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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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包府办发〔2018〕119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18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5日包头市四级政务服务体系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精神以及全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为大力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在市、县、乡、村四级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实行“一窗(门)受理、集成服务、全程代办”服务模式,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部门协同”,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加快推动各级各类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各级综合服务大厅统一办理,优化提升大厅“一站式”功能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市、县两级全面实现“一窗式”综合受理,将多部门窗口整合为一个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审批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证、统一送达”的“一窗式”服务模式;2019年6月30日前,乡级便民服务中心全面实现“一门式”服务模式;2019年12月底前,村级便民服务点(站)全面实现全程代办。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01年4月29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根据本条第一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情况复杂,涉及面广。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依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依法建立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形成高效务实、依法行政、规范有序的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该指导意见:
一、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提供组织保证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已经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

同时,针对我市中小企业多,安全生产监管任务重的特点,县级以上的工业园区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也要健全组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包府办发〔2017〕239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39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文风提高文件起草质量和报送时效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1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坚持“确有必要”和“讲求实效”的原则,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精简报文数量,提高报文质量。

除涉密公文外,均应按照报送时限要求,通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OA协同办公系统”以电子公文形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相关政务科室,杜绝公文“体外循环”。

同时,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各地区政府(管委会)组成部门、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属高校和企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对违反相关报送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一律退回。

二、严格执行发文计划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发文负面清单制度,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制度。

各部门对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梳理汇报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确有必要发文的,有关部门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政府报批。

自治区政府文件要求制定配套落实文件不列入年度发文计划。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包头市全面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流通领域监管服务体系,全面推进我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被商务部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重要意义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是净化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构建法治商务的重要举措来落实,纳入我市法治体系建设的整体来运作,提高到加强我市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富民强市”战略,深化商务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执法职能,设立执法机构,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商务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商务流通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商务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包头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6〕3号),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价格热点问题为重点,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严格落实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全面提高价格执法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的原则。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对经营者自主定价的,要尊重企业自主定价权,通过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坚持“民生底线、稳妥推进”的原则。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要与财政税收、收入分配、行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相协调,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平稳有序。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宁党办[2017]33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30日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总页数】4页(P2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1.中共楚雄州委办公室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J], ;
2.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4.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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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包府办发[2017]154号
【发布部门】包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05
【实施日期】201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7〕15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5日
进一步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及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59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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