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合同法讲义(新版)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 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 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
《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
课件 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合同法讲解讲义

2、承诺的期限 (1)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2)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及时作出。 (3)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3、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1)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通知的,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3)与要约不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商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 同
.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Ⅱ)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承诺的:①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接收承诺一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接收承诺一 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五章合同法(讲义)..

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同。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以及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相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 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2) 二者不履行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6. 严守合同原则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言之,即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
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人是指确定的、具有订约能力的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篇一:合同法讲义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

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2017司考合同法讲义:格式条款。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一)提示规则(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无效规则(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解释规则(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法讲义

• 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 ,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十 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 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 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 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 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 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 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 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 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 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 ,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付期限的合同:
• 是指合同的效力于所附期限届至或期满时 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 《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
• 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必须是将来确定到来 的事实。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 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 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种类: (1)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 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其归于无效或 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 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 的法律约束力。
• 一、有效的合同; • 二、无效的合同及其处理; • 三、可撤消的合同及其处理。
(一)有效合同
1、概念:符合法律规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有效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最新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亦称契约。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2.合同一定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其适用范围一方面进行了扩大,但另一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所谓的“扩大”体现在:现在规定,合同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不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限制”体现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另外,遗赠扶养协议、农村承包经营合同,原则上也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三、合同的种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对其规定了一定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亦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可以分为:(1)转移财产权的合同: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2)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3)提供劳务的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4)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司法考试中的题目一般会如下设置:“下列情形中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有?”或者“下列情形中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有?”法律对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改变这些规定。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无名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就是有效的。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该合同的立法规定。
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一、概念§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练习: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二、合同的分类(一)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二)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和手续来划分: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三)根据合同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四)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五)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七)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一时性合同,继续性合同(八)以合同约束的对象不同将合同分为:束己合同,涉他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二、合同正义原则三、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人-------受要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3、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和明确4、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甲乙要约甲乙承诺甲乙(三)要约的效力1 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消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指受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效力时取得承诺的资格3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受承诺拘束的期间,又称承诺期间4 要约的撤回——未生效的要约(17条)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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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同得概述1、合同得概念与特征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得区别:1、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内容则不然;2、民事合同得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得一方必须就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当事人得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同得特征:1、合同就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得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得;3、合同就是当事人间得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所谓效果意思,指追求特定民事法律后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得发生、变更或消灭)得内心想法。
合同成立得条件:1、合同得当事人必须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2、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合同包括两种:一就是,双方为谋不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得目标相交叉,该合同又称为契约;二就是,双方为谋共同利益而合意,所追求目标一致。
2、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就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得法律后果。
该法律关系得三要素为合同得主体、合同得内容、合同得客体。
合同得主体就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得人;可以就是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其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关系得内容为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就是债权得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得权利。
具有领受给付与请求给付得权利。
请求给付其职能就是合同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得经济性权能。
请求给付得权能就是诉讼时效得客体。
合同权利具有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得效力。
处分合同权利得形式包括:让渡合同权利、在合同权利上设定负担、抛弃合同权利。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不能使合同权利转让外,合同权利均可能被处分。
保全债权得行为有两种:其一,通过行使债权达到保全债权得目得;其二,通过自力救济维护合同权利。
合同义务,就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得权利与实现合同权利人得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合同义务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给付义务与不真正义务四种。
主给付义务,就是决定合同性质、反应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得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就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得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得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就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得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不真正义务,就是指不以民事责任得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得约束。
附随义务得特点:1、非自始确定,随债之关系得发展而形成;2、具有普遍性,并非专属某一类合同之义务;3、依法得附随义务与对方得附随义务,以及一方得附随义务与对方得主给付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因而不履行附随义务不适用双务合同履行之抗辩。
4、随访义务因不能事后履行而不能独立诉请履行。
附随义务有两种:1、维护合同当事人缔约利益、履行利益得附随义务;2、维护合同权利人固有利益得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得特点:1、属于一种法定义务;2、具有约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不履行该义务得,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4、不履行义务得将给不履行义务得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得,就是合同义务人得给付。
合同得标得物就是指给付得对象,可以就是物、权利、行为等。
合同得标得依合同当事人得意志决定。
合同得标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性与社会安妥性;2、可确定性;3、可能性。
合同之债,即依法订立得合同就是债得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就是债得关系得一种。
债得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
罗马法“债务奴役制”。
债权与物权得区别:债权得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得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得作为或特定得不作为,物权得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得不作为。
债就是特定得权利人受领、请求特定得义务人为特定给付得法律关系。
债得相对性存有特例。
罗马法中得“利她契约”便就是。
另外包括涉她契约、债得保全、债权物化权【主要形式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预估登记”制度】、债权得不可侵性【1853年,英国创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得民事责任制度】。
3、合同得分类要式合同,即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得或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得形式。
不要式合同,即合同得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得。
区分两种合同得意义在于表明合同有效要件得不同。
租期在6个月以上得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主合同,即不依赖于其她合同而能独立存在得合同。
从合同,即以其她合同得存在为前提而成立得合同。
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依据主合同得发生而发生,变更而变更,消灭而消灭。
区别两种合同得意义在于明确从合同得效力具有从属性。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得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得合同。
【主要包括:一就是单向给付得合同,如赠送合同;二就是双向给付得合同。
】赠与合同、无息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都属于无偿合同。
合同区分有偿、无偿得意义在:1、有偿合同当事人注意得程度较无偿合同但就是人注意得程度为高。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无偿合同得一方当事人进行纯获利益得行为,而无须她人代理,也无须征得监护人同意。
3、在债权人撤销权得行使中,撤销有偿合同与撤销无偿合同得债权人撤销权得成立要件不同。
4、有偿合同就是对待给付合同,适用对待给付规则。
诺成性合同,又称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得合同。
实践性合同,又称践成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施实践行为后才能成立得合同。
区分两种合同得意义在于,表明着两种合同不同得成立或生效要件。
双务合同,即合同各方均负担义务,且各方得义务构成对价关系得。
义务得对价关系就是一种典型得交换关系。
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得不同:在有偿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得就是双方得给付行为,在双务合同中,构成对价关系得就是双方得义务行为。
由于合同得义务就是特定得给付行为,故此任何一种双务合同都就是有偿合同。
但给付行为并不都就是义务行为,故有偿合同并不都就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即合同得一方有义务而合同得另一方无义务得,或者合同得各方虽都有义务但各义务没有对价关系得。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得意义在于: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不安抗辩得双务合同抗辩规则。
2、双务合同发生合同义务对待履行得其她效力。
束己合同,指不对外发生效力得合同。
涉她合同,指第三人为给付或以第三人受领给付为内容得合同。
【分利她合同与负担合同】指定受益人得人身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得信托合同属于利她合同。
利她合同与束己合同得根本区别在于,利她合同使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而束己合同并无使第三人取得权利得约定。
利她合同得效力:1、受约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
2、受益人享有对受约人得给付受领权与给付请求权。
3、约定人负有不得变更、撤销所设定之权利得义务。
负担合同,又称“由第三人为给付得合同”、“第三人给付合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合同权利人为给付得合同。
负担合同得效力:1、第三人不受合同约定得限制;2、约定人无义务向相对人给付,单就是第三人拒绝为给付得约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约定人有权利向相对人为给付。
区分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有助于考察意思表示得真实性。
对附合合同,法律往往对附合者提供特殊得保护。
预约,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得协议。
本约,即为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得合同。
预约得效力就是依约订立本约。
具体解释如下:1、预约双方必须在预约规定得期限内进行本约内容得磋商。
2、预约双方必须按照预约得内容订立本约。
3、预约双方必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磋商。
区分预约与本约得意义在于明确这两张合同不同得缔约目得与效力。
一时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继续合同,如供水、供电、供热合同。
区分两种合同得意义在于明确合同变更得效力。
一时合同得变更具有溯及力,继续合同得变更仅对未来发生效力。
实定合同,指以现实、确定得最终利益得给付为内容得合同。
射幸合同,指以不确定得最终利益得给付为内容得合同。
射幸合同与附条件合同不同,射幸合同得条件设在利益取得上,附条件合同得条件设在合同得生效上。
区分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得意义在于明确合同最终给付利益就是否确定。
第二.合同法得概述1、合同法得概念与特征合同法:就是调整特定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因合同得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得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合同法有实质意义上得合同法与形式意义上得合同法。
实质意义上得合同法就是调整因实施合同得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得一切法律规定。
形式意义上得合同法,即合同法典。
合同法典就是将所有得合同制度经高度概括、抽象进行体系化编撰后所形成得法律文件。
我国作为法典形式得《合同法》,于1999、3、15日颁布,同年10、1日实施。
合同法得特征: 1、合同法就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得法律;2、合同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得法律;3、合同法得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关系。
实施合同得行为包括合同得订立、变更、转让、履行、终止等行为。
合同法就是以调整交易关系为核心得法律,合同法确立了“市场经济得核心交易规则”。
私法自治得核心内容就是个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之本个人意志。
私法自治得表现形式就是义务自主。
所谓“民商事立法分立”,即在制定民法典得同时又制定商法典。
2、合同法得基本规则合同法得基本原则,指效力贯穿合同法始终得根本原则。
合同法得基本原则就是合同本质得反映,体现了合同订立与履行等行为得客观规律。
合同法得基本原则包括: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鼓励交易原则。
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
合同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得财产关系,因而合同法得调整方法与原则必须以平等为中心。
2、合同自由原则。
自由就是平等得出发点与终极点。
合同自由理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合意契约”。
契约自由就是资产阶级民法三大原则之一。
合同自由得内容包括:1、缔约与否自由。
2、选择对象自由。
3、选择缔约方式自由。
4、决定合同内容自由。
5、确定违约责任自由。
6、确定解决争议方式自由。
强制缔约就是指法律规定从事特殊行业得民事主体就相对人得订约提议负有承诺得义务。
3、合同公平原则。
即追求合同正义,要求合同当事人实现实质上得平等,排除形式平等掩盖下得实质上得不平等。
公平原则要求实质平等与合同正义,还表现为对合同内容得介入,禁止订立不公平合同。
4、诚实守信原则。
其所要维护得就是两个平衡,即合同当事人利益得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得平衡。
其原则滥觞于罗马法,发展于近代民法。
其功能包括直接规范功能与补救成文规定不足得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