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
有关宪法与行政法论文

有关宪法与行政法论文推荐文章中小学生学习宪法心得体会热度:学宪法讲宪法心得感悟热度:宪法统治时代的开始热度: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座谈会发言稿范文热度:我读宪法征文600字作文满分模板热度: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一直为公法领域研究所关注,但是至今众说纷纭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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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论文范文一:全球化的宪法与行政法「宪法」与「行政法」这两个科目,一向被认为是典型的「国内公法」,是标准的「本国法」。
同时又由于公法涉及了国家「主权」,似乎更排斥包括国际法、外国法等「外国势力」的引入。
在这个领域谈论「跨国界」、「全球化」,意义何在呢?壹、拟似国际化,实则欠缺全球眼光的公法学现实上的外观是:公法学在台湾,其实一向就是很「不本土」的。
我们的宪法与行政法原理,建立在欧美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法治国家(Rechtstaat)等原则之上。
这些原理都是标准的舶来品,而不是台湾社会自发产出的东西。
更由于法律继受因素,学界与实务界,引用德国公法学理—如「比例原则」、「裁量与判断余地」、「制度性保障」、「法律保留」等—如数家珍,鲜少在移植之时有任何「捍卫本土」的排外主义。
近年来则渐渐也开始援引美国或日本的各项原理—如美国的「政治问题」(释字第328号解释)、「正当法律程序」(释字第384号解释)、日本的「统治行为」(释字第419号解释)等。
甚至在大法官的多号解释中,也直接援引外文原著或外文文字,毫无犹豫。
这样看来,台湾的公法领域,似乎很有跨国界的精神?然而,公法界经常引用「特定外国」的法律,并不代表我们已经真正理解、认识到全球化(Globalization)对宪法与行政法的重要潜在影响。
相反地,许多「援用」往往只是不加思索地抄袭德美日既有的法律规则。
仅有的是「台湾公法」与「德国公法」(或美日)的特定单线连结。
至于宪法与行政法在台湾适用解释时,是否以及应该如何考虑国际规范?全球化之下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动态,怎样纳入公法学的思考?这些问题,似乎国内的公法学界与实务界,尚欠缺足够的关注,以致宪法与行政法的论述,多还停留在既有规范的技术性操作,以及抄袭特定外国法制的阶段。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论文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论文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学术研究,旨在深入探究行政法的原理、理论和制度。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这一领域的研究内容、意义和方法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理论框架、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
这些内容是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和重点,对于推动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
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必须的。
对其相关的基本原则、法规法律、制度框架和理论系统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其重要性和指导实践。
2. 促进行政法律体系建设。
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可帮助完善和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为我国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3. 推动行政管理制度现代化。
行政法制作为基础法律,其设计和建立对于现代治理架构的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因此,深入研究相关的理论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推进行政管理制度的现代化。
二、研究方法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涉及哲学、政治学、法学等多领域知识的学科交叉研究。
因此,研究方法也必须得到多方面的涉猎和创新。
1. 系统性。
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需要系统性的思维和方法,从整体上把握其关键的概念与框架,为彻底理解其内涵和价值打下良好的基础。
2. 对比性。
在研究行政法理论基础时,可以采用对比研究方法,与国际先进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对比,旨在发现新的问题和方法。
3. 综合性。
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是一项综合性的学科研究,需要考虑其与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关联,建立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视角。
三、存在问题行政法理论基础研究在学术研究中存在一些问题。
1. 研究深度不够。
在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时,需要注意对其深层次的概念、制度和应用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而现有研究中,较少实现对行政法的深层次系统性解读,因此,未能够全面反映其意义和学术价值。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领域贯彻法治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其基本特征包括: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等。
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不尊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态度粗暴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
三、我国行政法治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法相关论文

行政法相关论文现代法律的趋势是在保持规则控制的前提下,力求建构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控权方式,以适应现代行政权发展的需要,这促使现代行政法必须探索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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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相关论文篇一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政策的背景下,以公共选择模型分析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并通过对公民参与理论的综述以及村民自治的实际情况,探讨可能出现的公民参与问题。
强调提高公民参与,才能发挥村民自治政策在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公民参与公共选择随着农村的不断发展,中央政府适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新农村建设强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而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农民对农村内部发展活动的参与关乎农村地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问题,而农民参与本身则是管理民主的一种表现。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观要求,强调要尊重公民的主体地位,发挥公民的首创精神,保障公民的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切实做到发展为公民、发展靠公民、发展成果由公民共享。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公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公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一、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村民自治是我国政治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和切入点,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基层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核心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政策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八十年代初。
在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当地农民自发地组织了村民委员会这样一种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从此各地纷纷效仿,很快便取得了国家的正式承认。
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_行政法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_行政法制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法制论文2700字(一):对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摘要:行政伦理法制化是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方面现代的行政伦理体制尚未完整,另一方面受到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现实中行政伦理失范的现象接连不断,对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完善是推动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必经之路和决定性条件。
本文围绕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现状及不足出发,为规范和促进行政伦理法制化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和思路。
关键词:法制建设行政伦理体制行政伦理规范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阶段。
而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部门、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构件等方面的道德伦理建设对我国的建设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那么,对我国行政伦理规范和完善是必须首要着手解决的大问题。
然而,行政腐败和行政伦理缺失规范以及行政执行失衡等现象还普遍存在于我国大部分行政人员身上,从而延伸出很多社会问题。
从现实角度来说,由于我国对行政伦理及法制建设的投入和力度不够,才导致出这一系列的问题。
而伦理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程度的先进与否,也是制度在国家能够无误运行的阳光和土壤。
所以,关于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研究,是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有很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行政伦理的规范伦理一词原意是源自古希腊语的ethika,原意是指动物经常进出的地方或久居的地点。
后来又代指人的习俗和习惯,或者由风俗习惯养成的品行性格。
因此,“伦理”主要是指人的行为的具体规范和原则。
行政伦理又称行政道德,它是以“责、权、利”的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政行为准则和规范系统。
行政伦理是行政管理领域中的角色伦理,是针对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行政伦理法制化则是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使行政伦理同法律一般,在对行政人员的监督和执行上有等同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_行政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_行政法原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法原理论文12900字(一):面向新时代的行政法基本原理论文摘要: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围绕行政法基本原理相关的若干问题,包括行政变迁对行政法(学)转型的要求、行政法(学)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等等展开了学术上的反思与讨论。
未来还需围绕新时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拓展和深化。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体系;法律关系行政法基本原理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石,是对行政法治建设中根本性问题的回应,其论域涵盖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学)的体系与构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等等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近年来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的研究进一步拓展与深化,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根基更加坚实稳固(1)。
一、行政的变迁与行政法(学)的转型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行政本身的发展变化构成了行政法(学)持续变迁的动因。
近年来行政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党政关系的调整、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公私合作的发展、政府规制尤其是风险规制的兴起、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利害调整功能的发挥、区域行政的发展等,促使行政法的功能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转型,也要求行政法学进行有效的回应,多位行政法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
(一)党政关系与行政法我国是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长期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政体制”是理解中国政治的关键词(2),党政关系对行政法治具有深刻影响,但自1990年以来行政法学界对党政关系的学理讨论趋于沉寂。
十八大以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20 18年修改宪法在第一条中写入中国共产党领导,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强调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尤其是强调党政相关机构可以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过去隶属于政府的新闻、出版、电影、民族、宗教、公务员管理等行政机构,逐步隶属于党的部门,这引发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核心是如何使这种治理模式与法治的要求相契合(3)。
行政法的特点分析论文

行政法的特点分析论文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通常是以多数人为相对一方,单方面地、强制地规定其权利义务,在这一点止一与承认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原则,将权利义务的分配广泛委任给各当事人的自由决定的私法形成鲜明的对照。
正是基于这种原因,在私法上,习惯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行政法采取成文主义。
行政法现所规范的对象不仅机为广泛、复杂和繁多,而且具有不断变迁的性质。
与此相对应的行政法,当然也由复杂繁多的无数法规构成,而且必须适应其扮泛的变化而采取相应变化的形态。
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具有复杂多样性。
在这种意义上,行政法规定在形式上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行政法的成文法性由于行政法不考虑每个具体相对人的意志如何,单方面地、而且是以多数人为相对方,就有关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事项予以整齐划一地平等规定。
因此,行政法必须以成文形式明确规定,使相对人能明确而广泛地知晓法规的内容,使相对人能够预刚将来的有关后果,以期法律生活的安定。
特别是通过行政权单方面地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公民赋课义务时,从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角度出发,应基于成文法进行,这与罪刑法定主义是同样的道理。
根据,同样的道理,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确立了情报公开的原则,使人民能够更广泛、更深入地了解行政法规范,更加自觉、主动地服从行政法的规制,协助行政主体更加圆满地完成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
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成文法主义是行政法的原则。
当然,并不是说在行政法领域没有法存在的余地,当欠缺成文法规则时,作为法规的利、充,习惯法例外地得以承认。
(二)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表现为多种多样性行政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和宪法、民法、刑法等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的法典不同,迄今各国尚无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
关于这一特点,中外各国行政法学者的观点基木一致。
这主要是因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极为广泛,行政法调整的对家—行政关系极其繁杂,技米性、专业性又比较强.而且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制定一部包罗万象,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极为困难。
最新行政法论文2篇

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2篇行政法论文(1)关于随手拍的法理思考1. 随手拍能否作为证据的材料?答:一般而言,只有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才能被认定为是证据。
首先,随手拍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性。
其次,随手拍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交通违章、违法的事实情况,但随手拍的照片有可能成为污蔑他人违法的工具,所以其关联性较弱。
最后是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其原因在于普通市民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随手拍并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随手拍更多的只是一种线索而不能作为证据。
2. 公民有没有权拍交通执法?答:没有。
交通执法属于交警部门,在《行政处罚法》中有明文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委托公民行使的。
3. 随手拍能不能成为交警执法的根据?答:不能,随手拍原则上只能作为交警执法的线索,而不能作为交警执法的根据。
总结:在实践中来看,随手拍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部分人员以随手拍作为谋生的工具,成为职业拍客,还有滋生偷拍等不良行为,以及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责任问题,都是随手拍政策所面临的难题。
现阶段而言,随手拍还是一种争议激烈的措施。
这一方面需要完善关于随手拍的法律程序,各个地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地区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相关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要求拍客除了要记下违法日期、违法地点、车型号牌等信息外,至少还要拍摄两张以上的违法行为过程图。
交警部门将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会将该起违法行为录入违法系统,涉及车辆将会被处罚,而举报者也会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现金奖励。
行政法论文(2)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
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
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
《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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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考核试卷(适用于课程论文、提交报告)科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师:高崇慧姓名:孙迅学号: 201602210264 专业:法律硕士类别:专业硕士上课时间: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考生成绩:阅卷评语:阅卷教师(签名)研究生部制简析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摘要:行政法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法当中重要的一部分,不管在立法还是执法都是不可避免的,现如今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
本文从当下社会的发展趋势处罚,通过对于破坏小黄车的不合理处罚为例,来体现出处罚当中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阐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同时通过相应的解决措施来推动政府部门在执法中的公正合理。
关键字:行政自由裁量公共利益权利限制解决措施一、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问题自由裁量权是现实中一种人们广泛运用的权利,在行政法上也是如此,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行使权利。
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在行政立法和执法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和法规的授权。
作为社会的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可厚非的。
在目前的行政处罚中,相关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来越严重。
就拿现当下大家经常的用的“出门神器”小黄车来说,不得不说小黄车的出现方便了大家的出行,但是碍于某些国民素质,小黄车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这就促使了行政机关采取了相关措施。
这样的做法当然是值得称赞的,毕竟从整个社会的效应来看,极大的保护了公共利益,但在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处罚手段的限度让人不解。
在对破坏小黄车中的人的处罚中,出现了拘留较长时间的处罚,这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我对此是反对的。
从小黄车的出现的目的来看,它是为了使得大家的出行更加的方便快捷,能够更好的服务社会。
当然,对于那些破坏小黄车的,适当的罚款以及相应的思想教育是可以的,这样既起到了惩罚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教育来加强其言行道德,从而不会再作出这样的事情。
反过来,如果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处罚过重的话,不仅起不到惩罚的目的,反而会加深本人对此的不满,作出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
在此背景下,如何适当的运用行政裁量权,有利于促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以此来进一步缩小其自由操作空间,强化行政法的法律规制,从而减少人的意志要素,让执法人员更好的依法来行使此权利,而不是成为法律的裁量者。
二、行政法自由裁量中公共利益的认定公共利益是决定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法的标准。
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主体肆意扩充对公共利益的解释,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财产权。
因此,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为公民财产权免受非法行政侵害筑成一道屏障。
鉴于现实中公共利益的复杂性,本人认为可以以以下几个标准加以确定:1.以受益对象的数量为标准。
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
“公共性”或可定义为“具有广泛社会一般利害之性质”,一般所谓之“公益”多意味着其超越个人范围,共通于社会全体之利益,因此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根据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多数人的利益视为公共利益,而少数人的利益视为个人利益,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
公共利益应当代表多数人的利益,但少数人利益并非一定不能成为公共利益。
例如:国家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利益而建造社会福利院,虽然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少数人,但其利益却构成了公共利益。
2.以是否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为标准。
行政主体应当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而它是通过公共事业来满足这种需要的。
公共事业是一种为满足公众需要而由国家组织的,固定持续地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包括通讯、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热、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行政主体通过建设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总称,包括国防、外交、司法、警察、教育、经济调节、卫生、环境保护等。
公共产品具有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所以由市场来配置公共产品是无效率的,应当由行政权来配置。
公共产品的利益享有不具有排他性,不能为个人所独占,只能由公众所共享,因此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
3.以国家的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目标为标准。
行政职能的目标在于实施一些管理行为和行政操作,即通过一些法律的、技术的行为和程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实现对公共事业的管理。
国家在每一个特定的发展时期,都有其相应的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的目标和政策,这些建设事业可以认为是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事业,国家为了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行政征用被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
但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可能促进了国家经济、文化、国防等建设事业的发展,那么,个人利益是否构成了公共利益呢?此时应当考虑个人行为的主要目的以及其所能达到的增进公共利益的结果。
如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能够事实上产生使社会公众受益的结果,则其个人利益可构成公共利益。
例如:某个人欲设立私立学校是为了解决当地教育资源紧张问题,或者其学校的设立事实上确实能满足公众的教育需求,则可认为该私立学校的设立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如果该私立学校是个贵族学校,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经济利益,或事实上并不能满足公众的教育需求,则可认为是个人利益。
4.以行政征用的效益为标准。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对市场所进行的必要干预,是利用行政征用权来配置社会资源的一种方式。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经济应当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只有在“市场失灵”时,行政权才可介入,因为此时资源由行政权调节比由市场调节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保证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济人员所作决策的社会效应比国家干预之前更高。
行政征用权配置资源主要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市场配置资源主要注重的是个人利益。
“只有在公共收益明显大于个人因正常期望受挫而蒙受的损害的情形中,才能允许对私域予以上述必要的干预。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个基本原则。
比例原则是一种目的和手段间的考量,简而言之,就国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为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而产生对人民负担间的考量。
行政征用的结果使公众所受的利益必须大于个人因行政征用所受的损失和原本所能期望的可得利益,否则社会的总利益将减少。
因此,行政征用时必须妥加衡量,只有能够产生效益的行政征用才是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
5.以行政征用的结果是否确实能使社会公众受益为标准。
实践中,有些行政征用虽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实施的结果却是使某些个人受益,社会公众并没有受益。
例如:政府为了解决当地居民住房难问题,征用土地建造经济适用住房,这原本属于公共利益,但实施的结果是住房被某些行政官员所购买,社会公众并没有受益。
这也说明了行政征用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
当然从结果去衡量行政征用的目的是一种事后监督,但这种结果是应当在行政征用时就可以预见的,例如上述案例中,其住房分配方案可以在行政征用时一起确定,以确保行政征用的结果能使公众受益。
三、解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措施(一)把握自由裁量的度其实从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来看就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个所谓的度是立法者已经预先设立好的,用来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从而调整社会关系。
立法者之所以要预先设置这个度,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的同时已经认识到了社会的丰富多彩不是自己能完全预测的,不同的情形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大小、承认错误的态度以及是否有效的阻止了损失,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
因此,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可以通过各种社会经验、风俗人情、经济发展程度等来进行自由裁量,以此来减少自由裁量的不合理。
(二)内部控制:细化自由裁量权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细化的价值倾向是十分清楚的,其目的是进一步消除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从而使法律条文显得更加明确、具体。
通过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细化,能够给执法行为提供明确的参照,有效地提升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执法措施及处罚过重或者过轻。
但是过分的强调自由裁量权的细化可能会剥夺了行政执法人员的判断权,导致在个案中无法有效地实现正义。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发生,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尽管在本质上市对于法律法规的解释,但一旦行政机关将其变成纸上的法之后,其就具备了实质上的可适用性,相当于对于法律法规的“二次”立法。
第二,必须保障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那么就失去了制定的初衷,更多的是一直行政权的滥用。
(三)外部控制:司法监督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体现了公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分权制衡的要求。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可以通过内部控制的方式得以制约,但是人们普遍对内部控制模式的失望以及不信任,希望能通过外部的手段对于行政权加以限制。
司法机关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包括了对于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但对于其中最关键的合理性审查却没有体现,司法监督主要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在行政处罚中,通过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进行监督,从而达到两者的平衡,同时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四、总结在行政执法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执法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中必须铁面无私、六亲不认,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实践中,正是由于社会的特点,缺少合理的规范和必要的监督,导致在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因此,我们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理的规制,让其在合法合理的原则规范下正确的行使,而不是去消灭自由裁量权。
通过把握其中的度,同时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进行双管齐下,对于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更好的监督,使行政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更加流畅,并且与时俱进,在现实的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而不是被大家所诟病。
参考文献[1]姜明安:《论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2]候凯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学理论》,2009年第2期.[3]章志远:《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与现实课题》,《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4]王贵松:《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5]蔡震荣.行政法理论和基本权利之保障I MI.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6]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M].台北:三民书局,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