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和薛洛良同志记功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和薛洛良同志记功的决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和薛洛良同志

记功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03

【实施日期】2015.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为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和薛洛良同志记功的决定

(2015年6月3日)

近年来,国网驻马店供电公司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面落实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为打造“富强、文明、平安、美丽”驻马店提供了强有力的电力保障。持续加大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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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农民自愿组织发展起来的新型互助合作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促进农村地区生产力有效组合,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各地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迅猛发展。家乡安丘为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对发展经济的重大作用,积极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为了解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特此对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作了专门的调查。 一、调查的具体目的和方法 (一)具体目的 1、了解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基本情况 2、发现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大致分析 3、对安丘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大致分析 (二)调查方法 1、访谈法 与白芬子大姜协会及市场办公室人员和家乡人们进行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访谈2、文献法 搜集安丘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情的相关资料以及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的内容 (一)调查时间 2011年1月10-20日 (二)调查地点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大黑埠村及周边地区 (三)调查对象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办公室和白芬子大姜协会人员、附近百姓、市场周边的个体户、外来客户及蔬菜加工厂 (四)调查的内容 1、初步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交通及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2、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的注册形式、发展演变、组织结构及功能、主要活动与成效等 三、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一)白芬子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家乡是隶属于山东省潍坊市的县级市安丘市,安丘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种植业特别是各个地区的特色农业较为发达。通过了解我得知,近年来,在国家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扶持下,加之自身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安丘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性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培育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初步形成了村级组织领办型、专业大户带头型龙头企业创办型、依托批发市场组建型、特色产业链接型五型并进的发展格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新政文[2006]57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5 【实施日期】2006.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劳动模范的决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新政文[2006]57号) 2001年新乡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他们是全市广大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时代先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彰显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弘扬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市政府决定授予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孟祥忠等302名同志为“新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市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劳动模范要珍惜荣誉,再接再

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市政府号召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学习他们胸怀全局,报效祖国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立足本职、甘于奉献的精神风貌,学习他们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同心同德、奋发进取、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为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附件 新乡市劳动模范名单 (302名) 市区(134名) 孟祥忠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朱义兵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侯玉光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周学荣(女)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录大恩新乡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范盛俭河南安彩集团美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董宝林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宋德顺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段学军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时永恒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永利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驻政[2016]109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的通知 (驻政〔2016〕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号),为切实解决基层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基层群众提供公平高效的服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30项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 今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已公布取消的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任何部门和单位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各类证明材

料,不得增设办事条件和办事环节。凡是公安、民政、房管、教育、卫生等政府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能够证明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单位证明材料。凡是纳入并联审批的项目,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以在政府部门之间内部流转办理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确需有关证明和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批服务单位直接征询相关单位的意见,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接受征询的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后及时予以回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异地办理事务确需开具相关证明和办事环节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积极为群众提供便利。 附件:取消的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目录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取消的各类证明和办事环节事项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

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 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驻政办[2015]173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4 【实施日期】2015.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驻政办〔2015〕173号) 市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请你单位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

2015年12月24日附件 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7项) 一、行政许可(3项) 1.商品房预售许可。 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行政处罚(93项) 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6.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8.对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9.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10.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的实施方案

安丘市教育局文件 安教字〔2012〕9号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 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体质,深入推进学生体育健身活动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富强、秀美、幸福新安丘建设,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人人参加阳光体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

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充分展现当代中小学生拼搏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全力打造敢于创新、充满活力、快乐幸福的特色校园,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体育节主题 我运动、我健康;我参与、我快乐;我幸福、我向上。 三、活动时间 2012年2月-4月 四、活动形式 本届体育节,主要由市、校两级活动组成,校级活动由镇教管办和市直学校承办,市级活动由教育局承办。校级活动在组织开展的过程中,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操作性强、内容详实的实施方案,要根据中小学生特点和学校时间安排,设计开展形式多样、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利于师生全员参与的活动,力求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形成校际间、班级间健身比赛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同时,各单位要举行隆重地活动启动仪式。 五、活动内容 (一)校级活动 各单位要突出主题,围绕开展竞技体育、趣味体育、益智体育和体育知识竞赛等内容,自行设计活动项目。要根据学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投稿:xmx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0年05月08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推动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9日,市政府召开以案促改督查落实工作推进会,会上通报六起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并要求坚决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顽疾开刀,以优良工作作风推进驻马店高质量跨越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抓落实能力、水平和效果,2020年1月10日,成立驻马店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根据工作安排,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借鉴外地市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目的 《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干部执行力和服务水平,对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散、乱、慢问题进行督查问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树立善抓落实、勤政为民形象,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 三、《办法》制定过程 市政府对《办法》起草高度重视,明确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广泛开展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确保《办法》既符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办法》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22日,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并于4月23日印发通知。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1条内容,第一至四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督查问责对象、对象区分、适用范围,第五、六条明确了问责的7种方式和22种情形,第七条明确了容错免责情形,第八至九条明确了督查问责程序和结果运用,第十、十一条明确了解释机关、施行时间。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乡市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新乡市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意见》(新发〔2009〕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引资项目双带动战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良性发展,结合各产业集聚区实际,现将明确各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通知如下: 一、重大意义 主导产业是能带动整个区域产业发展的产业或产业群体。主导产业是区域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原动力,也是促进合理产业布局的核心,它决定着区域经济的发展方向、速度、性质和规模,并体现出某一区域在地域分工中的地位。区域经济发展的依靠在于工业,立市的根本在于工业,税收的主体在于工业,途径和手段在于招商引资。当前,在如火如荼的招商引资热潮中,单靠拼资源、卖土地、提供优惠政策等粗放式、初级型的招商引资已不合时宜,以确定主导产业、聚集上下游产品、降低综合配套成本、拉长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为主要内容的产业链式招商,正在以其独特的吸引力和强大的生命力,吸引着大量外商前来投资,从而避免恶性招商,实现跨越发展。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招商引资为手段,着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突出规模效应,突出集聚效应,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互动协调发展,为新乡市跨越发展提供支撑。 三、基本原则 资源优势原则。主导产业的选择应建立在深刻认识本区域自然条件、资源优势、劳动力优势的基础上,具有相对集中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良好的社会发展基础,才能在区域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同其他区域的竞争中取得良好的效益。 因地制宜原则。确定主导产业项目不能脱离当地的客观情况,要从实际出发,科学论证,充分考虑到原有产业基础、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充分发挥资源、地源、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扬长避短,拾遗补缺,统筹规划,突出特色。 市场供求原则。主导产业选择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搞好市场预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围绕市场展开,面向国内外大市场,积极发展适销对路、潜在需求量大、产业链长和产业关联度高的产品。 技术进步原则。主导产业应该是区域内具有技术领先或具有较大的技术储备,并且能够顺应当今技术发展的潮流,在地区产业的高级化中具有推进作用的科技含量较高、技术进步较快、技术要素较密集的产业。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观点强调的是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在选择主导产业时,首先要强调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 四、总体目标 到2012年,力争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整个集聚区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65%以上;到2020年,主导产业营业收入占整个集聚区营业收入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产业集聚度进一步增强,主导产业在区域经济中优势更加突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基本实现工业化的主导力量。 五、主导产业 产业集聚区名称主导产业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电子电器、生物新医药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0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

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最低工 资标准 370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 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 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 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34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 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 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新乡市重点民生工程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新乡市重点民生工程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8]3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3 【实施日期】201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18年新乡市重点民生工程的通知 (新政办[201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8年,全市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统筹考虑全市人民的共同愿望、实际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民生工程,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确保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将重点民生工程、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全年实现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1.38万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5万人、新培养高技能人才0.86万人;继续推进城镇新增就业工作,全年完成城镇新增就业6.85万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二、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照省级统筹相关规定,实现应保尽保、即时结报,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继续落实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不低于60元∕人∕月。(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扶贫办、卫计委、残联) 三、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2018年度实现5.13万(含长垣县0.59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确保封丘县、原阳县两个贫困县摘帽;完成太行深山区57人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推进新乡市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安置区工程建设,2017年度工程5个安置区年底前达到搬迁入住条件,2018年度工程6个安置区年底前

500家国家重点扶持的县级医院名单

附件 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第一阶段 500家县医院名单 总序号省份分序号所属市医院名称 1 北京市 1 北京市延庆县医院 2 河北省1 石家庄市 栾城县医院 3 2 鹿泉市人民医院 4 3 藁城市人民医院 5 4 保定市唐县人民医院 6 5 易县医院 7 6 安国市医院 8 7 高碑店市医院 9 8 沧州市南皮县人民医院 10 9 黄骅市人民医院 11 10 肃宁县人民医院 12 11 承德市承德县医院 13 12 平泉县医院 14 13 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 15 14 定州市定州市人民医院 16 15 邯郸市临漳县医院 17 16 馆陶县人民医院 18 17 涉县县医院 19 18 衡水市冀州市医院 20 19 故城县人民医院 21 20 阜城县人民医院 22 21 廊坊市廊坊第四人民医院 23 22 香河县医院 24 23 文安县医院 25 24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 26 25 唐山市迁安市人民医院 27 26 玉田县医院 28 27 滦县人民医院 29 28 辛集市辛集市人民医院 30 29 邢台市巨鹿县医院 31 30 清河县中心医院 32 31 宁晋县医院 33 32 临城县人民医院 34 33 张家口市涿鹿县医院 35 34 张北县医院 36 35 蔚县人民医院

37 山西省1太原市清徐县人民医院 38 2 吕梁市孝义市人民医院 39 3兴县人民医院 40 4大同市浑源县人民医院 41 5 晋城市高平市人民医院 42 6泽州县人民医院 43 7 晋中市灵石县人民医院 44 8寿阳县人民医院 45 9 临汾市翼城县人民医院 46 10曲沃县人民医院 47 11吉县人民医院 48 12朔州市山阴县人民医院 49 13 忻州市保德县人民医院 50 14五寨县人民医院 51 15阳泉市平定县人民医院 52 16 运城市稷山县人民医院 53 17芮城县人民医院 54 18临猗县人民医院 55 19 长治市长子县人民医院 56 20襄垣县人民医院 57 内蒙古 自治区1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医院 58 2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中心医院 59 3 伊金霍洛旗人民医院 60 4 阿拉善盟 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原阿拉善左旗人民医院) 61 5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医院 62 6 赤峰市巴林左旗医院 63 7 克什克腾旗医院 64 8 通辽市奈曼旗医院 65 9 霍林郭勒市医院 66 10 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医院 67 辽宁省1 沈阳市新民市人民医院 68 2 鞍山市海城市中心医院 69 3 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三人民医院 70 4 朝阳市北票市中心医院 71 5 凌源市中心医院 72 6 大连市瓦房店市中心医院 73 7 普兰店市中心医院 74 8 庄河市中心医院 75 9 丹东市凤城市中心医院 76 10 营口市盖州市中心医院 77 吉林省 1 长春市农安县医院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旧城改造步伐的意见 驿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规划内旧城改造步伐,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旧城改造工作按照“以人为本、统一规划、政策引导、项目包装、市场运作、板块推进”的原则进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配套建设与综合开发相结合,政策引导与优惠激励相结合,强力推进旧城改造,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快速提升城市品位。 二、规划管理 1、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和旧城区发展的需求,确定规划区内旧城改造重点,编制旧城改造年度规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1月份向社会公示。 2、提高项目规划设计的档次和前瞻性,鼓励成片规模开发,限制小面积零星开发建设、沿街一张皮的开发建设和低档次重复开发建设,旧城改造项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万平方米,低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是否享受旧城改造优惠政策,由市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研究决定。 3、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在出让或划拔前,规划、房产、国土等部门就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期限、规划控制指示、规划设计标准、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分别提出建设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依据之一,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建设意见的要求进行建设。 4、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 三、项目管理 5、驿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旧城改造年度规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或近期拟改造项目计划,上报指挥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机关政策文 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驻政办[2016]125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2 【实施日期】2016.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16〕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2日 驻马店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了解相关背景、目标、要点,增进社会合作协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4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作为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并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将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与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5]110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7 【实施日期】2015.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新政办[2015]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文〔2014〕16号),设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加强的职责。 (一)加强应急、督查、信息、法制、接待等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相关工作。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驻马店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新农村为基础,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创新体制和机制,综合利用相关政策,统一规划,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耕地规模经营,积极破解新农村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发展等用地难题,加快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任务 1.依据村镇体系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县(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五年实施方案等,以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集中整合有关涉农资金,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整村推进”方式开展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2009年,正阳县实施5个试点村、新蔡县实施3个试点村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10年10月底以前,完成县级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完成30个行政村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全面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到2012年,整理农田60万亩,整治村庄建设用地1.8万亩,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新农村建设提供1.2万亩的用地空间,为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提供0.6万亩的用地空间。 2.根据省政府开展的“千村整治”示范工程要求,到2020年,完成100个行政村的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农田240万亩,整治村庄建设用地6万亩,为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区置换2万亩的用地指标。 (二)目标 1.加强土地整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推进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林网等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村成片”的社会主义农村新貌。 2.推进村庄整治,优化用地结构布局。依据村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布局建设,适度调整撤并布局分散的自然村,合理开发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空闲地,改造旧村、建设新村,形成农村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集聚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新农村格局。 3.完善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完善农村路网、供水、通电、通讯、广播电视以及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等基础设施,健全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社会养老、商业网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广清洁能源,改变农村“脏、乱、差”状况,实现农村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净化。 4.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推广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确保农民持续增收。

山东省2008-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 (鲁政字[2007]25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500元、620元、76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6〕2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人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 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760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 莱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所辖县(市、区) 620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0]7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20元、760元、600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各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由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07]258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安丘市大汶旅游开发区大埠后村废弃玄武岩矿坑矿山地质环

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大埠后村废弃玄武岩矿坑矿山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合同 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AQZFCG-2016-126-02 委托人(全称)安丘市国土资源局 监理人(全称)山东鲁南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大埠后村废弃玄武岩矿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工程地点:安丘市大埠后村 施工总投资:2259400.40元 监理金额(大写):陆万柒仟贰佰元(人民币) ¥:67200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八份,委托人、财政部门各执两份;监理人、公证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公司各执一份。 委托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电话: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曲阜支行 账号:37001686308050147909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2020)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2020) 投稿:xmx 来源:市政府办时间:2020年04月30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件 驻政〔2020〕24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2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系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加强政府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干部执行力和服务水平,对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的庸、懒、散、乱、慢问题进行督查问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树立善抓落实、勤政为民形象,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督查问责对象包括: (一)承办人员,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二)科室(县直责任部门)负责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关键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分管领导,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四)单位主要领导,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督查问责,是指对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影响单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后果,且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进行追责或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由市政府督查落实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和问责。 第五条督查问责方式 (一)问题通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公开曝光; (五)工作约谈; (六)建议组织部门处理; (七)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督查问责情形 (一)工作不作为 1.对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未采取相应措施,不停止、不纠正的; 2.对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督导检查、审计、执法监督等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对批示督办事项不受理、不调查、不处理,或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新政文[2017]156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5 【实施日期】2017.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7年11月15日新政文[2017]156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要求,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批转市民政局〈关于烈士陵园骨灰存放范围的请示报告〉》(新革〔1980〕59号)等441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5〕16号)等54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载货汽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的通告》(新政〔2009〕26号)等283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形成修改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在重新公布前其应修改内容应当停止施行。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1份) 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4份) 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3份) 4.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相关条款 附件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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