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刑事案例.pdf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一审受贿案模拟法庭案例法庭环境:本案件系一审受贿案,开庭地点城市的中级法院。
法庭分为原告席、被告席、辩护席、证人席、法官席、书记员席等区域。
法庭人员介绍:本案的原告公司董事长李,被告为该公司财务总监张。
本案由法院任命的法官刘主持审理,并有书记员杨协助法官记录庭审内容。
事实背景:李作公司的董事长,在公司经营中负责决策与管理,公司财务总监张负责该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经过侦查,李被怀疑收受张行贿,因此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本案经过侦查、起诉,正式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庭审过程:1.庭审开始:2.检察官发言:本案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进行起诉陈述,概述了李收受张行贿的过程和事实,以及相关证据。
3.原告和被告陈述:原告李指控与被告张之间存在受贿行为,详细列举了受贿证据,并要求法庭依法判决。
被告张则否认了所有指控,并辩称所给予的钱财是为了感谢公司董事长李对其工作的认可。
4.调查投资人证言:法庭传唤了公司投资人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王证实了李收受张行贿的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账目证据,证实了李收受了大量贿赂。
5.其他证人证言:法庭传唤了其他公司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他们作证指出李在公司经营中的贪污行径,并称张在向其支付贿赂时特别小心,明显有所掩饰。
6.交叉问询:在证人作证完毕后,双方律师进行了交叉质询,辩护人良好地对证人的证词进行追问,法庭根据案情情况及双方律师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询问和辩论。
7.词证辩论:双方律师根据各自的案情、证据及法律条文进行词证辩论,对原告、被告的指控进行评价,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观点。
8.法庭研究:根据证据和辩论,法庭依法对不同指控进行研究和评估,进行合法、公正、客观的判断,判断受贿事实是否成立。
9.宣判:法官刘宣布法庭考虑了证据、辩护意见等各方面因素,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研究,最终宣布判决结果,判定李因受贿罪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的一审受贿案总结:通过本案的一审环节,法庭充分考虑了起诉陈述、证人证言和辩护意见等各方面因素,并进行了充分的法律研究,最终宣布了判决结果。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经典刑事案例角色介绍:检察官:正义使者,负责指控犯罪。
辩护人:为被告人说话,争取权益。
法官:法庭的主宰,决定案件走向。
被告人:被指控在校园里偷东西的学生,小明。
场景一:法庭开庭。
(大家各就各位,法庭气氛严肃又有点紧张)法官(敲了敲法槌):肃静!现在开庭审理小明盗窃一案。
请检察官陈述案情。
检察官(清了清嗓子):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事情是这样的,在咱们这个平静的校园里啊,发生了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儿。
就在上个礼拜三,学校图书馆里,有个同学正认真看书呢,把自己新买的平板电脑放在桌子上就去书架找书了。
结果回来的时候,平板就没了!这可急坏了那个同学,赶紧报告给了学校保卫处。
保卫处的老师那也是相当负责啊,立刻查看图书馆的监控录像。
您猜怎么着?发现这个被告人小明啊,偷偷摸摸地走到那张桌子前,左顾右盼之后,就把平板拿走了,然后大摇大摆地走出了图书馆。
这行为,明明白白就是盗窃啊,必须严惩,给校园一个安全的环境。
场景二: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不慌不忙地站起来):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团成员。
我承认,从监控上看,小明同学是拿了那个平板,但这里面啊,是有隐情的。
小明他呀,其实是个迷糊蛋。
那天呢,他自己也有个一模一样的平板,他去图书馆也是去学习的。
结果他看书看得太入迷了,以为那张桌子上的平板是自己的,所以就顺手拿走了。
这真的是一个误会啊,他可不是故意要偷别人东西的。
而且啊,小明同学平时在学校表现还不错呢,经常参加志愿者活动,帮助同学。
就这么一次糊涂事,不能就这么把他定义成一个小偷啊。
场景三:法庭辩论。
检察官(有点激动):辩护人这说法太牵强了吧。
如果是拿错了,那他出了图书馆发现包里有两个平板的时候,为啥不立刻送回图书馆呢?这明显就是盗窃后的心虚表现。
辩护人(马上反驳):检察官大人,您这就是主观臆断了。
小明当时啊,被他的舍友紧急叫走了,说是有个同学生病了要他帮忙送去医务室。
这一忙起来,他就把平板这事儿给忘得死死的了。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在模拟法庭刑事案例中,我们将围绕一起虚构的刑事案件展开审理和辩论。
本案涉及一起涉嫌盗窃的案件,被告为小明,被控盗窃一家珠宝店的贵重珠宝,并在案发现场留下了指纹和监控录像。
此案将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共同参与,以模拟真实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流程。
首先,检察官将提出指控,指出小明在案发当天出现在珠宝店附近,并且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他盗窃的过程。
同时,警方也在案发现场发现了小明的指纹,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小明有罪。
接着,辩护律师将提出辩护意见,声称监控录像并不清晰,无法确认被告的身份,而指纹也可能是在其他场合遗留的。
辩护律师将力图证明小明无罪。
在辩论环节,双方将就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展开激烈的辩论。
检察官将强调监控录像的清晰度和指纹的一致性,以及小明在案发当天的行踪证据。
而辩护律师则会质疑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和指纹的来源,提出其他可能性。
陪审团将在听取双方辩论后,根据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研究和讨论,最终做出裁决。
在审判环节,法官将对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指出案件的关键问题,并要求陪审团依法进行投票表决。
最终,陪审团将根据证据和法官的指导做出最终裁决,判定小明是否有罪。
通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的审理和辩论,我们不仅可以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流程,还可以提高辩论和辩护的能力,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理解,为将来的法律工作和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模拟法庭刑事案例中,我们将围绕一起虚构的刑事案件展开审理和辩论。
本案涉及一起涉嫌盗窃的案件,被告为小明,被控盗窃一家珠宝店的贵重珠宝,并在案发现场留下了指纹和监控录像。
此案将由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共同参与,以模拟真实法庭审判的程序和流程。
首先,检察官将提出指控,指出小明在案发当天出现在珠宝店附近,并且监控录像清晰地记录了他盗窃的过程。
同时,警方也在案发现场发现了小明的指纹,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小明有罪。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模拟法庭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28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受害人陈述,2022年2月某日晚,李某潜入受害人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现金及一部高档手机。
经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有盗窃前科,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是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法庭调查1. 受害人陈述:受害人证实李某于2022年2月某日晚潜入其家中,盗走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现金及一部高档手机。
2. 证人证言:邻居证实李某于案发当晚有异常行为,曾看到李某在家中逗留。
3. 物证:被盗现金、手机。
4. 书证:李某的犯罪前科材料。
5. 当事人陈述: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愿意悔罪。
五、法庭辩论1. 公诉人观点: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辩护人观点:李某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1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1法庭审判开始前,被告人陈某站在被告席上,戴着手铐,面色沮丧。
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们坐在他们自己的座位上,审判正式开始。
以下是庭审的过程:法官:好,现在陈某案件正式开庭,请检察官开始陈述本案情况。
检察官:谢谢法官。
陈某在今年三月份被逮捕,他被指控在某家饭店盗窃。
经过调查,我们得知,该饭店监控摄像头记录了陈某在凌晨两点到三点的进出饭店的过程,当时饭店大门是被锁好的。
饭店老板报警后,警方在饭店门口找到了陈某,并搜出他身上盗窃的货物。
法官:明白了,现在请辩护律师发表意见。
辩护律师:陈某同学,他已经承认了自己犯下了这个过错。
但我想问的是,他是否有意识地知道自己是在犯罪?他是否具备完全的犯罪能力?如果没有的话,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应该对他进行评估。
法官:明白了,那我们将会安排心理评估师对陈某进行有关的评估。
现在请被告人辩论自己的话。
陈某:法官大人,我真的很抱歉我所犯下的错误。
那天晚上我因为没钱吃饭,所以离家出走,无意间发现饭店的门没有锁好,就走了进去。
我并没有想到要拿走任何东西,更没有想到会犯下如此罪行。
希望法官和陪审团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官:感谢你的陈述。
我们会尽快安排心理评估。
现在,请陪审团成员依次发表对本案的看法。
陪审团:我觉得,陈某是个年轻人,他犯错也是难免的。
但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接受相应的惩罚。
另一个陪审团成员:我觉得这个案件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
或许我们可以探讨一下陈某是否有意识地知道自己在犯罪。
法官:请注意听证证言,我们正在进行心理评估以确认陈某的犯罪意识。
几天后,庭审恢复。
法官:心理评估结果表明,陈某确实具有完全的犯罪能力。
我想请问一下,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评估结果有什么看法?检察官:对于评估结果,我们没有异议。
辩护律师:我们认可这个评估结果。
法官:如果大家都同意,我希望我们能就本案作出决定。
我宣布陈某有罪,将会判定他有一定的刑期。
因为陈某是年轻人,而且他尝试原地改过,我们会考虑缩短他的刑期。
案例,刑事模拟法庭

张美华、吴金平贪污案(一)首部1.裁判文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4)蕉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刑终字第177号裁定书。
2.案由:贪污案。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秋芳。
被告人(上诉人):张美华,×民族,蕉城区人,系宁德市基建审计事务所出纳。
2003年3月7日因本案被捕。
一、二审辩护人:蔡作斌,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吴金平,×民族,蕉城区人,2003年3月7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一审):石福宁,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利添;审判员:付德华、郑丽霞。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世平;审判员:朱豪侠;代理审判员:黄炜。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1.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美华在担任宁德市基建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出纳期间,累计坐支现金14578.31元。
2003年春节后,因事务所人员分流,被告人张美华将不再担任该所出纳,无钱归还被其坐支的公款,便与被告人吴金平商议以放火的手段,将其掌管的账目烧毁,以防止事情败露。
2003年2月7日晚二被告人携带汽油、手套、打火机等作案工具,窜到事务所财务办公室,点燃了办公桌,烧毁了由被告人张美华掌管的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的账目及其他办公设备。
经物价部门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8798元。
被告人张美华还采取将已经报销的发票及部分定额发票撕下,涂改日期后重复报销的方法,共侵吞公款1505元。
期间,被告人张美华还将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上交的审核费500元、宁德市水电局的复印费5元、扣除向地税局购买发票的支付工本费4.2元外,剩余的500.8元予以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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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刑事)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组成,由张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宋钧雷:不申请回避。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李敏: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周祖云:(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
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
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
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
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祖云张莉: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宋钧雷: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董继飞是否认识?宋钧雷:不认识。
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
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
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
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着讲。
宋钧雷: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宋钧雷:朝天。
周祖云: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
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
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周祖云: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宋钧雷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蓝晓芳:有的。
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宋钧雷:没有。
蓝晓芳: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蓝晓芳: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
(李敏到庭后)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李敏:有。
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李敏: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时都带着吗?李敏: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
周祖云:那当时张三打宋钧雷打得严重吗?李敏:张三拍宋钧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钧雷没敢还手。
周祖云: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宋钧雷,宋钧雷是否会有生命危险?李敏: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周祖云:出事后是谁报的110?李敏:我报的警。
周祖云:为什么要报警?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李敏:没有。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敏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有没有什么话说?李敏:我和董继飞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
我要上去帮宋钧雷,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到庭。
(宋钧雷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制造业: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董继飞上后)董继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董继飞:我叫董继飞,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张莉: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董继飞:我与李敏、宋钧雷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张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听清楚了吗?董继飞: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张莉: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周祖云:董继飞,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董继飞:好的。
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钧雷,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
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宋钧雷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
在张三打宋钧雷的时候,李敏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李敏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
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