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重点项目督查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2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8日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的规定,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

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三亚市(区)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三亚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

符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在5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二)经市政府批准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三亚市创意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管理企业,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特殊情况需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5•【字号】三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5日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20〕4号)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海南省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函》(琼建质函〔2021〕4号)及我市“两违”整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源头防范、属地管理、全面清查、依法整治”的原则,并与我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查清城市建成区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信息和审批情况,落实建设、使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有序推进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落实。

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机制和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主体责任落实,基本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领导小组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统筹协调,有效解决清查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特成立三亚市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三府[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4〕7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8日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及项目储备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合理、有序、滚动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的节能评估、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征地及土地预审、规划方案编制、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投标、施工报建等事项。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一般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对于由本级财政兜底或财政补贴的银行贷款项目和利用国债资金或其它资金需地方财力配套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

其主要工作包括:(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二)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三)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四)考核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三亚城乡规划管理有序实施,确保省市重点项目顺利推进,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当前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相关职能部门、区工委和管委会及镇委镇政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全面开展违法抢建行为的防控工作。

对在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要从快、从严、从重打击,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查处和打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内违法建筑及小产权房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根据《三亚市拟拆除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及成片小产权房群工作职责分工责任表》所确定的30个项目,均由属地区镇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执法分局(大队)、公安派出所、国土所、规划建设所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开展相关的查处和打击违法建筑工作。

在今年7月20日前,每个项目均要成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并将情况上报给市政府督查议案室。

联合工作组主要任务是在今年8月10日前查清违法建筑的抢建时间、建筑面积、业主姓名及户籍地址,并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违法建筑的立案查处和登记造册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4]7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4]7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4]7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2日三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事项审批制度改革,为企业松绑,强化企业自主经营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监管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监管企业核定并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一)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三)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四)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五)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六)企业涉及处置重大资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的事项;(七)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八)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九)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十)董事会工作报告;(十一)对外大额捐赠、赞助;(十二)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十三)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十四)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8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89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2013〕8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行为,防止设计变更的随意性,合理控制项目成本,简化审查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变更应从实际出发,以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坚持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设计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设计变更。

第五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报批,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方案的审查,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备案。

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变更程序进行报批。

未经批准直接实施的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审计时从项目业主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单位的代建费中作相应扣减,管理费或代建费不足以扣减的部分,审计时予以说明,财政部门不予拨付。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重点园区管理局(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讲话精神和省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省安委会第三次会议、省政府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督促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按照省厅《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琼建质〔2021〕206号)和《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琼建质〔2021〕275号)的通知,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督查时间:12月13日开始,时间约1-2周。

具体督查时间由各组自行通知市县。

二、督查方式(一)采取听取汇报、座谈、抽查档案资料等方式核查市县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情况。

(二)抽查属地在建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建筑市场行为(含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

各地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组长视情组织召开反馈会,相关住建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督查组要及时向属地反馈问题清单,各地要在督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向省厅报送问题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三项清单”。

三、督查内容本次督查内容主要为省厅印发的《海南省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琼建质〔2021〕206号)和《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中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亚市信访督查专员制度

三亚市信访督查专员制度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信访督查专员制度》的通知三办发〔2007〕37号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三亚市信访督查专员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2日三亚市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为加大我市信访工作力度,加强我市信访部门的力量,利于妥善解决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信访条例〉的意见》(琼发〔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市信访督查专员代表市委、市政府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信访案件。

(一)对全市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的工作任务进行督查指导。

(二)对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四套班子领导交办、批示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对各单位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协调和指导。

根据市领导的批示,对进京赴省上访或到市上访量大、信访问题多的信访人所属部门和单位进行督查,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扭转局面,妥善处理问题。

(四)对我市信访工作一些重要事项进行调研,向市委、市政府和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协调处理信访事项,要全面、准确、真实、客观;督查督办信访案件,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要弄清案情,准确定性;要公平公正,善待百姓,正确处理好信访问题。

(二)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要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亚市重点项目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稳增长、调结构,以督查抓落实、以督查促发展,聚力建设精品城市,精心打造幸福三亚,结合三亚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项目是指列入全市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督查对象为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包括:各区政府、市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单位)和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

市委、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困难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重点项目进度管理、问题梳理、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等工作。

各区政府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征地拆迁力度,加快完善项目配套市政设施。

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对项目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用地、用林、用海、资金保障、规划报建等困难和问题。

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建立工作专班,专人负责项目协调推进工作,及时上报项目进度,严格按照重点项目“六个一”责任分工和倒排工期计划施工建设。

第五条督查主要内容
(一)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执行情况;
(二)重点项目建设中有关征地拆迁、土地供应、行政审批、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安全保障等落实情况;
(三)重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一季度年度投资计划要完成20%以上、新开工项目开工率达15%以上;二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50%以上、新开工项目开工率达40%以上;三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75%以上、新开工项目开工率达70%以上;四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100%以上、新开工项目开工率达100%;
(四)省、市领导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批示和要求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查主要方式
(一)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困难问题周反馈机制。

项目业主每周定期向各区发改部门上报问题情况,各区发改部门汇总后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问题统筹分类分发各区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对于特别重大事项需由市政府协调的,呈报市政府;
(二)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月例会制度。

市政府每月定期组织召开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各区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及各相关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应形成纪要,及时报送市四套班子领导,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各区政府和各行政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
(三)建立重点项目困难问题限时办结制度。

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类确定承办责任单位和办结时限,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各区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及各相关单位每周定期上报进展情况。

困难问题分别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跟踪督查督办,限时办结。

逾期不解决的,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议案室下达《督办通知单》。

逾期仍未办结的,由市委、市政府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四)建立重点项目常态化专项检查机制。

充分发挥市人大、市政协监督作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常态化专项检查,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分解下达重点项目专项目标任务,就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项目开工率、工程形象进度、征地拆迁以及存在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各行政审批部门对各重点项目的支持服务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核。

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八条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
(一)在督查中发现,如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形象力度和推进力度等情况,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则由各区政府按程序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二)在督查中发现,出现违反承诺书内容事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年度重点项目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省、市重点项目,并予以通报。

已配置的土地等资源要素,达到收回条件的依法限期收回;达不到收回条件的,抄报市社会诚信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建议取消其参与全市有关项目建设资格。

第九条强化督查问责
(一)对社会投资的项目业主,因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采取媒体曝光、取消重点项目资格、列入黑名单等方式处罚;
(二)对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各区政府、各行政审批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的,在年度目标考核时予以扣分;
(三)在督查中发现违反党纪国法等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