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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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论文(2篇)

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论文(2篇)

第1篇摘要行政法作为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法律适用原则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以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探讨了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挑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建议。

一、引言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行政法领域的基本理论问题,关系到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当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背景下,深入研究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它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

三、我国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主要内容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行政行为合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合理地考虑相关因素,避免滥用职权、偏私和武断。

合理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目的正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

(2)手段合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避免过度和不当。

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公正处理案件。

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歧视。

(2)公开透明: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法方向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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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方向的论文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法方向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主题:谈行政法理论的合作理念摘要: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现代与后现代主义共存,这一时代交错的现象是法律问题研究的基准。

当前行政法律体系存在着脱节等问题,形式与实质主义之下的法律都是单方意志的体现,面临着合法性危机,无法回应中国的法治实践,应进行全方位的理论创新。

在现代化背景下,推进合作行政法,提炼出社会群体的的共识,摆脱行政法实质上体现政府单方意志的窠臼,转向“理性”与“合作”,形成行政主体与公民间的共识,为构建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关键词:行政法治;交往理性;治理;合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对于中国的现代化事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治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合作。

当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建构一种更具可接受性的行政法模式,已经成为行政法学学科研究的重要命题。

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运行。

当二者关系良性互动时,社会就进步发展,而二者关系不健康时,就无益于社会前进,甚至可能导致社会的剧烈变革。

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行,需要融洽的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关系结构。

维护这种良性结构的中心任务是由法律来承担。

行政法施控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其现实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程也不断得凸显。

新形势下,“后现代主义”与“后自由主义”思潮愈加盛行。

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愈发复杂。

在此形势下,行政法也面临着转型的时代必然要求。

行政法的转型是一个从总体到局部、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的系统性问题,其基本路径不是通过法律修辞来进行心理干预,而是进行全局意义上的行政法理念的变革。

行政法学论文

行政法学论文

中国实现行政法治的对策分析【摘要】公共行政、平衡行政、法治行政、程序行政等基本理念贯穿于现代行政的全过程。

无论行政创设规范还是适用规范,都应接受公共行政理念的支配,保持和维护行政权力的公共性能,抑制和摒除各类行政私化现象;行政领域倡导平衡精神,将形成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权力与权利以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关系,实现平衡行政;在行政法治化进程中,建立和发展法律对行政的绝对权威,展现法律在作用于行政时与人情、金钱、权力等比较具有的至上或优先地位,达成法治行政;现代行政奉行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法治路线,由程序建构行政过程,关爱民主、公正、效率等价值,追寻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关键词】行政法治、程序正当、对策分析一、行政法治的基本涵义我们认为行政法治的基本涵义应表述为:其一,行政法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组成、职权、职责、均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内部组成人员,即公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也由法律规定。

这就是说,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产生和活动本身也必须依法进行,否则,行政法治将失去其基础。

其二,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行政职权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办事,不能越权,更不能滥用职权,无视法定程序,必须遵守“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有禁止必不为”的行政执法规则,如有违反将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

其三,要建立有效的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如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以使可能出现的行政不良和行政不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救济,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主要由三层意思构成: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

换句话说,行政机关实施的管理行为是由法律事先设定好了的,行政机关只能按法律的规定去办事,而不能随意超越法律规定,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领域贯彻法治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其基本特征包括: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等。

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不尊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态度粗暴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

三、我国行政法治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法相关论文

行政法相关论文

行政法相关论文现代法律的趋势是在保持规则控制的前提下,力求建构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控权方式,以适应现代行政权发展的需要,这促使现代行政法必须探索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法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行政法相关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政策的背景下,以公共选择模型分析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并通过对公民参与理论的综述以及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探讨可能出现的公民参与问题。

强调提高公民参与,才能发挥村民自治政策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公民参与公共选择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新农村建设强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而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农民对农村内部发展活动的参与关乎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问题,而农民参与本身则是管理民主的一种表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强调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民的首创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到发展为公民、发展靠公民、发展成果由公民共享。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公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公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和切入点,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八十年代初。

在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当地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这样一种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从此各地纷纷效仿,很快便取得了国家的正式承认。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

行政法案例分析论文在行政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行政法案例,来探讨行政法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某市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某地区居民的房屋,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一些争议。

居民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要求政府提供合法依据,并对征收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查。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的是政府的征收依据。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征收暂行条例》,政府有权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是否充分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是需要进行具体审查的问题。

其次,我们需要分析的是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是否充分告知居民征收的具体程序和补偿标准,是否听取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征收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违法操作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具体的调查和分析。

最后,我们需要分析的是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

在征收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合法居住权等,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充分尊重了这些权益,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也是需要进行具体审查的问题。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居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需要进行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法律评估。

只有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才能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为行政法的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

综上所述,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行政法的具体运用和实践。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法律规定,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对行政法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为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具体的案例分析和理论支持。

最新行政法论文2篇

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1)关于随手拍的法理思考1. 随手拍能否作为证据的材料?答:一般而言,只有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被认定为是证据。

首先,随手拍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

其次,随手拍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通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但随手拍的照片有可能成为污蔑他人违法的工具,所以其关联性较弱。

最后是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其原因在于普通市民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随手拍更多的只是一种线索而不能作为证据。

2. 公民有没有权拍交通执法?答:没有。

交通执法属于交警部门,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

3. 随手拍能不能成为交警执法的根据?答:不能,随手拍原则上只能作为交警执法的线索,而不能作为交警执法的根据。

总结:在实践中来看,随手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部分人员以随手拍作为谋生的工具,成为职业拍客,还有滋生偷拍等不良行为,以及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责任问题,都是随手拍政策所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而言,随手拍还是一种争议激烈的措施。

这一方面需要完善关于随手拍的法律程序,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求拍客除了要记下违法日期、违法地点、车型号牌等信息外,至少还要拍摄两张以上的违法行为过程图。

交警部门将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将该起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涉及车辆将会被处罚,而举报者也会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金奖励。

行政法论文(2)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

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

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浅析论文在过去,信赖保护原则并未受到重视,然而近几年来,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被视作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在当代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和地位与行政法中的合理性、合法性等原则有着同等作用和地位,那么作为当代行政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在众多领域当中都应当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一、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概述在行政法当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主体之间要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互相信任,保持自身的忠诚度,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这一内容是行政法对行政主体提出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国家提高公信力的基本条件:行政相对人依赖的对象同时依赖于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这种互相依存的关系都在行政法保护范围内:对于相对人来说要想自身的信赖值得保护,首先就要具备信赖的利益,并以此作为信赖保护的基础内容,以实现信赖保护:行政的相对人正当的信赖利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实现利益的保护,这一内容既是信赖保护原则最终追求的目标。

根据上述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内容,在当代的法治国家当中,在切实维护人民基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当中形成的各种行为,且对己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几种说法(一)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一项具有浓重伦理色彩的基本原则,不能把它规划到公法或者私法范围内,但同时诚信原则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所以在公法和私法范围内也都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

关于诚信原则能够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的说法有很多,有人认为,从适用方面的角度上看,诚信原则的存在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因此可以说诚信原则适用于行政法,可以作为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然而这种说法的说服力度不够,有些牵强。

当事人双方的行为是需要诚信原则来约束的,所以要求行政主体具有善意的行为且合法合理,而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对行政主体进行约束,这两种原则显然是平行的关系,信赖保护原则无法将诚信原则单独作为自身的法律依据。

与行政法的论文

与行政法有关的论文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我们来看看与行政法有关的,欢迎阅读借鉴。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探讨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作用是判断是否违法宪法,所以它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

比例原则来源于德国行政法,亦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现代行政法中也是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掌握了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明白比例原则的主要功能,以及在行政法中运用比例原则的重要性。

关键词:行政法;比例原则;分析一、引言比例原则最先来源于十九世纪的德国,之后因为其自身的功能而被众多国家(地区)不断借鉴并实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借鉴,但是我国行政法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始终比较模糊。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由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原则共同构成的。

今天,本文就来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做一个简单分析,首先分析一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再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受到众多国家欢迎的原因,最后再来分析一下比例原则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明白比例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法的建设道路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

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一)比例原则的定义以及适用范围我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通常的定义是需要满足宪法后,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使用方式的合理有效程度、是否对公民的权益有较大的侵害以及利益方面)进行考虑后来实行的一项原则。

比例原则又可以叫做“公法领域范围内的软化剂”,是因为它在公法领域范围内中可以进行运用,刑法中的一个叫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就是结合了比例原则来形成的。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中还没有明确运用比例原则,对于比例原则的定义较为模糊。

(二)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国家的权威部门在运用职权展开工作的时候,控制部门在实行行政任务时选择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减小对公民权益的侵害。

行政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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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权力运行及其法律规制的学科,其内容广泛,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行使与限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中的一个具体问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决策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其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合法性审查是确保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行政决策的合法性标准。

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同时,决策过程应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其次,行政决策的程序要求。

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和民主协商。

再次,行政决策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决策被认定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决策,应当及时纠正,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监督机制,是确保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关键。

这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个层面。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维护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环节。

政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决
策的合法性审查,以实现行政权力的合理运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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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论文:关于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就历史类型而言,大致可以划分如下:古典时期,中国行政以儒家伦理为基础,家族同构,父母官主导,可谓之“依伦理行政”;近代时期(包括晚清和民国),试图引入西方行政法,制度模式接近严格意义上的“依法行政”,但由于革命和战乱频仍,成就有限;新中国前三十年,引入苏联式的“管理型”行政法,严格的经济计划和社会管理措施成为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单方的行政意志性成为行政法的主要实施方式,该种模式严格而言并非“依法行政”,而是“依计划行政”;改革时代,开始“脱苏联入欧美”,经由王名扬老先生的“行政法三部曲”(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1])而开始相对全面系统地学习和引进西方主流国家的行政法理论与制度,逐渐形成“行政行为类型化-行政单行立法—行政诉讼”的知识生产与制度建构流水线[2],在制度类型上归属于“控权型”的、严格的“依法行政”;进入21世纪特别是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中国行政法出现了一种新的动向——“新行政法”,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和成就。

“新行政法”将传统行政法的制度思维概括为“面向司法审查的行政法”,而将自身的主张概括为“面向行政过程的行政法”,并明确承认行政过程的政治性质和行政过程民主化的正当性[3]。

这就大大挑战了传统的行政法治理论,尤其是基于宪法分权思维的行政法功能预设与行为规范。

“新行政法”的理论论证部分借用了公共行政学的成果与概念,主要方法是一种制度功能主义,制度后果是“民主”被大规模引入行政法过程,构成对严整规范的行政法治理论结构的较大冲击。

那么,如何理解“新行政法”的理论旨趣?其思想与制度根源何在?其最根本的规范性诉求如何?是否已超出行政法的一般理论框架?是否具有更加积极与根本的宪法意义?“民主”进入“行政法”如何在规范主义层面获得论证?行政民主理论如何与行政法治理论相融合,从而构成一种新的行政法治模式?这些问题正是本文的核心关注所在。

本文主要从宪法学的视角观察和概括“新行政法”的核心理论旨趣与制度功能,主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新行政法”的基本问题意识和理论主张进行规范分析,从中析出“新行政法”隐含的规范性诉求——“依宪行政”[4];第二部分从“依宪行政”的理论视角解析“政府—公民”关系的新框架,该部分援引了共和主义宪法的基本认知框架,指出了严格“依法行政”框架所依赖的自由主义宪法理论的规范性缺陷;第三部分对“依宪行政”的制度面向进行初步解剖,重点论证了一种“基于宪政民主的行政程序”的理论正当性。

一、依宪行政:新行政法规范性诉求的理论定性,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作出了不同于学界的、功能主义进路的定义[5],即同时包含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并强调逻辑结构上的“依法、科学、民主”和制度框架上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

这种界定与严格的“依法行政”规范框架不太一致,增加了行政法学界内部在“依法行政”学术理解上的规范性张力。

当“依法行政”中加入一些“合理行政”的内容时,行政法体系本身就发生了一些结构性的变化,对这些新变化的学术认知和描述,被称为“新行政法”。

可以说,“新行政法”作为一种初步成形的学术意识的兴起,在背景上既包括对传统行政法的“传送带模式”的结构性与功能性缺陷的学理诊断,也包括直接来自最高行政当局关于“依法行政”功能主义理解的压力。

“新行政法”较早的倡议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他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叶就介绍过澳大利亚“新行政法”的有关制度内容[6]。

马怀德教授对于“新行政法”的内容与意义也有一定的关注和讨论[7]。

更加深入的讨论主要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发起的。

王教授的博士论文主题是行政程序法,他于创办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并担任主任,推动行政过程公众参与的理论与制度研究。

,其专着《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出版发行。

4月12日,在王锡锌教授倡议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召开“新概念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对“新行政法”的相关理论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论者大多承认行政法领域的一些新的变化,尤其是行政过程的民主发展以及新式行政活动方式的引入。

[8]这次学术讨论使得“新行政法”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或学术命题正式进入了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学术意识之中,吸引了学界力量的后续介入[9]。

作为一个未完全理论化的学术概念,“新行政法”的“新”本身并不能表明任何规范性的实体内容,只是一个暂用的区别标志。

“新行政法”在何种意义上区别于传统行政法,尚未取得完全的学术共识。

[10]王锡锌教授在后来的一篇重要学术论文中从“行政正当性需求”的角度解析了“新行政法”的概念、逻辑与制度框架[11]。

在该文中,他提出,改革以来继受的主要是一种戴雪式的严格法治主义的行政法理论,无法有效解释现代行政的结构性变化,也无法应对民主对行政法体系的价值与制度挑战,“民主赤字”成为一种行政现实,必须在制度上加以克服[12],而“新行政法”就是为了回应“行政合法性”的不足,通过回溯“行政正当性”,接纳已经进入行政法体系但尚未在学理上获得系统论证的科学、民主等基本价值,建构一种-行政法治的复合正当性框架;这一框架包含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强化、专家制度的系统化以及公众参与作为行政民主模式三项基本内容,涵盖并整合了“新行政法”的价值群——“形式合法性、理性和民主性”。

严格而言,王锡锌教授所提出的建构行政法治的“复合正当性框架”已经超出了传统行政法的价值与制度结构范围,进入了一种宪法框架的思考。

从规范主义而非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这种理论意图可以归纳为一种宪法学术意识,即通过回溯宪法基础打造“新行政法”的理论根基[13]。

尽管作者并未明确使用宪法学语言,且论证理路主要是一种面向行政过程和行政法新问题的制度功能主义,但我们认为对于“民主”进入行政过程的正当化论证最终必须回到宪法规范主义的立场,“新行政法”学术讨论需要提升至宪法理论高度进行认识和定位。

严格分权理论要求行政过程只容纳“法治”价值,即实行严格的“依法行政”,将“民主”价值集中到政治过程(议会过程)中。

这种理解当然是不全面的,因为宪法所包含的民主价值的实现途径是多样化的,各种宪法机构都不能对宪法的民主价值置若罔闻。

所谓的“行政民主”理论即可视作对这一宪法要求的一种回应。

行政民主理论还丰富了控权思想,在孟德斯鸠式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制衡思想之外,引入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与社会民主思想。

当然,这里的“权利”主要不是作为防御性的、借助法院进行保护的消极自由权,而是侧重公民参与的积极自由权。

这就突破了自由主义宪法理论限制权力的两种传统思路:分权+消极自由权,而援引了共和主义宪法理论的本质要素[14]。

王教授力倡的通过行政程序法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建构实现“传统行政法”的拓展与更新,可以在共和主义的宪法自由观和民主理论基础上获得规范性论证,也就不足为奇。

换言之,以王锡锌教授为代表的行政法学界对“新行政法”的讨论,尽管仍然借用传统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并部分借用公共行政学的概念,而且有着浓厚的制度功能主义色彩,但其试图建构的行政法治的“复合正当性框架”已经涉及到一种宪法框架的重塑——不管作者是否自觉意识到这一点。

为何这一诉求是宪法性质的呢?以一种“复合正当性”话语置换传统行政法的“形式合法性”话语,将行政法的制度预设和规范重心从“司法审查”移向“行政过程”,将以消极权利为核心的保护伦理和司法对抗转换为以积极权利为核心的参与伦理和行政合作,实现公民在选票之外的宪法权利的制度化与程序化,将宪法上的公民参政权转化为具体的行政程序参与权……“新行政法”尽管未明言“范式转换”,但上述对于行政法的规范框架和制度功能的理解与构造显然是别有新意的。

在“新行政法”的欲求框架中,行政成为一个主动寻求目标与共识的积极过程,行政民主作为一种有意义的决策民主获得理论与制度上的正当性,新的行政法制度功能兼容了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理性要求。

这一来自行政法内部的理论诉求,为我们展示了实施宪法上的公民参政权和实现宪法之权力制约(针对行政权)的新的制度愿景与可能路径。

这样,行政法之建构与实施就不仅需要确认行政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还对行政法如何实施宪法提出了更加积极的制度性要求,即在行政权能扩张的条件下,行政法必须根据宪法上的公民参政权的规范,为公民参与行政程序提供制度框架,从而实现行政合法性的结构性重塑。

这一欲求框架具有明显的宪法性质,我们将之概括为“依宪行政”。

“依宪行政”意指将行政活动的规范依据从一般法律上升至宪法,要求行政权之行使不仅需要符合法律标准,还需要符合宪法标准,通过规则与程序将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制度原则体现于行政过程之中,在行政过程中实现“政府—公民”关系框架的重塑。

这里的“宪法基本价值和制度原则”既指已经体现在一般法律和司法审查中的法治原则和公民消极权利,又指主要体现在政治与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原则和公民积极权利。

这样,检验行政合宪性的标准就有两类:一类是严格的“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以及行政对公民消极权利的保护;另一类是“新行政法”规范意图之下的行政自主性活动中民主性制度程序的建构以及对公民积极权利的制度性回应。

“依宪行政”侧重于后一类针对行政的合宪性检验标准。

这一新标准的确立同时也意味着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的积极探索。

宪法学界对于宪法实施路径,长期以来主要有两种常规性理解:一种是间接实施说,即通过立法使得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法律化,遵守宪法被转换为遵守法律,这一模式无法克服对立法行为的宪法监督以及立法不作为问题,故饱受批评;另一种是司法审查说,此论赋予宪法直接的司法适用力,可以提供针对立法行为的宪法监督,但主要是一种对宪法的消极实施,缺陷也很明显。

“依宪行政”表明,宪法确立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负有实施宪法的责任,且行政进路可以部分吸纳政治和司法过程在传统上负载的一些宪法使命,“行政宪政主义”[15]值得思考。

二、“政府—公民”关系框架的重塑:依宪行政对传统行政法主体图式的提升“依宪行政”对传统行政法模式的宪法性提升主要体现在对“政府—公民”关系框架的结构性调整之上。

无论是古代君主制的“行政专制”,还是近现代所谓的“管理法”和“控权法”,都有一个最基本的结构性特征:公民(臣民)外在于行政过程,不是行政意志/决定的形成性要素。

“新行政法”和“依宪行政”注重“政府—公民”关系的规范性重构,即建构一种相对平面化的、双向互动的、公民参与形成行政意志/决定的行政法治框架。

这里的“政府”是狭义的政府,仅指行政机关。

在“依宪行政”的理论图景中,新式“政府—公民”关系框架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权权能结构与性质行政权权能结构在社会需求的拉动下,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从单一的行政执行权演变为一种“四权结构模式”,即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和行政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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