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限的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一、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要求,必须亲自查看患者并在规定时限内书写电子病历,书写时应力求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严禁拷贝粘贴、伪造病史。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
诊断名称、手术操作名称应当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和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的名称填写。
三、医师应当使用本人工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书写电子病历、开具医嘱,严禁使用他人工号登录。
四、实习与试用期医务人员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进修生、研究生、规培生书写的医疗文书,必须经本院带教老师或指导医师审阅、修改、签名。
五、医师应为每位住院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内容包括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例讨论记录(包括疑难病例、死亡病例、术前讨论)、术前小结、阶段小结、转科记录、出院或死亡记录、病案首页等。
六、新患者书写入院记录,再次入院患者应书写再次入院记录。
七、患者入院不到24小时出院或死亡的应当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或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八、住院医师书写的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改并签名。
九、实施各种临床诊疗技术操作后、开具或变更用药时均须有相应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分析及选择的理由,上级医师的分析、评估与讨论意见,应用效果(如病情转归、不良反应、意外情况等)。
十、重要检查检验项目,应记录选择的目的、结果及意义,异常结果的分析与处理意见。
十一、手术计划审批书必须由本院医师书写,由科主任审批;手术记录由主刀医师书写,特殊情况下可由一助书写,但必须有主刀医师审阅、签名。
十二、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由住院医师书写,责任医师审查签字。
病历管理制度一、在我院门(急)诊就诊必须建立门(急)诊病历,门(急)诊病历一律由患者自行保存,需住院的患者应将其交所住科室,与住院病历一同保存,出院时,主管医师应在门(急)诊病历上写清住院期间及出院时情况和出院后注意事项,交患者保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卫生部下发的卫医发[2002]190号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拟定的确保医疗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十分重要的文件。
病历是反映医务人员全部医疗活动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资料。
严格按标准要求书写病历,既能促进医疗质量的提高,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医务人员避免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第一部分病案书写基本要求1、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不允许使用纯蓝墨水。
门(急/夜)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的圆珠笔。
2、过敏药物、上级医师修改病历、化验单中异常化验结果的标注、“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标记、“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皮试“阳性”及医嘱中的“取消”字样均用红墨水笔。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药物名称可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但不得用化学分子式(如:10%KCl等)。
4、疾病诊断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
5、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式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一页中错字、漏字、改错不得超过3处或使用非医学术语及不正确使用医学术语超过1处的,需重新书写病历。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6、上级医师的修改病历必须在相关记录后24小时内完成;发生医疗争议和归档的病历不能再修改。
上级医师修改病历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7、任何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如“2002—11—6”。
首次病程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危重病客的病程记录、抢救记录及死亡记录应注明时、分,按24小时计时书写,如“2002—11—6,18:45”。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
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三、病历的作用与意义、(一)病历的作用:病历是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疾病档案资料。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2024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1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病史书写的基本要求按文件要求。
二、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按文件要求。
三、首次病程录按文件要求。
四、日常病程录要求:1、新入院及术后连续三天要有病程录,危重病人随时记录,一般病人三天记录一次。
2、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二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一周内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以后病程录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每周二次,主任查房每周一次。
危重病例三天内主任必须每天查房。
3、输血病程录反映办理血指征和输血记录。
4、需要会诊者,病程录有会诊记录。
5、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用药及诊疗措施必须及时记入病程录,并告知家属。
6、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告知患者相关情况,并签署同意书。
7、住院一个月以上者,应每月撰写一次阶段小结。
8、转出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录于24小时内完成。
9、交班记录于交班前完成,接班记录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0、疑难待诊病例二周内完成讨论,侧重记录临床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在临床的鉴别诊断意义以及明确诊断的途径、措施和方法。
11、术前小结应在术前24小时内完成,急症手术应于术前完成,因病情危急须紧急手术者可免写术前小结,但上述内容必须在首次病程录中反映出来。
写明主持人、参加人的姓名和职称。
12、术前讨论:每例手术术前完成,要求按照文件。
写明主持人、参加人的姓名和职称。
13、手术记录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主刀书写。
14、术后首次病程录由主刀书写,术后即时完成。
15、死亡记录于24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于一周内完成。
16、一般病例在出院、转院的病程录必须反映主治医师意见;危重、疑难病例在出院、转院的病程录必须反映出主任医师(副主任)的意见。
17、抢救记录应在当日6小时内完成。
18、出院记录,要求按照文件。
19、手术同意书,由主刀或一助谈话签名。
20、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以线划在错字上,不得掩盖原来的字迹,当事人盖章,应注明日期、时间,三处以上重写病历。
病历书写规范

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 限的规定
8、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 次病程记录。 9、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 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10、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 时内补记,并加以注明。
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 限的规定
1、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应当在 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 2、阶段小结由经治医生每月 对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1次。
四、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1、签名“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签 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医师签名要能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三级医 师指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具有副主任医师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无科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签名扣2分。
四、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2、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 不满1周岁的按实足年龄的月龄填 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如 “2 15 /30月” 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 月又15天。
。
五、医院病历需规范的部分 (3)鉴别诊断:对诊断不明的写 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 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4)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 及治疗措施安排。
五、医院病历需规范的部分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 入院记录 主诉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 征)及持续时间; 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 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 入院的现病史。
五、医院病历需规范的部分 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 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 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 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五、医院病历需规范的部分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 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 签名。 病危通知书患方签名、医生签名并 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 一份归病历保存。
病历书写规范2018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 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 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 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 和医师签名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 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 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五、医院病历需规范的部分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 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 签名。
病危通知书患方签名、医生签名并 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 一份归病历保存。
六、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内容:首页(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 限的规定
13、常规会诊记录在会诊申请发 出后48小时内完成 14、急会诊时会诊医生应当在会 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会 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 限的规定
15、出院(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 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患者死亡一 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 上代)主持完成。 以上每做到10分。
四、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5、身份证号除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均要 如实填写。 6、联系人参照《家庭关系代码》国家标准填 写。对于非家庭关系成员,统一使用“其他” 并可附加说明,如同事。 7、转科科别:如果超过一次以上的用“ ” 转接表示。
(1、配偶,2子,3女,4孙子、子女或外孙,5父母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7、兄、 弟、姐、妹,8、其他。对于非家庭关系人员,统一用“其他”,并可附加说明, 如同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
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
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
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三、病历的作用与意义、(一)病历的作用:病历是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经过归纳、分析、整理而形成的疾病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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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时限的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对病历书写时限在26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1、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2、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3、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4、日常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1次。
5、日常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1次。
6、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7、病重患者病程记录每2天至少1次。
8、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9、接班记录应当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0、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11、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12、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后即时完成。
13、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每月对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1次。
14、出院记录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15、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在患者死亡1周内完成。
17、入院记录上级医师审签,入科48小时内。
18、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入科48小时内。
19、一般上级医师日常查房记录,住院每120小时。
20、病重病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医嘱下达72小时内。
21、病危病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医嘱下达24小时内。
22、抢救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抢救结束后24小时内。
23、手术后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每次术后72小时内。
24、死亡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
25、出院记录上级医师审签,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
26、最后诊断上级医师审签,病人入科96小时内。
医务科质控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