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随着创新创业的兴起,众创空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面向大众提供创业服务和资源的场所。
在中国,众创空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同时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为了规范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对于众创空间进行了认定,并制定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1. 法律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2. 场地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场地,并能够满足其内部运营及服务需求。
3. 设施设备:申请单位必须拥有齐全、先进的办公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并能够满足其内部运营及服务需求。
4. 服务能力: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的创业服务。
二、创新能力1. 创新氛围: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能够吸引和聚集一批优秀的创业人才。
2. 创新成果: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创新成果,并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转化和孵化服务。
3. 创新支持:申请单位必须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
三、社会影响1. 社会责任: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 社会贡献:申请单位必须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推动区域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3. 社会认可:申请单位必须得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可,并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四、其他条件1. 资金实力: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众创空间正常运营和服务发展。
2. 人才队伍: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3. 创新管理: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的管理模式,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服务体验。
总结以上便是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详细介绍。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2016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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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某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
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某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
委托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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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管理制度

众创管理制度一、众创空间管理机构众创空间的管理机构是众创空间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对众创空间的运营和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众创空间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项职责和权限,确保众创空间的正常运作。
1. 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是众创空间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并执行众创空间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政策。
总经理办公室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空间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各类创业项目的推进,确保众创空间的长远发展。
2. 运营部门:运营部门是众创空间的执行机构, 负责制定并执行众创空间的具体运营计划和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空间内租赁、管理、培训、活动等方面的工作。
3. 投资与筹资部门:投资与筹资部门是众创空间的融资和资本运作部门, 负责众创空间内创业项目的融资、投资与孵化等方面的工作。
4. 孵化服务部门:孵化服务部门是众创空间的创业服务机构, 负责为创业项目提供导师、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
5. 合作发展部门:合作发展部门是众创空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部门, 负责与政府、企业、创业者等各界合作,并推动众创空间的国际化发展。
二、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管理制度是众创空间的管理规章制度,是保障众创空间正常运作和创业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众创空间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入驻申请流程:众创空间应当明确创业者的入驻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审批程序等。
确保申请入驻的创业者符合众创空间的发展方向和业务需求。
2. 入驻租金及保证金:众创空间应当制定清晰的入驻租金及保证金标准,确保创业者能够合理支付入驻费用。
3. 入驻合同签订:众创空间应当与创业者签订入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各项服务及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4. 安全管理制度: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众创空间的正常运作。
5. 财务管理制度: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合理、透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6. 活动规划与实施:众创空间应当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制定多样化的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供丰富多彩的创业培训、论坛、沙龙等活动。
众创空间 运营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办法1. 引言众创空间是为创业者提供场地、设备和资源的创新工作场所,旨在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营和管理,制定本文档,规范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事项。
2. 目标和原则•目标:保障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活动。
•原则:公平公正、开放共享、专业高效、安全可靠。
3. 众创空间的管理权限和责任3.1 管理权限众创空间的管理权限应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并明确权限范围和管理职责。
3.2 责任众创空间的管理者应该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创业知识,负责以下事项: - 确保众创空间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 组织和管理创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 维护众创空间的安全和秩序; - 监督和管理入驻创业者的行为,维护空间的良好环境。
4. 入驻创业者的权利和义务4.1 入驻创业者的权利众创空间应保障入驻创业者的以下权利: - 使用众创空间的设施、设备和资源; - 参与众创空间组织的创业培训活动; - 使用众创空间提供的各类服务; - 获得相关机构提供的支持和协助。
4.2 入驻创业者的义务入驻创业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 遵守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 妥善使用众创空间的设施和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状况; - 维护众创空间的公共秩序,不干扰其他创业者的正常工作; - 积极参与众创空间组织的创业活动和培训。
5. 众创空间的服务内容5.1 设施与设备众创空间应提供适合创业活动的办公场所、会议室、创客工坊等设施,并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具。
5.2 创业支持服务众创空间应提供创业咨询、项目评估、市场营销等相关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5.3 创业培训与活动众创空间可以组织各类创业培训班和活动,提供创新创业知识和经验分享,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交流。
6. 众创空间的经营与定价策略6.1 经营模式众创空间的经营模式可以采用租赁、合作、企业孵化等多种形式。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株政发[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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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株政发[2016]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湘政发〔2015〕19号、湘政发〔2015〕55号、湘政发〔2016〕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22项行政审批事项,承接1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事项取消和承接落实情况需报市政府审改办备案。
同时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后续监管。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过去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株洲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2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2项)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备注1教育网站和网校审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2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县级公安机关《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5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22号)6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2005年第27号)7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8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9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10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11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核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13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14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审批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6户外广告登记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7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市、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18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县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19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9〕282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 235号)20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许可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9〕21号)21馆藏文物拍摄许可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22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附件2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项)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市地方海事局——结束——。
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430S00005/2016-27136题裁分类:发布机构:省科学技术厅发文日期:2016-06-17主题分类:主题词: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4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6月1日湖南省促进众创空间发展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指导和推动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撑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尤其是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高新区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体系,引导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XX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XX省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市级创新创业平台。
二、鼓励各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园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利用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机制发展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三、申请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二)拥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三)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具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2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育等活动不少于5场。
(六)每年有1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四、备案管理:(一)县(市、区)科技局、开发主体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备案申报受理工作,组织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报市科技局统一备案,授予“XX市众创空间”牌匾,享受众创空间相关优惠政策。
(二)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众创空间备案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2016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1月1日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xx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
第四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各区县、xx新区各功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
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间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三)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株洲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株洲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株政办函[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株洲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株政办函[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2016年株洲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4日2016年株洲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62号)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要求,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推进公开促深化改革(一)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市本级及县市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全面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中国株洲”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展示,及时动态更新,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
做好承接、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
做好审核转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公开审核主体、审核依据和最终的审批主体等事项。
(市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6]1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全市建筑业企业“支、帮、促”力度,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建筑产业化1.打造建筑产业园。
市区规划500亩左右工业用地作为建筑产业园基地,鼓励和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园区投资建设现代化建筑构件的生产、加工和研发基地,基地建设享受园区工业类企业建设用地、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2.推广装配式建筑。
凡我市国有投资新开工建设且适用于建筑产业化方式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项目,优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
鼓励建筑企业进行装配式施工,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
至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3.鼓励示范基地或项目创建。
对获得省、市评定的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或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在下一预算年度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补。
4.支持节能建筑开发。
全面推广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积极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被动式节能房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技术及成果,落实国家奖励政策和资金,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二、健全诚信体系机制5.支持诚信企业投标活动。
全市所有国有投资项目规模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优先株洲市建筑诚信等级AAA企业参与投标;2000(含)-5000万元(不含)以内的,原则上优先株洲市建筑诚信等级AA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2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原则上优先株洲市建筑诚信等级A及以上的企业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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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湖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创业主体,规范我市众创空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株洲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众创空间属于新型科技孵化器,是株洲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和科技企业的培养基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株洲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设立株洲市众创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众创空间及服务机构评审、评价和委托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
施意见》(株政发〔2015〕7号)文件精神,市科技局委托株洲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申请、受理及初审等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服务特色鲜明。
2.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必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健全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制度。
3.有固定的场所和基础设施。
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200平方米以上,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5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
4.入驻10个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
企业或创业团队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从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的科技类活动,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5.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功能。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内容丰富,计划合理。
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金融服务、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知识产权服务、成果评价、国际合作、培训沙龙、技术转移、成果孵化、创业导师、翻译等创新创业服务,通过一站式窗口、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6.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
和专业学者等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辅导、培训等服务。
7.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众筹、贷款担保机构、科技银行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8.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第七条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1.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表(见附件1)。
2.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基础条件、建设和运营目标、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编写提纲见附件2)。
3.机构及其服务人员的资质和证明文件。
4.年度工作计划。
5.与配套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及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株洲市众创空间申请认定程序:申报主体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推荐后,按照申报要求向受托单位提交认定资料(常年受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组织专家实地查验和集中评审,经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认定为株洲市众创空间,并颁发牌匾。
被认定为众创空间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四章扶持、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对新认定的株洲市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经费支持。
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新进入的在孵企业或团队,在科技项目申报、人才团队建设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对认定的株洲市众创空间,市财政在众创空间场地租赁、仪器设备购置及政府购买服务等予以专项补贴。
第十一条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参照国家统计局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报表,对辖区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统计和考核。
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众创空间,将取消其株洲市众创空间的资格;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支持和鼓励各区县(市)建立社会公益性的众创空间,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院校、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株洲市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纳入株洲市科技发展计划重要内容。
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等要将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整合各类资源,为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办法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众创空间,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