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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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管理及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及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变更管理及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变更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签订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未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可向对方提出索赔。

工程变更与索赔是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因素,因此,也是施工阶段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

1.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如建设单位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工程项目内容)、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

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工程变更程序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可分为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和施工承包单位申请的工程变更两类。

(1)监理人指示的工程变更。

监理人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或建设单位要求实施的工程变更,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和通过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两种情况。

1)监理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

监理人直接指示的工程变更属于必须的变更,如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

此时不需征求施工承包单位意见,监理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完成工程变更工作。

2)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确定的工程变更。

此类情况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施工承包单位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某项新工作等。

此时,工程变更程序如下:①监理人首先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建设单位对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

工程设计重大变更与一般设计变更界定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和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发挥加固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初步设计由国家、省级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

由市、县审批的水库加固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调整、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或施工度汛标准发生变化的;(二)水库特征值调整的;(三)因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设计、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导致建筑物平面位置、结构型式、建筑物材料、地基处理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所有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减大于或等于总投资的10%或单项设计变更项目引起投资增建大于或等于单项投资的10%的;(五)因设计漏项增加投资大于或等于总投资5%的;(六)其它涉及工程整体安全有重大改变的。

第五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一般应由原初步设计单位完成;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报告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等。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报告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建筑设计中重大变更的定义

建筑设计中重大变更的定义

建筑设计中重大变更的定义在建筑设计过程中,重大变更是指对已经确定的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或调整。

这些变更可能涉及建筑结构、功能布局、外立面设计、材料选择等方面的调整,可能是由于设计需求的变化、技术问题的发现或其他各种原因引起的。

重大变更在建筑设计中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决策,需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评估。

因为一旦决定进行重大变更,将对整个建筑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建筑设计团队需要对重大变更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决定进行重大变更之前,建筑设计团队需要对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他们需要了解变更的原因和目的,并评估其对项目的影响。

例如,如果变更是由于技术问题引起的,设计团队需要进行详细的技术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变更是由于设计需求的变化,设计团队需要重新评估并调整设计方案,以满足新的需求。

在确定进行重大变更之后,建筑设计团队需要进行详细的设计和计算工作。

他们需要重新绘制设计图纸、计算结构参数、选择新的材料等。

这些工作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确保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符合建筑规范和标准,并能满足建筑的结构、功能和安全要求。

重大变更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建筑设计团队需要与业主、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施工方等各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商讨变更的内容和影响,并达成一致意见。

这样可以避免因变更引起的纠纷和争议,并确保变更的顺利实施。

在进行重大变更之前,建筑设计团队需要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验证。

他们需要进行模拟和测试,以验证变更后的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这些测试可能包括结构分析、功能测试、材料性能测试等。

在建筑设计中,重大变更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工作。

它需要建筑设计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评估和把握变更的影响,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重大变更还需要与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变更的顺利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范围

重大设计变更范围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1、水文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教学文稿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教学文稿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1、水文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一)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一)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一)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概述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根据变更的程度和影响范围,我们可以将设计变更划分为两个级别: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两个级别的划分标准,以便项目团队能够更好地控制和管理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项目核心功能、架构或整体方案的重要调整和改变。

这种变更通常会对项目的范围、进度和资源分配产生重大影响。

重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功能调整:如果变更导致项目的核心功能需要重新定义或调整,就可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模块拆分和合并:如果变更导致项目的核心模块需要重大的拆分或合并,就可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3.架构调整:如果变更导致项目的整体架构需要重新搭建或重构,就可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技术选型变更:如果变更导致项目的关键技术选型发生改变,就可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5.资源需求变化:如果变更导致项目的资源需求发生较大的变化,如增加或减少重要技能人员,就可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6.进度延误:如果变更导致项目计划的推迟或延误,就可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较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是指对项目的一部分功能、模块或细节进行调整和改进,但对整体方案的影响相对较小。

这种变更通常会对项目的特定功能或部分范围产生影响。

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功能调整:如果变更仅涉及到项目的某个功能的重要调整,而不需要重新定义或调整核心功能,就可视为较大设计变更。

2.模块调整:如果变更仅涉及到项目的某个模块的调整,而不需要进行重大的拆分或合并,就可视为较大设计变更。

3.界面改进:如果变更仅涉及到项目的界面改进,如优化交互设计或改善用户体验,就可视为较大设计变更。

4.性能优化:如果变更主要针对项目的性能进行优化,如提升响应速度或减少资源占用,就可视为较大设计变更。

总结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在程度和影响范围上有所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1、水文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区别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的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对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1、水文当水文、泥沙等设计成果引起水库库容、防洪保护对象、治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装机容量等变化时,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2、地质如果地震基本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发生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地质条件的变化影响到工程建筑物的安全,从而改变了地基加固处理方案、防渗处理方案,或对建筑物设计方案进行调整或修改,这些地质条件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如果天然建筑材料场址、质量、储量、运距与设计预期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必须根据实际地质情况进行调整、修改设计。

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材料料场变化引起建筑物设计方案改变或工期延长,这些建材料场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当料场条件变化对工程影响较小时,应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如砌石护坡改为混凝土预制块护坡型式的变化等。

3、工程任务、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如果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及主次顺序的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站或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从而产生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的变化,这些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在工程等别或建筑物级别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特征水位、装机规模、引水规模的变化,灌溉或治涝范围与面积、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的较大变化,也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泄洪排沙规模、治涝标准的变化。

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4、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2)如果工程布置方案、建筑物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等发生了变化,应视为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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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建质安(2017)50号:东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管理工作,并简化相关事项办理程序。

通知中规定,一般变更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后以通知单等方式交建设单位实施,不需要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报。

而由勘察、设计单位判断为重大变更,则须重新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房屋建筑工程方面重大设计变更范围如下
(一)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层数;改变建筑层高、改变建筑总高度;
2.改变项目的主要使用性质或功能。

(例如:居住建筑改为公共建筑);
3.建筑平面形状和形式、建筑面积发生重大改变的;
4.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的;降低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星级评价等级的;
5.变更防火分区划分的;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

(二)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如框筒改框剪,或现浇改装配式等);
3.大范围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的,或者基础变更后采用人工挖孔桩的;4.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和位置的;
5.超限高层结构设计进行调整,抗震设计与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通过后的结构抗震设计方案或措施不符合的;
6.由于岩土勘察重大变更、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结构专业变更;
7.建筑结构需进行加固的。

(三)给排水专业
1.改变给水、排水主干系统和涉及环保、卫生、公共利益的设施;
.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2.
3.由于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给排水专业变更。

(四)暖通专业
1.改变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集中供暖或空调系统及设施(需提供新的冷、热负荷计算书);
3.由于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暖通专业变更。

(五)电气专业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一级配电电压及系统结线、系统容量、低压配电系统(一、二级)结线形式等;
2.降低电线、电缆等级、规格等标准的;
3.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等;
4.改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联动控制、探测器选择、系统供电等;
5.由于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的电气专业变更。

(六)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重要变更。

号〕177津建设〔2013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
2013年2月22日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重大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行为,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以及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是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的修改、补充。

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实施管理。

第五条勘察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
(一)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的;变形参数、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
(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的;
(三)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的;
(四)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的;
(五)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的。

第六条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土地使用性质、技术经济指标和总平面设计改变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
(一)改变使用功能或建筑设计标准的;
(二)改变建筑单体平、立面形状或建筑内部使用功能的;
(三)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数量或改变楼梯、电梯位置的;
(四)改变疏散楼梯的宽度或形式的;
(五)改变门窗数量、尺寸或材料的;
(六)改变建筑墙体、装修、防水、保温隔热材料、保温系统或构造措施的;
(七)改变建筑类别、防火分区或疏散通道的;
(八)改变无障碍设计的;
(九)改变屋面或地下室防水等级的;
(十)改变地下人防级别的。

第七条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
(一)改变结构体系的;
(二)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烈度、设防类别或抗震等级的;
(三)改变荷载取值的;
(四)改变地基持力层的选取、基础埋置深度、基础形式、基础截面尺寸、桩型或桩数的;(五)改变承重构件设置的;
(六)改变主要结构截面尺寸、配筋或材料等级的;
(七)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或防震缝设置的。

第八条给排水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
(一)改变设计输入条件或设计项目进出户管道位置的;
(二)改变给排水干管走向的;
(三)改变站房或构筑物位置的;
(四)改变主要设备位置或参数的;
(五)改变涉及安全、环保或卫生给排水系统的。

第九条暖通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
(一)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或设施的;
(二)改变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或设施的。

第十条热能动力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
(一)改变动力站房设置的;
(二)改变能源种类的;
(三)改变燃料系统的。

第十一条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范围:
(一)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或设施的;
(二)改变防雷设计的;
(三)改变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级别的;
(四)改变安防系统风险等级的。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变更涉及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环保等部门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内容涉及勘察、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热能动力、电气专业重
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委托重大变更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
(二)涉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技术审查专用章的原勘察设计文件、原审查合格书和原审查备案书;
(四)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的图纸、计算书等相关材料;
(五)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涉及相关专业的变更图纸、计算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报告;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原因。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日起施行。

1月3年2013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年10月”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联合“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服务指南》,其中,对“设计变更”与“重大设计变更”概念及其变更审查的规定作出了定义和明确:
2.6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工程实际对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原设计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优化的行为。

设计变更应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及相应修改图纸的形式发出。

2.7 重大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内容进行的较大修改,如:建设项目性质、面积、高度改变;结构体系、布置及涉及到结构安全的结构构件改变;总平面布置、建筑平面布置、外观效果的重大改变;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
条文的变更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需要送审的设计变更。

4.10 设计变更审查
变更告知4.10.1
1)审查机构需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各方明确告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凡涉及审查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设计变更涉及到改变原审批机关审批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2)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并对修改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4.10.2 变更审查审查机构应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确保所有送审的重大设计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4.10.3 审查要求
1)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提出审查申请,并与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设计重大变更补充协议,再由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修改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2)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涉及到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内容的,审查机构需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审批部门意见。

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指南(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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