 )0 6— 0 2 9 5— 0 1
1 中国 大 陆社 会 工作 伦理守 则和 美英 两 国社 会 工作 伦 理守 则 的 相 致力 于推动 机构 遵循社 会 工 作 专 业 使命 和价 值 观 ,就 此 一 条 是 明
明英 国伦 理守 则的执 行强 度 在 这 三 个 国 家 中是 最 弱 的。而 美 国全
国伦理 委员会 小组 委员 会 对 符 合 审查 标 准 的 投诉 有 调 解 和裁 定 两 种 处理方 式 。调解是 小组 委员 会 以第 三 方 立 场协 调 尽 量 双 方 达 成 和解 ,并 不对被 投 诉者 的行 为 作 出是 否 违 反 伦理 守 则 的 判 断 ,而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本守则于1996年8月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1997年1月施行)序言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在促进人类的福祉.协助人类满足其基本人性需求,尤其关注于弱势群体、受压迫者及贫穷者的需求和增强其力量。

社会工作的历史传统和形象定位皆着重于促进社会中的个人的福祉和社会福祉。

社会工作的基础就是关注那些产生、影响和引发生活问题的环境力量。

社会工作者协同或代表案主来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变迁。

“案主”概指那些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

社会工作者要敏感于文化及种族的多元性,并致力于终结歧视、压迫、贫穷及其他形的社会不公正。

这些活动的形式包括:直接的实务工作、社区组织、督导、咨询、行政、倡导、社会政治行动、政策发展和执行、教育、研究与评估。

社会工作者寻求增进人们表达自我需求的能力,同时也追求促使组织、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对个人需求与社会问题的回应。

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立足于一整套核心价值。

这些贯穿于社会工作专业历的、为社会工作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工作独特的目标与发展前的基础:.服务.社会公正.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正直.能力这些核心价值的组合反映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独特性,核心价值和由此衍生出的原则必须配合不同的人类社会环境及其复杂性而定。

NASW伦理守则的目的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专业有义务说明它的基本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阐述这些价值、原则与标准,以指引社会工作者的行为。

这个守则与所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均有关,不因他们的专业功能、工作机构或服务对象不同而产生差异。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六个主要目的:1.守则确定社会工作的使命所立足的核心价值。

2.守则概括了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

3.守则帮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职责相冲突或产生伦理疑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

李捷羚两岸三地伦理守则

李捷羚两岸三地伦理守则

• (二)伦理守则的价值基础差异
• 我国大陆《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对社会工作的价值阐述较为概要,指出“社会 工作者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理念”。这里包括 了政治价值和专业价值两个维度。 香港《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梳理了七条社会工作基本价值观与信念:首要使命为协 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尊重个人价值和尊严、相信人的潜能、维护人 权及促进社会公义、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祉、社工有责任提升自 我、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阐明了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性尊严为核心价值, 努力促使案主免于贫穷、恐惧、不安,维护案主基本生存保障,享有尊严的生活”, 并依此推演出社会工作伦理原则:“尊重、关怀、正义、坚毅、廉洁、守法、专业”。 对于社会工作价值的阐述,我国大陆明确规定了社工必须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而港 台的伦理守则均不涉及政治立场,这和其将专业规范与政治立场分设的理念有关。专 业价值的部分,香港的阐述最为丰富,涉及了社会工作对人、对社会、对专业的价值; 而台湾则偏重于对人的价值;我国大陆则显单薄,仅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作为 回应,难以体现对于社会工作价值的深刻醒悟。至于社会工作的核心使命,香港指出 “社工的首要使命为协助有需要的人士及致力处理社会问题”,台湾则认为社工应当 “努力促使案主免于贫穷、恐惧、不安,维护案主基本生存保障,享有尊严的生活”。 从社会工作的全球话语而言,国际社会工作人员联盟(IFSW)指出:社会工作的微观 使命在于改善人类的福祉,宏观使命则是追求社会正义。可见香港的伦理守则涵盖了 社会工作微观与宏观的使命,而台湾则偏重微观使命。我国大陆对此议题没有涉及, 实属遗憾。
本土社工的伦理守则
• 简介
• 华人社会工作界对社会工作 伦理的重视由来已久,但正 式成文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于大陆、香港、台湾而言则 较晚,都是在1990年代才制 定出台。其中,我国大陆的 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是中国最 早的一个版本。

各国家(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大集合

各国家(地区)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大集合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本守则于1996年8月由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1997年1月施行序言社会工作专业的首要使命在促进人类的福祉.协助人类满足其基本人性需求,尤其关注于弱势群体、受压迫者及贫穷者的需求和增强其力量。

社会工作的历史传统和形象定位皆着重于促进社会中的个人的福祉和社会福祉。

社会工作的基础就是关注那些产生、影响和引发生活问题的环境力量。

社会工作者协同或代表案主来促进社会正义和社会变迁。

“案主”概指那些个人、家庭、团体、组织和社区。

社会工作者要敏感于文化及种族的多元性,并致力于终结歧视、压迫、贫穷及其他形的社会不公正。

这些活动的形式包括:直接的实务工作、社区组织、督导、咨询、行政、倡导、社会政治行动、政策发展和执行、教育、研究与评估。

社会工作者寻求增进人们表达自我需求的能力,同时也追求促使组织、社区和其他社会机构对个人需求与社会问题的回应。

社会工作专业的使命立足于一整套核心价值。

这些贯穿于社会工作专业历的、为社会工作者所信奉的核心价值,是社会工作独特的目标与发展前的基础:.服务.社会公正.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正直.能力这些核心价值的组合反映了社会工作专业的独特性,核心价值和由此衍生出的原则必须配合不同的人类社会环境及其复杂性而定。

NASW伦理守则的目的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的核心,专业有义务说明它的基本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的伦理守则阐述这些价值、原则与标准,以指引社会工作者的行为。

这个守则与所有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均有关,不因他们的专业功能、工作机构或服务对象不同而产生差异。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的六个主要目的:1.守则确定社会工作的使命所立足的核心价值。

2.守则概括了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

3.守则帮助社会工作者在专业职责相冲突或产生伦理疑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

4.守则提供给社会大众了解社会工作专业责任的伦理标准。

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

美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2006-07-2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守则基于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价值,这包括了人类价值、尊严、独特性、利益和机会,同时也基于社会工作的本质,那就是致力促进并培养这些价值。

依据这些守则,社工人员应负起各种情境所要求的道德责任与判断,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特殊的道德原则,也要考虑到全部守则及其精神。

引用本守则条文时不能断章取义,在现有情境中的道德行为,不能只凭社工人员一己的判断,而要靠所有专业人员无私的裁定。

以下所列的道德守则提供社工人员不同角色和关系暨专业功能上不同的责任,这些原则亦做为全国社工人员协会在道德伦理上的评判基础。

社工人员要力行守则内的各项规则及接受守则的制裁,也应采取各种方法来阻止、预防和纠正违规行为。

最后,当社工员受到不公正的行为,不当的指控时,应本正义感给予声援及支持。

一、社工员应有的行为与态度(一)品格――社工人员在其能力上应具有高水准的个人操守1(除非行为危害刊专业责任执行时,社工人员的个人行为如同其他人一样是私人的行为。

2(社工人员不应参与姑息、不诚实、欺骗、虚伪或假冒等情事。

3(社工人员对单纯的私人言行及专业及团体的代表应有明确的辨认。

(二)资格与专业发展――社工人员应努力维持适当的专业能力1(社工人员应在具有合格许可或即将获得资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约聘或负起责任。

2(社工人员对于专业资格、教育、相关经验等不可做错误的陈述。

3(社工人员不应该让自己个人的问题影响到专业判断和案主的利益。

4(社工人员应该寻求专业治疗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的调整,以保护案主的权益。

(三)服务――社工人员应将社会工作的专业性视为首要的服务目标。

1(社工人员应该对所承担的、被指派的、或所提供的服务品质与范围负起完全责任。

2(社工人员应阻止不人道或歧视任何团体或个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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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汇总各国制定出来的社会工作守则大致上都是基于同样的目的:确指社会工作使命所立基的核心价值。

摘述出广泛的伦理原则,以反映专业的核心价值,并建立一套指导社会工作实务的伦理标准。

帮助社会工作者,当专业职责想冲突或产生伦理疑虑时,作为相关思考的依据。

提供给一般社会大众认定社会工作专业责信的伦理标准。

使新进社会工作者了解社会工作的使命、价值、伦理原则和伦理标准。

载明社会工作专业可用的标准,用以评估社会工作者是否有不合理的行为。

其他各种相关陈述与之相似。

从总体上概括来讲,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将守则的价值观核心要义可以归纳为:服务、社会正义、个人尊严与价值、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廉正、能力。

而香港的价值观核心要义为:社工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并不因任何人的家庭背景、种族、国籍﹑性别、性倾向、年龄、家庭岗位、信仰、政治观念、智能、体能、社会及经济地位、或对社会的贡献不同而有所分别;相信每一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质,因而有责任鼓励及协助个人在顾及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实现自我;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社工相信任何社会都应为其公民谋取最大的福祉;社工有责任运用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去推动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务求每一个人都能尽量发挥自己的所能;社工认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会尽力加强人际关系,务求维持、促进及提高个人、家庭、社团、机构、社群的福祉,帮助社会大众预防及减少困境与痛苦。

基于这样的价值观出发点,各国在形成系统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时,都有大致相似的领域和相关期许,从案主、同事、实务机构、专人人员以及广大社会等角度提出了不同的伦理标准。

这些标准,有的在专业行为的指引上具有强制性,有的则是被热切期望。

每项具强制性的程度是由负责处理违反伦理事件的人员所做的专业判断。

以下是针对美国、加拿大、香港、台湾以及内地等地已成文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所做的一个汇总和概括。

一、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伦理责任香港、台湾、加拿大等地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与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规限,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

在公开个案资料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人士身份的资料,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的机构的同意。

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

如服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相对于香港、台湾等地,美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较为详细。

1.01对案主服务与承诺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促进案主的福祉,秉持爱心、耐心及专业知能为案主服务。

一般而言,案主的利益是最优先的。

但是,社会工作者对广大社会或特定法律的职责,也可能优位于对案主的承诺,而案主也应被忠告。

1.02自决应尊重并培养案主自我决定的能力,以维护案主权利。

阐明社会工作者的基本信念,要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价值与选择。

社会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均有自主权,应使每一个人有最大的机会去决定其生活方向。

在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下,当案主的行动或潜在行动具有严重的、可预见的和立即的风险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会工作者可以限制案主的自决权。

1.03告知后同意(知情同意)(a)社会工作者应在已获案主适当而有效的告知后同意的专业关系范围内,来提供服务。

社会工作者必须以清楚和易懂的言词告知案主:服务的目标、服务中有关的风险、由于第三者付费规定而有的服务限制、相关的费用、合理的选择方案、案主可以拒绝或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时间范围等。

社会工作者应让案主有发问的机会。

(b)如果案主不认字或对实务机构内所使用的基本语言难以了解,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确保案主能理解。

这些包括:提供案主详细的口头说明,或尽可能安排合格的翻译人员。

(c)如果案主缺乏告知后同意的能力,社会工作者应寻求适当的第三者同意,并以案主所能理解的程度告知案主,以保护案主的利益。

在这种情形下,社会工作者应确认所找的第三者是符合案主的期望和利益。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必要的步骤来增强这些案主提供告知后同意的能力。

(d)如果案主属于非志愿个案,社会工作者应提供下列资讯给案主,包括服务的本质和内容、案主拒绝服务权利的范围。

(e)如果社会工作者采用电子媒体(如:电脑、电话、广播和电视)提供服务,应告知服务接受者这类服务的限制和风险。

(f)社会工作者应在录音、录影或允许第三者旁观之前,得到案主的告知后同意。

1.04持续充实专业知能,以提升服务品质。

(a)社会工作者应在专业实务上负起认定、发展与充分运用的责任;依据专业知识与技术,从事专业服务,并不断充实自已,以确保并提高专业服务品质。

(b)社会工作者必须仅在其所受的教育、训练、执照、证书、所受的咨询或受督导的经验、及其他相关专业经验的范畴内提供服务和展现自己。

(c)当社会工作者要在独立的领域提供服务、或使用新的介入技术或取向,应在相当的研习、训练、咨询或接受具备该介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可施行。

(d)当众所认知的标准尚未存在的新兴的实务工作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谨慎的判断,并采取必要之步骤(包括:适当的教育、研究、训练、咨询和督导),以确认其工作能力并保护案主免受伤害。

1.05文化能力与社会多元(a)不分性别、年龄、宗教、种族等,本着平等精神,服务案主,能够认知到所有文化类型的力量。

(b)社会工作者应具备对案主文化背景的基础知识,并在提供服务时,能展现对案主文化的敏感度,也要能分辨不同人群和文化族群间的差异。

(c)社会工作者应透过教育并应致力于了解社会多元文化的本质,以及关于人种、族群、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身心障碍的压迫问题。

1.06隐私与保密原则(a)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案主的隐私权。

除非为提供服务或进行社会工作评估或研究的必要,否则不应诱使案主说出隐私讯息。

一旦隐私讯息提供出来,保密标准就要用上。

(b)社会工作者若要公开这些保密的资讯,必须是经过案主确实地同意,或是经过合法授权的案主代理人同意。

(c)除非迫于专业理由,否则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专业服务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资讯加以保密。

社会工作者应该严守资料机密的一般例外如下:预防案主或可确认的第三者遭遇严重的、可预见的、立即的伤害时,或是法律或规定要求揭露而不须案主的同意。

无论如何,社会工作者应揭露与达成目标最必要且最少量的保密资讯,而且只有与目标直接相关的资讯才可以公开揭露。

(d)社会工作者应在公开保密资料前的合宜时机,尽可能的告知案主资料保密的限制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不论是社会工作者应法律之要求或是案主同意而公开保密资料,均是如此。

(e)社会工作者必须和案主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讨论保密的本质和案主隐私权的限制。

社会工作者应与案主讨论在某些情况下保密的资讯需要提供出来,以及依法必须解除保密的要件。

这项讨论应在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专业关系后尽快安排,而如有必要,在专业关系的全程中均可讨论。

(f)当社会工作者提供咨商服务给家庭、夫妻或团体,社会工作者应使每位成员均同意关于每个成员的保密权利,同时也对他人所分享的机密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社会工作者也必须提醒参加家庭、夫妻或团体咨商的成员,社会工作者没有办法保证所有的参与者均能遵守他们的保密协议。

(g)社会工作者应告知参与家庭、夫妻、婚姻或团体咨商的案主,有关社会工作者的雇主和机构对于社会工作者在咨商中有关公开成员间机密资料的政策。

(h)社会工作者除非获得案主的授权,否则不可泄露咨商机密给付费用的第三者。

(i)除非社会工作者可以确定隐私权能被保障,否则不可以在任何场合讨论咨商机密资料。

社会工作者也不可以在公开或半公开的场所,如:大厅、接待室、电梯和餐厅等,讨论咨商机密资料。

(j)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是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社会工作者仍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倘若未经案主同意揭露这些机密或授权资料,以及泄密会伤害到案主,即使这是法庭的要求或是其他法定代理人的命令,社会工作者可以要求法庭撤回命令,或是尽可能限制命令的范围,要求保持记录是密封的,或是使记录在公开调查中不会暴光。

(k)在面对大众媒体时,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l)社会工作者应保护案主书面、电子或其他敏感性资料。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可行步骤确保案主的咨商记录存放在安全的处所,并保护其他未被授权的人无法接触到这些记录。

(m)社会工作者对于运用电脑、电子邮件、传真机、电话、电话答录机,以及其他电子或电脑科技所传送的机密资料时,要注意确保其安全性。

必须避免在任何可能情况下泄露可供辨识的资料。

(n)社会工作者在传送和清理案主记录时,应保护案主的隐私权,也应合于国家法令规章和社会工作的认照规范。

(o)社会工作者在面临停业、除籍或死亡时,应采取可行的防备措施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p)社会工作者为教学与训练目的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同意揭露机密资料,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识的资料。

(q)社会工作者在做咨询而讨论到案主时,除非案主的同意或有强制性的需要,否则不可泄露任何可供辨识的资料。

(r)即使案主去世,社会工作者也应以上述一致的标准来保护案主的隐私权。

1.07以案主之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a)社会工作者应警觉并避免会影响到专业裁量权和公正判断的利益冲突。

当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发生时,社会工作者应知会案主,并以案主之利益为优先或尽可能保护案主最大利益的态度,来采取必要之步骤解决争端。

在某些案例中,有时为了保护案主的利益,必须终止专业关系并做适当的转介。

(b)社会工作者不应从任何专业关系中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剥削其他人以得到个人的、宗教的、政治的或是商业的利益。

(c)社会工作者不应与现有或先前的案主产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剥削或可能伤害案主的风险。

如果双重或多重关系难以避免,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保护案主,并有责任设定清楚的、适当的及符合文化敏感性的界限。

(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

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产生。

)(d)当社会工作者对彼此有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提供服务时(例如:配偶、家庭成员),必须向所有的人澄清谁才是案主,并说明社会工作者对不同个人的专业职责本质。

社会工作者在面对服务对象间的利益冲突时,或是必须扮演可能冲突的角色(例如:社会工作者被要求在儿童保护个案的争议中作证,或案主的离婚诉讼程序中作证),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有关人员厘清他们的角色,并采取适当行动将任何利益冲突减到最低。

1.08性关系(a)社会工作者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可以和当前的案主发生自愿同意的或是强迫性的性行为或性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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