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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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行政诉讼法律论文-精选模板

行政诉讼法律论文行政诉讼法律论文含蓄“例外审”向开放“合理审”的蜕变内容摘要:行政诉讼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但在典型案例中,依合法性审查原则所做裁判,引发司法不适。
不能服判息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产生错误指引;违背法律的立法本意,不能维护民众合法权益。
富有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充分利用类推原则等司法智慧含蓄审查合理性实现法律公正要义。
合理性审查有其存在的正当基础,合理行政是合理性审查的行政法学依据,妥善化解矛盾是诉讼职能体现,限权功能发挥体现权力制约理念,司法队伍理念认同是实践基础。
现行法律规定和实践的脱节,应当引起重视,应通过法律承认,将合理性原则上升至法律规定层面。
为克服合理性判断的主观性和相对性之因素,便于指导案件裁判,应将合理标准界定为目的得当、符合规律与情理等具体标准,实现原则合理扩张。
引言《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案件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而第五十四条却对”滥用职权”和”显示公正的”违反合理性行为撤销或变更,陷入法律自相矛盾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个案正义的案例裁判悄然打破现有审查藩篱,扩张至合理性范围。
合法审查原则,受制于学理责难和司法实践未严格遵循的双重挤压。
合法性审查,不能妥善化解对立矛盾,导致诉讼不适后果,带来审查原则的”含蓄”扩张。
法律与实践冲突现状,应当被重视。
在透视合法性和合理性差异的基础上研析合理性审查的正当性依据、探讨合理性审查制度的构建,对于行政诉讼维护民众权益、限权功能价值的实现,无疑具有现实的行政诉讼法修改意义。
一、含蓄”例外审”的缺陷:行政审判中的疑难合理性原则,要求行为符合法律内在精神,即符合法律目的,符合公平正义价值等,属于合乎内在公正标准。
通过例证,释明合理性审查排斥在外所带来的司法困境。
1.公正的曲线表达: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案甘露原系暨南大学某专业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时被任课教师发现有抄袭现象。
暨南大学依据《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条例》第53条第(5)项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出暨[20xx]7号《关于给予研究生甘露开出学籍处理的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浅议自由裁量权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对于这一定义,本人感觉制定得较为抽象,给行政主体留下自由裁量空间。
这是行政事务的复杂多变性导致的。
这就是说行政主体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随意设程序壁垒,或侵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益,或加重公民的行政法义务,从而轻易摆脱法律的控制和约束,使行政权变为压制公民的专制工具。
,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国法治起步较晚,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的意识尚浅。
民怕官、不敢告、不愿告、不会告的“症状”相当突出,这无形中助长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实际上,“自由裁量权”不规范,甚至被滥用,其根源在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即在当初立法时,赋予了执法者过大的空间。
比如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给了交警执法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酒后开车的,可以暂扣1个月驾驶证,也可暂扣3个月;醉酒后开车的,可以罚500元,也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停车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该车拖走……所有的这些,都是源于行政自由裁量过程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他为裁量过程中的滥用行为提供了方便和机会。
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完备,行政权处于缺乏监控的状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使类似行为得以延续和泛滥。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有这么多的坏处、弊端,那是不是该在法律中取消该定义呢?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进一步增多,使行政管理更趋复杂。
因此,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行政主体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在法律原则指导之下,由自己理性判断并对其加以灵活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克服法律滞后性和成文法局限的需要。
由于行政事务的广泛复杂性和人们认识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不可能对于行政活动的每一环节都作详尽无遗的全面规范。
制衡机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所有的这些都清楚的告诉我们一个事实,那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规范而不是放弃,应该从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变更权对其限制机制的健全等方面入手解决。
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首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改革开放初期。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行政机关的权力过于集中,行政执法的程序不够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的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修订版,明确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与程序,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合法防卫原则。
法定原则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则要求行政诉讼的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公平,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合法防卫原则则是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它规定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被侵权方可以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抗辩和防卫。
然而,虽然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给当事人带来不便。
其次,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部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裁。
此外,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行政机关行为合理性的案件,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特殊程序还需要进一步规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改进措施。
首先,要加快行政诉讼的审理速度,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官培训,提高行政审判的专业素质和判断力,确保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行政诉讼的改进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为公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_行政诉讼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行政诉讼法论文4200字(一):关于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思考论文【摘要】《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是公安院校所有专业的基础课。
由于该课程涉及的内容庞杂,法律门类众多,导致学生在学习时无所适从,考核时成绩不甚理想,不能适应公安院校教学实战化的需要。
目前其单一的期末考试考核方式已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拟对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考核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索,找到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考核方式,为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指明方向,以满足公安院校学生教学实战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公安院校本科专业的一门基础课。
该课程是在学习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专门阐述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系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各种具体规范,了解学科前沿信息以及国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概况,熟练地应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为其将来从事公安执法的实务工作或者代理公安行政诉讼准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同时培养和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观念,更好地适应公安工作的需要。
这对于提高公安学院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提高其依法办事能力和促进我国依法行政乃至依法治国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目前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主要采用单一的期末考试形式,虽然有些公安院校会把平时成绩列入考核,但也仅限于对学生出勤情况、回答问题情况等方面的考核,并不能满足公安院校高素质警务实战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研究该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院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大部门法之一,它通过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行政处罚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矛盾,如何协调和处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的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由台的法律,行政法与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2.法律3。
行政法规4。
地方性法规5。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
有权法律解释8.条约和协定行政法的分类1。
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行政法的地位1.从整体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密切的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3。
从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政法是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部门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行政合法性2.行政合理性就行政法中的行政处罚,我发表以下观点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有行政主体行使。
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和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还必须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定。
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超越法定权限的处罚无效。
2。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包括对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

论文范文:淡谈行政法如何交接于行政诉讼法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不衔接现状(一)法律概念之间不衔接行政法律法规中的概念与行政诉讼法中的概念大量存在着同名不同义或同义不同名的现象,以及概念内涵模糊。
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一个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但法学研究中却被广泛采纳,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被频繁使的一个概念,“行政主体”概念在我国最早出现时,指的是“能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的组织”①。
以后的教科书和专著中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含义基本上由此派生出来,没有本质的区别。
“行政主体”是学理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它的提出者之一在后来的著作中曾经明确指出①。
2.行政行为学理上对行政行为概念理解的模糊。
行政法学界对什么是行政行为,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公法行为说等。
在我国行政法教科书上,对什么是行政法亦有不同的看法。
如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不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作的行为,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非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或者非针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为,以及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一般都不属于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的范围。
并且,该书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方行政行为,把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①。
张树义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认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规范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衔接《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这是《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英文论文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课程论文论文题目:My understand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学校名称: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课程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生姓名: *鹏浩学习中心:公共管理学院学号:***********指导老师:***日期:****年7月My understanding of administrative lawAdministration refers to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public affairs and decision-making,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regulation .It is a national activity, th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he performance of administrative functions .In this process,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must rely on and use of state coercive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nvolves each aspec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Due to the powerful role of state power,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personnel to the weak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arty ,citizen, legal person or other organization is easy to produce exceeding authority, abuse of power, loss of justice, abuse power for personal gains, such as random law enforcement, corruption and illegal phenomenon, dam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arty, damag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 good image in the minds of the people, so that obstacles to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Based on thi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maintenance and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an develop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State organ system in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is the organ of state power of execution organ .It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organs of state power, reflect the will of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and the interests of legal and management of the state and societ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is different from general power, it is mandatory and a priority. Mandatory refers to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by national force for security,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and public interests, improve social welfare, safeguard citizens' lives and property and personal freedom shall be inviolable .At the same tim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priority, is refers to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the rights of other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 citizens when they met in the same field or the same scope, prior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And becau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a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s and personal interests, and has self expansionary, easy to cause the power abuse, lead to corruption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promo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right to exercise its functions and powers, it is necessary to supervise, to ensure the will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the people can properly reflect and true implementation .In our countr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subject more extensive, including political parties, power organs, procuratorial organs, judicial organs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All of them to achieve the goal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work of supervision and ensure the effect, as a judicial organ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resolves disputes administrative way fo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is the most fair and effective .To prevent abuse of power and the best way to prevent corruption is power restriction power, it has become a cause.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the use of national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tosupervise th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refers to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in that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of infringement of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judicial protection, and to review th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by the people's court and the referee a litigation activity.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and people to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dependent exercise, can ensure that laws are unified and correct implementation .It is because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dependently us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judicial review on administrative power to decided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s the most fair and effective way of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is the most direct, the most frequent state management activities. Administrative organs as organs of state power of execution organs, as previously mentioned, powers and authorities of office of exercise of its activity involves all aspects of national life and social life, directly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When the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staff in exercising their functions and powers when the abuse, abuse power for personal gains, jump the law enforcement for illegal behavior or dereliction of duty, will inevitably damage the public interests,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other organizations through the way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he request using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the power to make their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or relief .National prosperity, national rejuvenation in the improvement of overall quality, while the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factor of national overall quality .Civil lawsuit against illegal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through, in the face of strong administrative organ, the people's court of the use right of judicial review to protect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and to make citizens directly truly realized just, fair and thus to improve citizens'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 rule of law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rovides a new, more intuitive form .In the proces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citizen can put forward their clai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rough the trial, the people's court according to law may sustain, cancellation or part of a cancellation, the change specific administrative act, but also decision deadline of statutory duties, reflect the law of justice and fairness.Citizens can also to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ir personnel advice and criticism,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and its personnel shall accept, for the good Suggestions should be adopted, prompted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improv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benefits .In this way, the citizens through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not only to supervis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ctivities play a role, but also fully expressed his wi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participate in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of state and social affairs, to realize the rights of the people ar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so as to greatly improve the citizens'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 rule of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to perfect our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To set up and perfect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 there is a process, I know the situation, introduce some, to deepen to the law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ignificance and principles of law policy. My introduction and view, only for your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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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出处】《法学》2009年第2期【摘要】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
该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通过对大量样本的收集、解读、概括和总结,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基本上是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现状。
阅读与学习这本著作能够尽快拉近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使得学生走向社会之后,尽可能缩短适应实务工作的过程。
这本书是真实和全面了解我国行政法的现状,尤其司法领域行政法现状的典之作,值得深入研读。
【关键词】实然行政法;行政法学教材;实证研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周年,各行各业都进行了回顾、总结与展望。
反观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几乎与改革开放同步。
三十年来,我国践行了一条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进的行政法制建设之路,行政法制建设可谓硕果累累,成就斐然。
与此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学,行政法学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壮大,几成显学。
但受制于历史文化、法制传统和经济基础的“先天不足”,加之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后天失调”,在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表面繁华背后,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立法万能主义情结”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尤应值得反思。
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超越单纯的应然行政法理论的阐释,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实然状态的行政法,令人耳目一新,值得深读。
在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中,一种惯常的思维定式是:法律缺位,那就立法吧!法律滞后,那就修法吧!制度缺失,那就创设吧!至于法律实施不佳、制度运行不畅,那就再立法、再修法、再构建制度吧!周而复始。
似乎立法、修法和制度构建是一把万能钥匙,只要立了法、修了法、创设了制度,法治政府建设便万事大吉了。
从行政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行政机关可依之法,不可谓不完备。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的基础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已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给政府行政权的运行编织了一疏而不漏的法网。
此外,行政法制领域的改革与创新也可谓轰轰烈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行政决策、执行与监督三分改革逐步推进;行政听证、政府采购、政务公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机制也相继设立。
然而检视现有立法的实施情况与具体机制的运行实效,我们会遗憾地发现,行政实践中可依之法虽有,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难究”的情形却常存:价格听证,意味着必将涨价;政府采购,只采贵的,不采廉的;信息公开,成常态,公开成例外……更为甚者,行政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与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尤为明显。
行政部门已经从以前的无法可依、依权便宜行事的“初级阶段”过渡到牢牢掌控立法主导权,将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写入立法之中的“高级阶段”。
行政权以合法的名义运行,损害的却恰恰是公共利益与公众的个人权益。
换言之,这种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绑架之下的行政立法,实非“良法”。
如此这般,好的制度难以确立、确立了的制度又得不到真正的落实,法律的权威与制度的公信荡然无存,公众视立法与制度构建为一种超级“忽悠”。
这种关注行政法制构建,却忽视法律与制度的运行实效;只求有“治法”,不求有“治人”;甚至只求有法,不求有“治法”的行政法制建设路径实乃形式主义法治的现实写照,将无益于依法行政的推进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至于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应然法中心主义倾向”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受传统行政法观念的禁锢,将行政法学的任务定位为“阐述行政法各具体概念的体系”,通过对行政法“整体容的系统研究”,“总结形成其特有的法律观念”。
[2]学者关注行政法理论的探讨、行政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基本畴的辨正等。
这可视为一种“形式主义的纯粹行政法学”。
其次,我国学者似乎都带有一种“立法者情结”,大多数行政法学者的角色更像“影子立法者”,他们更多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带着“应当立什么样的法”、“建构什么样的法制”这一问题去开展研究[3]基于此,其研究多侧重于国外立法例与具体制度的介绍、借鉴,并据此提出我国行政法制建构与完善的立法建议。
这是一种以立法与制度构建为导向的行政法学研究。
再次,是一种建立在对已有行政法规的解读、阐释之上的规主义的注释法学。
如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解读与阐释。
无论哪种研究形态,实质上都是一种应然的、静态的行政法学研究式,关注应然的理论创设或应然的法制建构。
这种研究实质上是学者静态行政法的注释、学者个人观点与学说的展现,实为学者主观认识中对法的应然状态的判断,是一种书斋中的“学术法”与“个人法”。
“但是,法律的价值只能体现在法律的实践中。
”[4]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纯理论上的探讨与应然的制度构建成为必要的话。
那么时至今日,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深入、行政法制建设已经比较完备的情况下,我们更应关注行政法制度在实践中的生成过程;关注具体的立法与制度在行政实践与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作过程及其实效;关注行政法学研究对行政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回应。
换言之,应关注实然的行政法、关注动态的行政法,关注真实的行政法。
传统的行政法学认为,立法者制定规则,行政机关执行规则,司法机关适用规则。
行政机关的职责就是在个案中执行立法指令,司法机关在个案中最终实现立法指令。
斯图尔特教授称之为行政法的“传送带”模式。
[5]传送带理论把行政官员设想为“仅仅是立法意志之执行文秘”,是必须受制于立法目的与立法原意的机械执法者。
而对司法者而言,“法官的作用是对于法律进行逻辑操作,法官就是一部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含义适用法律的机器。
”[6]但近一个世纪的法治实践表明,传送带理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已凸现其重重危机。
传送带理论“并不能恰当地描绘或解释现代管制国家中行政权行使的实况……即令在传统的管制领域,任何政策执行点上,行政权都会有立法者无法控制的政策回旋空间存在,包括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甚至是政策价值间的优先设定与选择等等。
”[7]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分析实证法学大师奥斯汀认为:“法官所造的法是一种实在法,而且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
因为,法官造法是从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力中取得其法律效力的。
”[8]在普通法国家,这种观点很好理解。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并不承认法官造法。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认知与适用完全被动和无所作为。
正如哈特所言:“由于语言本身的性质,决定了一个法官面对具体的案件时,都会遇到一个选择的问题。
因为成文法是一种一般的规定,判例与判例之间也存在具体的差异,而且词语的含义还必须有词语的解释,所有这些情况都决定了法律的一种空缺……”对于这个空缺,在实际的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法官作出选择,进行司法裁量[9]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面对个案的时候,存在着利益的衡量、价值的取舍,以及对如何运用法律作出选择。
换言之,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无时不在进行着“什么是行政法”的认知、解释与裁量。
正是由于法官在个案中适用法律,才将那种纸面上的、静态的、应然的行政法,变成一种真实的、鲜活的、实然的、动态的行政法。
作为法学研究者,应关注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法。
正如德国学者菲利普·库尼克所言:“法律可否成功地从理论迈向实践,取决于法律实践的真实容是否被纳入了法律教育的框架。
”“法学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检查司法判决中法律论证是否具有说服力,鉴别其中可能的矛盾,以及对新生事物提出裁决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构和法院的法律适用进行批评。
”菲利普·库尼克教授倡导一种司法实践与行政法学研究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
他指出:“在行政法律机制中,司法判决和法学研究早已形成了一种互动的对话关系并且成果累累。
学者们的工作并不局限在对成文法的描述或者对判决的介绍,还在于开拓各种法律解释的思路,以及对法院判决的合理性加以分析。
与此同时,法院对法学研究成果给予了高度认可,判决时不仅援引自己或者其他法院的裁判文书,还分析或参考学界的学术成果。
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适用法律时采纳了学理解释,或虽然坚守了判决先例的结论,但其论证手段遵从了学术意见。
论据至关重要,其程度决不亚于结论。
可以确信,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从彼此认可和交流中互得实惠。
”[10]近年来,行政法学方面的教材与专著似雨后春笋。
但无论是针对本科生还是研究生的相关教材与著作,大都难逃纯粹的理论行政法学与行政法规的注释法学的窠臼。
学生在阅读与学习之后,总感叹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为何如此之大,难以了解对我国行政法的真实现状。
由高等教育出版的,交通大学叶必丰教授所著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超越了传统的应然行政法的研司法视域中的行政法—兼评叶必丰教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究式,关注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为我们全面展现了司法视域中的实然行政法的真实现状。
应该说,这部书全面地展现了作者近些年来的研究重点、学术观点和学术风格。
单从该书的体例上来讲,这本书沿用一般的行政法学体系进行编排,主要包括“绪论”、“主体”、“行为”、“救济”等几大部分。
在该研究方法上,作者一贯注重的“利益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在书中得到很好的体现。
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上,作者坚持“公共利益本位论”,但并没有作过多的纯理论上的阐释,因为“本书不是为发展学术或传播学术而写”。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提出了“行政法的三大研究任务”;并重申了他在以前的著作中所提出的“服务与合作”、“信任与沟通”的行政法理念。
同时,作者将“区域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等比较前沿性的容纳入到该书的容之中,拓展了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丰富了行政法学的研究涵。
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运用法官所判真实案件的判词部分来真实展现司法过程中的行政法。
正如作者所言:“对于实然状态的行政法的最好定义,莫过于法官的判决就是法。
”[11]作者进一步指出:“法官在最终意义上判断、宣布,在个案中何者为法,就是一个从纸上的法到现实中的法的过程。
”作者坦言:“尝试用法官的判词来解释和介绍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是多年来的一个心愿。
”引用判词,毫无疑问必须收集真实案例。
在本书中,著者直接引用的案例有192个之多,这些案例来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选》、《法院2004年案例精选》等。
在案例的运用上,不同于一般的案例教学法,作者较少对案件本身或判决结果加以评判,而是客观再现和直接引用法官的判决、判词作为知识点的证明或说明。
书中的很多结论都是建立的判决判词的基础之上,或者以判决与判词为佐证。
可以想见,作者在写作之前以及写作之时,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案例的收集和案例的研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