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发展全民族教育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素质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劳动者文化科技素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三条国家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公正,实行差异化、分类指导,支持、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
第四条教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教育是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为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施,给予优待和奖励。
第六条凡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都有义务接受国家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七条国家保障教育的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现代化。
第八条教育工作者要过硬本领,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的个性,大力促进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教育管理第九条教育部门要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和教育权益,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
教育部门的职责如下:(一)拟订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二)颁发和审批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标准和规范;(三)监督和管理国家教育基金的使用;(四)建立教育信息网络,公开教育信息和数据;(五)署名发表本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研究报告。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事业负责,建立相应管理体制,推进教育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如下:(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规划和措施,发展教育事业;(二)投入必要的资金,建设、维护教育设施,改善教育条件;(三)对学校的硬件设施和师资力量进行安排;(四)进行教育监督和评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一条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机构和专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大全]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述1.1 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与重要性1.2 教育法律法规的体系与层级第二章:义务教育法律法规2.1 义务教育的法律基础2.2 学校管理法律法规2.3 教育经费的法律规定第三章:高等教育法律法规3.1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3.2 大学与高等学校法律法规3.3 职业教育的法律依据第四章:教育机构管理法律法规4.1 学前教育管理法律法规4.2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法律法规4.3 私立学校管理法律法规第五章:教师法律法规5.1 教师资格与教师招聘法律法规5.2 教师教育与培训法律法规5.3 教师权益与职责的法律规定第六章:学生权益保障法律法规6.1 学生权益的保障法律法规6.2 校园安全与学生管理法律法规6.3 学生违纪与处罚的法律规定第七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律法规7.1 教育改革的法律依据7.2 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第八章:学科教育的法律法规8.1 语言与文学教育的法律法规8.2 数学与科学教育的法律法规8.3 艺术与体育教育的法律法规第九章: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9.1 残疾儿童与青少年教育的法律法规9.2 异常儿童与青少年教育的法律法规[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附件3:《义务教育法》附件4:《高等教育法》:::(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法律名词及注释]1、教育法律法规:指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的法律文件和法规。
2、义务教育:基本教育阶段,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初中教育。
3、高等教育:指大学、高等学院等高等学校教育阶段。
4、学前教育:指3至6岁儿童接受的教育阶段。
5、教育培训机构:指提供学科辅导、考试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教育法全文

教育法全文教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国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展普及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各种教育形式的发展,开辟办学自主、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多种途径,通过加大教育投入,保证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平而优质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倡导教育的公益性、人民性,实行政府领导下的教育国家管理体制,保证教育的育人功能,促进全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教育科研、教学改革和教育国际交流,加强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和管理,注重培养、使用、管理和退役教师,建立和完善教育评价体系。
第二章教育制度第五条教育制度包括: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各类教育应当衔接并相互协调。
第六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确保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
第七条国家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扩大高等教育规模和面向全社会开放程度。
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推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校企合作、开放式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
第八条国家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九条国家倡导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增加开放式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教育资源共享平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的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需求。
第十条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教育需求,实行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多元发展。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特殊教育的保障,推动特殊教育社会化发展,加强技术装备与人才培养,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发展各类特殊教育和辅助设备,促进特殊教育提高和就业。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增加幼儿教育资源,促进健康、快乐、和谐的儿童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普及化和优质化水平,发展公立、民办幼儿园的多元、协调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述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定义1.教育法律法规:是国家对教育事业中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的统称。
2.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规范和引导教育行为,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3.教育法律法规的合用范围:合用于我国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组织和个人。
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和基本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等。
2.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门职责条例》、《义务教育法》等。
3.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教育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
4.部门规章和制度文件:包括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章和制度文件。
第二章教育主体法律法规一、学生权益保护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权益保护:包括学生人身权、精神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保护。
2.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权益保护:包括学生入学、就业、实习、毕业等方面的保护。
二、教职工权益保障1.教师资格认定、聘任、考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2.教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教育机构管理法律法规1.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学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教育经费管理法律法规:包括教育经费来源、分配、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3.教育考试招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各类考试招生制度、考试诚信、考试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四、教育信息化管理法律法规1.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包括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2.信息化教育管理法律法规:包括远程教育、数字化校园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学校管理法律法规一、学校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法律法规1.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法律法规:包括选举产生、职责分工、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规定。
2.师资队伍建设法律法规:包括教师礼聘、聘期管理、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
二、学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1.学校基本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包括学校章程、校规等方面的制定和实施。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

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教师资格条件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教师资格考试第八条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 教育法律权利
1. 行为权 行为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 要求权 要求权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要求义务人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以保证权利人 要求义务人停止侵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要求负有积极义务的义务人做出积极行为以 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
课堂讨论 学生与教师、学校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出租”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3.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能够参加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三种: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二) 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 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
各种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
教育法律规范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这是国家 意志的体现,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
(四) 教育法律关系是反映教育规律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不但具有国家强制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且要反映教育自 身的规律和实际发展状况。
教育政策与法规
基关系
学习目标
1.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2. 掌握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 了解教育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含义和条件 4. 学习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及相互关系
3.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类型及特性
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

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第一章法律法规基础知识1.1 法律与法规的定义在现代社会,法律和法规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和刑法等。
法规则是针对特定领域制定的具体规定,如交通法规、环保法规等。
1.2 法律的作用和意义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工具,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各个领域行为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健全和有效实施,能够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
第二章安全教育的重要性2.1 安全意识的培养安全教育是培养公民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人们对各种安全问题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2 安全教育的目标安全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和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确保公共安全。
第三章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内容3.1 个人安全教育3.1.1 交通安全教育行车安全、交通信号等交通法规的学习和遵守。
以及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置方法。
3.1.2 食品安全教育食品安全法规的学习,加强食品卫生意识,学习正确的食品存储和加工方式。
3.2 工作场所安全教育3.2.1 安全生产法规的学习学习和遵守各类工作场所的相关安全法规和规程,如消防安全、化学品安全等。
3.2.2 职业病预防了解各类职业病的危害和预防方法,学习正确的操作方式和保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实施方法4.1 教育形式多样化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如线下培训、在线课程、宣传资料等。
4.2 重视实践教学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应急演练、模拟实验等,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章安全教育的评估与改进5.1 教育效果评估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及时调整教育内容和方法。
5.2 不断完善教育体系根据评估结果和社会需求,不断优化安全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
教育法律法规(讲义)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学生权利保护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讲义)第一节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讲义P59一、教师的权利1.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2.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讲义P60一、教师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一、教师的权利2.学术交流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一、教师的权利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民主管理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2020下中学】1.寒假期间,某中学要求所有教师加班两周,对于不加班的教师予以扣发工资处理。
学校的做法()。
A.正确,学校有权给教师布置工作任务B.正确,学校可以合理使用教师的时间C.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自由发展权D.不正确,学校侵犯了教师带薪休假权【2018下中学】(讲义无)2.某中学规定,教师因休产假不能工作的,其工资由学校扣除用作其他代课教师的代课费用。
该学校的做法()。
A.不合法,侵犯了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B.不合法,代课教师的工资应由学校自筹经费予以保障C.合法,学校享有对教师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D.合法,学校享有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讲义P61拓展延伸-教育惩戒权(了解-不用背)讲义P61-62拓展延伸-教育惩戒权(了解-不用背)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⑧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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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考试大纲(10%单选或材料分析)
❖ 1.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 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第一节 教育法律法规
❖自学(性质与地位,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学校与管理权)(6)参加进修源自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参加进修培训权)
1.教师享有的权利(《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 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 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 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 年12月29日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第三节 学生的权利与权益保护
一、《教育法》规定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者的权利 ❖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法规与政策
( 2006年教育部令第12号正式颁布,2002年9月1日执行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008年开始全社会征求意见,2010年6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 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 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 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 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020年)》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主体
义务
1.教师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
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 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保护等实际问题。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基本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单行法(部门法)
(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 月1日生效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 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 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 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 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 助津贴。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教育法》)
2.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义务教育法》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 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义务的教育保护、 心理健康保护、安全保护等
❖ 《预防未成人年人犯罪法》:教师有对未成年学 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进行教育、 制止、管教等。
1.教师享有的权利(《教师法》第七条)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 发表意见;(教育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指导评定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报酬、福利、休息权)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 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 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 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 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 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 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 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的相关内容。
❖ 2.教师权利和义务 ❖ 理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
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
❖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实 际问题。
❖ 3.学生权利保护 ❖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