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剧本
法律案例情景剧本(3篇)

第1篇场景一:法庭外时间:上午9点地点:法院门口(法官、律师、被告、原告及其家属陆续到达法院门口)旁白:这是一个普通的早晨,阳光透过稀疏的云层洒在法院门口,预示着今天将有一场重要的审判。
法官(神情严肃):请大家保持秩序,审判即将开始。
场景二:法庭内时间:上午9点30分地点:法院审判庭(法官、律师、被告、原告及其家属进入审判庭,旁听席坐满了旁听者)法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本案原告XX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审判。
旁白:本案原告XX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XX是一家建材供应商。
原告指控被告在供应的建筑材料中掺杂劣质产品,导致建筑项目延期和成本增加,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场景三:原告陈述时间:上午9点35分地点:法庭原告(情绪激动):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XX,今天我站在这里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XX在供应给我公司的建筑材料中掺杂劣质产品,导致我们的建筑项目延期和成本增加。
以下是我们的证据……(原告出示合同、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场景四:被告答辩时间:上午9点50分地点:法庭被告(平静):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XX的代表。
我方对原告的指控表示否认。
以下是我方对本案的答辩……(被告律师出示合同、采购单、质检报告等证据)场景五:证人证言时间:上午10点15分地点:法庭法官:下面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甲、证人乙分别出庭,就被告供应的建筑材料进行陈述)证人甲:我作为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可以证明被告供应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
证人乙:我作为质检员,可以证明被告供应的建筑材料未达到国家标准。
场景六:法庭辩论时间:上午10点45分地点:法庭原告律师:尊敬的法官,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方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律师:尊敬的法官,我方认为原告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
我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我方提供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
法官:双方律师,请针对本案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场景七:法官判决时间:上午11点20分地点:法庭法官:经过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模拟法庭民事剧本时间:2009年03月20日地点:佛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人物:审判长:司马燕张兰刘先书记员:郭风原告:秦亮,男,1989年生,现就读于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应届学生,寄住校学生公寓27#508宿舍。
原告代理人:葛粉,女,佛山市南海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男,1972年5月生,在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推销、任人事部经理一职,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该公司的员工招聘和员工工资发放工作。
住本市通江路28号203室被告代理人:姚海,男,佛山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兼职学生追讨工资未果案。
案情概述:去年来自南海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的秦亮,在张军的介绍下进入张军所在的某著名品牌手机公司兼职做促销员时,出于对张军的信任,兼职的秦亮未与该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做一天付20元推销费,按月给工资。
然而,在秦亮做工两个月后,公司曾经答应的工资却分文未给,秦亮多次追讨却屡屡被拒。
(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
请肃静!书记员: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书记员: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席。
(转身)报告审判长,秦亮诉广州某知名品牌手机公司侵犯其劳动者权益纠纷一案。
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道完毕。
模拟法庭 案例剧本

重庆交通大学模拟法庭。
本案就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李子志与被告潘铭全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角色出演名单:1、书记员一名陈立志2、审判长一名潘铭全3、被告人一名荆德强4、原告人一名李子志5、证人一名刘钰昊(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书记员(陈立志): 下面宣读法庭纪律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与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与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与实施其她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不得吸烟与随地吐痰;6、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与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她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潘铭全):谢谢书记员,请坐。
(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李子志):我叫李子志,26 岁,汉族。
1993 年 4 月 2 日出生,大学老师,在重庆交通大学德园6栋530居住。
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您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荆德强):我叫荆德强,45 岁,汉族,1974 年 5 月 2 日出生,运输司机,现在重庆市合川区居住。
审判长:原告,您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您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就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今日在此依法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子志与被告刘钰昊债务债权纠纷一案。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

模拟法庭案例剧本范文角色:1. 审判长:公正严明,把控庭审节奏。
2. 原告:小明,受伤学生。
3. 原告代理人:小明的爸爸。
4. 被告:小刚,推搡小明导致其受伤的学生。
5. 被告代理人:小刚的妈妈。
6. 证人:小花,事件目睹者。
第一幕:法庭开庭。
地点:模拟法庭。
(审判长、书记员就座,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宣读法庭纪律),下面请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入庭,就座)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方?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小明,男,10岁,是阳光小学四年级学生,今天由我,小明的爸爸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
审判长:被告方?被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小刚,男,也是10岁,和小明同校同班,我是小刚的妈妈,作为他的代理人来参加庭审。
第二幕:原告陈述。
审判长:原告方,陈述你们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啊,您可得给我们做主。
那天课间休息的时候,我家小明在操场好好地走着呢,这个小刚啊,突然就从后面跑过来,猛地一推,我家小明毫无防备,一下子就摔倒在地上了。
这一摔可不得了,小明的胳膊都骨折了。
我们去医院又是挂号,又是拍片,又是打石膏的,花了好多钱,孩子还遭了不少罪呢。
我们要求小刚家赔偿我们医药费、护理费还有精神损失费,一共是一万元。
第三幕:被告答辩。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们觉得这事儿不能全怪小刚啊。
孩子们课间玩耍,磕磕碰碰很正常的。
小刚也不是故意要推小明的,他就是跑得急了点,没刹住车。
而且啊,小明当时也有可能是没注意看路,说不定他自己也有责任呢。
我们觉得这赔偿一万元太多了,我们不能接受。
第四幕:证人出庭。
审判长:下面有请证人小花出庭作证。
(小花入庭)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陈述你所看到的情况,知道吗?小花:知道了,审判长。
审判长:你把那天看到的事情经过说一下。
小花:审判长,那天课间我就在操场旁边。
我看到小刚跑得特别快,小明在前面慢慢地走,小刚一下子就撞到了小明的后背,然后小明就摔倒了。
模拟法庭剧本

模拟法庭剧本主审法官:首先声明一下,本案的原告是小李,被告是小王。
庭审现在开始,请原告小李发言。
原告小李: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我是原告小李。
我提起这个诉讼是因为我与被告小王在租房方面存在争议。
我们的租房协议上明确写着每月房租是2000元人民币,但是在我入住后,小王要求我每月要额外支付300元的水电费,这不符合我们的协议。
我希望法庭能判决小王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夺取我应享有的权益。
主审法官:好的,原告小李的主张清楚了。
现在请被告小王发言。
被告小王: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小王。
我认为在租房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水电费的支付责任,所以我向小李提出了每月额外支付300元的要求。
我认为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我提供的房屋住处的水电费是由我全权管理和支付的。
我希望法庭能判决小李支付每月的水电费。
主审法官:明白了,被告小王的观点也已经表述清楚。
现在我会请原告小李先提供相关证据。
主审法官:谢谢原告小李提供的证据。
现在请被告小王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小王:法官,我没有提供书面证据,但我可以提供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小李每月付款时都是将2300元汇到我的账户里。
这就是我每月额外支付300元水电费的证据。
主审法官:好的,被告小王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将作为证据。
现在我们进入询问环节。
主审法官:原告小李,请问你对被告小王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有何解释?主审法官:原告小李,请你提供相关的证据。
主审法官:好的,你提供的证据将被考虑。
现在我给被告小王最后陈述的机会。
被告小王:尊敬的法官,我承认小李每月会支付300元的水电费,但是这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
我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是真实的,也是双方之间的约定。
我希望法庭能判决小李每月支付300元的水电费。
主审法官:好的,我会将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并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庭审到此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XXX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
审:XXX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
审:XXX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XXX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假如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能够请求换人。
2.被告人能够自行辩护。
审:现在入手下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XXX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XXX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XXX(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XXX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究竟分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民事模拟法庭剧本(完整版)

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攻击。
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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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女大学生杀人案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
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
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
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
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
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
本案证人现已到庭。
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
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
(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
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
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
(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公诉人1】:不需要。
(一人回答即可)【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申请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了没有?【被告人】:听清楚了。
第二阶段: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清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清检刑诉[2010]27号被告人江心月,女,23岁,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系清江大学学生,住该大学学生宿舍。
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心月故意杀人一案,经丽南区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11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9年10月,被告人江心月认识被害人杨豪,杨豪答应帮助江心月出国。
江心月为达到出国的目的,与杨豪同居。
后因被害人杨豪未能实现帮助被告人江心月出国的诺言,且被告人发现被害人杨豪是有妇之夫,被告人对杨豪心怀不满,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被告人江心月也因此对被害人怀恨在心,蓄谋将其杀死。
2010年9月9日,被告人江心月在两人同居地清江市丽南区碧水花园27号705号房,先用安眠药将杨豪迷昏,后趁被害人无力反抗之际用枕头将其捂死。
之后,被告人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心月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附项:证人1(被告人舍友谭丽)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前后行为失常,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不在宿舍。
证人2(被害人的邻居)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生前关系紧张。
证据1 现场照片1(作案工具枕头)证据2 现场提取的安眠药瓶证据3 从被害人身上提取头发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是被告人的头发证据4现场提取的杯子及鉴定结论,经鉴定杯内有安眠药成分,杯子上留有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指纹。
证据 5 在案发处发现的一页书面文字,及鉴定结论,经鉴定为被告人所写。
证明两人关系紧张,被告人对被害人心怀不满,怀恨在心。
证据6清江市丽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①被害人是窒息死亡。
②被害人体内残留有安眠药成分③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下午3:00-6:00点之间证据7现场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据讯问笔录。
证明:①被告人承认其作案。
②案发前一晚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一起。
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2011年2月7日【审判长】:被告人江心月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什么辩解意见?【被告人】:我没有杀杨豪,我从来没有杀过人,我是清白的,我是无辜的。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就本案举证.【公诉人2】:被告人,你是否承认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不,我没有杀他。
【公诉人2】:下面是禅城区公安机关于9月24、25日对被告人作出的笔录。
在第5卷第37页,被告人承认与被害人于在2009年10月,一次找兼职的时候认识,并于2010年1月开始同居,被告人,是否属实?【被告人】:属实【公诉人2】:在第4卷22页中,被告承认在案发前曾与被害人多次发生争吵,争吵原因是关于被害人答应帮助你出国的事,被告人是否属实?【被告人】:是的【公诉人2】:在笔录第3卷9页中,被告人在案发当天的前天晚上和被害人在一起直至案发当天,是否属实?【被告人】:属实【公诉人2】:在笔录第3卷第5次第6卷第11次笔录中,被告人承认因被害人承诺被告人出国后反悔,怀恨在心,策划谋杀被害人的犯罪过程,是否属实?【被告人】:不是的,那是迫于无奈下承认的。
【公诉人2】:审判长,以下是清江市禅城区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呈示) 1、被害人是窒息死亡,并体内留有安眠药成分;2、被害人死亡时间为2010年11月9日下午3:00-6:00之间;3、被害人身上提取的头发是属于被告人的;4、现场提取的杯子内含有安眠药成分,杯上并留有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指纹。
【审判长】:被告人对鉴定书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公诉人2】:这里有一份清江市司法局所做的司法鉴定书(呈示),根据这份鉴定书可以证明被告人长期患有精神抑郁症,并伴有比较重度的神经衰弱,依据专家意见,被告人需要依靠安眠药的效用来帮助其入睡。
【公诉人2】:这是在现场提取的安眠药药瓶(呈示)【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公诉人2】:被告人,你有没有见过这个药瓶?【被告人】:见过。
【公诉人2】:那这个药瓶是用来做什么的?【被告人】:是用来装安眠药的。
【公诉人2】:被告人,这个药瓶是不是你的?回答是或不是【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2】:在这个药瓶上面我们只提取到被告人一人的指纹,也就是说这个装了安眠药的瓶子是被告人的专有物品。
【公诉人2】:据调查,被害人生前有个习惯,在起床后喝杯牛奶,被告人,是吗?【被告人】:是【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有异议?【被告人】:有,这个安眠药瓶是我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就是我杀人啊【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辩护人1】:有,公诉人所提供的安眠药只能说明我当事人有安眠药,与扬豪被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更不能证明是我当事人所为。
【公诉人】:在现场还提取到一个杯子(呈示)【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公诉人2】:被告人,你有没有见过这个杯子?【被告人】:有【公诉人2】:这个杯子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上面有你的指纹,杯子里残留的牛奶含有安眠药成分,那天你就是用这杯子里的牛奶把被害人迷昏的,是不是?【被告人】:不是的,那天早上我就走了,走的时候他还没起床。
我只是在那晚用过这个杯子喝水。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辩护人1】:有,请公诉人注意,仅凭杯子中的安眠药成分根本无法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
【公诉人2】:这是在现场提取到的证物:作案工具-枕头(呈示)【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公诉人2】:被告人是否认得这个枕头?【被告人】:认得【公诉人2】:被告人你那天用这个枕头捂住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被告人】:不是,我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异【被告人】:有,我没有杀人,在房间里枕头是很正常的,它怎么能说明我杀人了呢?【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辩护人1】:有,对于枕头这一证据,我们认为其证据力几乎为0,卧室的一个枕头就能证明我当事人有杀人的行为,岂不可笑?这个枕头没有任何痕迹,即使它是扬豪卧室中的枕头,也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公诉人2】:这是一页在案发处发现的书面文字(呈示)(法警拿给被告人看看),这是对书面文字所做的鉴定书(呈示),经鉴定书面文字为被告所写,其内容为劝被害人与其妻子离婚,否则便会让被害人后悔的。
在随笔中写道, “一定要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发问【公诉人2】:被告人,当时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这信给被害人的?【被告人】:有天晚上我和杨豪在一起去了超市,在超市里我们遇见了他的妻子,他妻子当场羞辱了我。
我感到很气愤,事后我要求他跟他妻子离婚,并且送我到国外去,但他推来推去,所以我就写了这些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