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长:张弘治审判员:张琴龚美娟书记员:谢伟瑜法警:刘志云公诉人:杨倩侯茂林被告人:王友良辩护律师:陈翼虎黄芬证人:段美艳罗洁聂颖陈开前开庭准备书记员:现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125条规定,但明公诉人、当事人、律师到庭情况,无一缺席。
为了维护法庭纪律,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现在宣布法庭秩序: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循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抽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提问。
3.被法庭问话的人回答问题时,应自动站立,答完自动坐下。
4.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5.自动关闭通讯工具。
6.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强行带出法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被告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有关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
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点头,敲锤)请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建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入庭)审判:被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姓名。
被告:李建。
审判:有无其他姓名。
被告:没有。
审判:出生年月。
被告:1990.8.15。
审判:什么民族。
被告:汉族。
审判:文化程度。
被告:大学。
审判:从事何种职业。
被告:无业。
审判:是否有过刑事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是否有过行政处罚。
被告:没有。
审判: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
被告:故意杀人。
审判:具体时间。
被告:2013.4.20。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
被告:收到了。
审判:何时收到。
被告:2013.6.24。
审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第3款、第6款,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故意杀人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弘治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琴、龚美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伟瑜担当法庭记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倩、侯茂林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审判长台词审判长: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秦楼中心初中模拟法庭民事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秦楼街道赵庄村民刘渊与被告秦楼街道杨庄村民张玉浩关于民事索赔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原告法定代表人,请你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务。
——审判长: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长:被告法定代表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务。
——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请向本庭讲明你的姓名、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无异议)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由审判长————,审判员————和————审理,由书记员————担任本庭记录。
原告、被告,对上述审判长及审判员是否听清楚了?————(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自行和解。
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原告、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明白了?——(听明白了。
)审判长:原告、被告是否申请回避?——(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有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请被告陈述答辩理由。
——(被告读答辩状。
)审判长:本庭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法庭调查。
第一个问题:原告称被告之子张大猛于年元月2日在太阳城市场对被告之子刘小凡勒索钱财未成将其打伤住院,是否有证人在场?——(原告:有。
当时有一台球经营者刘大为在场目睹全过程,并打120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的,现在他可以作证,并且有他的证明材料。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4 月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11 年2 月28 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3 月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2011 年4 月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赵:我叫赵,1990 年7 月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2019年模拟法庭刑事诉讼剧本-word范文 (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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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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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开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张:没有(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李波涛故意杀人案第一幕开庭准备和开庭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已到庭。
被告人李波涛已提审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审判长: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波涛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讲一下你的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以及住址。
被告人:我叫李波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沾利县人,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的/被告人: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向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被告人:收到了,2006年12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
本庭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晨晔和审判员刘杨、石雪梅组成合议庭,由黄晨晔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琪负责法庭记录,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谢晓凤,检查员文翔、向往出庭支持公诉。
湖南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安、李冰清接受本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
辩护,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本院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宣布的人员名单你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模拟法庭剧本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书: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张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张明:2007年5月19日收到。
审:被告人王伟的基本情况?王伟:我叫王伟,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我于日被逮第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李超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李超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张明辩护。
受第三被告人王伟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伟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海淀检刑诉(2007)第99号,被告人李超,男,19岁,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明,男,20岁,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市第十六中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模拟法庭剧本

一开庭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梁国才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梁国才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梁国才:我叫梁国才,男,1989年1月1日生,汉族,鸡西人,大学文化程度,鸡西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梁国才,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梁国才: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梁国才,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梁国才:2010年04月6日收到。
审判长:鹤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鹤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国才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贾延迪,人民陪审员张承成组成,由许锐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贺妍婷担任法庭记录,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庞敏、罗海霞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梁国才委托,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媛、石小光出庭为被告人梁国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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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控辩双方进场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敲法槌)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传被告人任翔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被:任翔。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被:1993年5月8日审:民族?被:汉。
审:籍贯?被:宁夏银川人。
审:文化程度?被:高职。
审:家庭住址?被: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人。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或刑事处分?被:没有。
审:何时被逮捕?被:11月11日。
审: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银川市西夏区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李金金、卢仕岷、边国鹏组成,由李金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琼担任法庭记录,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玥、张惠出庭支持公诉,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晓梅、冯鑫出庭为被告人任翔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任翔,男,1993年5月8 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职文化程度,1999年—2005年在银川市第四小学就读,2006年---2009年在银川市十四中学就读,后于2010年进入石景山区模式口技工学校就读,现居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石景山区模式口。
2011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 11月11 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翔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银川市西夏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同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查明:2011年11月10 日,18 岁的任翔为了给女朋友过生日,在银川市石景山区模式口家中向其母亲刘某索要钱财,因刘某说家里没钱,两人发生争吵,任翔大吼:“我是你儿子,你把我生下来就应该给我钱。
”刘某听后生气,也对着任翔大骂:“你就是个畜生,不陪做我的儿子,生你养你这么大就是个错误。
”任翔被激怒,冲上去反拧刘某右臂,两人扭打在一起,后邻居王二柱听到起其屋内有打闹的声音就急忙赶到了刘翔的家中,进行劝架,使劲将任翔拉开,此时刘某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后经检查,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势重伤偏轻。
此后刘某向警方报案,任翔被抓获。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翔对被害人刘某故意实施暴力伤害,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维护法律,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惩处。
此致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公诉人:马玥、张惠 2011年11月16日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任翔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任翔是否需要陈述?答:(被告人自由发挥。
)审:被害人是否需要就案情事实进行陈诉?被害人:需要,当时我在家里收拾屋子,任翔回来一开口就是要钱,我说家里没钱,他说不信,就跟我发生争执,他说,我把他生下开就应该供他吃穿,给他钱,他能说出这样的话,我就跟她吵起来,他就冲上前来扭住我的右臂,我也挣扎着扭打他,后来王二柱跑过,才将任翔推开,但是我疼的不行了就瘫坐在地上,然后王二柱就送我去了医院,其实,任翔一直就是一个好孩子,总从上了技校之后没接触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老是向家里要钱,我不给他他就出手打我,甚至我连住院费都交不起,他还让我去借。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
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被告人,现在公诉人要向你问几个问题,你要如实回答,听清楚了?被:听清楚了。
公:说一说你为什么要出手打你的母亲刘某?被:当时我为了给我女朋友过生日,于是向她要钱,她说没钱,还骂我是畜生,还说生我养我是个错误,我感到非常生气,一时愤怒就冲上去打了她,我也不知道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公:你是否是第一次打你的母亲?被:记不清是多少次了。
公: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母亲已退休且患有糖尿病?被:知道。
公: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辩:是辩:你打你母亲是什么样的心境?被:当时因为我们两个起了争执,她狠狠的骂了我,我一时冲动就打了她,其实我也不想的。
辩: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现在法庭调查进入举证阶段,下面由公诉方向法庭举证。
公:现公诉方向法庭宣读并出示4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是证人王二柱的证言。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二柱到庭。
审判员:你叫什么名字?证:王二柱。
审判员:年龄?证:22岁。
审判员:职业?证:化肥厂职工。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证:能。
审判员: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员: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证人王二柱,在被告人任翔殴打其母亲的过程中,是他自己停止的还是你拉开的?证:是我上前把他拉开的。
公:拉开后被告人任翔和其母亲刘某的表现如何?证:任翔呆呆的站在一旁,其母亲疼痛不已瘫坐在地上。
公:任翔是否上前去扶她的母亲?证:没有,我把他拉开后,他就站在一旁不动了。
公:发问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被:没有。
审判员: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请问你与被告人的关系?证:我们是邻居,也是好朋友。
辩:请你讲一下任翔平时的情况。
证:他平时一直是个好孩子,品学兼优,自从上了技工学校以后,经常向他妈要钱也不知道是干嘛。
辩:当时是你拉开的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证:当时我在家里浇花,听到隔壁有争执的声音,我级急忙赶过去看见他们母子扭打在一起。
我就赶紧跑上去将任翔推开,他母亲已瘫坐在地上,疼痛不已,然后我就送他去了医院。
辩:审判长,辩方发问完毕。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辩:没有。
审:证人王二柱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公诉方出示第二组证据,法医鉴定法医鉴定:经西夏区人民法院委托,由银川市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刘某右臂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右肘关节功能严重障碍,上市情况认定为重伤偏轻。
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告人任翔故意向其母亲实行暴力行为,致使刘某重伤偏轻,犯故意伤害罪,此证具有银川市司法鉴定所制作,在局总第一卷第15页。
公:报告审判长,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员:被告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法医鉴定有何异议?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害人刘凤仙病历。
刘凤仙,女,48岁,诊断时间:2011年1月5日,患者主要症状是多饮、多尿、消瘦、视力下降,手脚麻痹。
诊断结果及意见:患者刘凤仙患有严重糖尿病,应立即住院治疗。
此证据用于证明被害人患有疾病,被告人任翔仍向其索要钱财,说明主观恶性大。
此证具有银川市去医院制作,在卷宗第一卷16页,第二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对病例有无异议?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病历有无异议?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出示第四组证据,讯问笔录。
此证据用于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证据由银川西夏区公安局制作。
在卷宗第1卷20页报告审判长,公诉方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审:被告人、辩护人讯问笔录有何异议?被、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西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任翔,故意伤害他人一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
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并斌采纳。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任翔故意反拧刘某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体现了国家法律对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惩罚,从而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生命健康权。
依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即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首先,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本案中被告人任翔反拧刘某的右臂,致使刘某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肱骨髁间骨折,肱骨内外髁分离移位,刘某有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任翔的行为明显损害的刘某的身体健康。
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并且希望活着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任翔明知去用力反拧刘某右臂会给刘某造成伤害,还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刘某右关节功能严重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
第二,本案中被告人任翔主观恶性大。
被害人刘某已退休,每月仅靠做临挣得400元钱,并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然而被告任翔在母亲都交不起住院费的情况下仍然像刘某索要钱财,并且每次不给钱都会打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