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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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主体标识代码制度,包括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该标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

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

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统一社会代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规定,为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编码规则而制定的一套代码规则。

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的实施,对于规范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的背景和意义。

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的实施,是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统一社会代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唯一识别码,是国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统一社会代码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识别度,减少重复登记,提高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政府管理、社会监督提供更加准确、完整的信息。

二、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的基本原则。

1. 统一原则,统一社会代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唯一识别码,不得重复使用,不得更改。

2. 完整原则,统一社会代码由18位数字和大写字母组成,其中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

3. 持久原则,统一社会代码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唯一识别码,不因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

4. 可读性原则,统一社会代码应当具有一定的可读性和便于识别性。

5. 校验原则,统一社会代码应当具有一定的校验机制,以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统一社会代码编码规则的具体内容。

1.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统一社会代码的前14位数字和大写字母,由9位数字和5位大写字母组成。

其中,前8位数字是组织机构代码,表示组织机构的行政区划代码;第9位数字是组织机构代码,表示组织机构的类型;后5位大写字母是组织机构代码,表示组织机构的序号。

2. 校验码,校验码是统一社会代码的最后一位数字,用于检验统一社会代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命名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命名规则

组织机构代码、统⼀社会信⽤代码等命名规则
由于最近要处理⼯商数据经常⽤到各种证件号,以下是对⼯商所涉及的部分证件号进⾏了整理:
1、组织机构代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位数字(或⼤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位数字(或⼤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如果有-则10位
2、统⼀社会信⽤代码:
统⼀社会信⽤代码就是三证合⼀或者五证合⼀码,其中有组织机构代码(第9-17位)和税务登记证号码(第3-17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位)和校验码(1位)5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社会信⽤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

3、营业执照号:
我国现⾏的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都是15位的,不存在13位的,从07年开始国家进⾏了全⾯的注册号升级就全部都是15位的了,如果你看见的是13位的注册号那肯定是假的。

下⾯我来说⼀下注册号15位数字的含义,代码结构⼯商注册号由14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其中本体码从左⾄右依次为:6位⾸次登记机关码、8位顺序码,1位数字校验码组成。

4、税务登记号:
纳税⼈识别号,⼀律由15位、18或者20位码(字符型)组成,其中:企业、事业单度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其中区分主码位知与校验位之间的“-”符省略不打印)并在其前⾯加挂6位⾏政区划码共15位码,作为其“道纳税⼈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纳税⼈代码回为15位,其中:1—2位为省、市代码,3—6位为地区代码,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9—10位⾏业代码,11—15位为各答地⾃设的顺序码。

财税实务三证合一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

财税实务三证合一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三证合一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什么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国防知识产权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国防知识产权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国防知识产权局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赋予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赋予全国唯一的纳税识别代码,该代码是税务机关办理业务,以及进行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和共享的基础,在办理相应登记时确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把以前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机构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全部整合。

18位为校验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计算方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计算方法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类型 机关 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 中央编办直接管理结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其他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政 基金会 其他 企业 工商 个体工商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1 3 9 1 2 3 9 1 2 代码标识 1 2
第 3 位-第 8 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 GB/T 2260 编码。 第 9 位-第 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主体标识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 GB 11714 编码。 第 18 位:校验码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 GB/T 17710。 校验码按式(1)计算: C18= 31 –MOD( 式中: MOD(n,m) ---------整数求余函数,例如:函数 MOD(31,31)的值为 0; i ---------代码字符从左到右的位置序号;
Hale Waihona Puke 代码及说明第 1 位代码:登记管理部门代码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 2。 表 2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标识
登记管理部门 机构编制 民政 工商 其他 代码标识 1 5 9 Y
第 2 位:机构类别代码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见表 3。
表 3 机构类别代码标识
代码结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 (不使用 I、 O、 Z、 S、V)组成,包括第 1 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 2 位机构类别代码、第 3-8 位登 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 9-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 、第 18 位校验 码五个部分。
表 1 统一代码构成
代码序号 代码 1 × 登 记 管 理 说明 部 门 代 码 1 位 机 构 类 别 代 码 1 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代区划码 6 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9 位 校 验 码 1 位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全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全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全
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全如下:
每家公司都不一样,以前是纯数字,现在是数字和字母混合组成。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民政部门为5,工商部门为9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机构编制中:机关为1,事业单位为2,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为3,其他为9。

民政部门中:社会团体为1,民办非企单位为2,基金会为3,其他为9。

工商部门中:企业为1,个体工商户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为3。

其他部门为1。

第3位至第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

第9位至第17位:主体标识码。

第18位:校验码。

工作单位统一信用代码格式

工作单位统一信用代码格式

工作单位统一信用代码格式是业执照上有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单位的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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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情况记者17日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予以转发。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

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

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

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

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方案全文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

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

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2.工商注册号。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三个部分。

3.事业单位证书号。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分。

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5.机构信用代码。

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位)、机构类别(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识位(8位)、校验码(1位)五个部分。

6.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部门对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包含行政区划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个部分。

(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各类机构代码长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

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一)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

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

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

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二)统一代码构成。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

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

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

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

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

1.唯一性。

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

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

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

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

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稳定性。

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

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4.全覆盖。

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

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

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

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

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

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长效机制。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

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

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

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组织实施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

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

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

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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