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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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与学生的学术成长。

为了维护学术的健康环境和促进学生的良好学风,各级学校纷纷制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依次从定义、种类、影响、处理、预防等方面展开,探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生在学术活动中违反道德伦理、操纵数据、剽窃他人成果、抄袭文献、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这些行为背离了学术诚信的原则,损害了学术的公正公平,并严重扭曲了他们的学术成长。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抄袭、剽窃、代写、论文买卖、替考、涂改成绩、伪造实验数据等。

这些行为在各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发生,对学术的真实性和学生成果的知识产权产生严重的侵害。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教育的公正性和学生的学业成果,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泛滥,将严重损害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学术权威的信誉,导致知识产权的流失和学术造假的普遍化。

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针对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

一方面,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谨的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如取消荣誉称号、降低学术评价等;另一方面,学校通过开展学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学生对学术道德和诚信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责任心。

五、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

学校要加强学术诚信教育,提高学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深化学术诚信建设。

家庭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倡导诚实守信的行为。

社会应加强学术评价制度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学术环境的公正公平。

六、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重要性学术不端行为处罚规定的制定对于维护学术的公平性和学生的学术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学术规则和处罚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障学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XX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教育,推动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XX)4号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XX)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XXXX大学名义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坚守学术诚信,严谨治学,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具体学术道德规范如下:1、树立法治观念,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办法。

2、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或相应的合法约定顺序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成果承担相应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4、在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重要性。

5、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6、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我校从事科研工作的师生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1、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抄袭和剽窃处理规定(试行)(云大教[2007] 50号)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抄袭和剽窃处理规定(试行)(云大教[2007] 50号)

云南大学本科学生抄袭和剽窃处理规定(试行)云大教[2007] 50号为加强诚信教育,促使学生诚信学习、诚信参加考试,养成良好品德,杜绝学生利用网络、报刊等渠道抄袭和剽窃现象的发生,强化有关教学环节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抄袭和剽窃,是指学生在自己提交的文章、习作、报告、设计等中,不注明出处,直接或稍加改动后连续抄录他人文章、著述达300 字以上,或完全采用他人文章的主要观点及构架,以及整幅摹制他人设计图纸、艺术作品等的行为。

二、学院和教师必须向学生讲清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的重要性,讲明抄袭和剽窃行为的丑恶性和严重后果,务必引起学生思想上的高度重视。

三、教师在批阅学生的课外小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时,要严格审查学生是否有利用网络等进行抄袭和剽窃的行为。

四、学生在做课外作业、写实习报告、实验报告、小论文(设计)等时,利用网络等抄袭和剽窃,一经发现,除其课外作业、实习报告、实验报告、小论文(设计)等的成绩按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由学院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五、学生在写期中、期末考论文(设计)或学年论文等时,利用网络等抄袭和剽窃,一经发现,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学院,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除其期中、期末考论文(设计)或学年论文成绩按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写毕业论文(设计)时利用网络等抄袭和剽窃,一经发现,由指导教师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学院,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除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计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后被发现的,注销已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有效性。

七、教师在批阅学生的课外小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时,不对学生是否有利用网络等进行抄袭和剽窃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判定,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按三类或二类教学事故处理。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高校教育领域内一种严重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对于维护学术诚信和保证高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高校学术环境,保护学术诚信,各高校普遍设立了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并通过该制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学术著作、学术评价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出现的伪造、抄袭、剽窃、捏造数据、操纵实验结果等违背学术道德和规范的行为。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轻微不端行为和严重不端行为,其中严重不端行为包括恶性抄袭、伪造研究成果等行为。

二、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流程1. 接到举报:任何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都应该得到高校的重视。

一旦接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高校应该立即展开调查,确保举报得到妥善处理。

2. 调查取证:高校应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组应该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手段,如查阅相关资料、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者、收集证据等。

3. 初步认定和公示: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公示于高校内部,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件,高校应该组织听证程序,让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辩护,确保公正而公平的处理。

5. 决策和处理:高校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得出结论,决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何种处理。

对于轻微不端行为,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于严重不端行为,可以采取撤销职务、取消学术资格等严厉措施进行处理。

6. 后续跟进:处理结束后,高校应该及时向举报人、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通报处理结果,并对涉及的学术成果进行更正或撤销,恢复学术诚信和声誉。

三、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规范高校学术环境,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1. 加强教育培训:高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学术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云南大学文件云大学〔2017〕6号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各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2017年8月31日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学生处分期满,满足解除处分条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如未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则处分继续保留。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外,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一般给予6到12个月的处分期,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发布之日起计算。

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评先评优等各类荣誉称号;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违纪的,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五)屡次违纪的;(六)酒后违纪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道德规范

云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荣誉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实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云南大学在编在册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云南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报考在云南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 基本规范本规范使用人员均应按“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自觉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范。

(一)热爱学术事业。

凡是云南大学的教师和科研人员都必须具有强烈的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己任。

不允许专人教师和专职客源人员在学术研究上的不作为或懈怠。

(二)坚持正确导向。

学术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宣传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

(三)遵守法律法规。

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新闻宣传、民族宗教、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不参加与支持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活动,不泄露国家秘密,不损害民族团结,不妨碍宗教信仰自由。

(四)恪守良好学风。

学术研究者应肩负起履行与营造良好学风的责任,自觉遵守并积极倡导诚信、创新、严谨的学风。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规章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活动中存在的违反学术道德、科研规范、考试纪律等不合规行为。

为了维护学术诚信,保障学校的学术环境,制定了以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学术纪律,促进科研诚信, 全体学生、教师和研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研究、教学、考试中涉及造假、抄袭、剽窃、篡改数据、捏造实验结果、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或其他侵害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为公正、严肃、及时,做到“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曝光一例”。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包括纪律处分、学术处分和法律处分。

具体处分措施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术道德与诚信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分类和处分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分为严重违规和一般违规两类。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及处分(一)造假行为:指在科研实验、学术报告、学术论文等活动中以捏造、编造、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虚假填报、报告、发布信息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论文发表资格,责令停止相关项目研究,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二)抄袭行为:指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文字的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三)剽窃行为: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创造的学术成果、研究成果等行为;处理措施:责令改正,取消论文发表资格,学术处分。

(四)违规评审行为:指在学术评审中,以贿赂、索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干预评审结果的行为;处理措施:取消评审资格,学术处分,纪律处分。

第八条一般违规行为及处分(一)学术规范违反行为:指违反学术规范,如论文作者顺序的不当安排,未获得学术合作人员的同意等;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警告。

(二)考试作弊行为:指在考试中抄袭、交头接耳、使用非法工具等作弊行为;处理措施:本次考试作弊者,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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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文件
云大〔2015〕158号
关于印发《云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大学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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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尊严,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旨在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大学在编在册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博士后和学生,以及以云南大学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云南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第四条学术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

(一)遵守法律法规。

在学术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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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

(二)尊重知识产权。

充分尊重他人已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如实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时,如实注明转引出处。

(三)实事求是署名。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不准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论著上署名,不准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四)规范发表、发布学术成果。

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研究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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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登记、填报、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据他人成果或部分成果为己有,不准改动署名排序,不准擅自改变成果性质,不准夸大业绩。

(六)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

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作品;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行为。

(二)伪造学术经历。

在评奖、评优、奖助学金评定等申报材料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简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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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报科研成果,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四)不当署名。

未参加科学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等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位次上高于自己的实际贡献的行为;未经被署名人允许的随意代签、冒签;损害他人著作权,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故意对竞争项目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成果发表、出版时一稿多投。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两个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校文科与自然科学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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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实名举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系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对实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者保密;对匿名的学术批评和举报,校学术委员会不予受理;对匿名的以学术批评为名,行人身攻击之实的信件和网络帖子,校学术委员会坚决反对。

第九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校学术委员会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于30个工作日内,在有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对所受理的举报问题给出明确意见。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对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若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做出调查仲裁结论。

第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将调查仲裁结论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若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调查仲裁结论有异议,可要求校学术委员会重新审议。

第十二条如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校学术委员会调查仲裁结论无异议,校学术委员会将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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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对被举报人给予纪律或者组织处分。

如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或者组织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三条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调查对象涉及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在学校做出纪律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研究生、本科生及其他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日常维护由所在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五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惩处
第十六条凡本规范所适用人员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暂缓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给予行政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七条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学位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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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

对有较明显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对触犯国家法律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范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大学文印中心 2015年7月15日印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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