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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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行政诉讼法律论文-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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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论文行政诉讼法律论文含蓄“例外审”向开放“合理审”的蜕变内容摘要:行政诉讼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在典型案例中,依合法性审查原则所做裁判,引发司法不适。

不能服判息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错误指引;违背法律的立法本意,不能维护民众合法权益。

富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充分利用类推原则等司法智慧含蓄审查合理性实现法律公正要义。

合理性审查有其存在的正当基础,合理行政是合理性审查的行政法学依据,妥善化解矛盾是诉讼职能体现,限权功能发挥体现权力制约理念,司法队伍理念认同是实践基础。

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脱节,应当引起重视,应通过法律承认,将合理性原则上升至法律规定层面。

为克服合理性判断的主观性和相对性之因素,便于指导案件裁判,应将合理标准界定为目的得当、符合规律与情理等具体标准,实现原则合理扩张。

引言《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而第五十四条却对”滥用职权”和”显示公正的”违反合理性行为撤销或变更,陷入法律自相矛盾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个案正义的案例裁判悄然打破现有审查藩篱,扩张至合理性范围。

合法审查原则,受制于学理责难和司法实践未严格遵循的双重挤压。

合法性审查,不能妥善化解对立矛盾,导致诉讼不适后果,带来审查原则的”含蓄”扩张。

法律与实践冲突现状,应当被重视。

在透视合法性和合理性差异的基础上研析合理性审查的正当性依据、探讨合理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对于行政诉讼维护民众权益、限权功能价值的实现,无疑具有现实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意义。

一、含蓄”例外审”的缺陷:行政审判中的疑难合理性原则,要求行为符合法律内在精神,即符合法律目的,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等,属于合乎内在公正标准。

通过例证,释明合理性审查排斥在外所带来的司法困境。

1.公正的曲线表达: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甘露原系暨南大学某专业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时被任课教师发现有抄袭现象。

暨南大学依据《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条例》第53条第(5)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出暨[20xx]7号《关于给予研究生甘露开出学籍处理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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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由裁量权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

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

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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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修订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合法防卫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合法防卫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规定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抗辩和防卫。

然而,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部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的案件,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官培训,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行政诉讼的改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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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一):关于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论文【摘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所有专业的基础课。

由于该课程涉及的内容庞杂,法律门类众多,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无所适从,考核时成绩不甚理想,不能适应公安院校教学实战化的需要。

目前其单一的期末考试考核方式已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拟对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考核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索,找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考核方式,为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指明方向,以满足公安院校学生教学实战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公安院校本科专业的一门基础课。

该课程是在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专门阐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规范,了解学科前沿信息以及国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概况,熟练地应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为其将来从事公安执法的实务工作或者代理公安行政诉讼准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培养和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更好地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这对于提高公安学院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和促进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单一的期末考试形式,虽然有些公安院校会把平时成绩列入考核,但也仅限于对学生出勤情况、回答问题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研究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它通过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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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处罚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由台的法律,行政法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

行政法规4。

地方性法规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

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分类1。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行政法的地位1.从整体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3。

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政法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行政合法性2.行政合理性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不衔接现状(一)法律概念之间不衔接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概念与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大量存在着同名不同义或同义不同名的现象,以及概念内涵模糊。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一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但法学研究中却被广泛采纳,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被频繁使的一个概念,“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时,指的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组织”①。

以后的教科书和专著中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含义基本上由此派生出来,没有本质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它的提出者之一在后来的著作中曾经明确指出①。

2.行政行为学理上对行政行为概念理解的模糊。

行政法学界对什么是行政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等。

在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上,对什么是行政法亦有不同的看法。

如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或者非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以及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一般都不属于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并且,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把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①。

张树义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认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规范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衔接《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这是《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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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由裁量权
摘要:作为行政权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缺的权力,它能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观性、任意性,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与失控,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字:自由裁量权、司法变更权、程序控制、规范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
关于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上是这样规定的:指的是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其就可以滥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中易受各因素影响,从而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一个发面。

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其法律理念亟待提高。

更何况行政执法人员是人不是神,每个人情感、利益、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并不完全相同,而这些因素
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另外,公民权利意识不浓,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备,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

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可以罚2000元;客车超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
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是适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行政权也随之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

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
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司法变更权的存在就是为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权利过大,及时纠正那些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然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总是强调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排拆司法变更权,而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正,有权依法变更不受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另外,行政程序的规制,也同样可以监督行政权合理运行。

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

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制约了行政主体的程序权力。

规范机制是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红绿灯,它本身必须具有的预定性和公开性,那样才能够有效地限制自由裁量权运行过程中的不当现象,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创设一种公正的法律机制。

我国应抓紧制定系统科学的行政法,从而更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
量权在公平、适度、正当的基础上运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1杨伟东:《行政裁量问题探讨》,载《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3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282页。

4胡建淼:《中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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