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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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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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本案的事实。

被告小明被控在商店盗窃一部手机。

控方认为,小明在商店内明确地将手机藏在衣服里,并试图逃离现场。

而辩方则认为,小明并没有意图盗窃手机,他只是在试用手机的功能,并忘记将手机放回原处。

控方首先展开控诉。

控方律师指出,商店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小明将手机藏匿在衣服里的过程。

同时,商店员工作证明,他们当时目睹了小明的行为,并立即报警。

此外,控方还提供了小明之前有过类似盗窃行为的相关记录。

这些证据明确表明,小明有盗窃手机的明显意图。

接着,辩方律师开始进行辩护。

辩方律师认为,虽然监控录像显示了小明将手机藏在衣服里的过程,但这并不能证明他有盗窃的意图。

小明只是在试用手机的功能,而不是故意要将手机带走。

同时,辩方律师还指出,小明的个人记录并不应该成为定罪的依据,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权利。

在辩方律师的陈述结束后,法官开始进行质询。

法官首先询问控方律师关于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控方律师提供了监控录像的时间戳和商店员工的证词作为证据。

法官随后询问辩方律师关于小明试用手机的理由,以及他为何没有将手机放回原处。

辩方律师则解释说,小明当时只是一时疏忽,并没有故意要盗窃手机。

最后,双方律师进行总结陈词。

控方律师再次强调了监控录像和商店员工证词的重要性,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小明有盗窃手机的明显意图。

而辩方律师则再次强调了小明的无心之过,并请求法庭给予宽大处理。

最终,法官宣布休庭,将在一周后做出裁决。

在这一周的时间里,双方律师将继续收集证据和准备辩词,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模拟法庭案例中,律师们的辩护和控诉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他们需要通过充分的论据和逻辑推理,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而法官则需要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希望在本案中,双方律师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法官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为正义发声。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网络盗窃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动,男,24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广东省广州市现代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电脑维护员。

被告人:何立康,男,22岁,山西省介休市人,2005年9月23日被逮捕,捕前系山西省太原市第四空间网络中心管理员。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孟动、何立康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动窃取被害单位上海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立公司)的账号和密码后,提供给被告人何立康,二人密谋由孟动通过网上银行向买家收款,何立康入侵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然后为孟动通知的买家QQ号进行Q币充值。

从2005年7月22日18时32分至次日10时52分,何立康从茂立公司的账户内共窃取价值人民币24 869.46元的Q币32 298只,窃取价值人民币1079.5元的游戏点卡50点134张、100点60张。

孟动、何立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系统共同秘密窃取他人总计价值人民币25 948.96元的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请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属已帮助退赔了全部赃款,何立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单位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对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进行检查后出具的检查意见书以及从该硬盘中导出的QQ聊天记录,出示了被害单位与相关业务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同、支付凭证和发票,以及扣押孟动使用的两块电脑硬盘的照片和孟动用于收取赃款的银行卡等证据。

被告人孟动、何立康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秘密窃取,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行为。

众所周知,在很多网民参与的网络游戏中,充斥着大量的、虚拟的凶杀、暴力情节。

如果网络环境中虚拟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当被打击,那么虚拟实施的凶杀、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被当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去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案例一、案件背景本案为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为王某,被告为李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因工作问题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原告遭受被告的人身伤害。

原告王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法庭程序1.开庭本案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

2.出示证据原告王某出示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发票、药品清单等证据;被告李某则出示了其自己的证言和其雇主公司的证言。

3.质证证据双方均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就其真实性进行了争论。

4.当事人陈述意见原告王某在庭上详细陈述了自己遭受被告李某人身伤害的经过,并解释了自己提出赔偿要求的理由;被告李某则否认了自己对原告造成伤害的行为,并表示自己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并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交锋。

6.宣判法庭在审理后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三、法律分析1.案件事实根据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告确实遭受了被告李某的人身伤害。

同时,被告李某也承认曾与原告发生过口角,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过暴力。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公务或者其他职务行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而本案中,被告李某是在工作场所内与原告发生争执并使用暴力,因此其雇主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判决理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法庭作出了被告李某及其雇主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同时,法庭还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受伤后需要进行治疗和休息,因此判决被告李某及其雇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四、结论本案中,原告王某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同时,本案也对于工作场所内暴力行为的惩处提供了一个积极的示范作用。

借款合同模拟法庭案例

借款合同模拟法庭案例

借款合同模拟法庭案例角色介绍:原告:小李,一位年轻的上班族,因为朋友借款未还而起诉。

被告:小张,小李的朋友,生意失败暂时无力偿还借款。

法官:威严且公正的法律裁判者。

场景一:法庭开庭。

(法官敲响法槌)法官:肃静!现在开庭审理小李诉小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先陈述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小李(气愤地):法官大人,我要告小张。

小张之前找我借了五万块钱,说是应急,很快就还。

当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我们就签了个借款合同,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借款期限是三个月。

可现在呢,都过去半年了,他一分钱都没还我,我给他打电话,他要么不接,要么就说再等等。

我这也是辛辛苦苦挣的钱啊,他不能这么坑我啊。

法官(看着被告):被告,对于原告的说法,你有什么要辩解的吗?小张(有些沮丧):法官大人,我承认我借了小李的钱,也确实签了合同。

但是我最近做生意亏得一塌糊涂,真的是没钱还他啊。

我不是故意不还的,我也想尽快把钱还给他,可现在实在是有心无力啊。

场景二:证据出示。

法官:原告,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借款关系吗?小李(自信地拿出借款合同和转账记录):法官大人,这是我们当时签的借款合同,上面有小张的签字和手印,还有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这些详细信息。

这是我的银行转账记录,五万块钱,清清楚楚地转到了小张的账户上。

法官(仔细查看证据):被告,你对这些证据有异议吗?小张(摇摇头):没有,法官大人,这些都是事实。

场景三:辩论环节。

法官:那现在进入辩论环节。

原告,你先说。

小李:法官大人,我觉得小张既然签了借款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办事。

现在他逾期不还,就是违约。

他不能因为自己生意失败就不还钱啊,我也有我的生活要过,我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

小张(着急地):法官大人,我知道我违约了,我很愧疚。

但是我现在的情况真的很糟糕,我没有房子,车子也卖了抵债了。

我希望小李能再给我点时间,等我缓过这一阵,我一定连本带利地还给他。

小李(不依不饶):再给你时间?谁知道你什么时候能缓过来?我已经等了半年了,不能再等了。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教育的普及和深化,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逐渐成为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本案例选取一起校园纠纷,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让学生们深入了解法律程序,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二、案例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男,16岁,某中学高一学生被告:王某,男,17岁,某中学高一学生案由:故意伤害案情简介:2019年3月15日,李某与王某在校园内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

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头部软组织挫伤,需住院治疗。

(二)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2. 判令被告王某公开赔礼道歉;3. 判令被告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庭调查(一)原告陈述原告李某陈述,当天下午放学后,他在操场与王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

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击打他的头部,导致他头部受伤。

他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陈述被告王某承认与原告李某发生口角,并承认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

但他辩称,当时只是出于自卫,并没有恶意伤害原告。

他愿意承担原告的医疗费用,但不同意赔偿误工费、营养费和公开赔礼道歉。

(三)证人陈述证人张某(原告同学)证明,当天下午放学后,他在操场看到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

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

四、法庭辩论(一)原告代理人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王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头部受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扭打过程中只是出于自卫,并没有恶意伤害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模拟法庭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模拟法庭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某某,男,28岁,某市某公司同事。

2023年5月,张某某在单位食堂就餐时,不慎被地面上的一块玻璃碎片划伤左脚,造成皮肤撕裂、软组织损伤。

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被告李某某在食堂用餐时,将未完全吃掉的玻璃杯随意丢弃在桌上,导致玻璃碎片散落,给其他就餐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2. 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与张某某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

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对张某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食堂用餐时,将未完全吃掉的玻璃杯随意丢弃在桌上,导致玻璃碎片散落,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与张某某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与张某某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某在食堂就餐时,因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导致左脚受伤,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被告李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及金额1. 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

”本案中,张某某因被告李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皮肤撕裂、软组织损伤,需支付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

2. 误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误工费。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24年新版

初中生模拟法庭案例2024年新版

模拟法庭案例:小明盗窃案案件背景:小明是中学初一学生,因涉嫌在学校内盗窃同学的手机而被学校报警。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了一些证据并将小明带到法庭受审。

庭审过程:庭审正式开始,法官宣布了审理的案件和被告人身份。

现场出席的有小明的家长、警方代表、学校代表和法庭工作人员。

庭审按照正式的法庭程序进行。

1.被告人起诉阶段:法院工作人员宣读起诉书中的指控:小明涉嫌在学校内盗窃同学的手机。

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小明是无辜的,他没有盗窃任何手机,这是别人陷害他。

2.证人证言阶段:首先,学校代表作为证人出庭。

他提供了学校内监控录像,并解释了录像所显示的情况。

据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在当天下午放学后留在教室,其他同学陆续离开。

当所有人都已经离开教室时,小明进入了受害同学的教室,并在几分钟后离开。

辩护律师质疑学校代表是否能够确定录像中的人就是小明,并指出录像并没有显示小明拿走手机的瞬间。

接下来,受害同学出庭作证。

他详细描述了手机丢失的经过,并确认小明是当时教室里唯一留下的同学。

辩护律师询问受害同学是否看到小明拿走他的手机,受害同学回答说没有看到。

3.物证展示阶段:警方代表出示了现场勘察报告书,并在法庭上放置了被盗手机作为物证。

辩护律师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鉴定该手机是否为受害同学所属。

法官同意了辩护律师的请求,决定对手机进行鉴定。

4.辩护意见阶段: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证明小明在事件发生期间与其他同学有所冲突,这些同学有可能通过陷害小明来报复他。

小明也在这个阶段详细叙述了事件发生前后的情况,并强调自己无辜。

5.检方陈述阶段:检方代表就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陈述,强调了监控录像和受害同学的证词。

6.庭审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进一步质疑监控录像的可靠性,并强调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小明拿走了手机。

检方代表则强调监控录像的确证明小明在案发时在现场,并指出小明是所有人中唯一留在教室的人。

7.结案陈述阶段:检方代表总结控方证据,强调小明是现场唯一可疑的人物,应当被判定为有罪。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去年6月3日,丁某在下班途中,开着摩托车与某钢公司许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为,双方均为机动车,在事故中均有违章行为,但因现场无法复原,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据了解,这辆重型半挂车有两个份保险,牵引车和挂车各办了一份交强险,最高赔付限额合计可达24.4万元。

丁某生前离异,与寡母幼子共同生活。

如果当事人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问题】原告如何诉讼?被告如何答辩?法院如何裁判?原告丁某母亲及其子女,被告保险公司、司机许某、某钢公司原告诉称,2010年6月3日,丁某与许某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相撞,导致丁某死亡。

许某为某钢公司司机,所驾驶的中型半挂车属于某钢公司。

根据《侵权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某钢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许某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许某负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发》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赔偿死亡赔偿金399 560元、丧葬费18 048.5元、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共计人民币467 608.5元;2、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24.4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钢公司辩称:1、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诉讼时效为1年,已过。

2、责任事故无法认定,虽然许某有违章行为,但是与导致丁某死亡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4被告许某辩称:我系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我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永安保险公司辩称,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此事故划分责任,我公司无法对原告进行赔偿。

2另外,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3本案属交强险案件,应按交强险合同的条款确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无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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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

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原告]:属实[被告]:属实[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宣布开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

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

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

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对设计装修负责任,被告没有过错。

[被告]:在被告得知28层餐厅设计与原告著作权有冲突的时候,收到自称盛建军的人在2007年7月23日发给北京国际饭店法律意见函,此后被告立即要求北京北电影视有限制作中心更换涉嫌侵权的部分。

[审判长]:被告方,你原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追加北京北电影视公司作为被告,现在是否坚持?[被告]:坚持。

[审判长]:法庭经合议,北京北电影视公司不符合要求,故决定不予追加,在此口头通知。

[审判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凡是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庭质证的原则”,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庭前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交换过程中所出示证据以及陈述的质证意见如无大的变化,简要陈述即可。

原告按照知识产权诉讼通常的证据类别进行举证,即权属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原告]:第一组权属证据,包括正版光盘封面、权利登记证书公证书、电影补充协议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

[原告]:我们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是公证书。

公证书是盛律师在国际饭店所做的证据保全。

把国籍饭店主体餐厅所使用的杨信作品做了一一拍照,并附在了公证书后面,用以证明北京国际饭店进行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第三组证据是杨信提供的授权使用合同。

杨信过去曾经和别人进行过和解或者是授权与他人达成的授权使用协议,这三份协议在上次证据交换中提交的其中一份的复印件和两份原件。

[原告]:其中一份是和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著作权协议,当时稻香村赔偿了杨信5万元,还有授权书是杨信公授权丝绸之路公司使用其作品。

[原告]:还有一份是杨信提交的复印件。

这些证据证明杨信老师作品价值和我们要求赔偿的依据。

[原告]:第四组证据是公证费发票和律师费发票。

[09:23:32][审判长]:证据和上次交换的基本都一致?[09:24:18][原代]:对。

[09:24:29][审判长]:下面请原告方将证据原件向被告方出示。

(出示略)][审判长]:被告发表意见。

[被代]:对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

第二组证据是我不知道是哪位盛律师。

[审判长]:原告可以解释。

[原代]:是盛建军律师。

举证谁都可以,但是我们通过了法定程序。

[审判长]:被告如果对公证程序有意见可以说明。

[被代]:因为公证的当事人是涉及到作为证人还是代理人。

如果是代理人又是证人,这与法律的程序是不相符合的。

[被代]:今天他提出问题他有可能是以证人身份,他作为代理人是有悖于诉讼法律规定的。

刚才对方在向法庭解释时我也是有怀疑的。

[被代]:另外对于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关联性我不认可。

[被代]:第三,对于原告提到的三份证据,这在上次质证时我也多次提到。

对方都说成是授权委托书。

[被代]:原告就提供了三份证据,一是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二是和解及著作权使用协议书,三是授权书,对方今天还是没有说清。

[被代]:第一份关于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这是由甲方杨信和中开律师事务所,乙方永福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可是后来乙方变成了个人,而且又增加了丙方张龙,所以我提出了对其真实性的怀疑;[被代]:另外内容上,是关于使用作品的,他认为作品是一种永福瑞茶叶商贸公司未经甲方许可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了甲方美术作品,这样形成了一个和解著作权使用协议,这和今天在本案起诉中指控被告北京饭店建筑材料含有相信作品的情况是不吻合的。

[被代]:第二,这份作品有一个继续使用的问题,我们才看到了相关使用费用。

今天庭审中审判长问被告有无继续实施所谓侵权行为的情况?原告答复没有,也就是说经知道使用原告作品以后被告就要求设计单位马上更换了,所以从真实性、合法性乃至关联性都与本案无关。

[被代]:关于著作权使用和解协议,这是由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和杨信签署的,也没有具体签署日期,这一情况也和我刚才对永福瑞茶叶商贸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基本相同。

[被代]:这也是作为国有企业的北京稻香村食品公司的自身过错使用了该作品,因此这份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被代]:第三组证据是授权书,对此在质证中我也提到了,这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授权杭州丝绸之路文化有限公司的一个授权书,这个授权书的主体是北京杨信民族工作室,而不是自然人原告杨信。

[被代]:所以作为一个组织或者是非自然人单位在今天作为和原告自然人相同的证据相比,其可比性是不存在的。

[被代]:日期我们也注意到是07年8月8日,这是原告委托一位法律工作者向被告发出可能使用原告作品后发出的证据,其内容从时间上说有为本案所赔的嫌疑,所以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被代]:证据四公证费、律师费,这个服从法律裁判,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你方有要补充说明的吗?[原代]:第一,被告提出有关联性的。

因为粮本书说明了作者是原告杨信,公证书说明了被告使用了原告作品。

[原代]:第二,关于授权书和和解协议,我们认为真实性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和解协议已经实实在在履行了,虽然合同书不是很完备,但内容是真实的[原代]:第三北京稻香村和杨信达成的和解协议里面,与上面的永福瑞中都提到是继续使用,但应该注意到他们的共性,二者都只有两幅作品。

[原代]:第一个和解协议赔偿了20万,第二个和解协议赔偿了8万,这种使用不是长期使用而是有年限的使用,从使用幅数和金额可以判断出我们要求的赔偿额是非常合理的。

[[原代]:另外对方代理人提到杨信主体的问题,杨信民族工作室只是他起的一个名字,而不是一个法人,所以主体还应该是杨信本人。

[审判长]:原告,你们现在主张被告使用你们画作的方式,就幅度、大小及其它情况简要说明。

[原代]:首先是数量大,有些侵权的单位只是使用了一、二幅,而像被告这么大量的使用是前所未有的,达到70幅,而且在重要场合。

[原代]:再有他们使用图放大了,并对作品完整性进行了破坏,就是通过技术处理把作者的签名删掉了,还有在作品上增加了文字,这些文字尽管与作品有关但原作品上并没有这些文字这些都是被告侵权行为的表现。

[原代]:他们在作品上一般都刊登三四幅,高度大约在二米到三米左右,这便于观看。

尺寸因为无法丈量所以我们只能估计,应该是在两米到三米高左右,宽度在一米左右。

[审判长]:原告,把你们主张侵权的复制行为的状况,是否做过比对工作,以及相关情况向法庭出示。

(投影仪展示略)[原代]:在《京城老行当》第201页“卖空竹”上有反转情况。

现在展示的左边是杨信在《大前门外》第21页的作品,右边是国际饭店使用的作品。

国际饭店在杨信该幅作品右侧增加了文字说明,这破坏了杨信作品的完整性[原代]:杨信这幅作品本应该是四四方方的,边角都非常清楚,而被告在使用中模糊掉了边角。

还有一幅《大前门外》109页的“穷不怕”,北京国际饭店左侧使用了文字,并在周边上进行了删改,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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