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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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研究实操进阶500问

第一期:

01

临床试验中,出现妊娠事件应该怎样处理?

【回答】

妊娠事件本身不属于SAE,但是如方案或SOP要求快速报告,应按照快速报告的要求执行。若该试验以妊娠为目的,受试者进入随访期,若该试验不以妊娠为目的,该事件应作为妊娠事件报告相关部门,但是妊娠的过程或结局可能出现符合SAE的情况,比如因为并发症住院、流产、早产、死产死胎、婴儿出生有先天缺陷等等。如符合SAE标准,则应作为SAE进行报告和处理。具体可参考:药物临床试验安全性评价-广东共识(2018)7.5妊娠报告的收集与处理。

02

伦理审查会议律师必须参会吗?

【回答】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需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规章要求,《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第二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规定召开审查会议所需的法定到会人数。最少到会委员人数应超过半数成员,并不少于五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不同性别的人员。综上所述,伦理审查会议需满足以上要求,但律师不是必须参加人员。

03

SAE发生时间该怎么确定?案例:10月18日,受试者有头痛、流涕症状;10月20日,发烧,自服退烧药;10月22日,门诊输液治疗;10月30日,CT显示肺部大面积感染;11月05日,住院治疗;11月30日,死亡。

【回答】

不同研究方案对不良事件发生时间的界定可能不同。在研究开始前,与申办方沟通,确保了解申办方的判断标准。有的研究以不良事件的“疾病诊断时间”为准,但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不良事件开始时间更为多见。从安全性评价的保守原则出发,以“出现症状的时间”作为开始时间更不易遗漏安全信息或低估安全隐患。

受试者在住院期间签署知情同意参加临床试验,知情同意过程必须记录在住院病历中吗?

【回答】

法律法规未对知情同意过程记录有明确规定,住院期间知情同意过程记录在住院病历或者单独记录需符合SOP和项目层面对源文件的定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五条(二)描述:以病人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统,不应另设研究病历。临床试验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具备建立临床试验电子病历条件时,研究者应当首选使用,相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具有完善的权限管理和稽查轨迹,可以追溯至记录的创建者或修改者,保障所采集的源数据可以溯源。

05

受试者住院期间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过程由管床医生记录是否可行?

【回答】

在实施知情同意时,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详细介绍试验的目的、试验药物信息、试验过程、参与和退出的权益、参加试验可能的风险、保密原则、生物样本的处置和参加试验的补偿等,并给予受试者充分的时间和机会询问试验的细节。研究者应回答受试者的所有提问,确认受试者已充分理解并自愿参加该试验。管床医生对以上情况不了解,故知情同意过程应该由执行知情同意的研究者记录。

06

方案规定,血样需要在-60℃以下温度保存。某次检查访视中,发现PK/PD中心冻存血样有超温的情况,高于-60℃持续了35分钟,其中最高温度为-30℃。由于涉及超温的血样有多个访视点,已经无法补充采集。对于该事件,首要处理是什么?接下来该怎么处理?该如何做一个完整的CAPA呢?

【回答】

首要处理是与检测单位联系,查看方法学的验证部分,是否有做过其他温度,或者是否可提供血样出现类似的超温情况时,仍可保证药物稳定性不影响数据可检测的证据支持。接下来,需向公司的PM、医学专员、医院生物样本负责人确认,报方案PD。CAPA:加强温度监控,降低超温未及时处理的可能性。另需与申办方沟通提供优良的设备,以提高温度监测性能。例如:可否提供能直接连接手机的温度计,如发生超温可以在第一时间告知相关授权人员以便及时进行

处理。

配置试验药物需要2.5mL灭菌注射用水,有部分中心无法开具。申办方提供给到研究中心,要记录灭菌注射用水的出入库记录表和发放记录表吗?

【回答】

依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第六条: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二章:产品的发运及召回:产品均应有发运、召回记录。需要记录,与药物配置有关的,都很重要。

08

新版知情已经通过中心伦理但是批件还未下发,在这期间,如果有新增筛选的受试者,是否可以直接签署新版的知情?

【回答】

新版的知情如果获悉已通过伦理,需要经过对研究者的培训以后,才能给受试者使用。另外,对于未收到正式批件就对研究者进行培训的事宜,建议写一个说明,注明获悉通过伦理的时间、收到批件的时间、培训的时间,以及开始使用的时间。

09

被授权试验的研究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职责包含哪些方面?

【回答】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第五章第19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2.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3.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4.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5.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研究者的职责在第五章第20-31条中有详细说明。

10

方案要求受试者需要在筛选期做血妊娠检查,有1名50岁的女性受试者,在被问诊时回复已绝经,她还需要做血妊娠检查吗?

【回答】

需要依据方案对绝经的定义来判断,严谨的方案一般会注明:对于已绝经2年以上的,不需要做血妊娠;但如果方案没有特殊的说明,比如有生育能力或绝经未满2年的需进行妊娠检查,那就需要做;也可以翻阅一下受试者的既往病史,看受试者是否绝经?未绝经则需要做,未做也需要马上补做,并上报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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