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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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3〕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事假需附相关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未请假或请假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转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后符合体检要求的,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考核的类型与方式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

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河北农业大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河北农业大学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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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研究项目评审及管理
教务处下达教研项目申请通知
教师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 院(部)初审并上报教务处 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以学校文件公布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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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研 究
续 完 善
利 项
计 划
研 究

每年11月份填写研究进展表
两年后学校组织中期检查
河北农业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点建设课程和精品课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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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专业建设方案(3/5)
学校在专业结构调整中优先发展了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 新技术类专业和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急需的法学、经济贸易类、管理类以及环 境保护类本科专业,如电子信息工程、信息科学与技术、生物科学、生物工程、 法学、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环境科学、生态学等专 业;大力发展了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型专业, 如水利水电工程、农村区域发展、公共事业管理、草业科学、市场营销、旅游 管理等专业;积极探索建设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新兴专业,如动植物检疫、 制药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其中制药工程专业将学校的优势专业 植物保护、生物技术、动物医学等专业创造性的进行了融合,拓展了专业的发 展口径,促进了学科之间的交叉和渗透。截止2005年我校经教育部批准设置了 62个本科专业,涵盖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医学 八大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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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评审流程
教务处布署教学 成果评审通知
教师根据要求填 写申请表
上报国家级教学成果 上报省级教学成果
以学校文件公 布评审结果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

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河北农业大学文件校教字(2013)13号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考风建设,严格教育教学管理,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的考核一般为学校统一安排。

第六条考试课程考核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撰写学术论文、作品制作、读书报告、课程设计或其它等有利于考查教学效果的方式,但需任课教师填写《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试形式申请表》,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凡提前进行考试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提前考试课程申请表》,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进行考试。

第八条学生因故缺课(免听除外)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实验课、实验操作、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开课学院于考前两周将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命题与试卷管理第九条命题原则1.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

重点考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学分制

学分制

河北农业大学实行全面学分制,用学分绩来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1、学分绩计算中“课程的成绩”为百分制成绩。

2、课程学分绩=该课程的成绩×课程学分×难度系数(难度系数一般课程为1,每增加一个档次,难度系数增加0.2,具体课程档次另行规定)。

3、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反映该门课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平均学分绩代表学生某一段某个时期乃至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它是随学生学习状况不断发生变化的动态数值。

4、以学分绩做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以此来确定学生转专业、授予学位和评定奖学金等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必修课不高于75%,选修课不低于25%,其中限定选修课17%左右,任意选修课8%左右。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的学分数。

五、学分计算各课程的学分数根据该课程讲授的学时数、课外学时数及课程的性质而定。

1.理论课程(含课内的实验和分散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活动)以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2.体育课按每30学时计1个学分。

3.实践性教学环节(1)实验课以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2)集中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环节,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以每1周计1个学分。

4.公益劳动记2个学分,分散安排。

二..学分的取得1.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2.考核与重修。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限选课,但必须取得分组选修课的学分;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修多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

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不给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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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文件校教字(2013)13号河北农业大学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学风、考风建设,严格教育教学管理,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河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的考核一般为学校统一安排。

第六条考试课程考核以闭卷笔试为主要方式,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开卷、半开卷、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微机操作、撰写学术论文、作品制作、读书报告、课程设计或其它等有利于考查教学效果的方式,但需任课教师填写《河北农业大学课程考试形式申请表》,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考试课程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凡提前进行考试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填写《河北农业大学提前考试课程申请表》,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进行考试。

第八条学生因故缺课(免听除外)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实验课、实验操作、平时成绩不及格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开课学院于考前两周将无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一式两份上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章命题与试卷管理第九条命题原则1.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

重点考查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并以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

2.命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题型设置要合理、难易度适中;试题份量要以大部分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为宜;试题分值分布合理,学生成绩优秀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下。

3.命题提倡“考教分离”,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卷)库。

4.开卷考核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

第十条考试课程要同时拟定A、B两套试题,并拟出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要求A、B卷类型相似、份量相当、难易程度相近。

主、客观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2。

第十一条试卷按《河北农业大学试卷样本格式》要求进行排版,试卷必须用打印稿。

任课教师于考前两周填写《河北农业大学考试试题申报表》,课程负责人或系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装入专用试卷袋密封,送交学院(部)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题。

第十二条各课程试卷在考试前后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严防泄密。

凡出现泄密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考场与考务管理第十三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试期间日常事务及应对各种紧急事件。

学校、学院成立两级巡视组,对所有考场进行巡视。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确定后,各学院必须按要求配齐主监考。

每个考场由开课单位派1名主考,学生所在学院每30人派1名监考。

专业课考场每60人及以下安排主、监考各1人,每增加30名考生增加1名监考。

学院组织对所有监考教师进行考前培训。

第十五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河北农业大学考试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教师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在《考场记录单》内记录详细经过,考生须在《考场记录单》的相关栏上签字,监考老师确认签字,写出情况说明,连同作弊证据、试卷一起送交考试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况者按教学事故处理:1.命题内容等与考前辅导范围、复习题雷同。

2.试题分量轻、学生提前一个小时全部交卷。

3.监考人员迟到2分钟以上,或未到场;监考不负责,清场不严、秩序混乱;对考试作弊视而不见,不做处理。

4.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无故离开考场,或在监考过程中有接打电话、收发短信、看书、听音乐、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5.监考人员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

6.试卷未及时交送指定地点,耽误试卷印刷、影响考试。

7.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考试各环节中泄漏试题。

8.阅卷、评分明显不合理,随意给学生改分。

第五章考试纪律第十七条学生须携带学生证、身份证及相应的准考证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的考场,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把有效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检查。

迟到30分钟以旷考论处,不准进入考场。

学生在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得交卷。

第十八条主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做好清场工作。

认真检查学生证件是否与学生相符,不带有效证件的学生不准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

监考老师在开考前5分钟宣读《考场指令》。

第十九条除必须文具外,考生携带的书籍、笔记、其他文字材料、手机、PDA、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物品应统一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某些考试科目经监考教师允许后可使用计算器。

第二十条考生的答题纸及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一并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

第二十一条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

对于试卷印刷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考生之间不准相互询问。

如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可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可离开考场。

第二十二条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学习用品。

第二十三条考生应将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

第二十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其周围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如考生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所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河北农业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成绩评定与记载第二十八条学生所有课程考核的成绩计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

学生已选的课程,应当参加该课程所有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

学生未选课,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违纪、作弊、旷考和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等字样。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期末成绩综合计算而成,其中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占20-40%。

第三十一条期末成绩低于50分(不含50分)的,其总评成绩按期末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平时成绩的评定方法平时成绩可依据平时测验、作业、上课表现、期中考试和实验等情况给定,任课教师应任选两种及以上的方法组合进行成绩评定。

每个课程应不断探索适合本课程性质的多种选择的平时成绩评定方法。

平时成绩评定的具体方式为:1.平时测验。

平时测验包括课堂小测、阶段测验、习题课等的成绩。

要求测验一般不少于两次。

2.作业。

作业包括课外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

教师应规定作业上交时间,不按时上交作业的应按照上交时间逐段减分,到指定日期前没有交作业的为零分。

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须有作业。

3.上课表现。

上课表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是否按时上课,是否存在与上课无关而又影响他人听课的行为,是否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教师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等;是否认真听讲,是否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回答问题等。

4.期中考试。

所有课程一般应组织多种形式的期中考试。

5.实验情况。

出勤、预习报告、现场操作、实验报告完成情况。

平时成绩(含实验成绩)不及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无效,成绩单标注“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十三条平时成绩的评定要求1.通告义务。

任课教师须在课程首次上课时明确告知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办法。

2.记录义务。

任课老师须认真填写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分项记载、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并建立平时成绩档案。

3.保存要求。

在考核结束后课程平时成绩的评定依据应保存一年,以便学生查询。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束后当场封卷,然后由课程组组织集中到指定地点评卷。

多人讲授的同一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阅卷,并将各题得分计入试卷记分表一栏,成绩评定要严格按试卷评分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更改。

如有更改,必须由课程(组)负责人签字,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课程考核结束后,教师应认真做好阅卷、核分和复核工作,杜绝出现各类差错。

第三十六条教师在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成绩登统工作,成绩登统完毕后,打印成绩单和成绩分析交学院教务办。

成绩登统工作应在期末考试结束后2周内完毕,以便学生及时查询成绩。

第三十七条教师于开学后一周内向学院上交以下课程考核材料:成绩单(含平时成绩单或者实验成绩单)、AB试卷及其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成绩分析及试卷分析、考场记录单和学生答卷。

1.课程成绩单要求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教务处、开课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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