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9.24•【文号】工商直字[2007]212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无【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1(000)020【摘要】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总页数】10页(P11-20)【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J], 无;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J], 无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 [J], 无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印发《江西省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发改产业[2020]720号) [J],5.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其中:《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为“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经纪活动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对经纪活动中,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再从事经纪活动。
”原第二十七条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经纪人管理办法》(1998)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章经纪组织第四章经纪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保障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行为,促进经纪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认用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执法文书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二、文书种类和数量方面,《修订文书》包含78种文书,其中行政处罚文书42种,行政复议文书33种,行政赔偿文书3种。
三、文书内容方面,《修订文书》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内容、救济途径告知内容;在直接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增加了《送达回证》的内容;增加了告知执法人员身份、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对文书的具体表述进行了更为规范合理的调整。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307号)局有关处室、省安全生产监察总队:为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后,我局各有关处室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时,要认真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制作与管理工作,更好地规范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江西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基本标准一、主体合法(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包括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主体资格,经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在法定职权(授权、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一)行政许可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许可项目经过本级政府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工商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处罚工商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
它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工商行政处罚的目的和意义工商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
工商行政部门通过处罚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二、工商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范围工商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工商行政处罚的范围可以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形式。
三、工商行政处罚的程序工商行政处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立案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立案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
2. 证据收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立案调查过程中,通过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确认违法事实。
3. 处罚决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写入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4. 通知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人,告知其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5. 处罚执行:被处罚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当按照决定书上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工商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法律救济途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商行政处罚的经验教训和建议在执行工商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经验教训和建议:1.加强执法力量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效果。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07•【字号】赣府发[1996]26号•【施行日期】199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赣府发[1996]26号1996年6月7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推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学习、宣传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制度等,与行政机关的关系重大。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务必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精力学习行政处罚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处罚法的主要内容。
抓紧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知行政处罚的各项规定。
省政府法制局对全省培训工作要作出统一安排,各地的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并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扎扎实实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普及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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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赣工商法字[2009]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
性意见》的通知
(赣工商法字[2009]8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非法从事传销活动行政处罚案示范案卷》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文书使用规范指导性意见
为规范我省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结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赣工商办字[2008]7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则》),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行政处罚文书是对执法程序、违法行为主体、处罚结果记录等的集中体现和反映,是体现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载体。
行政处罚文书使用的规范化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有利于提高关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各级工商机关应以国家工商总局文书修订为契机,将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规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组织系统干部认真学习总局的《通知》,掌握行政处罚文书使用要点,并及时将《通知》和本指导意见运用到每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切实纠正过去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
二、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基本要求
各级工商机关使用行政处罚文书,要以总局《通知》和省局《程序规则》为基本要求和标准,要将总局《通知》的基本要求,作为行政处罚文书使用的基准,并运用到每个行政处罚案件中,确保每个程序及要点不缺少;同时,要将省局《程序规则》有关文书使用与程序的要求,运用到每个案件中。
确保总局规定的每一程序不减少,确保省局规定的每一程序不减少。
今后使用行政处罚文书中遇到的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编
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手册》和本指导意见予以规范。
三、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今后,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中应重点注意的有关事项规范如下。
(一)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 当事人一栏以立案时查清的情况为准,已查清的要如实填写,不得空白。
2. 案发地的填写是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来明确管辖权,应填写为:XX市(县区)。
3. 案件来源按照《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填写。
移送的案件,应附移送机关的材料。
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应附上级机关的交办单。
投诉案件应附投诉举报记录及相关材料等。
4. 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中,应写明立案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同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的法律条款项。
如:“……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如果是不立案的,一般可以填写为:同意,建议不予立案;有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的,建议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5. 根据省局《程序规则》,在此表中增加“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一栏。
承办机构、法制机构、机关负责人都应填写意见并签名。
6. 根据省局《程序规则》,在此表左上角增加立案编号,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编号,并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台帐》登记。
全省案件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X)工商()字[2009] 号,基层分局办理的案件也同样按业务分类统一编号。
如:公平交易局办理的案件立案号编号为:(X)工商(公立)字[2009] 11号,处罚决定书编号为:(X)工商(公处)字[2009]11号。
同一案件的编号全部使用同一号码,同一性质文件有多份送达的,可编为[2009] XX--1 号、[2009] XX--2号,如(X)工商(公询)字[2009]11--1号。
案件核审号统一使用流水号,编为:(X)工商核
字[2009] 125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本要求见省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09]5号)。
特别应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详细地叙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况,但不得直接引用省局的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具体条款。
(三)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
1. 按照省局《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听证范围的,应下发听证告知书。
应注意的是: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案件,应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依据中引用《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
定》第二条第三项。
2. 告知的内容应当完整准确地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申请听证的权利。
3.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后,办案机构依法重新提出新处理意见的,新的处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数额、依据改变的,应按规定再次核审后,再次履行告知义务。
4. 告知后,应给当事人留足三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时间。
应注意: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四)送达回证
国家工商总局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