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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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驻政办〔2019〕121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驻政办〔2019〕121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的通知驻政办〔2019〕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31日驻马店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社区建设,规范统一全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服务管理,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完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的新型社区服务体系,促进社区服务规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是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监委会服务社区群众和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治服务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儿童服务中心、社区志愿服务中心、社区文明教育中心、社区健康教育中心、社区图书中心等服务用房,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监委会办公用房和其他公益性辅助设施。

第三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明确社区服务管理范围及具体事项,采取有效措施,统筹整合资源,解决社区负担过重问题,促进社区自治协调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房建设。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驻政办〔2015〕173号市住房管理中心: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办〔2015〕14号)精神,你单位行政职权目录已经市编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

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同步将职权目录在市政府网站、市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请你单位严格遵照公布目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今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单位按程序报批。

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2015年12月24日附件市住房管理中心行政职权目录(共计117项)一、行政许可(3项)1.商品房预售许可。

2.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3.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二、行政处罚(93项)1.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4.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5.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6.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或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处罚。

7.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35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35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35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9年3月19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推进基层管理制度创新,强化基层在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功能作用,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型,从被动处置问题向主动发现问题转变,从事后执法追责向前端服务管理转变,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管理责任模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网格作为基础工作单位,达到发现及时、处置快速、解决有效、监督有力的工作目标,实现各项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成立组织成立驻马店市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创文办、市创卫办、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四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具体负责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协调、考核、奖评等各项工作。

三、网格划分中心城区设三级网格,各级网格设网格长。

根据职责分工设总网格长,其中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城建总网格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生态环境总网格长,分管交通秩序的副市长任城市交通秩序治理总网格长,具体如下:(一)一级网格将中心城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基础单位划分为十七个一级网格,分别是:1.驿城区10个:西园、雪松、橡林、顺河、香山、南海、老街、人民、新华、东风。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驻政办〔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补充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住房管理中心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市住房管理中心(2015年5月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有关文件精神,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新出台的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提高贷款审批效率,缩短放款周期;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应承诺放款日期,并在约定期限内放款。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驻政办〔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14〕71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7日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科学布局,配套完善;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管理中心主管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公安、规划、住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驻政办[2016]173号【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6.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驻政办〔2016〕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9日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为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商品房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豫政办〔2016〕174号)、《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驻发〔2016〕3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市、县发展提速、提质、提效,坚持扩大需求、消化库存和稳定价格相结合,去库存和调结构相结合,优化存量和引导增量相结合,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与去库存相结合,逐步化解区域性、结构性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驻政办〔2015〕94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驻政办〔2015〕94号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20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收费政策的通知》(驻政〔2014〕8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市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中心城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计算依据:(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90元/平方米,其中:(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90号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5〕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3日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以及与上述住宅相连的非住宅部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结构、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非产权式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绿地、景观、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驻政办〔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驻政办〔202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31日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为妥善解决当前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处理原则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由于受房、地分散登记时法规和政策不一致造成目前部分不动产登记业务无法办理事实,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2.划清责任,分类处理本着是非界限清楚、责任划分明确,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不动产登记问题的不同原因,客观公正的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

3.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着眼群众的迫切需要,把握主次矛盾,根据资料完善情况,分类逐步推进,成熟一个、解决一个,谨防问题堆积。

二、适用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2016年8月20日)实施前,驿城区、开发区、示范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手续等问题的不动产登记问题。

三、不动产登记问题类型和解决办法(一)关于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的住宅小区、家属楼和直管公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无法提供,且土地权属调查单位查询不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及土地登记信息的,由土地权属调查单位按程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的宗地界址点按现状填写,土地性质暂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权利人名称暂按小区或单位家属楼(院)名称填写。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驻政办〔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驻政办〔20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驻马店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3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2019年驻马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驻信用办〔201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发改委、人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网信办、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法院、驻马店车务段等28个部门单位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领域企业);(2)失信房地产领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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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
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申请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低收入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申请家庭以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户口簿》为准;
(五)单身申请家庭年龄应在30岁以上;
(六)申请家庭三年内无出售自有住房;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

(二)201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基准价按0.9元/平方米收取。

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基准价按3.00元/平方米收取。

3.楼层差价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以内。

(三)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原则上按照成本价出售,楼层差价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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