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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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模拟法庭案例(3篇)

法律意见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开发了一块土地,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与施工方就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程延期。

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开发商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

分包合同约定,分包方负责施工,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分包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分包方)主张1. 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开发商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开发商)答辩1. 分包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合同无效。

2. 工程质量不合格,分包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3. 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意见(一)关于分包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分包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分包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原告关于工程质量的主张成立。

(三)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1. 关于违法分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本案中,开发商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

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1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0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0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

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

法律案例模拟法庭(3篇)

法律案例模拟法庭(3篇)

第1篇一、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一起侵权纠纷。

张某某系某市某小区业主,拥有一套位于该小区的住宅。

李某某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员工,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因李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张某某的住宅遭受了损失。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张某某诉称1.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于2021年3月入住某市某小区,拥有一套住宅。

2021年5月,原告发现其住宅客厅的墙面出现渗水痕迹。

经调查,渗水原因是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小区公共设施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雨水渗入原告住宅。

2.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李某某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并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物业公司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庭调查(一)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 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等证明其是涉案住宅业主的证据;2. 住宅渗水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原告住宅受损情况的证据;3. 邻居证言,证明原告住宅渗水情况的事实;4. 公共设施维修记录、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存在疏忽的证据。

(二)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 李某某工作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明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的证据。

(三)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邻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是同一小区的邻居,甲因为乙家的装修噪音扰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停止装修行为。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

然而,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案例三:租赁纠纷案情概述:甲租赁了乙的商铺,但在租约期满后,乙拒绝返还押金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甲认为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返还押金并不支付违约金。

案例四:劳动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在甲公司担任某职位。

然而,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案例五:侵权纠纷案情概述:甲通过网络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使用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甲人身伤害。

甲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六:借贷纠纷案情概述:甲向乙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期限到了后,乙未归还甲的借款。

甲要求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例七:房屋拆迁纠纷案情概述:甲的房屋因政府拆迁项目需要被征收,但甲认为政府征收补偿不合理。

甲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提供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案例八:遗产继承纠纷案情概述:甲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然而,甲的兄弟姐妹私自将遗产据为己有,甲要求法院判决兄弟姐妹返还遗产的一部分。

案例九:交通事故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甲认为乙负有全责,并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

乙则认为事故责任在甲,不愿赔偿。

案例十:知识产权纠纷案情概述:甲是某软件的开发者,乙未经甲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该软件,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是十个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涵盖了邻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借贷纠纷、房屋拆迁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案件。

每个案例都有明确的案情概述,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赔偿要求,可以作为法庭模拟演练或法律教学的案例参考。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教育,我校特举办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案件进行模拟审判。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案由:校园霸凌案原告:小华(化名)被告:小李(化名)案情简介:小华,男,16岁,系我校高一学生。

小李,男,17岁,系我校高二学生。

2019年11月,小李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放学后,小李伙同其他三名同学,将小华带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偏僻角落,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华身上多处受伤。

事后,小华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我校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了庭审。

2. 法庭调查(1)原告陈述:小华详细陈述了遭受霸凌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过程、伤害情况等。

(2)被告陈述: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但辩称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小华,并非有意伤害。

(3)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后,有多名同学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纷纷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华身上多处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3. 法庭辩论(1)原告代理人:强调校园霸凌的危害性,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有悔过之意,请求从轻处罚。

(3)学校代表:表示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裁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小李有悔过之意,且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故判决如下:(1)被告小李赔偿原告小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小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学校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的监管。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五个案例案例一: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

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

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

甲能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

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

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

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

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示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案例二: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酒家月饼购销合同根本违约纠纷案申请人: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酒家2001年10月1日是中秋佳节,8月5日,申请人通过EMAIL向被申请人订购月饼,其发给被申请人的电子邮件的内容为:订购贵酒家自产的双黄莲蓉月1500盒,每盒新币60元,五仁月500盒,每盒新币45元,总货款新币112500元,以跟单信用证付款,CIF新加坡,交付日期为2001年8月15日至9月25日,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发来的电子邮件后,以传真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接受贵公司的订货,但必须预付20%的货款即新币22500元。

申请人收到传真后,即电汇了新币22500元预付款给被申请人。

但到9月26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发运来的月饼,申请人又通过EMAIL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22500元预付款,并索赔新币45000元。

10月2日,被申请人于9月29日发运的月饼抵达新加坡。

申请人拒绝收货,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还新币22500元预付款,并索赔新币45000元。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乙方辩称因为施工延误导致交房时间延迟,但已尽力努力完成工程。

案例二:侵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受伤并需要进行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而甲方辩称事故发生时是由乙方违反交通规则所致。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称职,要求解雇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乙方辩称自己工作表现良好,并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案例四: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甲方辩称房屋没有安全问题,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五: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认为乙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自己的商标,要求乙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并没有使用甲方的商标,且该商标并不具备独创性。

案例六:债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借给乙方一笔钱款,约定在一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到期后乙方没有按时归还款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本金和利息。

乙方辩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归还。

案例七: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去世后,乙方与甲方的子女对甲方的遗产进行争夺。

乙方主张自己是甲方的合法继承人,而甲方的子女则主张乙方并非甲方的亲生子女,应该将遗产分给自己。

案例八: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乙方的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而乙方辩称事故发生时并未存在过错。

案例九:合伙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合伙经营一家公司,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经营,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已经尽力经营,且甲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大学生法律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模拟法庭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言论对个人名誉的影响日益增大。

本案例模拟的是一起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旨在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深入了解名誉权法律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20岁,某大学法学专业学生。

被告李某,男,22岁,某大学市场营销专业学生。

2019年3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了一条关于李某的不实言论,称李某涉嫌诈骗。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导致李某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李某遂向张某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5月,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诉讼请求: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对李某进行侮辱、诽谤的行为;2.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3. 判令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被告张某辩称,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虽然言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

张某表示,其在发表言论后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并对李某表示了歉意。

张某认为,其行为并未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调查:1. 法庭审理期间,李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网络上遭受的负面影响,包括网络评论、截图等;2. 张某承认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但辩称其言论是基于李某的行为而作出的,并非故意捏造事实;3. 双方就张某是否构成侵权、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庭辩论:1. 原告代理人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被告代理人认为,张某的言论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夸张,但并非完全虚假,且张某已经删除了相关内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 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的不实言论,已经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对李某名誉权的侵犯。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案件:小狗旺财引发的邻里纠纷。

角色:1. 原告:老张,一位脾气有点倔的退休大爷。

2. 被告:小李,年轻的上班族,爱狗人士。

3. 法官:公正严肃又不失风趣的王法官。

案件背景:老张和小李住在同一栋楼里,老张住一楼,小李住二楼。

小李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叫旺财,这旺财呢,有个习惯,特别喜欢在老张家门口那块小地毯上撒尿。

老张为此很是恼火,多次找小李交涉,可小李总是说会好好管教,但旺财就是改不了这个毛病。

老张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一出门就闻到一股尿骚味,忍无可忍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现场:(大家都站好后,法槌敲响)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老张,你先说说你的情况吧。

”老张(气愤地指着小李):“法官啊,你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小李养的狗,天天在我家门口撒尿,就跟在那画地盘似的。

我这每天早上一开门,那股味儿啊,差点没把我熏晕过去。

我都和他说了多少次了,他就是不管。

我这把门口打扫得干干净净的,那狗就跟专门和我作对似的,您说这还有没有天理了?”法官(看向小李):“小李,原告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啊?”小李(有点不好意思):“法官,旺财这个毛病我确实知道,我也一直在教它呢。

可是狗狗有时候不听话,我也没办法啊。

我也给老张道过歉了,还说我会赔偿他门口小地毯的钱,可他就是不依不饶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你那道歉有啥用?你说赔偿地毯钱,我差那点钱吗?我要的是我门口干净整洁,没有那股尿骚味!”法官(思考了一下):“小李啊,虽然旺财是小动物,可能不太好控制,但这确实给老张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你作为狗主人,是有责任管理好自己宠物的行为的。

你有没有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小李(挠挠头):“我给旺财买了那种专门上厕所的诱导剂,也试着训练它去楼下的草坪上厕所,可是它有时候趁我不注意就跑下楼,跑到老张家门口去了。

”法官(轻轻摇摇头):“这可不行啊。

小李,你要知道,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你对旺财的管理不善已经侵犯了老张的正常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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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

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

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

(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

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

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

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

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

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

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

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

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

我还感到很突然。

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

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

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

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

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

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

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

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

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

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

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权利的侵犯。

尤其是乙长期未告知甲此情况,导致甲抚育甲某十余年后方发现其并非亲生女儿,甲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

乙对此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情况确定。

但是,丙虽与乙发生性行为,但仅凭该行为并不能认定其侵犯甲的配偶权。

本案中,丙与乙之间并不存在长期同居的情况,也无证据证实丙在与乙发生性行为时明知乙已婚的情况,丙也无法预见到该行为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将导致甲的痛苦。

因此,丙与乙发生性行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甲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乙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

最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甲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
(2)驳回原告甲其他诉讼请求。

乙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0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芦磊通过计算机网络非法侵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从而盗取该平台中企业短信通客户栏目下上海蜂星电讯设备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蜂星公司”)、上海翡翠缘玉器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通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羚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蛋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威可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账号及密码。

与此同时,芦磊又租用袁小磊(另处)的服务器,并由袁小磊提供技术支持,使用盗取的上述企业账号及密码对接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

尔后,芦磊将盗接的平台、账号及密码,以每发送一条短信
人民币0.03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发送的短信费用累计达58万余元,芦磊从中非法牟利共计26万余元。

二、法院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芦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盗用客户的账号、密码,并通过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帮助他人发布短信广告,造成公司损失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芦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芦磊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上海移动公司的损失,从扣押芦磊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两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芦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1.原判定性有误。

芦磊辩称,其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原判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存在问题。

上海移动公司出具的“企业短信通系统记录”上标注着“仅供参考,不作证据”,表明上海移动公司认为该记录只能作为参考,没有证据效力,故应将此份证据予以排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芦磊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盗发短信,犯罪金额达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了“企业短信通系统记录”的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将该记录作为定案证据合法有效。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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