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申报事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青政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青岛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6日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青岛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引进培育金融人才力度,满足我市金融业和财富管理发展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岛英才211计划”加快推进“百万人才集聚行动”的意见》(青办发〔2012〕19号)、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青岛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十百千万”工程的实施意见》(青人组字〔201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银行、证券、保险、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等不同领域人才的不同特点,以为我市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原则上每2年评选1次,每次评选原则上不超过40名,入选人员纳入青岛市高层次人才队伍进行服务管理。
同一入选人员不重复参加评选。
第四条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评选在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等组织开展。
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评选管理的统筹协调,市金融工作办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服务绿卡等服务工作,市税务局参与配合,区(市)金融工作办负责做好评选奖励及后续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2024年青岛市青选计划相关规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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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9]2号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青人社规[20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d308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00.png)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正文:---------------------------------------------------------------------------------------------------------------------------------------------------- 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2019年1月8日青岛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制度,打造技能人才集聚高地,为全市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五大工程的意见》(青发〔2018〕26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技能领军人才。
其中国家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技能类)的人员以及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和铜牌的人员。
省级技能领军人才是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技能类奖项获奖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情形。
全职引进是指本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为“本市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录用或调入手续,或者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青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柔性引进是指本市单位通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的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技能领军人才,且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属于技能技术职业范围。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青公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公发〔2019〕19号各区(市)公安(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优化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优良招才引智环境。
现就人才在青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青岛市城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新区(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符合《关于印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8〕27号)的人员。
(二)学历人才1.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的人员;2.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专科学历的人员。
(三)技术技能人才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2.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3.有接收单位,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4.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5.有接收单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6.有接收单位,40周岁以下,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有接收单位,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胶州市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

胶州市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及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暂行办法》(胶发〔2020〕1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及待遇落实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高层次优秀人才,是指在胶州市行政区划内工作、学习,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贡献卓越、业绩及专业水准处于领先地位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和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胶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包括胶州市人才分类目录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企业“按薪定才”类人才和外籍及港澳台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胶州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央、省、青岛驻胶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高层次优秀人才评价认定和资金发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日常监督与宏观协调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评价认定和资金发放等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各负其责。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标准第六条高层次优秀人才,需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研究水平居本领域、本行业前列。
第七条申报A、B、C、D四类高层次人才的,应符合胶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四类人才标准之一,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工作)合同,且在青依法缴纳社保或经国家、省、青岛、胶州相关部门批复认定。
第八条申报企业“按薪定才”类人才的,应为与辖区内企业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且在青缴纳保险、无违法失信等行为的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才。
第九条申报外籍及港澳台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的,应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等证件。
第四章评价认定程序及要求第十条组织申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认定申请,人才评价认定工作采取集中申报和随时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年1月、7月各进行一次集中申报,“一事一议”等高层次优秀人才的申报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开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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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1日青岛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青岛市首席技师(以下简称首席技师),是指技能人才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首席技师选拔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布局,重点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领域中选拔产生。
第五条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最多不超过8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六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财政、商务、国资、工会等相关部门成立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公室),选拔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组织青岛市企业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组织青岛市企业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关于组织青岛市企业博士后科研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和《青岛市企业博士后科研资助实施细则》规定,对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次性给予5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现将本次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凡在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已办理完毕进站手续,通过开题答辩的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均可申请。
二、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博士后科研资助须提供如下材料:1.青岛市企业博士后科研资助申请表一式二份(附电子版);2.博士后申请表;3.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4.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5.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协议书;6.有关部门开具的博士后进站介绍信;7.博士毕业证、学位证、博士后个人身份证或护照。
以上材料第1项提供原件,2-6项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第7项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均需提报一式两份。
三、申报时间各企业博士后设站单位务于11月16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报送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贵州路69号409房间),逾期不再接受申请。
四、有关说明1、设立企业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是市政府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以更好的推动我市博士后事业发展。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简介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简介
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旨在通过多部门协调,加强现有高层次人才聚集效应,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提高青岛的国际竞争力。
1、财政支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他们的家属提供财政补贴,包括搬迁补贴、安家补贴、住房补贴等。
2、就业保障:根据青岛的就业形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就业支持,以及申请工作签证的相关审批。
3、科研支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支持,包括政府科研项目申报、资金申请、设备购买等。
4、教育支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教育支持,包括安排学校、大学及研究生学习的相关服务。
5、创新创业支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支持,包括营商环境优化、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
6、其他支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其他支持,包括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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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申报事宜为方便市北区所辖各单位进行高层人才推荐选拔申报,现将各项申报类别及条件作以整理,请符合条件人员积极申报。
(一)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一、推荐选拔范围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并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推荐选拨条件(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的主要研究人员;(二)在完成国家或省(部)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学科带头人;(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并获得国家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者在医疗卫生、农业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推荐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选拔一、推荐选拔范围(一)专业技术人才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岗位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均在推荐范围。
(二)高技能人才凡在我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具有绝技绝招、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带徒传技,个人职业技能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省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在推荐范围。
已经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一线技能工作的人员,不在推荐范围。
二、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被聘为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并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业绩突出,影响广泛。
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
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
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
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7、在国际上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争得荣誉。
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选拔一、选拔范围和对象我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从各地区、各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人选中推荐产生。
“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从“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遴选产生,围绕国家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需要,重点选拔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推动基础学科创新发展的优秀领军二、选拔条件(一)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潜心一线专职从事科研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思维,能够敏锐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态势,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3.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为社会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引导基础理论原始创新,对基础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4.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重点科研任务等经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
(二)“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在50周岁以下2.2012年前已获选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且为基础学科、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3.申报2013年度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的基础研究领域高层次人才,可同期申报“国家特支计划”,但需首先通过百千万人才工程评审确定为国家级人选后,再按程序参加“国家特支计划”评审;4.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申报“国家特支计划”的,原则上每人不超过2次。
(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选拔一、选拔范围(一)享受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特聘专家突出贡献奖的选拔对象是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柔性引进(户籍和工作关系不在青岛市)的,以兼职聘用、合作开发、人才培养等形式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力的国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选拔条件(一)市政府特贴专家1、专业技术人才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是市级及以上科技奖项的主要完成人;(2)在我市海洋、航运、石化、造船、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中,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以及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中,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依靠科技创新、科技进步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业绩突出,成为行业、领域的技术带头人;(4)在金融、商贸和法律等领域,通晓国际规则、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备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并参与实际工作,具有特殊贡献;(5)在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及科技咨询工作中,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和调控、地区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发展战略及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论证,效果显著,获得市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励的主要完成人;(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教学、科研并重并取得突出成绩;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水平和能力均为同行所公认;(7)为发展我市的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和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获得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奖项的宣传、文化、艺术工作者从事专职体育教练工作,其执训的运动员在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中成绩卓著的职业体育教练员;(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高技能人才长期在技能岗位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技能成果和业绩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中享有很高声誉,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首席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首席技师、青岛市有突出贡献技师、青岛市技能型拔尖人才等奖项,业绩突出,影响广泛;(2)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上有重大贡献,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专利等;(3)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或有重大技术革新,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业公认;(4)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5)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绝招绝技,在国际国内同类职业(工种)中产生重要影响;(6)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重点或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7)在国际国内获得有影响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等奖项,为国家、省、市争得荣誉;(8)在培养技能人才和传授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国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二)特聘专家特聘专家应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一般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近五年内业绩、成果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为我市重点建设工程或重大项目的启动、建成、投产和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2、积极提供先进技术和经验,为我市工农业生产、城乡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和科研等方面难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3、助推蓝色经济发展,为我市科技创新、企业进步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4、围绕我市蓝色经济建设及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及急需紧缺专业,为我市积极培养人才,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5、为我市招商引资和人才交流做出特别贡献;6、其他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