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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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

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原告]:属实[被告]:属实[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宣布开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

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李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老张和被告小李是同一小区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年近六十,平时喜欢安静地看书、喝茶。

被告小李是个年轻的音乐爱好者,经常在家中弹奏电吉他,而且音量较大,这使得老张的生活受到很大干扰。

老张多次与小李沟通,但小李认为自己在自己家里有弹奏乐器的自由,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老张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模拟法庭人员构成。

1. 审判长:尊敬的王法官。

2. 原告:老张,由[原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3. 被告:小李,由[被告扮演者姓名]代理。

4. 书记员:[书记员扮演者姓名]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开庭。

(书记员入庭,站立于审判台一侧)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现在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座后)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今天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老张诉被告小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老张,你的基本情况?原告:我叫老张,今年58岁,住在本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

审判长:被告小李呢?被告:法官,我叫小李,25岁,住在3号楼2单元501室。

审判长:原、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呢?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好的。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 (二)原告陈述。

原告:(站起来,有点激动)法官啊,您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个小李啊,整天在楼上弹那个电吉他,那声音大得就像有人在我耳边敲鼓一样。

我这么大年纪了,就想图个安静,平时就爱看看书、喝喝茶。

可他这一弹,我啥也干不了。

我找他商量过好多次了,让他小点声,可他根本不听啊,还说在自己家想怎么弹就怎么弹。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

模拟法庭案例(一)原告余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遗赠纠纷案说明:一、根据本案案情和角色安排,这个案子有如下角色:1、当事人:原告(余某);被告(王某);第三人(王某甲);2、诉讼代理人:(1)原告余某的诉讼代理人2名(2)被告王某的诉讼代理人1名(3)第三人王某甲的诉讼代理人1名3、审判员:3名4、证人:(1)原告方证人许某某(医院护工)(2)原告方证人余某某乙(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的大哥)5、鉴定人:(1)司法鉴定所鉴定人1名(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1名6、书记员:1名7、法警:1名二、最好当场判决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余某,汉,男,:**********;住址:*******。

委托代理人端祥,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华,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许强,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甲,汉,女,住址:**********。

委托代理人俞烈威,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诉求及其证据原告余某诉称: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我系叔侄关系,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与被告王某系父女关系。

2014年2月3日18时57分被继承人余某某甲病逝于某某县人民医院。

2013年4月4日,被继承人余某某甲亲笔书写一份《赠送书》,载明赠送人余某某甲将其死后剩余资金和位于某某镇某街143号1单元5号住房赠送给其侄子(即我)所有,并将其个人银行存款密码和其母亲某某(我和被告之祖母)的基金卡密码写在赠送书上,告知了我。

临终前,余某某甲将该《赠送书》及其银行卡、医保卡、基金卡等财产凭证悉数交由其护工许某某保管,并告知许某某在其逝世后帮助安排后事,请求许某某要当着农行某某县支行领导、大哥余某某乙、兄弟余某某丙及女儿王某的面,才能将其保管的《赠送书》及各种凭证和委托书交由余某某丙保管和执行。

在交接中,被告王某却违背其父意愿,将银行卡等各种凭证拿走,只有《赠送书》、《委托书》及住院医疗票据等由被继承人余某某甲工作单位封存、保管。

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案例

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案例

合同纠纷模拟法庭案例一、角色介绍。

1. 原告(小王):一位年轻的上班族,租了被告的房子。

2. 被告(李房东):房子的所有者,将房子出租给原告。

二、案件背景。

小王通过中介租了李房东的一套一居室房子,租期为一年,月租20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了三个月后,发现房子卫生间漏水,而且冰箱也坏了。

他联系李房东来维修,李房东总是推脱,说自己忙,让小王先凑合着用。

后来,卫生间漏水越来越严重,甚至影响到楼下邻居,邻居找上门来投诉。

小王一气之下,自己花钱请人修好了卫生间和冰箱,总共花费了3000元。

现在小王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这些费用,要求李房东报销,并且因为这些烦心事,他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让李房东退还剩余的房租和押金。

但是李房东不同意,他觉得小王自己找人修是多此一举,而且提前解约是小王违约,不应该退还房租和押金。

于是,小王把李房东告上了法庭。

三、模拟法庭审理过程。

(一)开庭。

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

(二)原告陈述。

小王(有点激动):法官大人啊,您可得给我做主。

我租了李房东的房子,本想着能好好过日子。

结果呢,这房子问题一大堆。

卫生间漏水,那水就像小瀑布似的,冰箱也坏了,我那冰淇淋都化成水了。

我找他修,他就跟个没事儿人似的,一直推脱。

我这实在没办法了,楼下邻居都要跟我拼命了,我才自己掏钱修的,花了3000块呢!我这冤大头当得太委屈了。

而且啊,发生了这些事儿,我在这房子里住得一点都不舒心,我想提前解约,他得把剩下的房租和押金退给我。

(三)被告答辩。

李房东(理直气壮):法官,您可别听他一面之词。

他自己找人修,都没跟我商量,谁知道他是不是被人坑了,花了那么多钱。

我本来是打算修的,就是忙了点嘛。

再说了,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一年,他提前解约就是他违约,我凭什么退他房租和押金啊?(四)法庭调查。

法官(冷静地):原告,你说你多次联系被告维修,可有证据?小王(赶紧拿出手机):有啊,法官大人。

这是我们的聊天记录,我每次给他发消息,他不是说忙,就是不回我。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案例案件:小狗旺财引发的邻里纠纷。

角色:1. 原告:老张,一位脾气有点倔的退休大爷。

2. 被告:小李,年轻的上班族,爱狗人士。

3. 法官:公正严肃又不失风趣的王法官。

案件背景:老张和小李住在同一栋楼里,老张住一楼,小李住二楼。

小李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狗叫旺财,这旺财呢,有个习惯,特别喜欢在老张家门口那块小地毯上撒尿。

老张为此很是恼火,多次找小李交涉,可小李总是说会好好管教,但旺财就是改不了这个毛病。

老张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一出门就闻到一股尿骚味,忍无可忍之下,把小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现场:(大家都站好后,法槌敲响)法官(严肃地):“现在开庭。

老张,你先说说你的情况吧。

”老张(气愤地指着小李):“法官啊,你可得给我做主啊。

这小李养的狗,天天在我家门口撒尿,就跟在那画地盘似的。

我这每天早上一开门,那股味儿啊,差点没把我熏晕过去。

我都和他说了多少次了,他就是不管。

我这把门口打扫得干干净净的,那狗就跟专门和我作对似的,您说这还有没有天理了?”法官(看向小李):“小李,原告说的情况是否属实啊?”小李(有点不好意思):“法官,旺财这个毛病我确实知道,我也一直在教它呢。

可是狗狗有时候不听话,我也没办法啊。

我也给老张道过歉了,还说我会赔偿他门口小地毯的钱,可他就是不依不饶的。

”老张(一听就急了):“你那道歉有啥用?你说赔偿地毯钱,我差那点钱吗?我要的是我门口干净整洁,没有那股尿骚味!”法官(思考了一下):“小李啊,虽然旺财是小动物,可能不太好控制,但这确实给老张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你作为狗主人,是有责任管理好自己宠物的行为的。

你有没有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小李(挠挠头):“我给旺财买了那种专门上厕所的诱导剂,也试着训练它去楼下的草坪上厕所,可是它有时候趁我不注意就跑下楼,跑到老张家门口去了。

”法官(轻轻摇摇头):“这可不行啊。

小李,你要知道,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你对旺财的管理不善已经侵犯了老张的正常生活权益。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将自己位于[具体地址]的一套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从[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月租金为[X]元。

在租赁期间发生了一系列纠纷,导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物介绍。

1. 原告:[原告姓名],房屋的所有者,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出租房屋是为了赚取一些额外的收入。

2. 被告:[被告姓名],租房者,刚到这个城市工作的年轻人。

三、法庭审理过程。

# (一)原告陈述。

原告(激动地站起来):“法官大人,我今天站在这里真的是一肚子委屈啊。

当初我看这小伙子(指被告)刚来这个城市不容易,就把房子租给他了。

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每个月[X]号之前就得交房租。

可是这几个月啊,他就跟忘了这回事儿似的,老是拖着不给。

我每次给他打电话催,他要么说过几天,要么就干脆不接电话。

您说,我这房子也不是大风刮来的,我也得还房贷呢。

而且啊,合同里还规定了不能在房子里搞破坏,可我上次去看的时候,墙上到处都是钉眼儿,那地板也被划得不成样子了。

我要求解除合同,让他把欠的房租补上,再赔偿我的房屋损失。

”# (二)被告答辩。

被告(有些无奈地站起来):“法官大人,我也有我的苦衷啊。

我这工作刚刚起步,工资又不高,有时候发工资的时间不准,所以才会晚交房租。

而且我在墙上钉钉子、地板上有点划痕那也是没办法的事儿啊。

您想啊,我一个人住,有时候要挂个东西什么的,总不能让我把东西都放地上吧。

再说了,那地板上的划痕,很可能是我不小心搬东西的时候划到的,这都是正常的使用磨损,怎么能算破坏呢?我不同意解除合同,我愿意把欠的房租补上,但是这赔偿我觉得不合理。

”# (三)举证质证阶段。

1. 原告举证。

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和一些房屋受损的照片):“法官大人,这是我们当初签订的合同,上面明确写着房租的交付日期和房屋的使用要求。

您再看看这些照片,这墙上的钉眼儿和地板的划痕,这可不是正常的使用能造成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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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原告: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被告: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所创作署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署名金庸的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中知名人物的姓名,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王语嫣、慕容复等。

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不仅主要人物姓名与其小说相同,该书中的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也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相似之处。

该作品作为网络小说发表之后,由西北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由其他出版社在其后多次出版。

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ua告杨治(笔名江南)创作、出版《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其对《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等四部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查良镛2017年10月30日敬礼答辩状答辩人: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委托代理人:牛XX,住所地:山东青岛市被答辩人: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答辩人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请求事项: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1、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首先,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

其次,我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基于事实和理由也就不应当存在,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要求。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杨治2017年10月30日敬礼原告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查良镛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此间少年》使用金庸小说人物名称,性格及人物关系构成著作权侵权《此间的少年》一书中大量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角色姓名,人物特征和人物关系也与金庸作品中的原型基本相同,与金庸作品明显具有关联,构成改编权侵权,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原告律师认为在《此间的少年》中,郭靖黄蓉的出场、从初相识到互生好感,最终成为恋人都与原著有相似之处,穆念慈对杨康的一见钟情也与原著相同。

而对相关人物的修改则损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比如将《天龙八部》中心如蛇蝎的康敏改为正面人物,歪曲、篡改了金庸作品。

通过上表不难发现,在人物性格上《此间》使用的人物与金庸作品中人物的性格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

同时,在基本情节方面也存在相似的地方。

二、《此间的少年》的发表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规制市场行为,引导经营者遵守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首先原告和被告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次被告使用了其作品中的独创元素,由于原著知名度高,被告使用其中的人物名称、关系等容易吸引读者关注,通过搭便车谋取竞争优势,获取利益,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因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原告诉讼请求合法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和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综上所述,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

请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牛XX2017年10月30日敬礼被告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杨治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此间少年》使用金庸小说人物名称,部分人物性格及关系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首先我们认为单纯的人物名称不具有可版权性这应当属于业界的共识了。

因为人物名称最主要的作用仅仅是标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如令狐冲、慕容复等),但是由于姓氏+名的组合表达空间十分小,且组合而成的名称很可能会他人相同,所以如果人物名称可版权的话,会出现后人在创作文学作品时无名可用的情形。

从著作权法立法价值上看的话,其是为了鼓励文化创造进而引导文化传播,人物名称若独立于整部作品而享有著作权的话,就会阻碍文化创造和传播了,这自然与立法价值冲突。

其次,在著作权法的基本价值层面看,立法本意是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单纯的思想。

在本案中《此间少年》中有段誉也施行了许多追求王语嫣的情节,与金庸作品中段誉追求王语嫣相似,但《此间》情节立足的历史背景、环境、故事发生时间、以及段誉追求王语嫣的具体的经过(坚持晨跑为一睹芳颜,邀请王语嫣听音乐会,学习普希金诗歌)都与金庸《天龙八部》里的情节“表达”相去甚远。

相同的,只是“一个痴情男子苦苦追求一个女子”的极为抽象的主题“思想”。

最后,《此间的少年》全书,由于其立足的历史背景、环境、故事发生时间、具体情节经过等都与金庸作品存在明显区别,仅在人物性格(思想)和人物名称(虽是表达,无可版权性)方面相同,将很难构成在“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

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是:维护作品内容、观点、形式不受歪曲、篡改,从而对作者个性和作品表现尊重,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这个案件,虽然《此间少年》利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和部分人物关系,但整体上看未对金庸原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也未对作者表达个性造成影响,原作的纯洁性完满。

所以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此间的少年》的发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类型:1.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3.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以上七个类型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文列举的其中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此间少年》的发表并不存在以上情况。

被告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曾发表声明,称当初创作时并没有侵权的想法,仅仅是“娱人娱己”,“相信法院审理。

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被告称自己是金庸的忠实读者,最初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

后来进行出版,成为了一部“商业作品”。

他坦言当初出版时也是惴惴不安,和出版社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出版此书。

而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所以被告主观无故意,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王XX2017年10月30日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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