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自由裁量权

摘要:作为行政权的核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必不可缺的权力,它能使行政主体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问题,极大地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的主观性、任意性,造成行政权的滥用与失控,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关键字:自由裁量权、司法变更权、程序控制、规范机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

关于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上是这样规定的:指的是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其就可以滥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工作中易受各因素影响,从而导致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是一个发面。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并未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和培训,其法律理念亟待提高。更何况行政执法人员是人不是神,每个人情感、利益、工作能力、认识能力、知识水平、道德水准并不完全相同,而这些因素

都可能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另外,公民权利意识不浓,行政监督体制不完备,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可以罚2000元;客车超载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

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是适应社会生活复杂性的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生活日益复杂,行政权也随之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且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行政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

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法规时无法预测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司法变更权的存在就是为了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权利过大,及时纠正那些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然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总是强调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来排拆司法变更权,而人民法院则认为行政处罚明显失去公正,有权依法变更不受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另外,行政程序的规制,也同样可以监督行政权合理运行。行政程序一旦设定并法律化后,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程序之规定,按照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程序之法律责任。行政程序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制约了行政主体的程序权力。

规范机制是自由裁量权运行的红绿灯,它本身必须具有的预定性和公开性,那样才能够有效地限制自由裁量权运行过程中的不当现象,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创设一种公正的法律机制。我国应抓紧制定系统科学的行政法,从而更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自由裁

量权在公平、适度、正当的基础上运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1杨伟东:《行政裁量问题探讨》,载《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页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3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282页。4胡建淼:《中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