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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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一、案件背景本案为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为王某,被告为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原告遭受被告的人身伤害。

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法庭程序1.开庭本案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2.出示证据原告王某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药品清单等证据;被告李某则出示了其自己的证言和其雇主公司的证言。

3.质证证据双方均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就其真实性进行了争论。

4.当事人陈述意见原告王某在庭上详细陈述了自己遭受被告李某人身伤害的经过,并解释了自己提出赔偿要求的理由;被告李某则否认了自己对原告造成伤害的行为,并表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交锋。

6.宣判法庭在审理后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李某的人身伤害。

同时,被告李某也承认曾与原告发生过口角,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过暴力。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公务或者其他职务行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被告李某是在工作场所内与原告发生争执并使用暴力,因此其雇主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判决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庭作出了被告李某及其雇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同时,法庭还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受伤后需要进行治疗和休息,因此判决被告李某及其雇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原告王某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同时,本案也对于工作场所内暴力行为的惩处提供了一个积极的示范作用。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案例名称:李某与王某债务纠纷案案情概述:李某与王某因为购买房屋引起债务纠纷。

李某称其向王某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已经支付了80万元,但王某未将房屋过户给他,要求王某归还已支付的80万元并履行过户义务。

而王某则声称购房合同是虚假的,没有收到80万元的款项,请求法庭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程序:1. 开庭宣布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并简要介绍当事人和案情概述。

2. 原告起诉陈述原告代理律师:阐述李某的主张,解释房屋购买合同的签订和款项支付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法官:质疑李某在购买房屋时是否注意到合同的真实性,并询问李某是否有购房合同的复印件等证据。

原告代理律师: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房屋过户申请书等证据,并解释合同的真实性。

3. 被告答辩陈述被告代理律师:驳斥原告的主张,表示王某并未收到80万元款项,并质疑合同的真实性。

法官: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收到款项,并问询被告是否否认签署了购房合同。

被告代理律师:提供王某的银行流水和购房合同的副本,以证明没有收到80万元。

4. 证据交换原告代理律师:向被告代理律师交换购房合同副本,并提供李某的银行流水和付款凭证作为证据。

被告代理律师:向原告代理律师交换王某的银行流水,并提供王某的取消购房的通知书作为证据。

5. 证人出庭作证原告代理律师:申请法庭传唤证人,证明李某支付了8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同意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并申请法庭传唤证人,证明王某未收到款项。

6. 财产调查法庭受理李某的申请,对王某的财产进行调查,以查明其财产情况。

7. 辩论原告代理律师:整理证据,概述案件的主要争点,并陈述李某的诉求,要求法庭支持其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驳斥原告的主张,并陈述王某的答辩意见,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 结案陈述原告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总结陈述,并重申诉求。

被告代理律师:对案件进行总结陈述,并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9. 宣布休庭法官宣布庭审休庭,表示将在合适的时间作出裁决。

法律意见模拟法庭案例(3篇)

法律意见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开发了一块土地,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与施工方就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程延期。

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开发商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

分包合同约定,分包方负责施工,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分包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分包方)主张1. 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开发商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开发商)答辩1. 分包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合同无效。

2. 工程质量不合格,分包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3. 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意见(一)关于分包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分包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分包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原告关于工程质量的主张成立。

(三)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1. 关于违法分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本案中,开发商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在法庭上,民事诉讼案例是非常常见的。

今天,我们将模拟一个民事诉讼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程序和诉讼流程。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小王和被告小李是邻居,他们之间发生了一起纠纷。

小王
声称小李的施工行为导致他的房屋墙体出现了裂缝,要求小李承担修缮费用。

而小李则表示自己进行施工时并未对小王的房屋造成任何损害,拒绝承担修缮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模拟法庭的审判过程。

首先,法庭将听取原告和被告
双方的陈述。

小王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如房屋裂缝的照片、施工记录等,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而小李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施工过程中并未违反任何规定,从而推翻小王的指控。

接下来,法庭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

法官将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
法律法规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责任。

如果小王能够证明小李的施工行为确实造成了房屋的损害,那么小李将需要承担修缮费用。

反之,如果小李能够证明自己并未造成损害,那么小王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最后,法庭将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将根据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相关法律规定来
决定。

无论是对小王还是小李,都需要尊重法庭的裁决,并按照裁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

通过这个模拟案例,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程序。

在现实生
活中,当我们遇到类似的纠纷时,也可以更加理性地处理,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注重法律意识,避免纠纷的发生,也能够更加理性地解决问题。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

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1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0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0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

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为了更好地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让青少年树立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理念,12月8日,正值全国第五个宪法宣传周,灞桥法院联合浐灞实验小学举行“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活动。

开庭啦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在“审判长”庄严肃立的声音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缓缓道出案件原委。

本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是一起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围绕案件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交锋激烈,将一个真实的庭审现场展现在大家面前。

在法官对“庭审”剧本的反复研磨和悉心指导下,庭审过程严格按照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

10余名小学生各自扮演着“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等角色,让每一位同学都能沉浸式体验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经过一系列紧张的“庭审”,双方最终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办理撤诉。

随后,灞桥法院三级高级法官孙桂枝对参与“模拟法庭”的学生提出了表扬,并结合模拟法庭中的案例,向青少年们讲解了关于民事责任年龄、触犯法律的后果等相关法律知识,希望青少年们能以案为戒,懂底线、知敬畏、不逾矩,做到明辨是非、遵纪守法。

少年成长,法治先行。

近年来,灞桥法院扎实开展青少年法治
教育工作,并委派多名优秀法官担任辖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多次向中小学校赠送普法刊物,并积极开展普法进校园,开拓知识视野,培育法治素养。

以“体验式”普法活动让学生切实感受法律的魅力,也更好地弘扬了法治精神,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共建平安校园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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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民事)原告:周祖,女,22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继,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梗概:原告周祖云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李敏:(一)现在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

请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徐莉: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周祖,女,22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学院西区9#410。

我委托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

王大考作一般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我叫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原告代理人:我叫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主审法官徐莉: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1宋钧:我叫宋钧,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我叫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2董继:我叫董继,该中心负责人。

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徐莉: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南京市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祖云诉被告宋钧雷.董继飞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徐亚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磊、蓝晓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李敏担任本案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徐莉: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2004年1月26日,原告周祖云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

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

原告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主审法官徐莉: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伟:对化妆品通用标签上日期的标注方法,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第64.1节规定,“必须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限用合格期限”,是指商品在正常保管下的正常使用期限。

符合这两项要求且在瓶底标注的期限内使用,就可以保证质量。

乐金公司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限用合格期限”,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合法的。

有关化妆品的质量法规、卫生法规或者国家标准上,都没有规定化妆品必须标注开封后的使用期限。

上诉人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行规范围,不应得到满足主审法官徐莉: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代理人王大:原告周祖云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被告代理人张莉: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

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周祖云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代理人邹伟: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代理人张莉: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原告周祖云: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徐亚莉: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周祖云:没有。

被告宋钧雷、董继飞:没有。

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三、法庭辩论阶段)原告代理人王大考:被告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

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

原告周祖云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邹伟:被告代理人张莉:主审法官徐亚莉: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代理人于晓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

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

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

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告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

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

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

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代理人邹伟:原告代理人王大考: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

被告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原告周祖云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代理人邹伟:原告代理人于晓磊:通过审理,原告周祖云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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