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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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加爵案模拟法庭剧本

马加爵案模拟法庭剧本

马加爵杀人案模拟法庭山西大学法学院学生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庭前准备程序书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相关人员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马加爵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请示开庭。

(书记员就座)审判长:(敲法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第一庭现在开庭。

提被告人马加爵到庭。

审判长:下面核实被告人身份。

被告人,你的姓名?马加爵:我叫马加爵。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审判长:出生地点?马加爵: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市。

审判长:什么民族?马加爵:汉族。

审判长:逮捕前在哪里上学?马加爵:在云南大学。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被逮捕的?马加爵:2004年3月19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马加爵:杀人。

审判长: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马加爵: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多少天了?马加爵:15天了。

审判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加爵涉嫌杀人一案。

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由于被告马加爵拒绝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为其指定昆明市嘉佑律师事务所()()两位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要求换人;(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刑事法律辩论赛案例(3篇)

刑事法律辩论赛案例(3篇)

第1篇主题: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参赛队伍:- 支持方:控方(主张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反对方:辩方(主张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背景:被告人李某,男,30岁,已婚,个体经营者。

因与妻子陈某(女,28岁)感情不和,双方多次发生争执。

2023年5月10日,李某因家庭琐事再次与陈某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对陈某进行连续刺击。

陈某在受到攻击后,大声呼救,李某并未停止攻击。

最终,陈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辩论赛流程:一、开场陈述(控方)控方律师: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控方将论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某在争吵中持刀连续刺击陈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反驳陈述(辩方)辩方律师: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们辩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李某虽然持刀攻击陈某,但根据其供述,其并无杀害陈某的明确意图,而是想吓唬陈某。

其次,李某在陈某呼救后并未停止攻击,这表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危险性,但不足以认定其有杀人故意。

三、质证环节控方律师:根据李某的供述,其在陈某呼救后并未停止攻击,这充分表明其有杀害陈某的故意。

此外,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也说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所认识。

辩方律师:控方律师提到的李某供述不足以证明其有杀人故意。

首先,李某的供述可能受到审讯压力的影响,其次,李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激情杀人,而非故意杀人。

此外,李某投案自首并不能证明其有杀人故意。

四、总结陈词(控方)控方律师:总结以上论点,我们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持刀连续刺击陈某,致其死亡,具有明显的故意。

李某在案发后的行为也表明其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所认识。

实训案例陈xx公诉机关

实训案例陈xx公诉机关

实训案例陈xx公诉机关摘要:本案是被告人陈xx故意杀人一死一重伤的重大刑事案件,被原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又是在公诉机关上诉期间被告人家属慕名而来找到本律师,请求本律师代理二审的案件(本律师接受委托二审辩护成功后,案件被发回重审又作为重审的辩护人)。

接案后依法复制了卷宗并及时会见被告人陈xx,辩护人得知,被告人陈xx在故意杀人后有投案自首行为但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在一审中被告人家人对被害人家人也进行了相应的部分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其赔偿,绝不对其予以谅解,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认为死刑涉及对公民最基本权益的剥夺,死刑案件的证据采信与运用的标准要高于普通案件,应确立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最大限度地解除人们的疑虑,当是确定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所应遵循的思路。

因此对死刑案件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立和严格执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死刑证明标准,否则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才能更好的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在罪与非罪问题及事实认定上,如果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在是否必须适用死刑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应留有余地作出非死刑判决。

鉴于上述法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的意见为案发前因是由被害人引起,被害人有过错;陈xx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该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将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开庭时本律师辩护意见为,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作案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构成自首,根据本案的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陈xx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陈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模拟法庭王远方故意杀人案

模拟法庭王远方故意杀人案

证据四、证人:赵坚强,即被害人赵莉莉的父亲
辩方无异议。
证据五、证人:洪玉秀,即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鉴定人。
辩方无异议。
证据六、证人:张立功,即犯罪现场勘查警察。
辩方无异议。
4
辩护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证人:蔡辉,即医学专家证人。
公诉方无异议。
证据二、证人:马小红,即赵莉莉生前好友。
公诉方无异议。
证据三、证人:岳文华,即邮政局工作人员。
公诉方无异议。
5
40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只见赵莉莉躺在血泊之中左颈部锁骨上方被不锈钢单刃刀刺中致其大量失血性休克死亡赵坚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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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5月14日23:30时许,被告人王远方与其女友赵 莉莉离开东江市金色时光歌厅,回到位于东江市为民小 区16号楼三单元201室的赵莉莉家中。5月15日9时,被 告人王远方离开赵莉莉家。10:40许,赵莉莉父亲赵坚 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只见赵莉莉躺在血泊之中, 左颈部锁骨上方被不锈钢单刃刀刺中,致其大量失血性 休克死亡,赵坚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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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诉方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目录
证据一、南海省东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说明赵莉莉死亡现场情况,和死亡时间。
辩方无异议。
证据二、南海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赵莉莉死亡时间为凌晨1到2点。
辩方无异议。
证据三、南海公安厅物证鉴定书。 辅以证明被告王远方的杀人动机。
Hale Waihona Puke 辩方对其相关性提出异议,法官裁定其具有相关性,予以采信。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刑诉模拟法庭剧本

李波涛故意杀人案第一幕开庭准备和开庭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就坐。

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已到庭。

被告人李波涛已提审到庭,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毕。

审判长: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波涛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讲一下你的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以及住址。

被告人:我叫李波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湖南省沾利县人,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被告人: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的/被告人: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向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被告人:收到了,2006年12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

本庭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晨晔和审判员刘杨、石雪梅组成合议庭,由黄晨晔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黄琪负责法庭记录,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谢晓凤,检查员文翔、向往出庭支持公诉。

湖南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安、李冰清接受本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

辩护,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本院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宣布的人员名单你听清了吗?被告人:听清楚了。

法律讲堂杀人案例(3篇)

法律讲堂杀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杀人案。

受害者是一位年轻女性,死者名叫李某,年仅25岁。

据警方调查,嫌疑人名叫赵某,是李某的前男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

李某和赵某曾经是一对恋人,但由于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等原因,两人最终分手。

分手后,赵某一直对李某怀恨在心,认为李某背叛了自己。

在分手后的一段时间里,赵某曾多次试图挽回这段感情,但均遭到李某的拒绝。

随着时间的推移,赵某的复仇心理越发强烈。

他开始暗中调查李某的行踪,寻找机会报复。

终于,在一个夜晚,赵某趁李某独自一人在家中休息之际,潜入李某的住处,将其杀害。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案,嫌疑人赵某故意杀害了受害者李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原因赵某杀害李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分手后的复仇心理:赵某在与李某分手后,对李某怀恨在心,认为李某背叛了自己,这导致了他对李某的报复心理。

(2)性格缺陷:赵某性格扭曲,无法正确面对失恋,将分手后的痛苦转化为对李某的仇恨。

(3)法律意识淡薄:赵某在杀害李某之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3. 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给受害者李某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方面,本案提醒人们要正确对待感情问题,避免因感情纠葛而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本案也警示人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生命权益。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赵某。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赵某有多次试图挽回与李某的感情的行为,但均遭到拒绝。

2.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对赵某进行了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

模拟法庭陈红刚公诉意见书尊敬的陈红刚法官:根据我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作为公诉机关的代表,就被告人陈红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向法庭提出如下公诉意见。

一、案件事实被告人陈红刚在2019年12月1日晚上10点左右,与被害人李明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陈红刚情绪激动,手持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

李明当场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明死亡原因系头部重击导致颅脑损伤致死。

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故意实施杀人行为,是行为人进行本身杀人行为的心理动机。

(二)行为人的行为是指具体实施杀人行为的方式、过程和手段。

(三)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杀人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人陈红刚具有直接故意,他持有木块猛烈地击打李明的头部,导致李明丧失生命。

陈红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明的人身权益,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量刑建议对于陈红刚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提出以下量刑建议:1.从犯罪事实来看,陈红刚的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确的情节严重的犯罪;2.从犯罪手段和后果上来看,陈红刚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死亡,丧失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利;3.从犯罪动机和情节来看,陈红刚因争执而情绪激动,蓄意将暴力发泄在李明身上;基于以上分析,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生命权益,公诉机关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红刚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红刚有罪,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致公诉机关代表盖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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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书记员]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开庭![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被告人]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被告人]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

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辩护人]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号起诉书。

内容: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

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

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

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

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张鸿军、杜君豪[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

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

你听明白了吗?[被告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审判长]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被告人]陈述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死得?[被告人]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被告人]大约半个小时。

[公诉人]你当时知道这会导致你母亲死亡吗?[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你明知道还这样做,那就是说你希望你母亲死亡,对不对?[被告人](沉默)[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发问?[辩护人]是。

[审判长]可以发问。

[辩护人]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证明你母亲的疾病治愈无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被告人]我有母亲住院的病历。

[辩护人]你母亲是否反复地向你表示过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被告人]是,母亲每次病发时都说受够罪了,生不如死。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陈妍出庭。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陈妍出庭!(法警带证人陈妍到证人席)[审判长]证人陈妍,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你听明白了吗?[证人]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证人陈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关系?[证人]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被告人于文清的母亲张洁死亡这件事,你知道吗?[证人]知道。

(指着被告人)就是被他杀死的![公诉人]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人]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门,一进门就看到于文清拿着铁丝,重复地说:我杀死了我妈,我杀死了我妈!我仔细一看,他母亲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已经断气了。

[公诉人]被告人确实是对你说过他杀死他母亲了吗?[证人]是的。

[公诉人]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你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陈妍退庭![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 现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于2004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0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母亲张洁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

(法警展示毛巾、铁丝,并将现场勘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

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审判长]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山河市公安局于2004年12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可以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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