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大学课程的考核管理工作,提升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与形式1.课程考核内容应当符合课程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其中,必须包括理论知识、应用技能、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考核形式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报告、项目等多种形式。
2.考核方式为百分制。
每个课程的考核方式,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卷面成绩等细节应制作公告,明确告知学生。
考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
3.大学应该鼓励多元化的开放式考试,如自由发挥,表演,实操等方式,这样更利于学生的创造性和实践性。
二、考核程序1. 教师应当在课程开课前确定课程的考核分值分配方式,编制考核试卷和评分标准,并且及时公示。
2. 课程考核时间应在教学进度安排中明确,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
3. 考试成绩应及时录入,汇总排名。
考核成绩要及时公示,提供复查机制。
4. 有关考核成绩的异议处理,应当认真听取相关证据,及时公正处理。
学生提出异议时,可申请复查。
三、作弊处理1.任何参加考试的学生都应遵守相关的规定,在考试中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禁止学生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和物品进入考场。
2.如学生被发现作弊,教师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罚款或者零分处理。
3.学生如对零分或罚款处罚有异议,可以对她们提起申诉。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有事实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证据的证明材料。
4.学生提出申诉的班级管理层可以报教务处进行申诉处理,由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四、达成绩优秀学生的表彰与奖励1. 学生应当按照课程考核的成绩进行评定,并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予以评定。
2. 为了鼓励学生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功实践以及表扬先进和模范,学校可以制订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荣誉称号等激励机制,并予以宣传。
3.别的,若课程涉及专业实践环节,学校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活动、实践项目等,强化学生学习动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教学理念,全面推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学院课程考核的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考核的管理办法为保证教学质量,规范课程考核标准,强化教学活动中的过程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形式及要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由培养方案确定。
1.考试课程(1)高等数学、大学英语(Ⅰ、Ⅱ、Ⅲ)及大学物理每学期安排3次考试(含期中、期末考试)。
第一次考试安排在第六周进行,第二次考试安排在第十二周进行,考试时间均为90分钟,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2)各专业的核心课程或考试不及格率高的专业类课程(原则上每专业不少于5门,具体由各系确定),每学期应安排3次考试(含期中、期末考试)。
第一次考试安排在第七周进行,第二次考试安排在第十三周进行,考试时间均不低于50分钟,由各责任课单位自行组织安排。
(3)其他考试课程应安排一次期中考试,考试时间不低于50分钟,由各责任课单位自行组织安排。
(4)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2.考查课程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由各责任课单位组织实施。
二、成绩评定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课期末考试成绩比例不低于50%,考查课比例不低于40%。
同一专业开设的平行班课程的结构比例应相同。
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其成绩评定比例经教务处批准可适当修改。
考试课程中的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默认为20%、10%、70%,考查课中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比例默认为30%、70%。
责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规定范围内调整比值。
成绩比例修改流程为:任课教师填写《更改考核成绩比例申请表》责任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责任课单位汇总,并填写汇总表开课学期第3周前交教务处统一修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

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概述: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是学校对学生课程学习成果进行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举措。
合理的考核评价管理方案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态度和品质,促进课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一、目标和原则: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的制定需要明确其目标和原则。
目标是构建公平、科学、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原则包括:公平、客观、科学、灵活、适应性、有导向性等。
二、考核方式: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应当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核方式。
可以包括笔试、口试、实验、作业、实践操作等多种形式。
同时需要注意考核方式的合理分配,避免过于片面或单一。
三、评价指标: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中的评价指标需要明确,以便实现对学生整体素质的评判。
评价指标可以包括知识掌握情况、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等多个方面。
同时需要量化评价指标,使其更加客观和准确。
四、评价方式:评价方式是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以结合教学实施情况,采用平时成绩、考试成绩、项目作业、小组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
同时,还可以引入评价工具,如评价表、评语、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等。
五、成绩反馈: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反馈考核结果。
通过成绩反馈,学生可以了解自己的进步和不足,明确下一步的学习方向和目标。
成绩反馈应当及时进行,避免给学生造成过多的焦虑和压力。
六、监督与改进: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的制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不断进行监督与改进。
学校可以组织专家对考核评价管理方案进行审查与评估,定期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也应当被充分听取和考虑。
七、师生互动:学校课程考核评价管理方案需要促进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
教师可以通过面谈、讨论、辅导等方式与学生进行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需求。
同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共同参与课程考核评价的制定与实施。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成院教(20XX ) 144号为规范学生课程考核的全过程,有利于课程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监控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目的(一)课程考核是指对学生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所进行的考核,其目的是为了评定学生通过课程(含实习、实验、毕业设计等)学习,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和综合运用能力; 反馈教学信息、,核实教学效果,评估教学质量。
(二)学生通过课程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是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并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二、考核的内容和形式(一)考核的内容课程考核的内容,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
(二)考核的形式课程考核的形式除笔试外,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特点,采用其它形式,如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口试、作品、实际操作等。
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可分为开卷和闭卷两种形式,以开卷形式进行的笔试,应在试卷的醒目位置标明“开卷”二字,并准确说明可使用资料的范围。
三、命题和审题(一)课程考核试题由课程所属系(教研室)主任指定教师命A、B两套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并确定一套作为当前学期的课程考核试题,另一套备用。
每套试题应包括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命题要求1.试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现课程的重点、难点,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来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分布及其权重。
2.试题编制应难易适度、题量适当,既有较全面的知识点覆盖,乂兼顾对学生能力的考核, 试题中应具有提高性、灵活性、前沿性的内容。
基础知识题、综合运用题、提高题的比例应合理搭配。
3.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同一专业相同课程,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试题三年内重复率不得超过10%;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试题要与知识的更新和专业的发展相结合进行相应更新。
4.以笔试进行的课程考核,试卷应采用统一规格的试卷纸(附件一)格式。
XXXX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XXXX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
课程考核工作的质量是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教学质量、教风和学风产生直接的重要影响。
为保证课程考核的全面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过程考核1.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等,采用适当、多元的考核方式,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课前预习、课后作业、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改变课程结束时采用结业考试”一考定成绩”的做法,避免学生"考前突击”的行为,促进学生的深层次学习。
2.学生课程学习总成绩中,除考试成绩外,必须有采用其他方式得到的考核成绩。
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及课程负责人确定,以30%—60%为宜。
各项考核成绩构成应反映在教学大纲中,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教学进度表必须网上提交,以便学生查询。
对于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外校交换、校外参赛等)无法参加部分或全部过程考核的学生,任课教师可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定有针对性的"特殊情况考核方案”,书面报请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3.教师在学期初次上课时须将该课程的考核方案和标准告知学生。
对学生的每项考核成绩应记录在案,且允许学生查询。
4.教师须用”XXXX大学教师登记学生成绩单”记录学生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并及时在网上登录。
二、课程考试要求1.考题与试卷1.1命题一般由开课教研室或课程组负责实施。
命题要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既要注重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应给学生发挥创造性留有空间,以鼓励、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
命题应力求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合理、难度适中,具有良好的信度和区分度。
百分制成绩平均值建议控制在75分左右。
开卷试题应以综合分析题、发挥题、应用题为主,且不能在学生携带的参考资料中找到完整的考题答案。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教学计划内规定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必修课程和限制性选修课程的单课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状况是允许学生按学期多修学分和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
实践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社会实践课程管理办法》和《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科研实践课程管理办法》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合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课考核办法》进行,上述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理论修读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必修课程实行考试,选修课程实行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
一门课程考核可采用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必修课程考核分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两次进行。
期中考试一般在第7~8周进行,以随堂或课外作业方式进行。
随堂进行的时间不得超过2节课。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2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二级学院(系)及相关处室。
选修课考核在必修课程考试前一周进行。
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
第十条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80分钟。
第十一条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参加正常听课,完成规定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技工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某某技工学校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基本环节,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方法,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根据《某某技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严谨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方式(一)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二)同一门课程应采取相同的考核方式,课程开卷考试应经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四条考核时间(一)期末考核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半期考核原则上安排在第九周进行,缓考、补考安排在第三周进行。
(二)学期中途结束的课程须提前考核的,应报教务处审批。
(三)考核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开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
第五条考核资格(一)完成本学年的注册手续取得学籍且在课程学习名单之中的学生,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二)缺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四分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六条缓考学生因病、因公或因事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须考前持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由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定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七条命题(一)命题工作原则上由开课单位组织,由任课教师或指定教师负责命题,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核,在考核两周前由教务员报教务处。
(二)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等学习内容。
(三)试题应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和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尽可能大,题量适度、题型结构合理;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试卷中使用近三年公开过的题目、习题等不得超过30%。
(四)同一门课程有多位教师主讲的,应使用同一试卷考核,采用集体方式命题或实行“教考分离”。
(五)期末考试应拟制A、B两套试卷及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为使学生明确各项课程考核规定,遵守课程考核的各项规定,规范课程考核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是《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具有学籍的在校生及毕业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既包括课堂教学课程,也包括非课堂教学课程。
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根据任课教师的授课内容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修课程为考试课程,选修课程为考查课程。
第五条考试课程的考核方式以考核学生知识掌握程度与学习参与程度为目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一)闭卷笔试。
由命题教师提前根据教学大纲命题,题目分成客观题和主观题,学生在指定考场、在规定时间内回答试卷,考场不允许带入相关教学资料。
(二)封闭式开卷笔试。
由命题教师提前根据教学大纲命题,题目为主观题,学生在指定考场、在规定时间内回答试卷,考场允许带入相关教学资料。
(三)开放式开卷笔试。
由命题教师提前根据教学大纲命题,不统一安排考场,学生自行安排答卷,在指定时间将答卷交给教师。
(四)口试。
学生现场抽题后,口述回答题目,教师根据回答当场打分。
(五)过程考试。
以学生随堂出勤和作业完成情况为考核依据,积累成课程考试成绩。
(六)综合考试。
将上述方式有取舍地结合起来,确定各自比例,安排考试。
第六条考试方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七条学生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勤保留有书面记录。
第八条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学院每学期统一安排期末集中考试课程的考程,其他考试课程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考核。
第九条课程考核的成绩记载,实行百分制。
个别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如需要实行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的,需经系(部)审核,并在开课前报教务部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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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考试安排,并将考试安排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将考试安排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和监考教师。
各门课程的考试必须在预先安排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七条统考课程按照下述方式安排监考教师:各考场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指定一名专业教师担任主监考,由班级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一名教师担任辅助监考。
第十八条考试期间,学校和二级学院应分别成立巡视组,对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进行督察,当天上报或处理发现的违纪行为,并做好巡考记录。
第五章监考教师职责第十九条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
监考教师必须服从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至少提前一天向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考前30分钟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二)对考场进行整理,清除课桌内及周围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张等物品。
(三)按考试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学生在指定座位就座,将考生携带的书包、通讯器材(手机、智能终端)、电子词典等集中存放。
(四)检查考生身份证件,核对考生身份,清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五)宣布考场纪律。
(六)考试前5分钟将密封的试卷拆封,并进行清点。
发现遗漏应立即报告,正式开考时发卷。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不允许向学生示意答案。
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可给予说明。
(二)维护考场纪律,预防作弊。
如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监考教师应立即向学生提出警告;如考生有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保存作弊证据,并在考试后及时上报。
(三)严格掌握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时交卷。
(四)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
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无故离开考场。
不允许干扰学生考试,禁止在考场内吸烟。
不得在监考时读书、看报、接打电话、发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整理好试卷,确保收回的试卷与发出的试卷相符。
如发现缺少试卷,务必立即追回。
监考教师要填写《考场记录表》,一份交二级学院备查,一份随试卷存档。
第六章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第二十四条学生应遵循以下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一)学生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以零分记。
(二)学生必须携带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同样有效)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有关证件应放在桌面以备核查,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学生进入考场后,未经许可携带的课本、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书包、手机及电子设备等,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只放置必要的文具用品。
考试时不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掌上电脑、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通讯工具等。
(四)学生应按指定位置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五)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试过程中,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
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需经监考教师批准。
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位学生离开考场。
(七)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
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八)如有试卷分发差错、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
涉及试题答案的内容不得询问。
(九)答题时一般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不允许用铅笔答卷(辅助作图、填涂答题卡除外)。
除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外,在试卷上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答题在草稿纸上无效。
(十)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说笑。
考试结束铃响,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第二十五条学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按《潍坊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成绩评定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成绩记载与评定(一)考试课程成绩总评采用百分制记载,满60分者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二)实践类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百分制成绩90-100、80-89、70-79、60-69、0-59,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三)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
1.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百分制记载办法计算公式为:成绩<60,绩点=0;成绩≥60,绩点=(成绩-50)/10。
五级制记载办法对应关系为:2. 课程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对应绩点。
Σ(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数(四)各类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或课内实践成绩)等分项成绩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专业系或二级学院确定。
1. 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
2.实验成绩依据实验的预习、操作、报告、期末考核成绩评定。
考核课程中如包含实验环节,实验部分考核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核。
3. 凡有作业、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完成实验或实践报告,方可参加考核,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4.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五)学生未参加考试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课程成绩标记为“缺考”,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六)学生作弊或违纪的课程期考成绩标记为“作弊”或“违纪”,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七)课程的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但按60分计算绩点。
(八)对于不及格课程,经重修考核成绩合格的,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入成绩档案;考试及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按规定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及绩点以最高一次记载。
重修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并以此计算学分绩点。
第二十七条成绩录入与存档(一)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
(二)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安排其他合适教师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和成绩录入。
(三)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成绩表,签名后提交学生班级所在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成绩表不得涂改。
(四)各二级学院按有关规定对成绩表分类存档。
第二十八条成绩复查与更正(一)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在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查申请。
经批准后,由承担课程的二级学院负责复查,并及时告知学生核查结果。
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二)由于试卷批改或录入导致的成绩错误,一经核实,必须予以更正。
成绩更改须填写《成绩更正审批单》,说明更正原因,经任课教师、开课系(部)主任、开课二级学院教学院长(主任)确认签名,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成绩公布、查询与成绩证明的出具(一)学校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学生课程成绩查询,不再另行公布。
学生凭本人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
(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本学院班级成绩,并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做好课程补考或重修准备。
(三)在校学生因出国、就业等原因,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的,可在所属二级学院打印成绩单并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后,提交教务处加盖教务处印章。
毕业生的成绩到学校综合档案室查询。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二级学院对本学院所有任课教师的成绩评定、录入、归档等工作的规范性负责。
第八章缓考、补考与重修考试第三十一条缓考(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可缓考。
(二)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
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原则上应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缺考。
(三)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必须重修。
未按时参加缓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二条补考(一)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如在该课程考核中无缺考、作弊等行为,可以参加补考。
(二)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三)课程的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完成。
通识必修课程的补考由通识学院统一安排,学科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补考由二级学院自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