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
法律意见模拟法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开发了一块土地,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由于与施工方就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工程延期。
为了尽快解决争议,开发商与施工方协商一致,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B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
分包合同约定,分包方负责施工,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分包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分包方)主张1. 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开发商无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3. 开发商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被告(开发商)答辩1. 分包合同存在违法条款,合同无效。
2. 工程质量不合格,分包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施工义务。
3. 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意见(一)关于分包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分包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同时,分包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公序良俗。
因此,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因此,原告关于工程质量的主张成立。
(三)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1. 关于违法分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本案中,开发商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方,不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形。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
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1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0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0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
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
法律案例模拟法庭(3篇)

第1篇一、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一起侵权纠纷。
张某某系某市某小区业主,拥有一套位于该小区的住宅。
李某某是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员工,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因李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张某某的住宅遭受了损失。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张某某诉称1.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于2021年3月入住某市某小区,拥有一套住宅。
2021年5月,原告发现其住宅客厅的墙面出现渗水痕迹。
经调查,渗水原因是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小区公共设施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雨水渗入原告住宅。
2.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李某某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某辩称,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并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物业公司辩称1. 事实与理由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住宅渗水无过错。
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
2.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庭调查(一)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1. 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等证明其是涉案住宅业主的证据;2. 住宅渗水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原告住宅受损情况的证据;3. 邻居证言,证明原告住宅渗水情况的事实;4. 公共设施维修记录、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被告李某某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存在疏忽的证据。
(二)被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 李某某工作记录、维修记录等证明其在维修公共设施时已尽到安全义务的证据。
(三)被告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李某某工作记录等证明其在日常管理中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邻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是同一小区的邻居,甲因为乙家的装修噪音扰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停止装修行为。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
然而,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甲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案例三:租赁纠纷案情概述:甲租赁了乙的商铺,但在租约期满后,乙拒绝返还押金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甲认为乙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返还押金并不支付违约金。
案例四:劳动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在甲公司担任某职位。
然而,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案例五:侵权纠纷案情概述:甲通过网络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但使用后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甲人身伤害。
甲要求乙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六:借贷纠纷案情概述:甲向乙借款,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期限到了后,乙未归还甲的借款。
甲要求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案例七:房屋拆迁纠纷案情概述:甲的房屋因政府拆迁项目需要被征收,但甲认为政府征收补偿不合理。
甲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提供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
案例八:遗产继承纠纷案情概述:甲的父亲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然而,甲的兄弟姐妹私自将遗产据为己有,甲要求法院判决兄弟姐妹返还遗产的一部分。
案例九:交通事故纠纷案情概述:甲与乙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甲认为乙负有全责,并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
乙则认为事故责任在甲,不愿赔偿。
案例十:知识产权纠纷案情概述:甲是某软件的开发者,乙未经甲许可擅自复制、传播该软件,侵犯了甲的知识产权。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是十个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涵盖了邻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借贷纠纷、房屋拆迁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不同类型的案件。
每个案例都有明确的案情概述,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赔偿要求,可以作为法庭模拟演练或法律教学的案例参考。
校园模拟法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为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校园法治教育,我校特举办校园模拟法庭活动,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校园霸凌案件进行模拟审判。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案由:校园霸凌案原告:小华(化名)被告:小李(化名)案情简介:小华,男,16岁,系我校高一学生。
小李,男,17岁,系我校高二学生。
2019年11月,小李因与同学发生矛盾,心生报复之意。
某日放学后,小李伙同其他三名同学,将小华带到学校附近的一处偏僻角落,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致使小华身上多处受伤。
事后,小华向学校反映此事,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2019年12月5日,我校模拟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小华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小李及其法定代理人、学校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参加了庭审。
2. 法庭调查(1)原告陈述:小华详细陈述了遭受霸凌的经过,包括时间、地点、过程、伤害情况等。
(2)被告陈述: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承认错误,但辩称当时只是想教训一下小华,并非有意伤害。
(3)证人证言:案件发生后,有多名同学目睹了整个过程,他们纷纷出庭作证,证实了原告的陈述。
(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小华身上多处受伤,已构成轻微伤。
3. 法庭辩论(1)原告代理人:强调校园霸凌的危害性,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告代理人:辩称被告有悔过之意,请求从轻处罚。
(3)学校代表:表示学校将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裁判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小李的行为已构成校园霸凌,对原告造成了伤害。
考虑到小李有悔过之意,且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故判决如下:(1)被告小李赔偿原告小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小李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学校对小李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的监管。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五个案例案例一: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
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
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
甲能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
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
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
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为备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
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示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案例二: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酒家月饼购销合同根本违约纠纷案申请人: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州酒家2001年10月1日是中秋佳节,8月5日,申请人通过EMAIL向被申请人订购月饼,其发给被申请人的电子邮件的内容为:订购贵酒家自产的双黄莲蓉月1500盒,每盒新币60元,五仁月500盒,每盒新币45元,总货款新币112500元,以跟单信用证付款,CIF新加坡,交付日期为2001年8月15日至9月25日,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解决。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发来的电子邮件后,以传真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接受贵公司的订货,但必须预付20%的货款即新币22500元。
申请人收到传真后,即电汇了新币22500元预付款给被申请人。
但到9月26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发运来的月饼,申请人又通过EMAIL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22500元预付款,并索赔新币45000元。
10月2日,被申请人于9月29日发运的月饼抵达新加坡。
申请人拒绝收货,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还新币22500元预付款,并索赔新币45000元。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

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模拟法庭民事案例: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乙方辩称因为施工延误导致交房时间延迟,但已尽力努力完成工程。
案例二:侵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方受伤并需要进行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而甲方辩称事故发生时是由乙方违反交通规则所致。
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甲方认为乙方工作不称职,要求解雇乙方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乙方辩称自己工作表现良好,并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工资。
案例四: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甲方辩称房屋没有安全问题,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五:知识产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认为乙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自己的商标,要求乙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并没有使用甲方的商标,且该商标并不具备独创性。
案例六:债权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借给乙方一笔钱款,约定在一年后归还本金和利息。
然而,到期后乙方没有按时归还款项,甲方要求乙方返还本金和利息。
乙方辩称自己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归还。
案例七:遗产继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去世后,乙方与甲方的子女对甲方的遗产进行争夺。
乙方主张自己是甲方的合法继承人,而甲方的子女则主张乙方并非甲方的亲生子女,应该将遗产分给自己。
案例八: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述:甲方在乙方的场所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甲方受伤并需要进行医疗治疗。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而乙方辩称事故发生时并未存在过错。
案例九:合伙纠纷案情简述:甲方与乙方合伙经营一家公司,但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约定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经营,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自己已经尽力经营,且甲方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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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
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40 条第1 款、第120 条的规定,滨江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追加的第三人参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担任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45、46 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第三人:不申请。
审判长: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原告和代理人:明确审判长:被告是否已经明确?被告和代理人:明确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已经明确?第三人:明确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诉讼请求:1.解除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 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 万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0 年9 月8 日,原告在女友陪同下与被告签订标的为18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
合同约定购买18 号公寓,价款总额为100 万元,以首付定金20 万元和后期付款80 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房款。
被告于2002 年 3 月之前交付房屋。
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被告已在合同逾期1 年后仍未交付房屋,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而被告均未给予合理答复,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了原告生活的不便及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第108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答辩人因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被答辩人在此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我方虽然在2000 年9 月8 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但在2001 年 4 月8 日,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要求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于是签订了变更00108 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 号合同,合同主体从吴天海与我方公司,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合同法》第77 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刘丽带着吴天海的委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我方完全可以认为吴天海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
所以,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现在与被答辩人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2、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实际的基本事实不符。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00 年9 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8 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
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应在2002 年 3 月之前交付房屋,如若不能按期交付,则我发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我方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因2001 年 6 月曾发生洪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后又因为了按期完工加重工人负担而导致工人罢工,所以才不能按时交付房屋。
按照《合同法》117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第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 条及我国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行为。
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
所以我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 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 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发表你的意见。
第三人:答辩人就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本公司给予原告吴天海100 万元的奖金无效,其理由是:给予吴天海100 万元奖金系我以公司的名义做出的决定,仅能代表我个人的意思表示。
而非公司的真实意思,并且本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公司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而后经公司审议认为100 万元奖金不符合公司的章程规定。
所以100 万元奖金是无效的。
2、18 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人是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原告吴天海。
其理由是:100 万元的奖金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吴天海其用公司的财产购置的18 号公寓理应属于环宇公司的。
并且,因吴天海涉嫌侵吞公司财产已被公司辞退,为了维护公司利益,本公司于2001 年 4 月派了代表刘丽前往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之签订了变更合同,合同号为00456,变更了合同主体,18 号公寓的房屋权利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将因此18 号公寓预售房屋的真正权利人是环宇有限公司。
3、不同意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得不可抗力之说。
被告在约定期内未能履行合同,已经违约。
对于其不可抗力之说我不予认可,因为被告作为一个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我有理由相信其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完成它的工程项目,对于工人罢工之说我方认为只是它的推托之词,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综上述,对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我方作为房屋的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 万,支付延迟交付期间的资金利息8 万元,并在3 个月内交付房屋。
审判长:下面就案件事实进行证据审查,由于在庭审前本院的立案的流程机构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且送达了证据清单,因此在质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的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的名称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
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
原告代理人:我方有三组证据要向法庭提交。
其中,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5、证据6 和证据7,用以证明第三人奖励于原告的100 万元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1,证据2,证据3 和证据4,用以证明原告是合法的合同主体;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1 证据2 证据3,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预购合同,且原告按时交纳了房款及被告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