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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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意见书

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意见书

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就政府采购服务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调查与分析,现就此为您提供以下法律意见。

首先,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经济手段通过购买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等方式,满足行政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开展公务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

政府采购服务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政府采购服务中,合同的性质和履行要求可能因特殊性质而有所不同。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服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法律,政府采购服务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服务应当充分保护和尊重各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透明的采购环境。

2. 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服务必须遵循法定的采购程序和流程,确保项目的公开招标、资格预审等环节的公正有序。

3. 经济合理原则:政府采购服务应当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多种因素,确保最有利的招标结果。

4. 风险管理原则:政府采购服务必须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保护政府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5. 依法取得的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应当使用于公共领域,不能用于经营性活动。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需要根据以上原则制定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规定,明确具体采购流程和标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此外,政府采购服务还需注意以下法律事项:1.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应明确约定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并规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2. 采购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公告,且招标公告的发布要符合法定要求。

3.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保相关手续合法、规范。

4. 采购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尽管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但我们建议政府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确保政府采购服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于2003年2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这是我国政府采购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规,主要总结了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合法、公正、透明,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以下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解读。

一、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平、竞争、透明、节约、便利等,要求各级政府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些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其中,公开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石,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充分披露,采购过程必须公示和公开,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公平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保证所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机会均等,避免与某一供应商固定搭档,保障各个供应商的参与权。

另外,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要求政府采购应该通过竞争性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提高市场竞争,确保政府采购的价格合理、品质优良。

透明原则则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要求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交易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的操作,让社会各界了解采购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

节约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底线,要求政府采购应该依据经济效益和品质要求进行,避免虚高价格和过度消耗公共资源。

便利原则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要求各级政府采购机构必须建立规范的采购管理体系,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二、政府采购范围和程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采购程序的要求。

政府采购范围涵盖了货物、工程、服务三大类别,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等重要领域。

其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的程序比较简单,可采取直接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工程类采购则需要进行招标等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分为起草采购方案、采购公告、评审开标、中标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

采购机构在起草采购方案时要根据具体需求明确采购目标、采购内容、采购方式等相关要求,结合采购预算制定相应的采购计划。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政府采购的原则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政府采购的原则

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知识点:政府采购的原则● 详细描述:《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四条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就是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数量、质量、规格、要求等要公开;采购的合同条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采购信息要公开;采购活动要逐项做好采购记录以备审查监督;供应商还可对有关活动的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公开、公平原则上所取得的结果的公正和整个操作程序和过程的公正。

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确定供应商上,如评标标准明确严格、评标程序的公正、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程度等。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透明和公平,才能有公正的政府采购的结果。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既包括民事因素也包括公共管理的因素,也应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忠实地履行约定义务。

例题:1.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包括()。

A.公正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公开透明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正确答案:A,B,C,D解析: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有:公平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下列体现政府采购中“公开透明原则”的有()。

A.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B.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C.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要公开D.政府采购的中标结果要公开正确答案:C,D解析:选项A为诚实信用原则,选项B为公正原则。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旨在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廉洁高效。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制度的背景、基本原则、程序流程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政府在日常运行中需要大量采购各类商品和服务,以满足公共需求。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政府的采购活动易受到不公正竞争、腐败行为等问题的侵扰,因此有必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来规范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应当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进行,确保参与者平等竞争的机会,并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

(二)平等竞争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非歧视、竞争的原则,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争。

(三)合理需求原则:政府采购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理、经济、适用的商品和服务,防止滥用职权和浪费公共资源。

(四)诚信守法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五)有效管理原则:政府采购应当注重采购过程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高效、廉洁和结果的满意。

三、程序流程政府采购一般包括需求预测、采购准备、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等步骤。

具体程序如下:(一)需求预测: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

(二)采购准备: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设立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等。

(三)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的基本信息和要求。

(四)招标文件编制:根据采购需求和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投标要求、技术规范等。

(五)招标投标:向有意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发布招标文件,并接受其投标。

(六)评标:根据设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所有投标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中标单位。

(七)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谈,签订采购合同。

(八)履约管理: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采购项目的履约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规定

政府采购规定

政府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和社会公共团体或者政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要求和方式,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等关系公共利益的物品和服务活动。

政府采购是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活的必要手段,而政府采购规定则是为了明确政府采购活动的范围、程序、目的、要求和纪律,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止腐败和浪费,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一、政府采购规定的目的政府采购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和便利,推动采购模式转型升级,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满足政府和人民对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需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采购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避免偏袒或擅自变更竞争条件,保证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经济合理原则政府采购活动要以促进物品和服务供给方面的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采用经济最佳原则选择供应商,通过比价、招标等方式采取合理的采购方式,实现物有所值,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诚信守法原则政府采购主体和供应商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精神,建立真诚的商业信用,保持诚信和守法的良好形象。

诚信原则是公共事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采购规定的核心原则。

(四)透明公开原则政府采购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发布采购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资料,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使公众充分了解采购信息和过程,监督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服务质量原则政府采购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政府采购应当主张物有所值,不断提升采购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完善采购的各个环节,更好地服务于各个领域的公共利益。

三、政府采购规定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规定适用于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和社会公共团体等,采购范围包括商品、工程和服务等。

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的协调

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的协调

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的协调当前我国财政支出规模十分庞大,节约财政资金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财政问题。

在推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决策者一般会赋予它多种政策目标,如总量调控,弥补市场缺陷,结构调整,保护民族产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在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与政策目标之间寻找平衡点。

一、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我国《政府采购法》强调政府采购应遵循这样四条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

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四条原则实质上都围绕经济效益这样一条潜在的核心原则而展开。

所谓经济效益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者以最少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其本质内容就是必须时刻注意节约财政资金。

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事实上都服务于这一原则,都是这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的体现。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也即坚持经济效益原则。

按照国际经验,政府采购支出一般应占到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0%,或者财政支出的30%(资金的节约率一般在10%以上)。

考虑到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所以用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率来考查较为可行。

2003年我国的财政支出为24607亿元,这样理想的政府采购规模应在7300亿元以上,因此可节约的资金应在730亿元以上,占到财政收入的3.4%。

从实际运行状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也在持续扩大,每年节约的资金总量也在不断增长。

2002年,政府采购支出为1009.6亿元,节约资金为125.8亿元。

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财政资金偏紧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珍贵。

另一方面,2002年我国财政赤字率已达3.0%,几乎突破欧盟认可的警戒线标准。

国债依存度从1994年起也已连续10年突破20%,已经接近或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25%-30%的安全线。

这些情形都说明我国目前财政资金非常拮据,如果再不注意开源节流,有可能酿成财政支付危机。

在这种背景下,推行政府采购以节约财政资金,就等于间接地增加了财政收入,从而让财政之手发挥更为有力的调节作用。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任务驱动 1.什么是政府采购?
2.政府采
购需要遵
循什么原
则?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任务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财政性资金 =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物服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站在供应商的角度
(三)公正原则——站在采购人的角度
(四)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每日一练【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 )。

A.某外商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
B.某国有独资公司采购生产设备
C.某体育局用体育经费拨款购买体育设施
D.某建筑公司承揽了国家的某项重点工程新建项目而采购建筑材料
谢谢大家!。

政府政府采购

政府政府采购

政府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行为,旨在满足政府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运作需求。

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专业性和监管性的特征,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政府采购的概念、原则、流程以及问题与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为履行公共职能,以公共资金购买需要的物资、工程和服务,以实现政府工作目标和服务公众的一种经济活动。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多个领域,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医疗保健等。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政府机关提供所需的物资和服务,以保障公共服务的正常进行。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合理的价格获取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1. 公平原则:政府采购应公平竞争,不存在偏袒或歧视供应商的情况。

政府机关应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保供应商具备平等的参与权利。

2. 透明原则:政府采购应公开透明,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政府机关应公布采购信息、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确保所有参与者了解采购过程和结果。

3. 效益原则:政府采购应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选择价格合理、品质优良的产品和服务。

4. 诚信原则:政府机关和供应商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和信誉。

三、政府采购的流程政府采购的流程主要包括需求确定、项目筹划、招标公告、投标、评标、合同签订和履约等环节。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简要介绍。

1. 需求确定: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并编制采购计划。

2. 项目筹划:政府机关根据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等。

3. 招标公告:政府机关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

4. 投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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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原则;•物有所值原则(Value for Money);•推动国内竞争和促进产业发展原则;•防腐倡廉原则;•支持政府其他政策的原则。

此外,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是己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必须遵循的两个重要原则。

(5)政府采购的程序国际经验表明,各项采购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也不论涉及多大金额,都要按规定的步骤进行。

一个项目的完整采购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确定采购需求;•预测采购风险;•选择采购方式;•资格审查;•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效益评估。

在以上10个阶段中,前6个阶段构成合同形成阶段,后4个阶段构成合同管理阶段。

(6)政府采购的方式•按招标范围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划分为: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按采购规模分类划分为:小额采购方式、批量采购方式和大额采购方式;•按运用的采购手段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化采购方式;•按招标所经历的阶段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7)政府采购的分类•按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按供应商所在地域划分为:国际性招标采购和国内招标采购。

前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按协议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性招标采购的;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国内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后者的适用条件是: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未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凡是在本国或地区能够组织生产或承建并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项目:或采购实体所在国家或地区虽已加入国际或区域性政府采购协议,但预期国外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明显不感兴趣,或国外供应商在国内没有相应的售后服务机构的。

•按采购手段的先进性划分为:传统采购方式和现代采购方式。

传统采购方式是指依靠人力完成整个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如通过报刊杂志发布采购信息、采购实体和供应商直接参与每个采购环节的具体活动等。

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现代采购方式也称网上采购或电子采购,是指主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来完成采购过程的一种采购方式,一般通过因特网发布采购信息,网上报名、浏览、下载标书和网上投标等。

适用于网络化和电子化程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按招标阶段的不同划分为:单阶段招标采购和两阶段招标采购。

单阶段招标采购是指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提交包括技术标和价格标在内的投标文件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一般招标采购均属单阶段招标采购。

两阶段招标采购指采购方在不可能拟定有关货物或工程的详细规格,或不可能确定服务特点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在第一阶段提交不含价格的技术标,在第二阶段提交最终的技术标和带报价的投标书的采购。

其适用条件是:大型复杂或技术升级换代快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特殊性质的工程。

•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

目前各地推行的定点采购实际土属于半集中半分散采购。

•按政府采购机构的参与程度划分为:政府采购机构直接组织的采购和委托招投标机构采购两种方式。

前者适用于技术规范和要求相对稳定,批量大,规模效益显著的商品、服务和小型工程采购:后者适用于技术性能复杂且升级换代快的大型设备、专用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以及大型建筑工程的采购。

(8)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在我国虽然都已经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但两者在总体上却有许多相同的地方。

首先,从法律角度的界定来看它们的基本目标一致。

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规范采购程序和采购人的行为。

其次,它们最终完成的任务大体相同。

即用比较通俗的解释是,采取规范的程序,在尽最大努力节约资金的前提下,选择理想的供应商。

再有,它们的工作所采取的方式很相似。

一般都是运用法律规定的固定方法,按照一定的运行模式,在有关方面的监督和制约下,完成既定的采购任务。

但是,作为不同规范范畴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的程序,也规定了违反这些程序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都应当遵守该法的规定,当然也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

这就决定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都很重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招标采购,并且规定招标的具体程序,不再单独制定《招标投标法》。

对我国《招标投标法》产生重大影响的世界银行招标程序也是这样处理的,规范世界银行招标行为的最高文件是《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该指南规定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可以采用的方法。

当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Bidding-ICB)进行采购,并且具体规定了招标的程序。

因此,《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确实容易产生混淆。

但我国采用了《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分别立法的模式,使两个法产生了较大的区别,因此,必须分清两者的关系。

①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政府部门用于自身消费的采购和政府投资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都应当由《政府采购法》规范。

具体地讲,“政府部门自身消费”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建立的各类饲坝、机构及服务性企业对办公设施和物品的购买。

“用于公共事业的采购”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的项目、企业等,如电站、供水、供电和通信等企业的开办和经营。

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第2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因此,《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关,如果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则也应受该法规范。

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任何主体在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时都可以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都可以成为招标人,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

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对强制招标做了规定,但应当认为强制招标是一种特殊的情况。

除强制招标的项目以外,采购行为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由采购人自己决定。

因此,所有强制采用招标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自愿采用招标采购的其他民事组织部受《招标投标法》的规范;并且,《招标投标法》不但规范采购(招标)主体,也规范销售(投标)主体,这也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不同。

②规范的行为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

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行为的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而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愿意成为卖方(提供方)者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方选择条件最优者成为卖方(提供方)的一种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行为被视为民事行为(因为政府的招标采购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招标行为),政府的干预应当是非常有限的,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此有许多规定。

•行为的范围不同《政府采购法》只规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而《招标投标法》则规范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既包括政府的招标采购行为,也包括投标的销售行为。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也包括采取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因为招标虽然是政府采购制度要求的最主要程序,但是,它并不是政府采购唯一的程序。

事实上,哪种方式最为经济有效,哪种方式就应成为政府采购的方式,但需要规范和限定,同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行为的运行过程不同招标行为的起点是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通过投标、评标和中标,授予合同标志着中标过程的结束。

而政府采购行为从管理采购计划开始,通过规范采购计划的审批,合同条件的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采购程序的操作,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最终到采购结果的审查。

因此,政府采购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更广,管理的实践更长,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也就更高。

③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两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

由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的采购行为,强调政府机关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招标投标法》将招标投标行为视为是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④采购机构设置不同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建设、水利、公路、电力、医药甚至专项设备等方面的各类招投标机构,分别负责各项工程、材料及设备的采购。

而政府采购仅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为一个机构,并且担负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⑤采购包含具体内容不同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和重要设备、材料,而政府采购明确规定把货物、工程、服务纳入自己的采购范围。

⑥组织形式有区别招投标组织是由业主、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组成的,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而政府采购则是由政府采购机构与其他三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

⑦结果不同政府采购资金节余全部归财政并充分实现了反腐倡廉(其中主要是对国家行政和具有事权人员的职务犯罪而言)。

这些情况通常的招投标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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