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粤财农[2008]14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项目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8〕146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畜牧兽医)局: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2008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乡一品”专项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扶持范围省政府确定的50个山区县所属乡镇和粤北山区、东西两翼14个地级市及江门恩平市革命老区乡镇。

省级“一乡一品”专项资金已扶持过的乡镇原则上不再申报。

第四条资金用途项目良种引进、繁育、推广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先进适用技术培训与示范,项目生产基地部分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等启动性环节。

第五条项目要求(一)发挥优势,突出特色。

项目拟开发的主导产品要具有地方特色,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区域优势,优先选择能取代进口、填补国内市场空间(白)和质量档次高的名、特、优、稀、新产品及著名传统特产。

(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

开发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基础,进一步开发易被群众接受,具有可供较大规模连片开发、优化提高的潜力。

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

关于印发《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颁布单位】省财政厅【文号】粤财农〔2013〕276 号【颁布时间】2013年8月9【实施时间】2013年8月9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 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细则》(粤财农〔2011〕188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2013 年 8 月 9 日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设立和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各地以关系国计民生或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 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应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69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镇(乡)的支持力度,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范围与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五章信息公开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财力薄弱镇(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解决镇(乡)财政困难的财力性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合理分配、责任明确、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与补助标准第四条补助范围。

资金补助对象包括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北部生态发展区、惠州市、肇庆市14市及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所辖镇(乡)。

第五条补助标准。

每镇(乡)获得补助金额按因素法测算,并通过增幅控制系数调整。

具体公式为:某镇(乡)获得补助金额=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第六条综合系数。

广东省一村一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一村一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试行1年。
感谢您的聆听!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实施主体收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 应全部使用完毕。实施主体必须每月将资金使用进度报告责任 主体。 ➢ 项目实施主体自行承担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责任,责任主
体负责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所管辖“一村一品、一镇一 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掌握使用进度, 开展督导检查。
➢ 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县、镇政府“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工作下年 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 对“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进度快、成效好的镇 (乡)政府、经评审认定为省级农业特色专业村、镇(乡) 及被认定为国家级特色农业专业村、镇(乡)的,给予适 当表彰或奖励。
➢ 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特色专业村、镇(乡)认定的有关情况 将全省通报,并抄送有关市、县政府。
二、资金审批与使用
➢ 实施主体按照实施方案中的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资金使 用方案,依法依规、自主使用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包括种苗繁育 体系完善、标准(规程、规范)制定推广、高质高效种养 示范基地建设、品牌打造、农业设施机械配套提升、农产 品加工、市场体系建设、产销对接、新流转土地一次性补 助等,并向公益性、基础性、服务性项目倾斜。
三、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 各市县负责组织有关镇(乡)和实施主体开展‘一村一品、一镇 一业’项目的绩效自评。
➢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各市开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项目建设 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年终对约束性任务开展绩效考核,省财政厅 视项目推进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统筹项目布局,一体化、集成式建设。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省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市县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操作规程和开发规划,组织开展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对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经管科责任编辑:lxw 日期:2012-08-13字号:打印页面粤财农〔2012〕15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农业局,顺德区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农业局:现将《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分配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1〕56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农〔2011〕214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为民办事征询民意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2〕1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奖补范围奖补资金主要是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行奖补,适当向农村新社区和公共服务中心拓展。

跨村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往镇及其他村委会道路、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农村公益性项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范围。

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项目由农民自行负责。

第四条奖补标准各级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给予奖补支持,财政补助资金不少于农民筹资筹劳总额的50%。

省对珠三角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实行不同的奖补比例。

(一)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以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和开平市除外),省以上财政按筹资筹劳总额补助20%,市县财政补助不少于筹资筹劳总额的3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粤财农〔2020〕106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农〔2020〕106号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整合资金效益,根据《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第四章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第五章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附则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关于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六大类,每类资金由一个部门牵头,其中:农业产业发展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类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农业农村厅,生态林业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林业局,农业救灾应急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金牵头部门为省水利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9•【字号】粤财综[2004]186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规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支出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下列资金外,凡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支农项目财政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制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三)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文件中另有资金拨付规定的。

第四条资金按项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实施报账。

(一)省属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报账;
(二)地级以上市市属项目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报账;
(三)县(市、区)属及镇、村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报账。

第二章报账管理职责
第五条项目单位、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承担相应职责。

(一)项目单位主要负责: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

(二)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
2、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重点审核:
(1)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是否真实、准确;
(2)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用途是否一致;
(3)会计凭证是否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账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3、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1、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2、对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3、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六条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通知10个工作日内,属下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下达给下级财政部门;属本级项目的,将上级及本级财政应安排的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金指标10个工作日内转下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根据文件批准的建设内容、资金额等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办理报账。

第八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30%。

第九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向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申请、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报账有关资料,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后,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合格的请款申请,退回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予报账;经审核合格的报账申请,财政部门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盖销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

报账资金于审核完毕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结余资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可调剂用于同类项目支出。

报账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每年年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5天内提出调整项目申请,逐级报省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项目单位收到同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指标通知60天内,未组织实施项目并经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同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以虚假项目申请资金,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项目上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第十二条调整项目申请经省级财政、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逾期不提出调整项目申请或调整项目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逐级缴回各级财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强化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报账管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及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省级财政部门按违规程度,给予下列处罚:
(一)向市县政府通报违纪违规事实;典型事件向媒体曝光;
(二)暂停项目单位一至三年中央及省级财政支农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相应减少违纪违规地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省级财政支农资金补助额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逐步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未列入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市、县(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