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学习资料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法律讲堂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伟,男,30岁,某公司职员。
2020年5月,张伟因工作上的琐事与同事李明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一气之下,张伟用拳头猛击李明的头部,导致李明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伟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李明的医疗费用。
然而,由于张伟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他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伤害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行为人有伤害的行为,即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行为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2. 张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张伟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伟在与李明发生争执时,情绪失控,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伤害的故意。
其次,张伟用拳头猛击李明的头部,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最后,李明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3. 张伟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张伟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考虑到张伟主动投案,并赔偿了李明的医疗费用,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启示1. 情绪管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伟因情绪失控而犯罪,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伤害。
这警示我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的事情。
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张伟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说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
这提醒我们,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大家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讲堂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8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持械将李某打伤,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2.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1)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分: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但未造成李某死亡,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分: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重伤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不属于过失行为,因此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适用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张某在邻里纠纷中故意伤害李某,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
2018年4月,甲与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乙持械将甲打伤,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甲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甲、乙双方系同村村民,因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产生纠纷。
双方曾就土地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 争执过程:2018年4月某日,甲、乙双方再次就土地问题进行协商。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发生争执。
乙从家中拿出一把铁锹,威胁甲。
3. 伤害发生:甲试图躲避乙的铁锹,但未能成功。
乙连续打击甲的头部、胸部等部位,导致甲身体多处受伤。
4. 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乙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健康权,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乙持械故意伤害甲,造成甲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 犯罪主观方面:乙在争执过程中持械故意伤害甲,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2. 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甲有权要求乙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1. 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民事责任:法院判决乙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涉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乙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乙的行为造成甲的实际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故意伤害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态度,旨在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社会稳定。
【模拟法庭控辩双方】共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13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钱亮因餐馆小老板赵四欠其送货款三万多远一直未与其结算,故叫上孙发去和赵四谈结算的事。
到了餐馆后,钱亮和赵四谈事,孙发拿出刀子(折叠单刃不锈钢水果刀,刀刃有七八厘米长)比划了两下,让在小餐馆吃饭的一、两桌人赶紧离开,并在赵四的胸口打了几拳,让他赶快还钱,后赵四与钱亮口头达成还款协议,三人一起出了小餐馆。
三人出来后,在离餐馆不远的一条小巷内,刘虎从台阶上跳下来,拦住了他们,问赵四咋了,赵四没吭声。
钱亮跟刘虎吵了起来并撕打在一起,在撕打过程中,孙发上去和钱亮一起打刘虎,后孙发叫钱亮赶紧走,随后二人回了钱亮住处。
回到住处后,孙发告诉钱亮,他将刘虎捅了,后得知刘虎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省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2、死亡原因:死者系心肺破裂,心源性失血休克死亡。
辩题控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辩方观点:被告人钱亮与孙发不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为便于比赛,本案被告人仅定钱亮一人,孙发为另案处理)《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旁听公民们:钱亮故意伤害罪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
被告人钱亮今日被押上庄严的人民法庭,接受正义对邪恶的审判。
为惩罚刑事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7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本公诉人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钱亮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存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2013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钱亮跟被害人刘虎因争执而厮打,在撕打过程中,孙发加入和钱亮一起厮打刘虎,在殴打过程中,孙发将刘虎捅伤并造成其死亡。
经法医鉴定:1、损伤机制:死者全身可见多处创口,集中于胸腹部、左下肢及腰背部,典型创口其形态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口一钝一锐,创道深达心脏,据此推断致伤物为有一定长度且较锋利的单刃刺器。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原告(甲)与被告(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乙持械将甲打成重伤。
甲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甲、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平日关系尚可。
近日,因甲在装修时未征得乙的同意,在公共区域搭建了临时搭建物,导致乙家中采光受到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拆除搭建物,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一次争执中,乙情绪失控,持一把铁棍将甲打成重伤。
原告(甲)主张:1.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乙)辩称: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乙在争执过程中,甲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辩论赛双方观点:原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争执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2. 乙的行为造成了甲的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在争执过程中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2. 乙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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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张文:是的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 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
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
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
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
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新:没有关系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