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

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第一篇: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关于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庭审提纲李晓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面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
(二)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三)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相关证据。
公:证人沈兴宇、胡先胜、肖志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谢某与王某因喝酒产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李晓睿: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判长:击槌,审谭:望淮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一案,现在依法开庭。
下面依法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审程:被告人姓名?被告人:谢某审程:望淮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载明你于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望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是否属实?被:属实审于:望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望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立案。
现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
本合议庭由望淮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于心怡,审判员:娄嘉程,审判长谭文龙、人民陪审员朱玷宽,葛雅琪,王亮杰组成,由本院书记员李晓睿担任本庭记录。
经本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后,被告人谢某委托安徽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相颖出庭辩护。
审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你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换人处理。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龙:被告人,刚才本庭已告知你有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龙: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谢答:对罪名我有想法,记得当时我和王某因为喝酒的问题在饭桌上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我发现他好像想要拿起板凳砸我,我出于防卫就随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他的头。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第一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剧本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编剧/ 汪小玲【案件聚焦】2008年9月20日下午,学生钱小华、顾小东放学后,两人骑着自行车一起回家。
途经月桐路与戚月路交叉路口时,同校学生陈洪明骑车撞倒钱小华,由此三人发生争执、打斗……结果,陈洪明当场晕倒,并住院治疗8天。
)【角色】审判长1、审判员2、被告人2、被害人1、公诉人2、辩护人2、法警1、证人4)一、庭前准备书记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④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钱小华、顾小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书记员坐下)审判长: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
(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和委托授权书,书记员代转审判长后,审判长交审判员)二、宣布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包括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和家庭住址。
模拟法庭案例脚本

模拟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包书风波故意伤害案脚本案情简介2006年4月17日上午8点30分左右,被告人包书波由于没有吃饱到公司锅炉房准备拿第二个馒头。
煮饭工刘健刚好去车间送饭回来,见包书波在锅炉房就很生气,随口骂了一句:“你他妈的在这里干什么?”包书波说:“我想找个馒头。
”刘健又骂到:“你是猪啊?吃这么多!”包书波没有说话就走到了门口准备离开,刘健见包书波没有反应,就更生气了,接着又骂到:“你小子聋了吗?”随即冲到包书波身边打了包书波两个耳光。
包书波嘴角流出了血,便与刘健厮打,被这时到锅炉房打开水的公司员工李涛、郑良、王辉拉开。
刘健又用手指着包书波说:“这小子竟敢到这里撒野。
”包书波听到这里,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怒火,就冲到屋里,拿起锅炉旁一根扒火用的铁棒向刘健的左肩打去。
刘健在左肩挨了一棒后,赶紧闪躲,包书波接着又往他的背部打了一棒,在包书波向刘健打第三棒时,刘健躲闪不及,被打在头部,顿时刘健头部出血倒地。
李涛等三人赶紧跑过来制止了包书波,并用手机拨打了110报警。
刘健随即被公司员工送往京华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于2006年4月19日晚21时许死亡。
模拟法庭审判参与人员表本模拟法庭审判共有14人参加,其角色如下:1.审判长:赵蕾2.审判员:何春晓3.审判员:钟伟4.书记员:李超5.公诉人:吴昊6.公诉人:周志勇7.被告人:包书波8.辩护人:金正浩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华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秀11.证人:李涛12.证人:王辉13.法警:赵瑞14.法警:贺阳模拟法庭审判道具1.法官袍:3套2.检察官服:2套3.书记员服:1套4.被告人所着看守所背心:1件5.律师袍:1件6.法警服:2套7.手铐:1副8.仿真手枪:2支9.仿真警棍:2根10.法槌:1个11.传票:3张12.保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3张13.证物:铁棒(直径2厘米,长140厘米)1根包书波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审判脚本案由:包书波故意伤害案审级:一审开庭时间:2006年8月8日开庭地点:京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到位)书记员李超:请肃静。
“模拟法庭”剧本(导演及主演版本

法律服务中心“模拟法庭”剧本(导演及主演版本)(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沈阳,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宋都市西郊区静安里1号楼2门423号。
委托代理人高红,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二]:郭亚静,沈阳博客法律专栏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被告。
[被告张明艳]:张明艳,女,1985年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淮市友谊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淮市西门外大街22号。
[被告博客网]:宋都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宋都市铁塔区静淑苑路10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杰,宋都博客网公司法律顾问,为一般授权代理。
[审判长]原告方对对方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
[被告张明艳]无异议。
[被告博客网]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有证人。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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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人物(出厂顺序):1、书记员:();2、公诉人():();3、辩护人():();4、审判长: ();5、被告: ();6、审判员1:()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发言、提问;(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第二幕开庭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
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公诉人():()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审判长():你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被告():有异议。
审判长():现在可以就你的异议进行陈述。
被告():我没有教唆小A杀人,我只是向他抱怨小B,想让小A也讨厌小B。
审判长():根据刑诉法第99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请原告诉讼民事代理人宣读起诉状。
原告诉讼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孙尚泉(系被害人小B的父亲),男,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住成都区双流区东升镇,诉讼代理人(),成都区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 日,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诉讼请求:一、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孙某教唆他人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万元。
事实和理由:()为达到自己报复小B的目的,多次怂恿、教唆小A向小B进行报复,最终结果造成被害人被刺身亡的眼中后果。
该案中,另一犯罪嫌疑人小A的行为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属共同犯罪。
案发后,小B的父母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痛不欲生,但被告孙某未对受害方进行任何方式的赔偿和安慰,可见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对侵权责任的认识有很大抵触。
具状人:()审判长():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你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有无疑义?被告():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被告,之前你与小B是否发生过矛盾。
被告():小B身体强壮,性格霸道,我们很多同学都被他欺负过,我也被他欺负过。
公诉人():小A和小B打架之后你是否找过小A。
公诉人():找过几次?被告():两次。
第一次是在他们课间打架后。
第二次是第二天上午公诉人():你第一次与小A谈话说过些什么?被告():今天同学们都看到你被小B殴打,太没面子了,你以后怎么在班上立足哟。
我如果是你,我就去把他杀了才能消心头之恨。
公诉人():你第二次与小A谈话说过些什么?被告():你昨天没去找小B报仇啊,你真怂,被打了都不敢报仇,这样大家都看不起你。
人要活的有面子,打不过可以用刀子嘛。
公诉人():你是否看见小A拿着削笔刀走向小B?被告():我看见小A走向小B,但没看清他手里有没有刀。
公诉人():在小A犯罪的过程中,你是否上前阻止?被告():没有。
因为我也非常害怕。
公诉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诉讼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辩护人(): 被害人小B是你的同学,你们的关系好不好?被告():不怎么好,因为他以前欺负过我。
辩护人():你有没有想过杀死小B?被告():没有。
从来没想过杀人这么恐怖的事情。
辩护人():你认为你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去找小A进行交谈的?():因为我们班上很多人都被小B欺负过,我们一直都忍气吞声。
在小A被欺负的时候,我忍不住向他发牢骚。
辩护人():你是否清楚小A会在听了你的话之后可能会杀害小B?被告():不清楚。
我只是很讨厌小B,我想让小A也讨厌他。
辩护人():当受害人小B倒地后,你在干什么?被告():当时我很害怕,看见几位同学上前拉住了小A,我和另外几位同学赶忙去办公室找老师。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员1():被告人,是公安机关通知你到的派出所还是自己去的派出所?被告():是公安机关到家里来接我去的派出所。
审判员1():在去派出所的时候,你知道被害人已经死亡吗?被告():知道。
3月4日下午的时候老师就告诉了我们。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申请证人()进行做证审判长():允许证人进行证明陈述。
证人():我是双流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清流中队一中队民警。
3月4日上午,在双流区某中学教室内,小A将小B杀害,我所民警在接警后,对案件现场进行了勘察,质询了他们的老师,走访了当时围观群众,并调阅120接线记录。
将涉案人员小A进行了刑事拘留并做调查犯罪嫌疑人小A一直进行哭诉,他不想杀人,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叫他去杀人。
鉴于案情严重,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小A进行了关押,并派出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局进行讯问。
并向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汇报。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问询证人。
公诉人():不需要。
辩护人():需要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发问。
辩护人():小A是什么时候说是()叫他去杀人的?证人1():从我们告知被害人死亡消息后,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小A反复多次提到是()叫他去杀人的。
辩护人():小A是否提到被告人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叫他去杀人的?证人1:经讯问调查,小A认为被告人()分别在3月3日,3月4日怂恿让小A向小B报复,说打不过可以用刀。
辩护人():当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后,被告人是否承认他曾教唆小A去杀害小B?证人1:被告人在讯问过程中,反复强调自己没有叫小A去杀害小B。
辩护人():报告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是否需要询问证人公诉人、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侦查卷(9—14页)犯罪嫌疑人小A供述被告人()曾两次怂恿其向小B进行报复;被告人()供述承认曾两次找过小A谈及报复的事情内容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无其他证据。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无证据出示。
诉讼代理人():有,被害人住院治疗的票据,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等票据,其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公诉人已出示。
审判长():辩护人及被告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辩护人()、被告():没有审判长():法庭取证完毕,(敲法槌)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宣判。
第四幕判决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复庭。
审判长():经过法庭调查和议庭评议,本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言行给小A造成的影响,但前后两次反复怂恿小A向小B进行报复,小A也确实在收到被告人的怂恿后对小B实施了残忍的报复行为,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对小A杀害小B起到了教唆作用,其行为已构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尚未年满18周岁,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本庭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代表双流区人民法院口头宣布判决如下:(书记员:请全体起立)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0万元。
审判长():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